发明创造名称: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50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59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16076.7
申请日:2015-07-16
复审请求人:齐齐哈尔北坤合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林歆
合议组组长:曹敏芳
参审员:张雨竹
国际分类号:C08L23/06,C08L77/02,C08L51/06,C08K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其技术效果是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6076.7,名称为“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齐齐哈尔北坤合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以及申请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其组分及配比按重量百分比如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40~50%;尼龙树脂30~60%;无机纳米材料2~15%;增容剂0~10%,扩链剂0.5%,超高分子聚乙烯的马来酸酐接枝物6%-12%;所述的尼龙树脂为尼龙6树脂,无机纳米材料为无机纳米钙,增容剂为KT-3或KT-5,扩链剂为SMC-3010。
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尼龙6树脂、无机纳米材料在烘干机中烘干至水份达到低于0.1%;
(2)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尼龙6树脂、无机纳米材料、扩链剂、增容剂和UHMWPE-g-MAH在高速混合机中混合3-5min,混合均匀;
(3)将步骤(1)(2)得到的混合物料加入双螺杆挤出机中混链,塑化挤出造粒,即得到合金材料。
(4)将步骤(3)所得材料在注射机中制备样条,工艺温度230-25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双螺杆工艺温度210-240℃,挤出速度为100-300r/min。
4.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可用于油田深井内衬油管。”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对比文件1(CN104086848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公开了一种高压模塑UHMWPE/PA6合金(参见说明书实施例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含有一定含量的无机纳米材料,增容剂及扩链剂;不含有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及抗氧剂,另外权利要求1 还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种类或型号,且两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含量有所差异;(2)权利要求1 中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接枝物与对比文件1 中UHMWPE-g-MAH 的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力学性能及界面相容性。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添加无机纳米材料、增容剂和扩链剂;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和抗氧剂的省略使用,其相应性能消失;无机纳米钙属于超细微碳酸钙,增容剂及扩链剂的具体种类或牌号并不属于现有已知产品,因此无法确认该具体牌号的增容剂及扩链剂添加的具体作用,根据本领域对于无机纳米材料、增容剂及扩链剂的通常作用理解,对于其添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合理选择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单独采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作为相容剂,其效果可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参见实施例4)。除了原料的区别外,权利要求2 与对比文件1 公开内容进一步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 中部分原料在混合前进行干燥脱水处理,权利要求2 中的混合时间未被对比文件1 公开;(2)权利要求2 中采用双螺杆挤出机熔融造粒后再注塑成型的工艺,对比文件1 采用高压升温热压成型工艺。权利要求2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热熔混合成型合金材料。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将原料在混合前进行干燥脱水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原料混合时间是常规选择,且上述选择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双螺杆熔融挤出造粒后注塑成型和高压升温热压成型工艺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对于具体型号的挤出设备采用及注塑工艺温度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及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用途。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除原料的区别外,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限定了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用于油田深井内衬油管。权利要求4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油田深井内衬油管的抗摩损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应用于油田防磨损用途中。具体应用于内衬油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金材料的性能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齐齐哈尔北坤合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完全未提及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二者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启示;(2)无机活化纳米钙、扩链剂SMC-3010、增容剂KT-3KT-5的使用,使得本申请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具有耐水解、耐H2S的性能,制备的内衬管具有耐腐蚀的特性,延长油管的使用寿命;(3)对比文件1仅是采用简单混合模压缩的加工方式,不能成为合金;(4)本申请制备得到的合金材料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模塑UHMPE/PA6合金(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4)。本领域公知,有机羧酸(酐)如马来酸酐接枝到聚乙烯分子链上得到的接枝聚乙烯常用作聚乙烯/尼龙共混物的增容剂(参见《实用塑料加工技术》,叶蕊,金盾出版社,2000年11月,第20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聚乙烯蜡分子上接枝马来酸酐可以改善聚乙烯蜡与极性物质的亲合性(《塑料改性实用技术与应用》,杨明山,印刷工业出版社,2014年06月,第202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超高分子聚乙烯的马来酸酐接枝物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高密度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实质都是增容剂的下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含有一定量的无机纳米钙以及扩链剂SMC-3010,对比文件1中不含有上述组分;(2)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增容剂种类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是KT-3或KT-5,而对比文件1中的是马来酸酐接枝高密度聚乙烯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是高软化点的合金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其软化点。本申请中不存在足以作为创造性评价基础的性能数据。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增容剂KT-3或KT-5、扩链剂SMC-3010,其具体物质未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预期其所能起到的作用基本为本领域普通增容剂和扩链剂通常所起的作用。本领域公知,增容剂的作用(参见《多组分聚合物原理、结构与性能》,王国建,同济大学出版社,2013年10月,第27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和扩链剂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已含有增容剂高密度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解决力学相容性的问题。对于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无机纳米钙,其实质为超微化碳酸钙,可以提高塑料制品的抗冲击强度(参见《纳米材料化学及其应用》,朱红,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23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4)。因此,对于区别特征(1),如上所述,为了提高合金的冲击强度而添加纳米碳酸钙,为了恢复聚酰胺的分子量和特性粘度从而提高合金的性能从而添加扩链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扩链剂具体牌号SMC-3010的选择,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对于区别特征(2),将对比文件1中的增容剂马来酸酐接枝高密度聚乙烯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替换为KT-3或KT-5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对于区别特征(3),在本申请无任何实验数据支持权利要求1的软化点到底有多高,因此,仅能认为其软化点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与尼龙6树脂合金通常具有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合金材料的主体结构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和尼龙6,因此认为二者的软化点相当。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之外,还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4)。除了原料选择及配比上的区别外,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进一步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公开了将尼龙6树脂和无机纳米材料的烘干步骤,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2)权利要求2公开物料的混合时间,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3)权利要求2采用双螺杆挤出成型的工艺,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模压成型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酰胺6在熔融状态下极易水解,造成相对分子量降低(参见《化学纤维手册》,沈新元,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年9月,第446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5),无机纳米钙吸水性也较高,因此在成型加工前应当对尼龙6和无机纳米材料进行干燥尽可能降低水分含量。至于物料的混合时间,本领域根据原料混合均匀性的效果容易选择得到。而无论是双螺杆挤出成型还是模压成型工艺,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成型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及产能需求能够选择及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未公开其用途。因此,除了前述合金材料的区别外,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4限定了该合金材料可用于油田深井内衬油管,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油田内衬油管用于防偏磨,其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作为原材料,添加助剂后,在临界熔点下挤出的聚乙烯管材,耐磨性强且摩擦系数小,与金属管材相比,具有重量轻、耐腐蚀、耐磨损、不生锈、内壁不结垢等优点(《孤岛油田采油工程技术》,肖建洪等,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年01月,第18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6)。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制得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既具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优异的低温柔韧性、耐磨性又具有尼龙优异的力学性能和加工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第6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油田深井内衬油管。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此次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其技术效果是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模塑UHMPE/PA6合金,并具体公开了:其原料为60份分子量为6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40份PA6粉,15份UHMWPE-g-MAH(由70份分子量为2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30份高密度聚乙烯, 3份马来酸酐和0.5份过氧化二异丙苯制备),3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0.1份抗氧剂1010,0.1份抗氧剂168(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4)。
经换算成重量百分比:分子量为6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50.8%,PA6粉 33.8%, UHMWPE-g-MAH 12.7%(其中马来酸酐接枝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质量百分数为8.9%,马来酸酐接枝高密度聚乙烯的质量百分数为3.8%),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 2.5%,抗氧剂1010 0.08%,抗氧剂168 0.08%。本领域公知,有机羧酸(酐)如马来酸酐接枝到聚乙烯分子量上,使非极性的聚乙烯分子链带上具有反应性的羧酸或酸酐基团,这类接枝聚乙烯由于带有反应性基团,与某些极性高聚物(如尼龙)具有良好的亲和力,因此常用作聚乙烯/尼龙共混物的增容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聚乙烯蜡分子上接枝马来酸酐可以改善聚乙烯蜡与极性物质的亲合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超高分子聚乙烯的马来酸酐接枝物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高密度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实质都是增容剂的下位概念。
权利要求1中将增容剂(即KT-3和KT-5)与其超高分子聚乙烯的马来酸酐接枝物的用量区分开,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UHMWPE-g-MAH包含马来酸酐接枝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及马来酸酐接枝的高密度聚乙烯(其中马来酸酐接枝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超高分子聚乙烯的马来酸酐接枝物相对应),对比文件1中的马来酸酐接枝的高密度聚乙烯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的用量总和为6.3%(3.8% 2.5%= 6.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0-10%的增容剂。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含有一定量的无机纳米钙以及扩链剂SMC-3010,对比文件1不含有上述组分;(2)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中的增容剂种类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是KT-3或KT-5,而对比文件1中的是马来酸酐接枝高密度聚乙烯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是高软化点的合金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其软化点。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3-25行记载了“本发明在于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现有聚酰胺(PA)/(超)高分子量聚乙烯(UHMWPE)塑料合金材料维卡软化点低不耐高温及回弹速度慢的问题,而提供一种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该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能够提高维卡软化点、熔指,热变形温度高,回弹速度快,能够满足高温、高压、强摩擦的要求。本发明解决其问题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来达到:一种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其组分及配比按重量百分比如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40~80%;尼龙树脂30~60%;无机纳米材料2~ 15%;增容剂0~10%,扩链剂0.5%,超高分子聚乙烯的马来酸酐接枝物6%-12%。所述的尼龙树脂为尼龙6树脂,无机纳米材料为无机纳米钙,增容剂为KT-3或KT-5,扩链剂为SMC-3010。”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具体实施了4个实施例,并将实施例1-4制得的合金材料测试性能列于表1所示。然而,表1中仅列举出本申请实测值为具体点值数据的一组性能数据(即“本发明Q/BK003-2015”对应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该性能数据是由哪个具体产品测试得出的,更无法确认该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所述性能数据无法作为创造性评价的基础。至于回弹速度这个效果数据,本申请中未提及该数据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也未提及该数据是由何种具体产品测试得出的。因此,本申请中不存在足以作为创造性评价基础的性能数据。
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增容剂KT-3或KT-5、扩链剂SMC-3010,其具体物质未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预期其所能起到的作用基本为本领域普通增容剂和扩链剂通常所起的作用。本领域公知,增容剂主要使得原来不具有力学相容性的体系变成综合性能优良的聚合物共混物,即降低相界之间的界面能,促进共混过程中的相分散,阻止分散相的凝聚,强化相之间的黏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而对比文件1中已含有增容剂高密度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解决力学相容性的问题。扩链剂主要作用在于能够与已降解聚合物反应,恢复缩聚树脂的分子量和特性粘度,增大熔体粘度,提高熔体强度。对于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无机纳米钙,其实质为超微化碳酸钙,可以提高塑料制品的抗冲击强度(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
因此,对于区别特征(1),如上所述,为了提高合金的冲击强度而添加纳米碳酸钙,为了恢复聚酰胺的分子量和特性粘度从而提高合金的性能从而添加扩链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扩链剂具体牌号SMC-3010的选择,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特征(2),将对比文件1中的增容剂马来酸酐接枝高密度聚乙烯以及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替换为KT-3或KT-5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特征(3),在本申请无任何实验数据支持权利要求1的软化点到底有多高,因此,仅能认为其软化点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与尼龙6树脂合金通常具有的软化点,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合金材料的主体结构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和尼龙6,因此认为二者的软化点相当。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之外,还公开了其制备方法:(1)制备相容剂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接枝马来酸酐UHMWPE-g-MAH;(2)制备尼龙6粉:粉碎至100-200微米粒径;(3)制备UHMWPE/PA6合金复合粉末:将60份分子量为6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40份PA6粉,15份UHMWPE-g-MAH,3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蜡,0.1份抗氧剂1010,0.1份抗氧剂168放入高速混合机中充分混合搅拌即得UHMWPE/PA6合金复合粉;(4)制备UHMWPE/PA6合金:将(3)制备的将复合粉末置于模具中,在10MPa压力下进行冷压和排气,升温至230℃热压30分钟,保压冷却即得UHMWPE/PA6合金(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4)。
除了原料选择及配比上的区别外,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进一步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公开了将尼龙6树脂和无机纳米材料的烘干步骤,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2)权利要求2公开物料的混合时间,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3)权利要求2采用双螺杆挤出成型的工艺,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模压成型工艺。
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申请中不存在足以作为创造性评价基础的性能数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酰胺6在熔融状态下极易水解,造成相对分子量降低(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吸水率极低,在成型加工前原料不需要干燥处理,无机纳米钙吸水性也较高,因此在成型加工前应当对尼龙6和无机纳米材料进行干燥尽可能降低水分含量。至于物料的混合时间,本领域根据原料混合均匀性的效果容易选择得到。而无论是双螺杆挤出成型还是模压成型工艺,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成型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双螺杆工艺温度及挤出转速是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及产能需求能够选择及调整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软化点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的用途(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未公开其用途。因此,除了前述合金材料的区别外,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4限定了该合金材料可用于油田深井内衬油管,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油田内衬油管用于防偏磨,其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作为原材料,添加助剂后,在临界熔点下挤出的聚乙烯管材,耐磨性强且摩擦系数小,与金属管材相比,具有重量轻、耐腐蚀、耐磨损、不生锈、内壁不结垢等优点(参见公知常识证据6)。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制得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合金材料既具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优异的低温柔韧性、耐磨性又具有尼龙优异的力学性能和加工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第6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油田深井内衬油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如前所述,本申请中不存在足以作为创造性评价基础的性能数据,因此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发明可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不能认为是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增容剂KT-3或KT-5、扩链剂SMC-3010的具体物质不明,其所能起到的作用仅能认为本领域普通增容剂和扩链剂通常所起的作用;(3)对比文件1中的加工温度为220℃-250℃,与本申请中所记载的加工温度范围相当,配料相似,理应都能使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和尼龙6熔融,从而制得合金。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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