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红色光阻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彩色滤光片和显示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47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41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56670.8
申请日:2013-04-28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文杰
合议组组长:段瑞玲
参审员:赵士祯
国际分类号:G03F7/027,G02B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由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56670.8、发明名称为“红色光阻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彩色滤光片和显示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3月0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以及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046629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49775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包括如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
2%~20%的着色混合材料、30%~90%的溶剂、2%~20%的碱可溶性树脂、2%~20%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2%的其它添加剂;
其中,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99.95:0.05~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
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00nm的平均粒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石为红色电气石,且密度为3.06~3.26g/cm3,折光率为1.62~1.64。
4.一种制备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nm~200nm的纳米分散溶液;
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
将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
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5.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由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形成的红色子像素。
6.一种显示器件,包括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彩色滤光片。”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型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红色光阻组合物,且各组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2)红外光发射材料是表面改性的,其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醋-苯乙烯-马来酞亚胺的共聚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记载固化型树脂组合物是红色,且各组分的含量在表达形式上、具体数值范围上均有差别,但是通过调整其包含的着色剂的具体种类从而使固化型树脂组合物具有特定颜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树脂组合物中着色剂、溶剂、碱可溶性树脂、乙烯性不饱和单体、光引发剂、添加剂等具有通常的用量范围,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上述各组分的具体用量适当的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红外光发射材料与光阻组合物的相容性、进而提高其分散性稳定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树脂组合物,其含有着色剂、多官能单体、粘合剂树脂、表面活性剂、有机溶剂、光聚合引发剂,其中着色剂可以是有机颜料、无机颜料的任意一种,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是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对颗粒材料表面改性以提高其分散稳定性。同时,甲基丙烯酸甲醋-苯乙烯-马来酞亚胺的共聚物为用作光阻组合物的可溶性树脂的常用树脂种类。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颗粒在光阻组合物中的分散稳定性,容易想到选择与光阻组合物所含的碱可溶性树脂相同的聚合物作为颗粒表面改性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型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红外光发射材料经研磨、分散得到分散溶液,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2)红外光发射材料是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的,其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醋-苯乙烯-马来酞亚胺的共聚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通过研磨、分散颗粒从而获得分散溶液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着色剂等颗粒以混合分散液的形式添加到光阻组合物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红外光发射材料与光阻组合物的相容性、进而提高其分散性稳定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树脂组合物,其含有着色剂、多官能单体、粘合剂树脂、表面活性剂、有机溶剂、光聚合引发剂,其中着色剂可以是有机颜料、无机颜料的任意一种,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是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对颗粒材料表面改性以提高其分散稳定性。同时,甲基丙烯酸甲醋-苯乙烯-马来酞亚胺的共聚物为用作光阻组合物的可溶性树脂的常用树脂种类。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颗粒在光阻组合物中的分散稳定性,容易想到选择与光阻组合物所含的碱可溶性树脂相同的聚合物作为颗粒表面改性材料。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由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形成的红色子像素。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晶显示装置,其具备滤色器,滤色器具有由树脂组合物形成的像素图案。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器件,包括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彩色滤光片,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转用为红色光阻组合物存在技术障碍: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二者的应用场合不同;对比文件1的陶瓷颗粒的量达到基于固体60容量%以上不适合高透光的应用场景,组合物没有滤光的需求,加入的着色剂是为了着色而不是滤光,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其中公开的用于提高散热性的绝缘层的组合物用作滤光片的光阻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的含量及其作用与本申请的不同,特别是着色剂和红外光发射材料的用量比例。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转用做红色光阻组合物,也没动机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红外光发射材料在红色光阻组合物中无任何现有技术的教导,因而本领域技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红色光阻组合物时首先去掉该组分,以确保透光性。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作为表面改性聚合物,也未提及红外光发射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喷墨方式形成滤色器的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组合物为能发射红外光的组合物,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99.95:0.05~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2)组合物中着色混合材料、光引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基于区别特征(1),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组合物发射红外光的性质,从而使其具有医疗保健的功能。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添加远红外光发射材料的技术启示。同时,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聚合物进行表面改性以提高颗粒分散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聚合物对运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进行表面改性。同时,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改性颗粒的聚合物。因此,区别特征(1)中的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电气石、生物炭、玉石粉、氧化铜以及氧化银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中公知的红外光发射材料。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的质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形成的滤色片的滤光性能、医疗保健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的。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各组分赋予组合物的性能,为了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喷墨方式形成滤色器的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nm~200nm的纳米分散溶液;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将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添加远红外光发射材料的技术启示。同时,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聚合物进行表面改性以提高颗粒分散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聚合物对运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进行表面改性。同时,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改性颗粒的聚合物。而将发射红外光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nm-200nm的纳米分散溶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组合物的粘度和稳定性容易选择常规实验手段;分散液与着色剂混合形成着色混合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操作手段。而“电气石、生物炭、玉石粉、氧化铜以及氧化银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中公知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对比文件2公开了滤色器采用树脂组合物形成像素图案。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4记载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可以形成红色子像素,从而形成彩色滤光片。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滤色器用于显示装置中。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2%~20%的着色混合材料、30%~90%的溶剂、2%~20%的碱可溶性树脂、2%~20%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2%的其它添加剂;其中,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99.95:0.05~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修改为“5%~18%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溶剂、5%~18%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其中,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10:1~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同时,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4中的“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nm~200nm的纳米分散溶液;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将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修改为“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平均粒径为1nm~200nm、重量百分比为10~15%的纳米分散溶液;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中的红外光发射材料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将着色剂与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以10:1~1:1的重量比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同时,在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将5%~18%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溶剂、5%~18%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混合得到所述红色光阻组合物”;此外,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包括如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
5%~18%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溶剂、5%~18%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
其中,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10:1~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
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所述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00nm的平均粒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石为红色电气石,且密度为3.06~3.26g/cm3,折光率为1.62~1.64。
3.一种制备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平均粒径为1nm~200nm、重量百分比为10~15%的纳米分散溶液;
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中的红外光发射材料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
将着色剂与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以10:1~1:1的重量比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和
将5%~18%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有机溶剂、5%~18%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混合得到所述红色光阻组合物,
其中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4.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由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形成的红色子像素。
5.一种显示器件,包括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彩色滤光片。”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保持常规色度、透过率等显示性能的基础上,还具有保健作用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并非合议组所认定的,与对比文件2的树脂组合物相比,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组合物发射红外光的性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为用作半导体芯片的封装基板的助焊剂,或发光二极管的绝缘层的组合物,并不是为了获得具有保健性能的组合物。无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还是现有的公知技术,都未能提出提供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光阻组合物的技术问题,也不会提供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2)对比文件1教导含羧基共聚树脂(A)以便可以高度填充陶瓷颗粒,从而获得优异的散热性和热导率。这些教导与本申请作为红色光阻材料的组合物所要求的色度、透过率等显示性能背道而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持组合物的良好显示性能,不会参考对比文件1。本申请为平衡组合物的显示性能与其健康性能,几乎所有组分的含量均需进行调整,特别是着色混合材料在组合物中的含量以及着色剂与红外光发射材料的相对用量,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平衡多组分的含量及相对用量才能得到预定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以及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由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喷墨方式形成滤色器的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页,第19页倒数第2段,第23页倒数第2段):组合物含有着色剂、有机溶剂、粘合剂树脂(即碱可溶性树脂)、多官能性单体(即不饱和单体)、表面活性剂、光聚合引发剂以及各种添加剂。多官能性单体是具有2个以上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单体,由化学式1可知其属于乙烯性不饱和单体(参见说明书第6-7页)。对比文件2实施例1-4中使用的着色剂是颜料分散液R1和R2,上述两种颜料分散液均为红色着色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7页第4-5段),其使得实施例1-4中的光阻组合物为红色光阻组合物。根据说明书第33页表1中实施例1中各组分的重量份可以计算得到溶剂的含量为32.5%,粘合剂树脂的含量为2.0%,多官能性单体的含量为8.2%(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5%-15%的数值范围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组合物为能发射红外光的组合物,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10:1~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所述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00nm的平均粒径;(2)组合物中着色混合材料、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赋予组合物发射红外光的性质,从而使其具有医疗保健的功能;(2)如何调节组合物中各组分的含量以获得实际所需的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8页第2段):组合物含有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常用的远红外陶瓷例如氧化铝、碳化硅,氧化铝颗粒的平均粒径优选为0.01-20um。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添加远红外光发射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公知,远红外线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赋予对比文件2中红色光阻组合物医疗保健的功效,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运用到对比文件2中。另外,无机颗粒添加到树脂组合物体系中会面临分散的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段):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钙颗粒表面改性使用,对颜料颗粒表面进行改性的聚合物例如日本特开平8-259876号公报中所述的聚合物(即将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作为改性共聚物单体)。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聚合物进行表面改性以提高颗粒分散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聚合物对运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进行表面改性。同时,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改性颗粒的聚合物。因此,区别特征(1)中的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及其平均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电气石、生物炭、玉石粉、氧化铜以及氧化银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中公知的红外光发射材料。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的质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形成的滤色片的滤光性能、医疗保健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组合物中着色混合材料、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各组分赋予组合物的性能,为了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的,选用这样的含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段):陶瓷颗粒的折射率接近树脂组合物的折射率为1.5-1.8的折射率,不阻碍光透射性。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不阻碍滤光片对光的透射性,有动机根据光阻组合物的折射率来选择红外光发射材料的折射率,而折射率与材料密度密切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折射率以及密度来选择具有相应折射率的具体能发射红外光的陶瓷颗粒,如红色电气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喷墨方式形成滤色器的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页,第19页倒数第2段,第23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第26页第4段):组合物含有着色剂、有机溶剂、粘合剂树脂(即碱可溶性树脂)、多官能性单体(即不饱和单体)、表面活性剂、光聚合引发剂以及各种添加剂。多官能性单体是具有2个以上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单体,由化学式1可知其属于乙烯性不饱和单体(参见说明书第6-7页)。对比文件2实施例1-4中使用的着色剂是颜料分散液R1和R2,上述两种颜料分散液均为红色着色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7页第4-5段),其使得实施例1-4中的光阻组合物为红色光阻组合物。根据说明书第33页表1中实施例1中各组分的重量份可以计算得到溶剂的含量为32.5%,粘合剂树脂的含量为2.0%,多官能性单体的含量为8.2%(落入了权利要求3限定的5%-15%的数值范围内)。制备方法包括:通过加入颜料分散液以及各成分,和根据需要添加的光聚合引发剂,以及进一步添加有机溶剂来制备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红外光发射材料平均粒径为1nm~200nm、重量百分比为10~15%的纳米分散溶液;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中的红外光发射材料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将着色剂与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以10:1~1:1的重量比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2)组合物中着色混合材料、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赋予组合物发射红外光的性质,从而使其具有医疗保健的功能,以及如何提高红外光发射材料在组合物中的分散性。(2)如何调节组合物中各组分的含量以获得实际所需的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8页第2段):组合物含有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常用的远红外陶瓷例如氧化铝、碳化硅,氧化铝颗粒的平均粒径优选为0.01-20um。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组合物中添加远红外光发射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公知,远红外线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赋予对比文件2中红色光阻组合物医疗保健的功效,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运用到对比文件2中。另外,无机颗粒添加到树脂组合物体系中会面临分散的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段):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钙颗粒表面改性使用,对颜料颗粒表面进行改性的聚合物例如日本特开平8-259876号公报中所述的聚合物(即将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作为改性共聚物单体)。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聚合物进行表面改性以提高颗粒分散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聚合物对运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进行表面改性。同时,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改性颗粒的聚合物。而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红外光发射材料重量百分比为10~15%的纳米分散溶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组合物的粘度和稳定性容易选择常规实验手段;分散液与着色剂混合形成着色混合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操作手段。而“电气石、生物炭、玉石粉、氧化铜以及氧化银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中公知的红外光发射材料。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组合物中着色混合材料、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各组分赋予组合物的性能,为了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的,选用这样的含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5段):滤色器采用树脂组合物形成像素图案。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4记载的红色光阻组合物可以形成红色子像素,从而形成彩色滤光片。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请求保护的能发射红外光的红色光阻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彩色滤光片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6段):滤色器用于显示装置中。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彩色滤光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显示器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公开了用于液晶显示装置的滤色器的组合物,这样的组合物显然满足显示所需的常规色度、透过率等性能要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之一在于:通过加入红外光发射材料而提供保健功能。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包含有着色剂的固化物树脂组合物中加入放射远红外光的陶瓷颗粒。本领域公知,远红外光具有较强的渗透力的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这是对比文件1中的陶瓷颗粒客观上能够起到的而且能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供保健功能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滤色器组合物中加入能够放射远红外光的陶瓷颗粒,这样的改进实际上是利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性能,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期。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符合显示需求,容易想到调整放射远红外光的材料的含量,以在提供保健功能的同时还提供正常的图像显示功能,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中的陶瓷颗粒是利用其热传导性能获得优异的散热性和热导率,显然陶瓷颗粒的填充量越高,散热性和热导率越好。但本申请中利用的是陶瓷颗粒的保健功能,无需考虑散热性和热导率的问题。因此,当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陶瓷颗粒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选择高的填充量,其含量可以根据实际的显示需求和保健效果进行合理配置。实际上,陶瓷颗粒作为无机颗粒,除了可提供保健功能外,其对组合物的透射率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明确的,并且组合物中的各组分的功能对组合物的影响也是明确的。具体地,着色剂具有吸光性能影响组合物的透射率,且对色度也有影响;有机溶剂决定了组合物的涂覆性能;碱可溶性树脂影响组合物的显影性能;不饱和单体影响组合物的机械性能;光引发剂影响组合物的灵敏度。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通过调节这些组分的含量以获得所需的性能也是本领域所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红色光阻组合物满足显示功能和保健功能,在组合物的显示性能、透射率、涂覆性能、显影性能、机械性能、灵敏度和医疗保健功能之间寻求平衡,容易想到合理配置各组分的含量以形成本申请所限定的含量,这样的配置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实现,并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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