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再用电能的新能源电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循环再用电能的新能源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39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9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7396.5
申请日:2015-03-28
复审请求人:吴嘉懿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伟
合议组组长:于君伟
参审员:丁东霞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7396.5,名称为“循环再用电能的新能源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吴嘉懿。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8、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器,其特征在于,
直流电源(BT)的一端连接负载的一端,直流电源(BT)的一端还连接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OUT),直流电源(BT)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GND),负载的另一端连接蓄电器(UC)的一端,蓄电器(UC)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DC/DC变换器的输入端(IN)连接蓄电器(UC)的一端,控制器(MCU)的第1个控制端(P1.1)连接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EN);
直流电源(BT)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器(UC)充电;
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使能DC/DC变换器进行电压变换,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OUT)输出的电压供给直流电源(BT)或供给负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MCU)的第1个电压检测端(ADC1)连接所述蓄电器(UC)的一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电源(BT)的一端经由放电开关(K2)连接所述负载的一端;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3个控制端(P1.3)控制放电开关(K2)闭合或断开。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器(UC)是蓄电电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是各种用电器:LED灯、电动车的电动机、逆变器、移动电源、便携式电器、移动通信设备、或太阳能供电的电器。
6. 一种电器,其特征在于,
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连接负载的一端,负载的另一端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蓄电电容(UC)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GND);
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入端(IN)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OUT)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一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OUT)还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的一端;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的另一端连接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
控制器(MCU)的第1个电压检测端(ADC1)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控制器(MCU)的第2个电压检测端(ADC2)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一端;
控制器(MCU)的第1个控制端(P1.1)连接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EN),控制器(MCU)的第2个控制端(P1.2)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的控制端(S1);
可充电电池(BT)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电容(UC)充电;
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控制端(P1.2)使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断开,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使能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电压检测端(ADC2)监测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压,当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压达到预定值后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禁止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控制器(MCU) 经由第2个控制端(P1.2)使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闭合使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能给可充电电池(BT)充电。
7. 一种电器,其特征在于,
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连接负载的一端,负载的另一端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蓄电电容(UC)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GND);
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入端(IN)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OUT)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一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OUT)还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的一端;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的另一端连接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
控制器(MCU)的第1个电压检测端(ADC1)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控制器(MCU)的第2个电压检测端(ADC2)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一端,控制器(MCU)的第3个电压检测端(ADC3)连接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
控制器(MCU)的第1个控制端(P1.1)连接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EN),控制器(MCU)的第2个控制端(P1.2)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的控制端(S1);
可充电电池(BT)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电容(UC)充电。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初始时,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控制端(P1.2)使所述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断开;实现循环再用电能的流程为: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电压检测端(ADC1)检测到所述蓄电电容(UC)的电压高于预定值后;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使能所述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电压检测端(ADC2)监测所述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压;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3个电压检测端(ADC3)检测所述可充电电池(BT)的电压低于预定值A时控制器(MCU)控制所述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DC/DC)对所述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充电到预定值C;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3个电压检测端(ADC3)检测到所述可充电电池高于预定值A时控制器(MCU)控制所述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DC/DC)对所述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充电到预定值D;当所述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压达到预定值C或达到预定值D后;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禁止所述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所述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控制端(P1.2)使所述至少一个充电开关(K1)闭合让所述至少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能给所述可充电电池(BT)充电。
9. 一种电器,其特征在于,
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连接负载的一端,负载的另一端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蓄电电容(UC)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GND);
一个DC/DC变换器(DC/DC1)的输入端(IN)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一个DC/DC 变换器(DC/DC1)的输出端(OUT)连接一个传递电容(C1)的一端;一个DC/DC变换器(DC/DC1)的输出端(OUT)还连接一个充电开关(K1)的一端;一个传递电容(C1)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
一个充电开关(K1)的另一端连接另一个DC/DC变换器(DC/DC2)的输入端(IN);另一个DC/DC变换器(DC/DC2)的输出端(OUT)连接另一个传递电容(C2)的一端;另一个DC/DC变换器(DC/DC2)的输出端(OUT)还连接另一个充电开关(K3)的一端;另一个传递电容(C2)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另一个充电开关(K3)的另一端连接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
控制器(MCU)的第1个电压检测端(ADC1)连接蓄电电容(UC)的一端;控制器(MCU)的第2个电压检测端(ADC2)连接一个传递电容(C1)的一端;控制器(MCU)的第3个电压检测端(ADC3)连接可充电电池(BT)的一端;控制器(MCU)的第4个电压检测端(ADC4)连接另一个传递电容(C2)的一端;
控制器(MCU)的第1个控制端(P1.1)连接一个DC/DC变换器(DC/DC1)的使能端(EN);控制器(MCU)的第2个控制端(P1.2)连接一个充电开关(K1)的控制端(S1);控制器(MCU)的第4个控制端(P1.4)连接另一个DC/DC变换器(DC/DC2)的使能端(EN);控制器(MCU)的第5个控制端(P1.5)连接另一个充电开关(K3)的控制端(S3);
可充电电池(BT)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电容(UC)充电。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初始时,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控制端(P1.2)使一个充电开关(K1)断开,控制器(MCU)经由第5个控制端(P1.5)使另一个充电开关(K3)断开;循环再用电能的流程为: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使能一个DC/DC变换器(DC/DC1);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电压检测端(ADC2)监测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压,当一个传递电容(C1)的电压达到一个预定值后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禁止一个DC/DC变换器(DC/DC1);控制器(MCU)经由第2个控制端(P1.2)使一个充电开关(K1)闭合;控制器(MCU)经由第4个控制端(P1.4)使能另一个DC/DC变换器(DC/DC2);控制器(MCU)经由第4个电压检测端(ADC4)监测另一个传递电容(C2)的电压,当另一个传递电容(C2)的电压达到另一个预定值后控制器(MCU)经由第4个控制端(P1.4)禁止另一个DC/DC变换器(DC/DC2);控制器(MCU)经由第5个控制端(P1.5)使另一个充电开关(K3)闭合使另一个传递电容(C2)的电能给可充电电池(BT)充电。”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689802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控制器(MCU)经由第1个控制端(P1.1)使能DC/DC变换器进行电压变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6、7、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控制器和传递电容及充电开关相关的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7、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7、9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5、8、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15c没有文字支持,不能确定图15c中的功率转换器2330的公共端是正极还是负极,不论该公共端是正极还是负极,都会损坏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入端或输出端,因此图15c不符合电路常识,功率转换器2330不能启动工作;此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不同,技术方案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结构和全部技术特征,而只是公开了几个分立的电子元件,但电路连接结构不同、电容的极性不同、电容的电压变化趋势等均不同,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3段的记载,为了避免电能供负载做功后就消耗掉,本申请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可参见说明书第29段):电源的电能通过负载后为蓄电器充电,充电后的蓄电器经电压变换(DC/DC)后再给电源充电,实现循环再用电能、产生新能源。由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电能对负载做功后会以其他形式能,例如热能、光能、机械能等消耗掉,因此本申请想要解决“电源的电能供负载做功后就消耗掉了”的技术问题,从本质上就不能产生任何有益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电源通过负载为蓄电器充电,蓄电器通过电压变换元件后再为电源充电,电压变换元件在进行电压变换的过程中会存在能量损耗,因此,本申请不仅不能产生新能源,而且还在能量转移的过程中浪费了能源。综上所述,本申请起不到任何节能环保,产生新能源的技术效果。(2)根据对比文件1第19页第2段-第21页第2段(例如第21页第2段记载“功率转换器2130可以经设计和/或选择以使得当将要关闭电路2100时电容器 2135能够将所存储的功率放电回至电源2110(也许通过功率转换器 2130的输出和输入连接返回)”)和附图15a-15d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附图15c中电容2135的充电和放电过程为:电容2335充电时,电源2130正极输出的电流通过负载2370和电容2335回到电源2310的负极,电容2335放电时,电容2335正极输出的电流通过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入和输出以及电源2310再回到电容负极。即电容2135的正极在下方,图中标注的“+”属于明显笔误,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控制器的第1个控制端连接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控制器经由第1个控制端使能DC/DC变换器进行电压变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记载了“功率转换器可以为降压转换器(buck converter)和/或能够允许电容性元件将所存储的功率返回至电源的转换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页第2段还记载了“功率转换器2130可以经设计和/或选择以使得当将要关闭电路2100时电容器 2135能够将所存储的功率放电回至电源2110(也许通过功率转换器 2130的输出和输入连接返回)”,即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可以将电容器中存储的功率经功率转换器的转换而返回至电源中,在图15c中可以看出电容器2335的一端连接功率转换器2330输入端、另一端连接功率转换器2330公共端,因此电容器2335连接功率转换器2330输入端的一端应为正极,从而通过给功率转换器2330提供正极输入以将电容器2335存储的电能返回给电源2310、即对电源2310充电,因此功率转换器2330是可以正常工作的,因而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图15a-15d可以看出,图中的电容正极都是连接电源负极的,只有这种电路结构才能实现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负载两端的电压是电源电压和电容电压之和,因此图15c中的电源2310不是通过负载2370对电容2335充电的,并且,由于电容2335负极连接负载2370负极,因此功率转换器2330正极输出端输出的直流电流不能通过负载2370和电容2335流入功率转换器2330的公共端,不能形成直流电流回路,因此功率转换器2330输出端输出的直流电压不能供给负载2370;此外,有多种方法可以实现“能够允许电容性元件将所存储的功率返回至电源的转换器”和“当将要关闭电路2100时电容器 2135能够将所存储的功率放电回至电源2110”,没有证据证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一定要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8、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689802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功率转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33页倒数第2行、附图1-22):图15a-图15d分别描绘电路2100-2400,其中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在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中,根据负载试图从电源与电容器的组合吸取多少电流,功率转换器选择性地对电容器充电或与电容器合作以限制从电源吸取的电流。在电路2100-2400的每一者中,电源可以为电池,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的操作基本上类似(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段);在图15a中描绘的电路2100中,对负载2170供应具有为由串联的电源2110和电容器2135输出的电压的和的电压的功率。负载2170 耦接至电源2110的正极和电容器2135的负极,且电源2110的负极耦接至电容器2135的正极;在负载2170吸取相对少量的电流以使得不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功率转换器2130 能够用作电压源,其一部分电流通过输出端子流出能够对电容器2135充电;在负载2170试图吸取相对大量的电流以使得如果此电流量允许通过功率转换器那么将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电容器2135放电,电容器2135的放电允许电源2110支持负载2170的较高电流吸取;在图15c中,电路2300中的电源2310(参见附图15c,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电源)的一端连接负载2370的一端,电源2310的一端还连接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出端,功率转换器可以为降压转换器(buck converter)和/或能够允许电容性元件将所存储的功率返回至电源的转换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DC/DC变换器),电源2310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负载2370的另一端连接电容器233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蓄电器)的一端,电容器2335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入端连接电容器2335的一端;由附图15c可知,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出端输出的电压可以供给电源231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控制器的第1个控制端连接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直流电源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器充电;控制器经由第1个控制端使能DC/DC变换器进行电压变换,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输出的电压供给负载。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循环再用电能。
由上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使直流电源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器充电蓄能、再由DC/DC变换器对该蓄电器的电压进行变换后供给负载或电源,其中的DC/DC变换器要求能够:在低输入电压(例如0.8V)时能够正常工作并且能够升压至预定的输出电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1段)、即为升压变换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要通过对流过功率转换器的电流施加限制,从而导致在负载吸取相对较少量的电流时功率转换器对电容性元件充电,且导致功率转换器使得电容性元件能够放电以使得在电容性元件放电时负载能够吸取相对较大量的电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将直流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即并未通过直流电源经由负载为电容器(蓄电器)充电,且其中的功率转换器优选为降压转换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
综上,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相同,其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并且也不存在改进的动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二者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所在,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功率转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33页倒数第2行、附图1-22):图15a-图15d分别描绘电路2100-2400,其中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在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中,根据负载试图从电源与电容器的组合吸取多少电流,功率转换器选择性地对电容器充电或与电容器合作以限制从电源吸取的电流。在电路2100-2400的每一者中,电源可以为电池,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的操作基本上类似(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段);在图15a中描绘的电路2100中,对负载2170供应具有为由串联的电源2110和电容器2135输出的电压的和的电压的功率。负载2170 耦接至电源2110的正极和电容器2135的负极,且电源2110的负极耦接至电容器2135的正极;在负载2170吸取相对少量的电流以使得不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功率转换器2130 能够用作电压源,其一部分电流通过输出端子流出能够对电容器2135充电;在负载2170试图吸取相对大量的电流以使得如果此电流量允许通过功率转换器那么将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电容器2135放电,电容器2135的放电允许电源2110支持负载2170的较高电流吸取;在图15c中,电路2300中的电源2310(其可为电池)(参见附图15c,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可充电电池)的一端连接负载2370的一端,电源2310的一端还连接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出端,功率转换器可以为降压转换器(buck converter)和/或能够允许电容性元件将所存储的功率返回至电源的转换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DC/DC变换器),电源2310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负载2370的另一端连接电容器233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蓄电电容)的一端,电容器2335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入端连接电容器2335的一端。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还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的一端;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至少一个充电开关的另一端连接可充电电池的一端; 控制器的第1个电压检测端连接蓄电电容的一端,控制器的第2个电压检测端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控制器的第1个控制端连接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控制器的第2个控制端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的控制端;可充电电池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电容充电;控制器经由第2个控制端使至少一个充电开关断开,控制器经由第1个控制端使能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控制器经由第2个电压检测端监测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电压,当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电压达到预定值后控制器经由第1个控制端禁止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控制器经由第2个控制端使至少一个充电开关闭合使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电能给可充电电池充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循环再用电能。
由上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使直流电源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器充电蓄能、再由DC/DC变换器对该蓄电器的电压进行变换后供给负载或电源,其中的DC/DC变换器要求能够:在低输入电压(例如0.8V)时能够正常工作并且能够升压至预定的输出电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1段)、即为升压变换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要通过对流过功率转换器的电流施加限制,从而导致在负载吸取相对较少量的电流时功率转换器对电容性元件充电,且导致功率转换器使得电容性元件能够放电以使得在电容性元件放电时负载能够吸取相对较大量的电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将直流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即并未通过直流电源经由负载为电容器(蓄电器)充电,也未公开本申请中的传递电容、充电开关、控制器及其相关技术特征,且其中的功率转换器优选为降压转换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
综上,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本申请权利要求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相同,其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且也不存在改进的动机;本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二者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所在,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功率转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33页倒数第2行、附图1-22):图15a-图15d分别描绘电路2100-2400,其中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在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中,根据负载试图从电源与电容器的组合吸取多少电流,功率转换器选择性地对电容器充电或与电容器合作以限制从电源吸取的电流。在电路2100-2400的每一者中,电源可以为电池,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的操作基本上类似(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段);在图15a中描绘的电路2100中,对负载2170供应具有为由串联的电源2110和电容器2135输出的电压的和的电压的功率。负载2170 耦接至电源2110的正极和电容器2135的负极,且电源2110的负极耦接至电容器2135的正极;在负载2170吸取相对少量的电流以使得不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功率转换器2130 能够用作电压源,其一部分电流通过输出端子流出能够对电容器2135充电;在负载2170试图吸取相对大量的电流以使得如果此电流量允许通过功率转换器那么将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电容器2135放电,电容器2135的放电允许电源2110支持负载2170的较高电流吸取;在图15c中,电路2300中的电源2310(其可为电池)(参见附图15c,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可充电电池)的一端连接负载2370的一端,电源2310的一端还连接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出端,功率转换器可以为降压转换器(buck converter)和/或能够允许电容性元件将所存储的功率返回至电源的转换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DC/DC变换器),电源2310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负载2370的另一端连接电容器233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蓄电电容)的一端,电容器2335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入端连接电容器2335的一端。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还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的一端;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至少一个充电开关的另一端连接可充电电池的一端; 控制器的第1个电压检测端连接蓄电电容的一端,控制器的第2个电压检测端连接至少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控制器的第3个电压检测端连接可充电电池的一端;控制器的第1个控制端连接至少一个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控制器的第2个控制端连接至少一个充电开关的控制端;可充电电池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电容充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循环再用电能。
由上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使直流电源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器充电蓄能、再由DC/DC变换器对该蓄电器的电压进行变换后供给负载或电源,其中的DC/DC变换器要求能够:在低输入电压(例如0.8V)时能够正常工作并且能够升压至预定的输出电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1段)、即为升压变换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要通过对流过功率转换器的电流施加限制,从而导致在负载吸取相对较少量的电流时功率转换器对电容性元件充电,且导致功率转换器使得电容性元件能够放电以使得在电容性元件放电时负载能够吸取相对较大量的电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将直流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即并未通过直流电源经由负载为电容器(蓄电器)充电,也未公开本申请中的传递电容、充电开关、控制器及其相关技术特征,且其中的功率转换器优选为降压转换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
综上,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本申请权利要求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相同,其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且也不存在改进的动机;本申请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二者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所在,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功率转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33页倒数第2行、附图1-22):图15a-图15d分别描绘电路2100-2400,其中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在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中,根据负载试图从电源与电容器的组合吸取多少电流,功率转换器选择性地对电容器充电或与电容器合作以限制从电源吸取的电流。在电路2100-2400的每一者中,电源可以为电池,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的操作基本上类似(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段);在图15a中描绘的电路2100中,对负载2170供应具有为由串联的电源2110和电容器2135输出的电压的和的电压的功率。负载2170 耦接至电源2110的正极和电容器2135的负极,且电源2110的负极耦接至电容器2135的正极;在负载2170吸取相对少量的电流以使得不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功率转换器2130 能够用作电压源,其一部分电流通过输出端子流出能够对电容器2135充电;在负载2170试图吸取相对大量的电流以使得如果此电流量允许通过功率转换器那么将超出通过功率转换器2130的输出端子流出的电流限制时,电容器2135放电,电容器2135的放电允许电源2110支持负载2170的较高电流吸取;在图15c中,电路2300中的电源2310(其可为电池)(参见附图15c,即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可充电电池)的一端连接负载2370的一端,电源2310的一端还连接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出端,功率转换器可以为降压转换器(buck converter)和/或能够允许电容性元件将所存储的功率返回至电源的转换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DC/DC变换器),电源2310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负载2370的另一端连接电容器233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蓄电电容)的一端,电容器2335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功率转换器2330的输入端连接电容器2335的一端。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DC/DC 变换器的输出端连接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还连接一个充电开关的一端;一个传递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一个充电开关的另一端连接另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入端;另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连接另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另一个DC/DC变换器的输出端还连接另一个充电开关的一端;另一个传递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公共端;另一个充电开关的另一端连接可充电电池的一端;控制器的第1个电压检测端连接蓄电电容的一端;控制器的第2个电压检测端连接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控制器的第3个电压检测端连接可充电电池的一端;控制器的第4个电压检测端连接另一个传递电容的一端;控制器的第1个控制端连接一个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控制器的第2个控制端连接一个充电开关的控制端;控制器的第4个控制端连接另一个DC/DC变换器的使能端;控制器的第5个控制端连接另一个充电开关的控制端;可充电电池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电容充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循环再用电能。
由上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9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使直流电源的电流经由负载给蓄电器充电蓄能、再由DC/DC变换器对该蓄电器的电压进行变换后供给负载或电源,其中的DC/DC变换器要求能够:在低输入电压(例如0.8V)时能够正常工作并且能够升压至预定的输出电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1段)、即为升压变换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要通过对流过功率转换器的电流施加限制,从而导致在负载吸取相对较少量的电流时功率转换器对电容性元件充电,且导致功率转换器使得电容性元件能够放电以使得在电容性元件放电时负载能够吸取相对较大量的电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将直流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即并未通过直流电源经由负载为电容器(蓄电器)充电,也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另一个DC/DC变换器、两级传递电容和两级充电开关、控制器及其相关技术特征,且其中的功率转换器优选为降压转换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
综上,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本申请权利要求9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相同,其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且也不存在改进的动机;本申请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二者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所在,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2-5、8、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驳回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相关评述
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与前置意见基本相同,对于相关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参见本决定前文第2.1节的评述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将供负载做功的直流电源的电能储存在蓄电器中,从而循环再用电能”的有益技术效果;
(2)其次,关于对比文件1图15c中的电容2335的连接关系,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页第2段和第3段中分别记载了“图15a-图15d分别描绘电路2100-2400,其中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电路2100-2400中的每一者的操作基本上类似”和“在图15a中描绘的电路2100中,对负载2170供应具有为由串联的电源2110和电容器2135输出的电压的和的电压的功率。负载2170 耦接至电源2110的正极和电容器2135的负极,且电源2110的负极耦接至电容器2135的正极”,可见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相关记载以及从附图15a-15d的标注来看,图15c中的电容2335的正极连接到电源2310的负极、即电容2335与电源2310串联连接,从而实现对比文件1对负载的供电方案“电源与电容器串联以对负载供电,电压为由电源和电容器输出的电压的和”,因此图15c中对电容2335正极的标注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而非存在笔误;
至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功率转换器2130可以经设计和/或选择以使得当将要关闭电路2100时电容器 2135能够将所存储的功率放电回至电源2110(也许通过功率转换器 2130的输出和输入连接返回)”,其目的是为了在关闭整个电路时可以将电容器中的电能放电回电源、而并非在电路的工作过程中由直流电源经由负载给蓄电器充电,在关闭电路时将电容器电能经由功率转换器放电回电源有多种实现方式,例如可经由另外的未示出的电路连接来完成,其并不能证明图15c的电容2335正极的标注是错误的,并且如上所述,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看,附图15c的标注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问题,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5年03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8、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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