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甲烷或天然气的双转化的二氧化碳至甲醇的转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13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2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5957.1
申请日:2008-06-19
复审请求人:南加州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影
合议组组长:刘芳
参审员:杨轶
国际分类号:C07C31/04,C07C29/154,C07C29/15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预见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鉴于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5957.1,名称为“使用甲烷或天然气的双转化的二氧化碳至甲醇的转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加州大学。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8年06月1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06月21日,申请号为200880021308.7的分案申请,该分案申请的递交日为2015年09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单个步骤中在没有分离反应产物、没有二氧化碳的任何释放、没有副产物形成并且没有使用氢产生水的情况下通过将甲烷和二氧化碳转化成甲醇来排他地制备甲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进行单步双转化工艺,所述单步双转化工艺包括等摩尔量的甲烷与水的湿转化和等摩尔量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的干转化两者,其中两个转化反应都在催化剂上在800℃至850℃之间的温度在没有组分或反应产物分离的情况下进行,以形成氢气和一氧化碳,其中甲烷、水和二氧化碳的摩尔比为约3∶2∶1;
在不对其他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以在2∶1至2.1∶1之间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摩尔比收集由所述湿转化和干转化反应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和
将收集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混合物在足以排他地形成甲醇而不形成副产物的条件下反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氢气与一氧化碳的摩尔比为2.05∶1,并且基本上所有的一氧化碳和氢气反应物都被排他地转化为甲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包括单一金属催化剂、单一金属氧化物催化剂、金属和金属氧化物的混合催化剂,或至少一种金属氧化物和另一种金属氧化物的混合催化剂,并且所述催化剂任选提供在氧化物载体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提供在高表面或纳米结构的热解法氧化铝或热解法二氧化硅的载体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包括V、Ni或它们的氧化物。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金属与金属氧化物的混合催化剂为Ni和N2O5。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金属氧化物与另一种金属氧化物的混合催化剂为Ni2O3和V2O5;或Ni2V2O7和Ni3V2O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反应物或反应物的混合物在不对其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处理,以在不产生副产物的情况下将基本上所有的反应物都转化为甲醇,并且另外,其中回收并且再循环任何未反应的起始产物或中间产物。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双转化在没有任何显著的焦炭形成的情况下进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合并步骤中使用的所述二氧化碳被再循环,所述二氧化碳来自(a)燃烧煤或其它化石燃料的发电厂;(b)产生大量二氧化碳的工业;或(c)大气。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烷源是常规天然气源。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甲烷的所述湿转化形成一氧化碳和氢气如下:
2CH4 2H2O→2CO 6H2;
甲烷的所述干转化形成一氧化碳和氢气如下:
CH4 CO2→2CO 2H2;
合并的湿转化和于转化步骤提供总反应如下:
3CH4 2H2O CO2→4CO 8H2
并且氢与一氧化碳的所述摩尔混合物排他地形成甲醇如下:
4CO 8H2→4CH3OH。”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4093029A,公开日为1978年06月06日)的区别在于:(1)在形成氢气和一氧化碳的单步双转化工艺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转化包括等摩尔量的甲烷与水的湿转化和等摩尔量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的干转化,这两个转化反应均在催化剂上在800℃至850℃之间的温度在没有组分或者反应产物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反应物CH4、H2O与CO2的摩尔比约为3:2:1;(2)在不对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以在2:1至2.1:1之间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摩尔比收集湿转化和干转化反应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3)将收集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物在足以排他地形成甲醇而不形成副产物的条件下反应。(4)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其制备甲醇的过程中没有二氧化碳的任何释放并且没有使用氢产生水的反应发生。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经济、环保、副产物少的由甲烷、二氧化碳和水制备甲醇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4),其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存在技术教导,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而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南加州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将不会被教导或有动机通过将对比文件1中的亚反应(a)、(b)和(c)合并得到权利要求1的两个转化反应;本申请中水与甲烷的摩尔比为1:1.5,此比率与对比文件1中具有较高比例的水(水与甲烷的摩尔比为1.2:1至2.4:1)的教导完全相反。此外,本申请的同族专利已在欧洲和美国授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公知,甲烷的蒸汽重整反应CH4+H2O=CO+3H2(即权利要求1中的蒸汽转化反应)为可逆反应(参见王林山等编著,《燃料电池》,第2版,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85页第922.1节,公开日为2005年08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甲烷和二氧化碳重整制合成气的反应CH4+CO2=2H2+2CO(即权利要求1中的干转化反应)也为可逆反应(参见师春元等编著,《机遇与挑战:二氧化碳资源开发与利用》,第1版,石油工业出版社,第298页第2段和第7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由于可逆反应难以达到所有反应物的完全转化,因此可推知,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在不对其他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收集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时,除了包含产物CO、H2以外还包括未转化的原料气体CO2、CH4及H2O。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的区别在于:(1)在形成氢气和一氧化碳的单步双转化工艺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转化包括等摩尔量的甲烷与水的湿转化和等摩尔量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的干转化,这两个转化反应均在催化剂上在800℃至850℃之间的温度,在没有组分或者反应产物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反应物CH4、H2O与CO2的摩尔比约为3:2:1,而在对比文件1中,反应物CH4、H2O与CO2的摩尔比约为3:3:1;(2)在不对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以在2:1至2.1:1之间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摩尔比收集湿转化和干转化反应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而在对比文件1中,基于总反应,理论上收集到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摩尔比为3:1; (3)将收集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物在足以排他地形成甲醇而不形成副产物的条件下反应,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甲醇是否为唯一的产物。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将甲烷、二氧化碳和水转化成甲醇,没有二氧化碳释放至大气的方法;甲烷在不产生副产物的情况下完全转化成甲醇,提供了显著的经济和环境益处;本申请的方法提供了二氧化碳至甲醇的转化的控制、高选择性和收率,没有任何副产物,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本申请实施例1在800℃至850℃的温度、在催化剂NiO上,将CO2、甲烷和蒸汽(水)的适合的混合物在单个步骤中转化,以制备H2/CO摩尔比约为2.05:1的气体混合物,甲烷和CO2以超过90%的转化率反应;实施例2将甲烷、CO2和水(3:1:2摩尔比)的混合物在V2O5/NiO催化下反应,以提供H2/CO摩尔比接近2:1的气体混合物。实施例3以实施例1或2制备的摩尔比接近于2:1的氢气和一氧化碳制备甲醇。实施例4-6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关。进一步的,实施例1没有给出能使CO2、甲烷和水蒸气超过90%转化的具体反应条件,由于3CH4 2H2O CO2→4CO 8H2为可逆反应,其具体反应条件是影响转化率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例如催化剂的活性、用量,原料的摩尔比,反应时间,即实施例1并没有记载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关键技术手段。实施例2没有给出转化率或产率等试验效果,其原料的投料摩尔比仅是按照反应的理论摩尔比来设定,因此,由实施例2仅能够表明,将甲烷、CO2和水(3:1:2摩尔比)的混合物在V2O5/NiO催化下反应,理论上能够获得H2/CO摩尔比接近2:1的气体混合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施例2记载的内容不能预期其能够达到原料的完全利用,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副产物少的技术效果。同理,实施例3没有给出转化率或产率等试验效果,基于实施例3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预期理论上2:1比率的氢气和一氧化碳利于形成甲醇,而不能预期其在所述的反应条件下,能够使反应没有副产物形成并且没有使用氢产生水,能够排他的形成甲醇并获得理想的选择性和收率。基于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的甲烷、二氧化碳和水能够不形成任何副产物的情况下转化为甲醇,以实现二氧化碳至甲醇的转化的控制、高选择性和收率,没有任何副产物,没有使用氢产生水,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鉴于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判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需要对其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效果进行判断。由前述分析可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仅仅给出了理论上促进甲醇形成的原料和中间产物的配比,并没有限定与有效转化甲醇相关的其他关键因素,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没有记载并证实如何控制反应条件来实现最大效率的利用甲烷、二氧化碳和水,以实现足以排他地形成甲醇,没有任何副产物,没有使用氢产生水,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目前的证据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12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此外,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按照中国专利法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即使其同族在其他国家授权,也不意味着在本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必然满足授权条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3项3页),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其在原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删除了“没有副产物形成”、“没有二氧化碳的任何释放”、“排他的”的限定,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3。新增加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3. 一种在单个步骤中在没有分离反应产物并且没有使用氢产生水的情况下通过将甲烷和二氧化碳转化成甲醇来制备甲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进行单步双转化工艺,所述单步双转化工艺包括等摩尔量的甲烷与水的湿转化和等摩尔量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的干转化两者,其中两个转化反应都在催化剂上在800℃至850℃之间的温度在没有组分或反应产物分离的情况下进行,以形成氢气和一氧化碳,其中甲烷、水和二氧化碳的摩尔比为约3∶2∶1;
在不对其他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以在2∶1至2.1∶1之间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摩尔比收集由所述湿转化和干转化反应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和
将收集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混合物在足以形成甲醇的条件下反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反应物CO2、CH4和H2O和产物CO和H2之间的平衡随着产物CO和H2转化成甲醇而促进该双转化反应。此外,事实是蒸汽和干转化反应都是放热,因此高温反应条件进一步帮助完全转化原料气体CO2、CH4和H2O。即使除了CO和H2之外还存在未转化的原料气体,它仍将会与权利要求1的范围一致。对比文件1教导远离本发明所要求的高温反应条件。不管可逆与否,双转化反应都可以如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的在没有分离反应产物、没有二氧化碳的任何释放、没有副产物形成并且没有使用氢产牛产生水的情况下进行。
(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后见之明的情况下由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将不会得到本申请所要求的同时包含湿转化反应和干转化反应的双转化反应3CH4+2H2O+CO2→4CO+8H2。在对比文件1中也观察到没有催化剂的活性和用量及反应时间,这暗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不过度的实验来确定所述条件。这同样适用于本申请。本申请的双转化反应不生成副产物如CO2和H2O,这可以有助于实现更高的选择性和收率。另外本申请的实施例不应当限制本申请。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3)在欧洲、美国和中国用于评价创造性的标准大体上是相同的,此外其中所引用的文件也是相同的。合议组应当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30 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3项3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预见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鉴于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甲醇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本领域公知,甲烷的蒸汽重整反应CH4+H2O=CO+3H2(即权利要求1中的蒸汽转化反应)为可逆反应(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85页第922.1节),甲烷和二氧化碳重整制合成气的反应CH4+CO2=2H2+2CO(即权利要求1中的干转化反应)也为可逆反应(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298页第2段和第7段)。由于可逆反应难以达到所有反应物的完全转化,因此可推知,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在不对其他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收集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时,除了包含产物CO、H2以外还包括未转化的原料气体CO2、CH4及H2O。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50vol%以上CO2的低热值天然气的利用方法,包括:a)从该天然气中去除大部分酸气,留下含有20-40mo1%CO2的重整器原料气;b)将该重整器原料气与水混合,并在重整反应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将混合物与催化剂接触以促进甲烷和水的重整反应以制备CO和H2;c)在合成反应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将步骤b)的产物与CO还原催化剂接触,以促进CO、CO2和H2之间的合成反应来生产常温常压下为液态的甲醇或烃(参见权利要求1)。具体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蒸汽重整的总反应为:3CH4 CO2 3H2O→3CO CO2 9H2,其由以下亚反应组成:CH4→C 2H2 (a), C H2O→CO H2 (b), CH4 CO2→2CO 2H2(c),重整产物流包括CO, CO2, H2和H2O,通过冷却和冷凝除去H2O后,通过压缩机41将气相(主要为CO, CO2和H2)压缩至适于合成反应的高压后进入液体燃料合成反应器43中;例如,合成甲醇的反应按照如下发生:CO 2H2→CH3OH (a), CO2 3H2→CH3OH H2O (b),CO2 H2→CO H2O (c) (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0行至第3栏第55行,附图)。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重整反应也是仅由甲烷、二氧化碳和水作为反应物,虽然其亚反应方程式的描述方式中没有具体公开与权利要求1中的湿转化相同的反应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中会发生CH4 H2O→CO 3H2的湿转化反应,如亚反应(a)和(b)合并后可得到该湿转化反应式,亚反应(c)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干转化反应。对比文件1中的重整反应(即亚反应(a), (b), (c))是在重整器32中进行的,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也是将湿转化和干转化以单一步骤的形式进行。而且,权利要求1中两个转化反应的产物在不进行组分分离的情况下合并来制备甲醇,其体系中存在的CO2理应也会发生对比文件1中所涉及的反应。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的区别在于:(1)在形成氢气和一氧化碳的单步双转化工艺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转化包括等摩尔量的甲烷与水的湿转化和等摩尔量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的干转化,这两个转化反应均在催化剂上在800℃至850℃之间的温度在没有组分或者反应产物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反应物CH4、H2O与CO2的摩尔比约为3:2:1;在对比文件1中,反应物CH4、H2O与CO2的摩尔比约为3:3:1。(2)在不对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以在2:1至2.1:1之间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摩尔比收集湿转化和干转化反应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在对比文件1中,基于总反应,理论上收集到的氢气和一氧化碳的摩尔比为3:1。 (3)将收集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物在足以排他地形成甲醇而不形成副产物的条件下反应;对比文件1未明确甲醇是否为唯一的产物。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将甲烷、二氧化碳和水转化成甲醇,没有二氧化碳释放至大气的方法;甲烷在不产生副产物的情况下完全转化成甲醇,提供了显著的经济和环境益处;本申请的方法提供了二氧化碳至甲醇的转化的控制、高选择性和收率,没有任何副产物,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第16页第2段)。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中,使用甲烷的蒸汽转化和干转化的特定结合以获得用于至甲醇的转化的为至少2摩尔氢气比1摩尔一氧化碳的H2 和CO的摩尔比(参见说明书第15页最后1段)。本申请实施例1在800℃至850℃的温度、在催化剂NiO上,将CO2、甲烷和蒸汽(水)的适合的混合物在单个步骤中转化,以制备H2/CO摩尔比约为2.05:1的气体混合物,甲烷和CO2以超过90%的转化率反应;实施例2将甲烷、CO2和水(3:1:2摩尔比)的混合物在V2O5/NiO催化下反应,以提供H2/CO摩尔比接近2:1的气体混合物。实施例3以实施例1或2制备的摩尔比接近于2:1的氢气和一氧化碳制备甲醇。实施例4涉及甲醇脱水制甲醚,实施例5涉及甲醇与二氧化碳反应制备二甲醚,实施例6涉及甲烷和二氧化碳以1:1的摩尔比反应制备1:1的一氧化碳和氢气,因此,实施例4-6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关。进一步的,实施例1没有给出能使CO2、甲烷和水蒸气超过90%转化的具体反应条件,由于3CH4 2H2O CO2→4CO 8H2为可逆反应,其具体反应条件是影响转化率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例如催化剂的活性、用量,原料的摩尔比,反应时间,即实施例1并没有记载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关键技术手段。实施例2没有给出转化率或产率等试验效果,其原料的投料摩尔比仅是按照反应的理论摩尔比来设定,因此,由实施例2仅能够表明,将甲烷、CO2和水(3:1:2摩尔比)的混合物在V2O5/NiO催化下反应,理论上能够获得H2/CO摩尔比接近2:1的气体混合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施例2记载的内容不能预期其能够达到原料的完全利用,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副产物少的技术效果。同理,实施例3没有给出转化率或产率等试验效果,基于实施例3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预期理论上2:1比率的氢气和一氧化碳利于形成甲醇,而不能预期其在所述的反应条件下,能够使反应没有副产物形成并且没有使用氢产生水,能够排他的形成甲醇并获得理想的选择性和收率。基于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的甲烷、二氧化碳和水能够不形成任何副产物的情况下转化为甲醇,以实现二氧化碳至甲醇的转化的控制、高选择性和收率,没有任何副产物,没有使用氢产生水,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鉴于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氢气与一氧化碳的摩尔比,催化剂种类,对未反应的起始产物或中间产物的回收再循环,双转化的环境要求,二氧化碳以及甲烷的来源。权利要求12限定权利要求1的具体反应方程式。基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即使考虑到这些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预期这些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意见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干转化反应和蒸汽反应都是可逆反应,由于可逆反应难以达到所有反应物的完全转化,因此可推知,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在不对其他组分进行分离的情况下收集生成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时,除了包含产物CO、H2以外还包括未转化的原料气体CO2、CH4及H2O。即使产物CO和H2转化成甲醇而促进该双转化反应,所述双转化反应的反应能和反应历程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它们在不进行组分分离的情况下,其反应的进行程度完全能够匹配形成甲醇所需的CO和H2的配比,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的甲烷、二氧化碳和水能够不形成任何副产物的情况下转化为甲醇,以实现二氧化碳至甲醇的转化的控制、高选择性和收率,没有任何副产物,没有使用氢产生水,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
(2)判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需要对其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效果进行判断,而不在于是否能够从对比文件1获得技术启示。由前述分析可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仅仅给出了理论上促进甲醇形成的原料和中间产物的配比,并没有限定与有效转化甲醇相关的其他关键因素,即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包含必要的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没有记载并证实如何控制反应条件来实现最大效率的利用甲烷、二氧化碳和水,以实现足以排他地形成甲醇,没有任何副产物,没有使用氢产生水,不发生过量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部分氧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目前的证据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12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
(3)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按照中国专利法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即使其同族在其他国家授权,也不意味着在本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必然满足授权条件。
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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