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容器成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容器成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91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3711
优先权日:2011-07-08
申请(专利)号:201280043765.2
申请日:2012-06-08
复审请求人:欧文斯-布洛克威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李文静
参审员:张晓冬
国际分类号:C03C3/087;C03C4/02;C03C4/08;C03C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3765.2,名称为“玻璃容器成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欧文斯-布洛克威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6月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7月8日,公开日为2014年4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8-14,16,18-19相对于对比文件1(US5908702A,公开日为1999年6月1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了权利要求1-7,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3月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第1-3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火石玻璃容器,对阻断紫外光向容器中的穿透具有改进,同时在容器玻璃中提供脱色,
其中,所述容器玻璃包括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并且其中所述钒的氧化物以范围在0.01wt%~0.14wt%之间的保留含量存在,而所述硒的氧化物以范围在0.0078wt%~0.025wt%之间的保留含量存在,并且其中所述容器玻璃是由配料玻璃成分形成的,所述配料玻璃成分具有的所述钒的氧化物的量在0.05wt%和0.1wt%之间并具有的所述硒的氧化物的量在0.05wt%和0.1wt%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容器,其中,所述钒的氧化物以0.1wt%的保留含量存在,而所述硒的氧化物以0.025wt%的保留含量存在。
3. 如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容器,其中,钒的氧化物以在0.1wt%的0.02wt%的范围内的保留含量存在,硒的氧化物以0.025wt%的保留含量存在。
4. 如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容器,其中,硫的氧化物以范围在0.03wt%~0.3wt%之间的含量存在于容器玻璃中。
5. 如权利要求4中给出的容器,其中,硫的氧化物在容器玻璃中以0.08wt%~0.25wt%的范围存在。
6. 如权利要求4中给出的容器,其中,所述钒的氧化物以0.1wt%的保留含量存在,所述硒的氧化物以0.025wt%的保留含量存在,而所述硫的氧化物以0.2wt%的含量存在。
7. 如权利要求4中给出的容器,其中,所述钒的氧化物以处于0.1wt%的0.02wt%内的保留含量存在,所述硒的氧化物以0.025wt%的保留含量存在,而所述硫的氧化物以在0.2wt%的0.02wt%的范围内的量存在。
8. 一种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配料玻璃成分,其包括碱石灰基体玻璃材料,并包括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其中所述钒的氧化物以范围在0.05wt%~0.1wt%之间的含量存在,而所述硒的氧化物以范围在0.05wt%~0.1wt%之间的含量存在;
在玻璃熔化炉中熔化所述配料玻璃成分以生成熔融配料玻璃;
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以及
对所述玻璃容器进行退火,
其中,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钒的氧化物和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
9. 如权利要求8中给出的方法,其中,在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中,钒的氧化物以0.01wt%~0.1wt%范围内的保留含量存在,并且硒的氧化物以0.0078wt%~0.025wt%范围内的保留含量存在。
10. 如权利要求8中给出的方法,其中,存在于配料玻璃成分中的所述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各自以相等的含量存在。
11. 如权利要求8中给出的方法,其中,存在于配料玻璃成分中的所述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的含量各自为0.1wt%。
12. 如权利要求8中给出的方法,其中,所述配料玻璃成分还包括达到0.4wt%的硫的氧化物。
13. 一种玻璃容器,由权利要求8中给出的方法生成。
14. 一种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配料玻璃成分,其包括碱石灰基体玻璃材料,并且包括含量相等的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
在玻璃熔化炉中熔化所述配料玻璃成分以生成熔融配料玻璃;
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以及
对所述玻璃容器进行退火,
其中,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钒的氧化物和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
15. 如权利要求14中给出的方法,其中,在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中,钒的氧化物以0.01wt%~0.14wt%范围内的保留含量存在,并且硒的氧化物以0.0078wt%~0.025wt%范围内的保留含量存在。
16. 如权利要求14中给出的方法,其中,所述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在配料玻璃成分中总计以范围在0.035wt%~0.25wt%之间的含量存在,并且其中所述配料玻璃成分还包括含量范围在0.005wt%~0.35wt%之间的硫的氧化物。
17. 如权利要求14中给出的方法,其中,配料玻璃成分中的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的含量各自在0.1wt%的0.02wt%的范围内。
18. 如权利要求14中给出的方法,其中,配料玻璃成分中的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的含量各自为0.1wt%。
19. 一种玻璃容器,由权利要求14中给出的方法生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教导了硒含量应该不超过0.03份(按重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硒含量改变为超过至少0.03份(按重量)。权利要求1和8都记载了硒的氧化物的含量至少为0.05wt%,远高于对比文件1中的最高可接受的含量。且对比文件1中钒的量必须至少是0.05份(按重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权利要求14中包括含量相等的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2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是一种火石玻璃容器,且包含一定量的硒的氧化物,以及配料玻璃成分中硒的氧化物和钒的氧化物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光学效果优异的容器制品。但根据制品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成火石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给玻璃组分带来影响的是硒元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硒元素,而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存在于玻璃制品中常见的存在形式。且“对阻断紫外光向容器中的穿透具有改进,同时在容器玻璃中提供脱色”是由于玻璃组分钒和硒元素带来的,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组分中含有硒0.0005-0.03wt%,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硒的氧化物的含量为0.0007-0.042%,在此基础上,配料中硒的氧化物和钒的氧化物含量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8是制作一种玻璃容器,配料玻璃成分中包含钒的氧化物含量和硒的氧化物及其含量,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以及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以及对所述玻璃容器进行退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光学效果优异的容器制品。但根据制品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成一种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退火也是玻璃制品生产中的常规步骤。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玻璃中包含氧化钒和硒元素及其含量,且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引入是玻璃制备中常见的方式,从而在对比文件1中组分含量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玻璃组成需要能够选择钒的氧化物含量和硒的氧化物作为原料并调节其加入量,从而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玻璃容器。基于权利要求8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8限定的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由该方法生成的玻璃容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4是制作一种玻璃容器,配料玻璃成分中包含含量大约相等的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以及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以及对所述玻璃容器进行退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光学效果优异的容器制品。但根据制品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成一种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退火也是玻璃制品生产中的常规步骤。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玻璃中包含氧化钒和硒元素及其含量,且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引入是玻璃制备中常见的方式,从而在对比文件1中组分含量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玻璃组成需要能够选择钒的氧化物含量和硒的氧化物作为原料并调节其加入量,从而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玻璃容器。基于权利要求14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14限定的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由该方法生成的玻璃容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7、9-12和15-18是对在前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制品成分包括钒的氧化物0.05-0.4wt%和硒0.0005-0.03wt%,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制品中硒的含量范围,并非玻璃配料组分中的硒含量或硒的氧化物含量,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组分中含有硒0.0005-0.03wt%,而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存在于玻璃制品中常见的存在形式,经换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硒的氧化物的含量可为0.0007-0.042%,且使用硒的氧化物形式作为玻璃制备原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在调整玻璃制备原料使用量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在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玻璃容器所保留的硒氧化物含量的基础上考虑玻璃配料在熔融过程的烧失量进行调整的,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0段中也记载“只有被添加至配料玻璃成分的大约10%~35%的硒的氧化物可以存在或保留于保留玻璃成分中”,本申请的说明书第21段中公开了“硒的氧化物可以在配料玻璃成分中以范围在0.01wt%~0.1wt%之间的含量存在”,在说明书的31段公开了“而硒的氧化物可以在保留玻璃成分中以范围在0.006wt%~0.035wt%之间的含量存在”,由此可见,本申请的玻璃配料在熔融过程也是存在烧失量,同样,如在“在配料玻璃成分中硒的氧化物为0.1wt%,并且在玻璃成分中保留硒的氧化物可为0.025wt%”,也就说有25%的硒的氧化物保留在玻璃制品中,在此基础上,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制备配料玻璃成分时考虑25%的硒的氧化物保留在玻璃制品中,经前述可知,经换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玻璃制品中保留硒的氧化物的含量为0.0007-0.042%,也就容易在配料玻璃成分中包括0.0028-0.168%,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就容易获得适当的配料中硒的氧化物含量,对比文件1中钒是吸收紫外线的有效成分,硒是调节玻璃颜呈现棕色或灰色的调色成分,因此,配料中适当的硒氧化物含量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的同族在美国等授权,由于我国采用独立审查制,同族的审查结论与本申请没有必然联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在其玻璃制品中包含硒的氧化物,其仅仅提到Se(即硒元素),并且根据现有技术可知,硒在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品中可能的存在形式为元素形式或硒化物(例如FeSe)形式;而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在其玻璃制品的配料玻璃成分中使用硒的氧化物,相反对比文件1公开的配料玻璃成分中使用的亚硒酸钠(sodium selenite)。况且,对比文件1没有在烧失量方面有任何教导,而烧失量往往是本领域的技术秘密所在。因此,无论如何,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中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3月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第1-3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 1请求保护一种火石玻璃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作玻璃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8行-第4栏第52行),具体公开了一种玻璃包括制备配料玻璃成分,其包括碱石灰基体玻璃材料,且玻璃成分包括钒的氧化物0.05-0.4wt%和硒0.0005-0.03wt%。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是一种火石玻璃容器,且包含一定量的硒的氧化物,以及配料玻璃成分中硒的氧化物和钒的氧化物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光学效果优异的容器制品。但根据制品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成火石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给玻璃组分带来影响的是硒元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硒元素,而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存在于玻璃制品中常见的存在形式。且“对阻断紫外光向容器中的穿透具有改进,同时在容器玻璃中提供脱色”是由于玻璃组分钒和硒元素带来的,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组分中含有硒0.0005-0.01wt%,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硒的氧化物的含量为0.0007-0.042%,在此基础上,配料中硒的氧化物和钒的氧化物含量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7对在前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玻璃中包括钒的氧化物0.05-0.4wt%和硒0.0005-0.03wt%,且存在SO3含量为0.05-1wt%(与权利要求4的相应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容器性能所需容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钒氧化物含量、硫的氧化物含量大范围内够调节钒和硫的氧化物含量,同样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组分中含有硒0.0005-0.03wt%,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硒的氧化物的含量为0.0007-0.042%,在此范围选择适当的硒的氧化物的含量是容易做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作玻璃制品的方法,包括制备配料玻璃成分,其包括碱石灰基体玻璃材料,并且玻璃成分包括钒的氧化物0.05-0.4wt%(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钒的氧化物)和硒0.0005-0.03wt%,在玻璃熔化炉中熔化所述配料玻璃成分以生成熔融配料玻璃。那么,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8是制作一种玻璃容器,配料玻璃成分中包含钒的氧化物含量和硒的氧化物及其含量,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以及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以及对所述玻璃容器进行退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光学效果优异的容器制品。但根据制品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成一种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退火也是玻璃制品生产中的常规步骤。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玻璃中包含氧化钒和硒元素及其含量,且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引入是玻璃制备中常见的方式,从而在对比文件1中组分含量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玻璃组成需要能够选择钒的氧化物含量和硒的氧化物作为原料并调节其加入量,从而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12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玻璃中包括钒的氧化物0.05-0.4wt%(与权利要求9的相应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和硒0.0005-0.03wt%,且存在SO3含量为0.05-1wt%,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组成能够调节其钒的氧化物、硒的氧化物以及硫的氧化物的加入量,且在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中硒的氧化物及其含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玻璃容器。基于权利要求8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8限定的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由该方法生成的玻璃容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作玻璃制品的方法,包括制备配料玻璃成分,其包括碱石灰基体玻璃材料,且玻璃成分包括钒的氧化物0.05-0.4wt%和硒0.0005-0.03wt%,在玻璃熔化炉中熔化所述配料玻璃成分以生成熔融配料玻璃。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4是制作一种玻璃容器,配料玻璃成分中包含含量大约相等的钒的氧化物和硒的氧化物,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以及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以及对所述玻璃容器进行退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光学效果优异的容器制品。但根据制品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成一种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步骤“从所述熔融配料玻璃形成所述玻璃容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退火也是玻璃制品生产中的常规步骤。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玻璃中包含氧化钒和硒元素及其含量,且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引入是玻璃制备中常见的方式,从而在对比文件1中组分含量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玻璃组成需要能够选择钒的氧化物含量和硒的氧化物作为原料并调节其加入量,从而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包括一定保留含量的硒的氧化物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5-18对权利要求1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玻璃中包括钒的氧化物0.05-0.4wt%和硒0.0005-0.03wt%,且存在SO3含量为0.05-1wt%,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组成能够调节其钒的氧化物、硒的氧化物以及硫的氧化物的加入量,且在由熔融配料玻璃形成的玻璃容器中硒的氧化物及其含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玻璃容器。基于权利要求14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14限定的制作玻璃容器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由该方法生成的玻璃容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公知常识性证据中表明(《功能性塑料母料生产技术》,葛涛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133页):一种绿灰色热吸收玻璃,其化学成分为SiO2 65%,Na2O 10-18%,CaO 5-15,MgO,Al2O3,K2O各占0-5%,还有微量的FeO、CoO、TiO2、氧化硒等。由此可知,以硒的氧化物形式存在于玻璃制品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公知证据中的氧化硒同样也是微量添加,并且公知证据中的玻璃制品中含有FeO时同样也可以含有氧化硒,在玻璃制品中含有氧化硒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硒的氧化物形式作为玻璃制备原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的配料方式。对于烧失量是指经高温灼烧后试样质量的减少百分率,当高温灼烧时,玻璃配合料中有机物、硫化物和某些元素的低价化合物被氧化;碳酸盐,硫酸盐的分解;碱金属氧化物的挥发以及化合水被排除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影响玻璃原料烧失量的因素,根据具体的原料种类和重量综合考虑烧结的时间和温度是容易确定玻璃原料熔融形成玻璃制品的烧失量。同时硒和硫属于同族元素,原料中的氧化硒在高温烧结过程中是容易挥发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组分中含有硒0.0005-0.03wt%,而硒以氧化物的形式存在于玻璃制品中常见的存在形式,经换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硒的氧化物的含量可为0.0007-0.042%,根据玻璃制品中氧化硒的需求量而确定适当的玻璃配料中的氧化硒的添加量也是容易做到的,其着色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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