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受控的透射率曲线和高氧化铁含量的β-石英玻璃陶瓷、包含所述玻璃陶瓷的制品和前体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84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4409
优先权日:2012-11-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60928.2
申请日:2013-11-21
复审请求人:欧罗克拉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李文静
参审员:张晓冬
国际分类号:C03C3/085,C03C4/02,C03C10/14,C03C4/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0928.2,名称为“具有受控的透射率曲线和高氧化铁含量的β-石英玻璃陶瓷、包含所述玻璃陶瓷的制品和前体玻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欧罗克拉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1823840A,公开日2010年9月8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其含有β-石英的固溶体作为主要晶相,并且厚度为4mm时:
可见光区域中积分光学透射率Tv为0.8-2%,
625nm的光学透射率大于3.5%,
950nm的光学透射率为40-70%,且
1600nm的光学透射率为50-75%,
其中,所述玻璃陶瓷以氧化物重量百分比表示的组成包含: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所述玻璃陶瓷包含
SnO2 0.25–0.28。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所述玻璃陶瓷包含
Fe2O3 0.12–0.29。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所述玻璃陶瓷包含小于200ppm的CoO。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所述玻璃陶瓷的组成中不含F和Br,不可避免的痕量F和Br除外。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所述玻璃陶瓷还包含: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陶瓷,所述玻璃陶瓷的组成包含至少98%重量的SnO2、V2O5、Cr2O3、Fe2O3、SiO2、Al2O3、Li2O、MgO、ZnO、TiO2、ZrO2、BaO、SrO、CaO、Na2O、K2O、P2O5和B2O3。
8. 一种制品,所述制品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所述制品选自炉灶面、烹饪用具和微波炉托盘。
10. 一种铝硅酸锂玻璃,其具有以氧化物重量百分比表示的组成,包含:
11. 一种形成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依次包括:
熔融可玻璃化原材料的加料,所述加料含有SnO2作为澄清剂;
澄清获得的熔融玻璃;
冷却经澄清的熔融玻璃,同时将其成形为所述制品的所需形状;以及
热处理成形的玻璃以将所述玻璃转化为玻璃陶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氧化铬可用作可见光区域(400-600nm)的深色剂,同时保留600-800 nm波长中的高透射率,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没有公开或暗示Cr2O3是否可以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并实现对应的技术效果,本申请通过选择特定的Cr2O3含量,调节特定波长处的透射率,从而至少由于Cr2O3含量不同,使得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特定波长下的透射率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仅公开的综合透光率,而认定对比文件2在具体波长处(625 nm、950 nm和1600 nm)的透光率也是在同一量级且非常接近的,没有给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3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17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Cr2O3含量>0.015-0.04,以及Fe2O3/V2O5为1-4;还限定了厚度为4毫米时625nm的光学透射率大于3.5%,950nm的光学透射率为40-70%,1600nm的光学透射率为50-75%。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一定光学性能的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除了有色氧化物V2O5外,还可以含有不超过1wt%的铬的氧化物用于支持着色且会降低红外区的透射(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似的综合透光率,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其具体波长(如:625nm,950nm,1600nm)处的透光率,但对比文件2公开“所述玻璃熔体的红外吸收被设定为对应于在室温下和给定厚度为4mm时,1600nm处的IR透射率为40-80%的值,它们主要是透光率(亮度Y)为0.8到2.5%(与权利要求1中“在可见光区域中积分光学透射率Tv为0.8-2%”数值范围交叉),以及在发射红光的二极管的发射波长630nm处的透光率合计为3-9%”,即在某一特定波长的透光率的数值也是在同一量级且非常接近。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还可以含有不超过1wt%含量的铬的氧化物用于支持着色且会降低红外区的透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中铬的氧化物的添加量进一步的调整和选择以获得适当的光学透射率,并且从本申请中也无法看出将Cr2O3限定为>0.015-0.04的范围给本申请的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的性能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Fe2O3/V2O5,对比文件2还公开:因为玻璃成分和任选用于着色的V2O5在红外区几乎不表现出吸收,因此用于调整玻璃熔体的红外吸收的关键角色给予了精炼剂氧化铁,在这里特别是Fe2 部分。根据本发明,这通过0.05到0.3wt%的含量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的光学性能有动机对Fe2O3/V2O5的比值范围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的制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生产的玻璃陶瓷作为料理台的应用,所述方法提供了用于LAS玻璃系统的玻璃配合料,可以产生以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玻璃陶瓷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包含权利要求1的玻璃陶瓷的制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铝硅酸锂玻璃,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0限定Cr2O3含量>0.015-0.04,以及Fe2O3/V2O5为1-4。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一定光学性能的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对于玻璃组分含量的区别,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玻璃原料使用权利要求8所述制品所包含的原料。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得到一种包含具体组成的玻璃陶瓷制品。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制品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和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公知常识性证据(参见《铬化合物生产与应用》,丁翼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2月,368-369页)记载可知,铬离子对玻璃的着色属于离子着色,可引起对光的选择性吸收,导致玻璃着色。三价铬离子的特点是在可见光区有两个以上的吸收带,铬离子呈绿色。由此可知,氧化铬在可见光区域内为深色着色剂,同时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图44-1也可知,在波长大于620nm的透射率也维持在高透射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玻璃基板的着色要求是有动机对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中铬的氧化物的添加量进一步的调整和选择,而在不同波长的着色和透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2公开玻璃陶瓷所需的透射分布情况为“在给定厚度为4mm时,1600nm处的IR透射率为40-80%的值(本申请的为1600nm的透光率50-75%)外,它们主要是透光率(亮度Y)为0.8到2.5%(本申请的是可见光的透光率0.8-2%),以及在发射红光的二极管的发射波长630nm处的透光率合计为3-9%(本申请的是625nm的透光率大于3.5%)”,即在某一特定波长的透光率的数值是在同一量级且非常接近,对于在1600nm波长的光学透射率是容易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1600nm处的IR透射率为40-80%的大范围内选择适当的透射率范围,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其在625nm、950nm波长的透光率数值,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发射波长630nm处的透光率合计为3-9%,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玻璃陶瓷基础组分,对于相应波长透射率起主要作用的着色剂,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V2O5 0.01-0.05,Fe2O3 0.08-0.15(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组分数值范围交叉),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铬氧化物的添加量进一步的调整和选择其在不同波长的着色和透射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获得在625nm、950nm和1600nm波长处具有适当透光率数值的玻璃陶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一个关键点为通过添加氧化铬来维持波长625 nm附近的高透射率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添加氧化铬降低625nm附近的透射率,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相反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技术方案中组分及其含量的变化所带来的效果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三步法,应当根据技术方案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方法。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判断时,该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2,7,12,13,说明书第0088段)公开了一种用于锂铝硅酸盐(LAS)玻璃陶瓷的可结晶玻璃的熔体的环境友好的熔化和精炼方法,在锂铝硅酸盐(LAS)玻璃系统的基础上,免去了氧化砷和/或氧化锑作为精炼剂(即含量为零);可以产生以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玻璃配合料的组成以氧化物的重量%计基本上包含:Li2O 3.2-4.0,Na2O 0.2-1,K2O 0.1-1,∑Na2O K2O 0.4-1.2,MgO 0.1-1.2,CaO 0.2-1,SrO 0-1,BaO 0-3,∑CaO SrO BaO 0.2-4,ZnO 0-1.8,B2O3 0-1,Al2O3 19-22,SiO2 62-67,TiO2 2.8-4,ZrO2 0.5-1.6,P2O5 0-1.5,SnO2 0.1-0.5,优选<0.3%(与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分端值相同),∑TiO2 ZrO2 SnO2 4.2-6,V2O5 0.01-0.05(与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分数值范围交叉),Fe2O3 0.08-0.15(与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分数值范围交叉)。所述玻璃熔体的红外吸收被设定为对应于在室温下和给定厚度为4mm时,1600nm处的IR透射率为40-80%的值,它们主要是透光率(亮度Y)为0.8到2.5%(与权利要求1中“在可见光区域中积分光学透射率Tv为0.8-2%”数值范围交叉),以及在发射红光的二极管的发射波长630nm处的透光率合计为3-9%。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Cr2O3含量>0.015-0.04,以及Fe2O3/V2O5为1-4;还限定了厚度为4毫米时625nm的光学透射率大于3.5%,950nm的光学透射率为40-70%,1600nm的光学透射率为50-75%。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一定光学性能的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除了有色氧化物V2O5外,还可以含有不超过1wt%的铬的氧化物用于支持着色(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似的综合透光率,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其具体波长(如:625nm,950nm,1600nm)处的透光率,但对比文件2公开“所述玻璃熔体的红外吸收被设定为对应于在室温下和给定厚度为4mm时,1600nm处的IR透射率为40-80%的值,它们主要是透光率(亮度Y)为0.8到2.5%(与权利要求1中“在可见光区域中积分光学透射率Tv为0.8-2%”数值范围交叉),以及在发射红光的二极管的发射波长630nm处的透光率合计为3-9%”,即在某一特定波长的透光率的数值也是在同一量级且非常接近。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还可以含有不超过1wt%含量的铬的氧化物用于支持着色且会降低红外区的透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中铬的氧化物的添加量进一步的调整和选择以获得适当的光学透射率,并且从本申请中也无法看出将Cr2O3限定为>0.015-0.04的范围给本申请的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的性能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Fe2O3/V2O5,对比文件2还公开:因为玻璃成分和任选用于着色的V2O5在红外区几乎不表现出吸收,因此用于调整玻璃熔体的红外吸收的关键角色给予了精炼剂氧化铁,在这里特别是Fe2 部分。根据本发明,这通过0.05到0.3wt%的含量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的光学性能有动机对Fe2O3/V2O5的比值范围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对组成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针对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2公开了Fe2O3 0.08-0.15(与权利要求3中相应组分数值范围交叉);对比文件2还公开:提供了用于LAS玻璃系统的玻璃配合料,其中精炼剂氧化锡的含量被设置为<0.35、优选<0.3wt%的值。为了在成型过程中增加失透抗性,减少SnO2是有利的。此外,熔化罐中贵重金属内部结构上腐蚀的倾向降低了(参见说明书第011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性能需要对SnO2的含量进行进一步的优选是容易进行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可以含量小于1wt%的钴化合物作为着色成分(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的需要对包含β-石英的固溶体作为主要晶项相的玻璃陶瓷中添加CoO进一步调节灶面玻璃陶瓷的着色性能,通过有限地试验获得其实际需要的含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
针对权利要求5、7,对比文件2还公开以下内容:用于LAS玻璃系统的玻璃配合料,其基本组成的含量至少为96%,一般为98%,大量的元素例如F、Cl或碱金属Rb、Cs,在工业规模使用的配合料原材料的情况下是常见的杂质(参见说明书第0082段)。这也就说明,卤素元素F,Cl等是不可避免的杂质,但玻璃组成中不会特意添加,Br也是卤素元素的一种。
针对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玻璃配合料的组成以氧化物的重量%计基本上包含:Li2O 3.2-4.0,Na2O 0.2-1,K2O 0.1-1,∑Na2O K2O 0.4-1.2,MgO 0.1-1.2,CaO 0.2-1,SrO 0-1,BaO 0-3,∑CaO SrO BaO 0.2-4,ZnO 0-1.8,B2O3 0-1,Al2O3 19-22,SiO2 62-67,TiO2 2.8-4,ZrO2 0.5-1.6,P2O5 0-1.5。
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的制品,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2,7,12,13,15,说明书第0088段)公开了一种用于锂铝硅酸盐(LAS)玻璃陶瓷的可结晶玻璃的熔体的环境友好的熔化和精炼方法,在锂铝硅酸盐(LAS)玻璃系统的基础上,提供添加了0.1-<0.6wt%的氧化锡作为主要精炼剂的玻璃配合料,同时免去了氧化砷和/或氧化锑作为精炼剂,添加有0.1-<0.6wt%的氧化锡和0.05-0.3wt%的氧化铁的玻璃配合料用于组合精炼;可以产生以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对比文件2公开了生产的玻璃陶瓷作为料理台的应用,所述方法提供了用于LAS玻璃系统的玻璃配合料,可以产生以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玻璃陶瓷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包含权利要求1的玻璃陶瓷的制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玻璃陶瓷作为料理台的应用,在此基础上,将其用于炉灶面、烹饪用具和微波炉托盘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铝硅酸锂玻璃,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2,7,12,13,说明书第0088-0090段)公开了一种用于锂铝硅酸盐(LAS)玻璃陶瓷的可结晶玻璃的熔体的环境友好的熔化和精炼方法,在锂铝硅酸盐(LAS)玻璃系统的基础上,免去了氧化砷和/或氧化锑作为精炼剂(即含量为零);可以产生以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玻璃配合料的组成以氧化物的重量%计基本上包含:Li2O 3.2-4.0,Na2O 0.2-1,K2O 0.1-1,∑Na2O K2O 0.4-1.2,MgO 0.1-1.2,CaO 0.2-1,SrO 0-1,BaO 0-3,∑CaO SrO BaO0.2-4,ZnO 0-1.8,B2O3 0-1,Al2O3 19-22,SiO2 62-67,TiO2 2.8-4,ZrO2 0.5-1.6,P2O5 0-1.5,SnO2 0.1-0.5,优选<0.3%(与权利要求10中相应组分端值相同),∑TiO2 ZrO2 SnO2 4.2-6,V2O5 0.01-0.05(与权利要求10中相应组分数值范围交叉),Fe2O3 0.08-0.15(与权利要求10中相应组分数值范围交叉)。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0限定Cr2O3含量>0.015-0.04,以及Fe2O3/V2O5为1-4。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一定光学性能的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除了有色氧化物V2O5外,还可以含有不超过1wt%的铬的氧化物用于支持着色且会降低红外区的透射(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还可以含有不超过1wt%含量的铬的氧化物用于支持着色且会降低红外区的透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中铬的氧化物的添加量进一步的调整和选择以获得适当的光学透射率,并且从本申请中也无法看出将Cr2O3限定为>0.015-0.04的范围给本申请的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的性能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Fe2O3/V2O5,对比文件2还公开:因为玻璃成分和任选用于着色的V2O5在红外区几乎不表现出吸收,因此用于调整玻璃熔体的红外吸收的关键角色给予了精炼剂氧化铁,在这里特别是Fe2 部分。根据本发明,这通过0.05到0.3wt%的含量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的光学性能有动机对Fe2O3/V2O5的比值范围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品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2,7,12,13,说明书第0088-0090和140段)公开了一种用于锂铝硅酸盐(LAS)玻璃陶瓷的可结晶玻璃的熔体的环境友好的熔化和精炼方法,在锂铝硅酸盐(LAS)玻璃系统的基础上,提供添加了0.1-<0.6wt%的氧化锡作为主要精炼剂的玻璃配合料(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加料含有SnO2作为澄清剂”),同时免去了氧化砷和/或氧化锑作为精炼剂,添加有0.1-<0.6wt%的氧化锡和0.05-0.3wt%的氧化铁的玻璃配合料用于组合精炼;可以产生以β-石英固体溶液作为优势晶体相的有色玻璃陶瓷。LAS玻璃的熔化、精炼和陶瓷化,在技术上、经济上并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得到确保。在附加的实施例7中,以工业规模熔化了符合表1的1号玻璃的组合物,其具有对应于表2的实施例4的用于玻璃配合料的原材料混合物。熔化罐装备有桥墙。加热通过气体燃烧炉和使用浸没在玻璃熔体中的电极的电辅助加热进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熔融可玻璃化原材料的加料”)。通过这种加热,在精炼过程中,将热点区域中的玻璃温度设定到1660℃(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澄清获得的熔融玻璃”)。免除了在>1700℃的温度下进行高温精炼。获得的LAS玻璃的气泡质量低于0.5个气泡/kg玻璃。在成型过程中,产生了厚度为4mm的表面粗糙的玻璃带,并在冷却炉中冷却以避免应力(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冷却经澄清的熔融玻璃,同时将其成形为所述制品的所需形状”)。从该玻璃带切下尺寸为500x500x4mm的料理台,在工业辗压炉中陶瓷化(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热处理成形的玻璃以将所述玻璃转化为陶瓷玻璃”)。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玻璃原料使用权利要求8所述制品所包含的原料。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得到一种包含具体组成的玻璃陶瓷制品。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制品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中关于氧化铬的作用记载为“氧化铬可用作可见光区域(400-600nm)的深色剂,同时保留600-800 nm波长中的高透射率”,并不存在“通过添加氧化铬来维持波长625 nm附近的高透射率”的技术效果,申请文件中要求玻璃陶瓷在625nm的光学透过率仅为3.5%,公知常识性证据附图44-1也可知吸收峰(658nm,656nm)的透射率相对较低,600nm至吸收峰以及大于吸收峰至800nm波长的透射率是逐步增加的,虽然600-800nm的区域内存在吸收峰,但600-800nm波长的区域内整体上是上升的,并未在大于600nm波长透过率显著直线降低,并且在硅酸盐玻璃1和2中600-800nm波长的透射率相对其他波长的透射率也是较高的,也就是说在600nm至800nm波长的透射率维持在高透射率,另外,625nm波长并非吸收峰的位置,其透过率在600-800nm波长的透射率中也并非最低值。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玻璃陶瓷所需的透射分布情况为“在给定厚度为4mm时,1600nm处的IR透射率为40-80%的值(本申请的为1600nm的透光率50-75%)外,它们主要是透光率(亮度Y)为0.8到2.5%(本申请的是可见光的透光率0.8-2%),以及在发射红光的二极管的发射波长630nm处的透光率合计为3-9%(本申请为625nm的透光率大于3.5%)”,即在某一特定波长的透光率的数值是在同一量级且非常接近,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玻璃陶瓷基础组分,对于着色剂,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V2O5 0.01-0.05,Fe2O3 0.08-0.15(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组分数值范围交叉),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以含有不超过1wt%的铬的氧化物用于支持着色(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同样对比文件2也关注了过量的铬的氧化物会降低红外区的透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铝硅酸锂类型的玻璃陶瓷中铬的氧化物的添加量进一步的调整和选择以获得适当的光学透射率,其光学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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