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适于隔腔间破裂层的可压挠性圆顶部的两隔腔式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适于隔腔间破裂层的可压挠性圆顶部的两隔腔式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74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5117
优先权日:2005-10-25
申请(专利)号:201410798447.8
申请日:2006-08-22
复审请求人:生命大地女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燕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B65D51/28(2006.01);B65D8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98447.8,名称为“具有适于隔腔间破裂层的可压挠性圆顶部的两隔腔式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680039723.6、申请日为2006年08月22日的原案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生命大地女神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08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10月25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第二成分中添加第一成分的两隔腔式容器,所述两隔腔式容器包括:
(a)盛装有湿度敏感的第一成分的第一隔腔(12),第一隔腔(12)具有完好的上层(16)和下层(18),下层(18)是平的且不使用刺穿结构就易破裂的,上层(16)具有向上的弓形,并且下推时上层(16)保持完好;
(b)盛装有第二成分的第二隔腔(14),第二隔腔(14)具有盖(24)和挠性圆顶部(20),挠性圆顶部(20)作为盖(24)的组成部分,但是挠性圆顶部(20)不是特定的刺穿件,且挠性圆顶部(20)位于第一隔腔(12)的上方;
其中,压下挠性圆顶部(20),使第一隔腔(12)的完好的上层(16)推抵到第一隔腔(12)的下层(18),不使用刺穿结构且不破裂上层(16)就使下层(18)发生破裂,通过使隔腔之间的下层(18)破裂,将第一成分释放到第二隔腔(14)中而不用在容器外打开任一隔腔,第一成分是对湿度敏感的,并且上层(16)和下层(18)都由铝箔制成,其中,上层(16)比下层(18)要厚,在第一隔腔(12)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的铝箔;在第一隔腔(12)的外侧的表面上具有塑料层的铝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隔腔式容器,其中,所述漆为OPA漆。
3. 一种将第一成分添加到第二成分中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盛装有湿度敏感的第一成分的第一隔腔(12),第一隔腔 (12)具有完好的上层(16)和下层(18),上层(16)和下层(18)都由铝箔制成,其中,上层(16)比下层(18)要厚,在第一隔腔(12)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的铝箔;在第一隔腔(12)外侧的表面上具有塑料层的铝箔,下层(18)是平的且不使用刺穿结构就易破裂的,上层(16)具有向上的弓形,并且下推时上层(16)保持完好;
(b)提供盛装有第二成分的第二隔腔(14),第二隔腔(14)具有盖(24)和挠性圆顶部(20),挠性圆顶部(20)作为盖(24)的组成部分,但是挠性圆顶部(20)不是特定的刺穿件,且挠性圆顶部(20)位于第一隔腔(12)的上方;和
(c)压下挠性圆顶部(20),使第一隔腔(12)的完好的上层(16)推抵到第一隔腔(12)的下层(18),不使用刺穿结构且不破裂上层(16)就使下层(18)发生破裂,通过使隔腔之间的下层(18)破裂,将第一成分释放到第二隔腔(14)中而不用在容器外打开任一隔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漆为OPA漆。”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4/060766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509245A,公开日为2004年06月30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成分是对湿度敏感的,并且上层和下层都由铝箔制成,其中,上层比下层要厚,在第一隔腔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的铝箔;在第一隔腔的外侧的表面上具有塑料层的铝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仅陈述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按压装置5只能被看作是“挠性部”,而不能被看作“挠性圆顶部”;(2)对比文件2中第一隔腔的上层和下层均为由里到外依次由铝箔和塑料层构成的两层结构,而本申请中第一隔腔的上层和下层均为由里到外依次由涂漆表面层、铝箔和塑料层构成的三层结构,本申请在第一隔腔内侧设置涂漆表面并不是为了起到保护对湿度敏感的内容物的作用,而是为了使下层易于破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薄膜袋6(即第一隔腔)的上层和下层也是完好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挤压装置5为挠性圆顶部;对比文件2中第一隔腔的上层比下层厚,也是为了使得下层易于破裂,因此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并不需要结合对比文件2的穿孔机构;申请人所声称的内侧涂漆能提供脆性的内容并未记载在申请文件中,而且涂漆表面是遍布第一隔腔内侧而非仅仅是在下层表面,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易碎隔离物由带涂层的铝箔构成”,即将第一隔腔的下层设置成易碎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挠性圆顶部不是特定的刺穿件,下层的破裂不使用刺穿结构;(2)在第一隔腔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其中,对比文件1给出了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中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5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挠性圆顶部的作用完全相同,且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隔膜呈弧状,当将对比文件1中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将弧状柔性隔膜设置为圆顶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隔膜形状的常规设计;(2)复审请求人声称本申请在第一隔腔内侧设置涂漆表面的作用是为了使下层易于破裂,然而该作用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第一隔腔(12)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的铝箔,且在第一隔腔(12)的外侧的表面上具有塑料层的铝箔”,将上述删除的技术特征作为新增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3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挠性圆顶部(20)的边缘邻近下层(18),以使得挠性圆顶部(20)当被压下时推压整个上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1)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将对比文件1、2结合,那么容易想到的结合方式是将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隔腔12整体替换成对比文件1中的泡罩包装6,同时将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切断装置22C的圆顶部20替换成对比文件1中的按压装置5,然而,如此结合获得的容器不符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上层和下层都由铝箔制成”。(2)本申请意识到对比文件2采用的尖锐切断装置22C会在第一隔腔的上层中形成较高的局部压力,仍会导致上层发生破裂。对比文件1中的泡罩包装的上侧12由柔性塑料制成,其在受到压力时不会破裂,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本申请面对和解决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第二成分中添加第一成分的两隔腔式容器,所述两隔腔式容器包括:
(a)盛装有湿度敏感的第一成分的第一隔腔(12),第一隔腔(12)具有完好的上层(16)和下层(18),下层(18)是平的且不使用刺穿结构就易破裂的,上层(16)具有向上的弓形,并且下推时上层(16)保持完好;
(b)盛装有第二成分的第二隔腔(14),第二隔腔(14)具有盖(24)和挠性圆顶部(20),挠性圆顶部(20)作为盖(24)的组成部分,但是挠性圆顶部(20)不是特定的刺穿件,且挠性圆顶部(20)位于第一隔腔(12)的上方;
其中,压下挠性圆顶部(20),使第一隔腔(12)的完好的上层(16)推抵到第一隔腔(12)的下层(18),不使用刺穿结构且不破裂上层(16)就使下层(18)发生破裂,通过使隔腔之间的下层(18)破裂,将第一成分释放到第二隔腔(14)中而不用在容器外打开任一隔腔,第一成分是对湿度敏感的,并且上层(16)和下层(18)都由铝箔制成,其中,上层(16)比下层(18)要厚,
其中,挠性圆顶部(20)的边缘邻近下层(18),以使得挠性圆顶部(20)当被压下时推压整个上层(16)。
2.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两隔腔式容器,其中,在第一隔腔(12)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的铝箔,且在第一隔腔(12)的外侧的表面上具有塑料层的铝箔。
3.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两隔腔式容器,其中,所述漆为OPA 漆。
4. 一种将第一成分添加到第二成分中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盛装有湿度敏感的第一成分的第一隔腔(12),第一隔腔(12)具有完好的上层(16)和下层(18),上层(16)和下层(18)都由铝箔制成,其中,上层(16)比下层(18)要厚,在第一隔腔(12)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的铝箔;在第一隔腔(12)外侧的表面上具有塑料层的铝箔,下层(18)是平的且不使用刺穿结构就易破裂的,上层(16)具有向上的弓形,并且下推时上层(16)保持完好;
(b)提供盛装有第二成分的第二隔腔(14),第二隔腔(14)具有盖(24)和挠性圆顶部(20),挠性圆顶部(20)作为盖(24)的组成部分,但是挠性圆顶部(20)不是特定的刺穿件,且挠性圆顶部(20)位于第一隔腔(12)的上方;和
(c)压下挠性圆顶部(20),使第一隔腔(12)的完好的上层(16)推抵到第一隔腔(12)的下层(18),不使用刺穿结构且不破裂上层(16)就使下层(18)发生破裂,通过使隔腔之间的下层(18)破裂,将第一成分释放到第二隔腔(14)中而不用在容器外打开任一隔腔,
其中,挠性圆顶部(20)的边缘邻近下层(18),以使得挠性圆顶部(20)当被压下时推压整个上层(16)。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漆为OPA 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中泡罩的具体材质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隔腔的具体材质有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其给出关于按压装置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由泡罩形成的隔腔的形状及期望的破裂方式与对比文件2相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按压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没有必要必须以对比文件1中的泡罩包装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隔腔;(2)本申请中结构与对比文件2中结构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于实现隔腔下层破裂而上层不破裂的按压装置的具体结构略有不同,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能够有效地保证使用者施加压力时第一隔腔的上层铝箔不会破裂,但下层铝箔易于破裂”。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利用泡罩中的药丸来挤压铝箔使其破裂,如果将对比文件1的泡罩包装6中容纳的药丸替换为湿度敏感的粉末状成分,那么使用者的操作将变得困难,如果再将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泡罩12替换成铝箔,那么使用者的操作又会变得更加困难,原因在于铝箔无法像塑料泡罩那样经受显著的变形,如果使用者持续按压上层铝箔,那么上层铝箔很可能在下层铝箔破裂之前就已经破裂。(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一种结构,其能够有效地保证使用者施加压力时第一隔腔的上层铝箔不会破裂,但下层铝箔易于破裂。本申请意识到对比文件2采用的尖锐切断装置22C会在第一隔腔的上层中形成较高的局部压力,仍然容易导致上层发生破裂,对比文件1中的泡罩包装6的上侧12由柔性塑料制成,其在受到压力时不会破裂,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塑料薄片12制造隔腔的上层,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并不存在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不会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按压装置。(3)对比文件1中柔性膜之所以具有中间拱起形状,很可能是由于受到泡罩包装6的塑料薄片12的力发生变形,而非刻意将柔性膜设计成拱起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不会想到将柔性膜改成具有圆顶部的形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即第1-30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向第二成分中添加第一成分的两隔腔式容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两隔腔式容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4行、第8页第9-18行、第9页第1行至第10页第3行、附图5-6):该两隔腔式容器用于向第二成分C2中添加敏感性第一成分C1,其包括:(a)盛装有易潮的第一成分(也即湿度敏感的第一成分)的第一隔腔12,第一隔腔12具有完好的上层16和下层18,下层18是平的且薄而易破裂,上层16具有向上的弓形,并且下推时上层16保持完好不破裂;(b)盛装有第二成分的第二隔腔14,第二隔腔14具有盖24和挠性圆顶部20,挠性圆顶部20作为盖24的组成部分,且挠性圆顶部20位于第一隔腔12的上方,挠性圆顶部20上设置较短的切断装置22C;其中,压下挠性圆顶部20,使第一隔腔12的完好的上层16推抵到第一隔腔12的下层18,下层18被刺穿发生破裂,而没有刺透上层16,通过使隔腔之间的下层18破裂,将第一成分释放到第二隔腔14中而不用在容器外打开任一隔腔,其中,上层16和下层18最好是由隔腔外侧面上具有塑料层的箔制成,例如覆盖有聚乙烯层的铝箔,且上层16比下层18要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挠性圆顶部不是特定的刺穿件,下层的破裂不使用刺穿结构,挠性圆顶部的边缘邻近下层,以使得挠性圆顶部当被压下时推压整个上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其它方式实现不破裂上层就使下层发生破裂。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分配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行至第10页第7行、附图1):该分配器具有第二开口3,第二密闭装置4用于密封该第二开口3,第二密闭装置4包括按压装置5和泡罩包装6,泡罩包装6被定位成横跨第二开口3,需混合时,朝第二开口3向内推动按压装置5,泡罩包装6的朝内的侧面11破裂,而朝外的另一侧面12不破裂,泡罩包装6内的物质被释放到容器内,该按压装置5为形成于第二密闭装置4上的柔性隔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隔膜形式(不是特定的刺穿件)的按压装置,可以在物料混合时按压隔腔且使隔腔的面向容器内部的一侧破裂而面向外部的一侧不破裂,从而可以实现物料的混合且能够减少泄露。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实现隔腔内侧破裂、外侧不破裂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提及要使隔腔的下层(也即内侧层)破裂而上层(也即外侧层)不破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实现对比文件2中容器内物料的混合。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其中的柔性隔膜呈弧状,在此基础上,将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设置为圆顶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而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按压装置替换为不带切断装置的挠性圆顶部时,为了实现更好的按压效果,便于将按压力更好地传递到隔腔的下层,使挠性圆顶部的边缘邻近下层以使挠性圆顶部当被压下时推压整个上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挠性圆顶部的常规设计,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进一步限定了“在第一隔腔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的铝箔,且在第一隔腔的外侧的表面上具有塑料层的铝箔”。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7行):构成第一隔腔12的上层16和下层18最好是由隔腔外侧面上具有塑料层的箔制成,例如覆盖有聚乙烯层的铝箔。对比文件2中仅仅未公开在第一隔腔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然而,为避免容器内侧被内容物腐蚀而在容器内侧涂覆保护性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第一隔腔的内侧涂漆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护隔腔内侧所进行的常规设计,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漆为OPA漆”,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隔腔内容纳的内容物的种类对漆的种类所进行的常规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将第一成分添加到第二成分中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两隔腔式容器,并同时公开了将第一隔腔中的第一成分添加到第二隔腔中的第二成分中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4行、第8页第9-18行、第9页第1行至第10页第3行、附图5-6):(a)提供盛装有易潮的第一成分(也即湿度敏感的第一成分)的第一隔腔12,第一隔腔12具有完好的上层16和下层18,下层18是平的且薄而易破裂,上层16具有向上的弓形,并且下推时上层16保持完好不破裂,其中,上层16和下层18最好是由隔腔外侧面上具有塑料层的箔制成,例如覆盖有聚乙烯层的铝箔,且上层16比下层18要厚;(b)提供盛装有第二成分的第二隔腔14,第二隔腔14具有盖24和挠性圆顶部20,挠性圆顶部20作为盖24的组成部分,且挠性圆顶部20位于第一隔腔12的上方,挠性圆顶部20上设置较短的切断装置22C;(c)压下挠性圆顶部20,使第一隔腔12的完好的上层16推抵到第一隔腔12的下层18,下层18被刺穿发生破裂,而没有刺透上层16,通过使隔腔之间的下层18破裂,将第一成分释放到第二隔腔14中而不用在容器外打开任一隔腔。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挠性圆顶部不是特定的刺穿件,下层的破裂不使用刺穿结构,挠性圆顶部的边缘邻近下层,以使得挠性圆顶部当被压下时推压整个上层;(2)在第一隔腔的内侧具有涂漆表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其它方式实现不破裂上层就使下层发生破裂,以及保护第一隔腔的内侧。
对于区别特征(1),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实现隔腔内侧破裂、外侧不破裂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提及要使隔腔的下层(也即内侧层)破裂而上层(也即外侧层)不破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实现对比文件2中容器内物料的混合。而将柔性隔膜形式的按压装置设置为圆顶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而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按压装置替换为不带切断装置的挠性圆顶部时,为了实现更好的按压效果,便于将按压力更好地传递到隔腔的下层,使挠性圆顶部的边缘邻近下层以使挠性圆顶部当被压下时推压整个上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挠性圆顶部的常规设计,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为避免容器内侧被内容物腐蚀而在容器内侧涂覆保护性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第一隔腔的内侧涂漆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护隔腔内侧所进行的常规设计,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
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漆为OPA漆”,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隔腔内容纳的内容物的种类对漆的种类所进行的常规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利用泡罩中的药丸来挤压铝箔使其破裂,如果将对比文件1的泡罩包装6中容纳的药丸替换为湿度敏感的粉末状成分,那么使用者的操作将变得困难。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上层和下层都由铝箔制成”,如果再将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泡罩12替换成铝箔,那么使用者的操作又会变得更加困难,原因在于铝箔无法像塑料泡罩那样经受显著的变形,如果使用者持续按压上层铝箔,那么上层铝箔很可能在下层铝箔破裂之前就已经破裂。(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一种结构,其能够有效地保证使用者施加压力时第一隔腔的上层铝箔不会破裂,但下层铝箔易于破裂。本申请意识到对比文件2采用的尖锐切断装置22C会在第一隔腔的上层中形成较高的局部压力,仍然容易导致上层发生破裂,对比文件1中的泡罩包装6的上侧12由柔性塑料制成,其在受到压力时不会破裂,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塑料薄片12制造隔腔的上层,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并不存在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不会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按压装置。(3)对比文件1中柔性膜之所以具有中间拱起形状,很可能是由于受到泡罩包装6的塑料薄片12的力发生变形,而非刻意将柔性膜设计成拱起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不会想到将柔性膜改成具有圆顶部的形状。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未限定第一成分为粉末,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27段中的记载,第一成分可以是单一化合物、混合物、溶液、胶囊、药片、粉末或任何其它可盛装的成分。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中明确记载了:容纳于隔腔中的第一成分C1可以是待添加到主包装中去的单一化合物、混合物、溶液、胶囊、粉末或任何其它可盛装的成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段中明确公开了:该容器可用于将药片释放入容纳在瓶体中的液体,该容器也可用于将一种粉末分配于另一粉末,并且实际的待混合物质并不局限于上面的示例。可见,本申请、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隔腔中均可以容纳片剂和粉末,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如果将对比文件1的泡罩包装6中容纳的药丸替换为湿度敏感的粉末状成分,那么使用者的操作将变得困难”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12-14行中公开了:在附图5、6所示出的实施例中,上层16最好很厚,如由厚塑料和/或箔材料制成,下层18是薄而易刺穿的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段中公开了:泡罩的面向容器内部的一侧11是易破裂的,例如可为薄的铝箔,而另一侧12可为挠性塑料材料。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容纳添加剂成分的隔腔均为面向容器内部的一侧易破裂而面向容器外部的一侧不易破裂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通过将上层设置为弓形并使其由不易破裂的材料形成来实现按压时下层破裂而上层不破裂,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按压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层铝箔很可能在下层铝箔破裂之前就已经破裂”的问题。
(2)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12-18行中公开了:在附图5、6所示出的实施例中,第一隔腔12呈向上的弓形,上层16最好很厚,如由厚塑料和/或箔材料制成,平展的下层18是薄而易刺穿的箔,设置较短的切断装置22C,切断装置22C不需要自始至终穿过第一隔腔,当下压圆顶部20时下层18被刺透,而上层16保持完好无损、不被刺透。可见,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在使用者施加压力时使第一隔腔的上层不破裂但下层铝箔易于破裂的结构。结合上述表述以及对比文件2的附图5、6可知,当压下按压装置时,按压装置推动上层一起压下下层,由于上层呈弓形且由不易破裂的材料例如厚塑料或塑料与箔的复合材料形成而下层为平坦状且由易于破裂的材料形成,从而压下按压装置时上层不破裂而仅下层破裂。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解决了在使用者施加压力时使第一隔腔的上层不破裂但下层易于破裂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仅在于按压装置的具体结构略有不同,对比文件2的按压装置上设置有较短的切断装置,通过该较短的切断装置来传递力,而本申请通过挠性圆顶部自身来实现力的传递。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挠性薄膜来传递压力以使容纳添加剂成分的隔腔的面向容器内部的一侧破裂而另一侧不破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认识到,挠性隔膜形式的按压元件也可实现对比文件2中按压元件的功能,进而容易得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3)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其中的柔性隔膜呈弧状。并且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当利用柔性隔膜作为按压元件时,如果柔性隔膜呈平坦状,那么其能够下压的距离是非常有限的,难以实现隔腔内侧层的破裂,显然需要将柔性隔膜设计成拱起的形状以使其具有相对较大的长度,进而能够在下压时具有一定的下压距离,从而实现隔腔的位于容器内侧的层的破裂。因而,将作为按压元件的柔性隔膜设置为圆顶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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