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注塑的隔音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60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0032
优先权日:2012-09-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46531.8
申请日:2013-09-04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俭
合议组组长:寿建宏
参审员:翟晓晓
国际分类号:C08L23/00,C08L2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未能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6531.8,名称为“可注塑的隔音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于2015年03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即第1-136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其包含: (i)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MFR等于或大于5g/10min(在190℃,外加负荷2.16kg下); (ii)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其中每种线性乙烯聚合物和/或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独立地具有等于或大于0.9g/cc的密度; (iii)丙烯均聚物和/或无规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丙烯聚合物的MFR等于或大于80g/10min(在230℃,外加负荷2.16kg下); (iv)填料; 和 (v)任选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i)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特征在于如下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i.a)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为1.7至3.5,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计的熔融峰(Tm),和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对应于以下关系:Tm>-2002.9 4538.5(d)–2422.2(d)2或Tm>-6553.3 13735(d)–7051.7(d)2;或(i.b)Mw/Mn为1.7至3.5,并且特征在于熔化热(ΔH)J/g和以摄氏度计的Δ量,ΔT,定义为差示扫描量热术(DSC)最高峰和结晶分析分级(CRYSTAF)最高峰之间的温度差,其中ΔT和ΔH的数值具有以下关系:
ΔH大于零并最大130J/g时ΔT>-0.1299(ΔH) 62.81,ΔH大于130J/g时ΔT≥48℃,其中CRYSTAF峰利用至少5%的累积聚合物确定,并且如果少于5% 的聚合物具有可识别的CRYSTAF峰,那么CRYSTAF温度是30℃;或 (i.c)以用乙烯/α-烯烃共聚体的压模成型膜测量的在300%应变和1个周期下的以百分比计的弹性回复(Re)为特征,并具有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当乙烯/α-烯烃共聚体基本上不含交联相时,Re和d的数值满足以下关系:Re>1481-1629(d);或 (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0.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或(i.e)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和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其中G'(25℃)与G'(100℃)的比率在1:1至9:1范围内,或(i.f)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为至少0.5并最大1,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或(i.g)具有大于零和最大1.0的平均嵌段指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 其中 (i)烯烃嵌段共聚物以1至20重量份的量存在; (ii)所述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独立地以1至20重量份的量存在; (iii)所述丙烯均聚物和/或无规嵌段共聚物以1至15重量份的量存在; (iv)所述填料以60至80重量份的量存在;和(iv)任选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独立地以0.1至10重量份的量存在,
其中重量份是基于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总重量。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丙烯聚合物是无规丙烯共聚物。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是硫酸钡。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1.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为注塑制品的形式。
6.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为注塑的机罩下隔音层、仪表板外侧/内侧隔音层、上/侧罩隔音层、地垫衬垫、地毯衬垫、地板减震器、门隔音层、顶盖隔音层、后座底部/滤网、后围/柱衬里、杂物箱、后轮罩、行李箱衬里、行李箱底板、或压敏减震器的形式。
7. 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注塑包含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组合物,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包含(i)1至20重量份的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MFR等于或大于5g/10min(在190℃,外加负荷2.16kg下);(ii)1至20重量份的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其中每种线性乙烯聚合物和/或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独立地具有等于或大于0.9g/cc的密度;(iii)1至15重量份的丙烯均聚物和/或无规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丙烯聚合物的MFR等于或大于80g/10min(在230℃,外加负荷2.16kg下);(iv)60至80重量份的填料; 和(v)任选的0.1至10重量份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重量份是基于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i)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特征在于如下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i.a)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为1.7至3.5,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计的熔融峰(Tm),和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对应于以下关系:Tm>-2002.9 4538.5(d)–2422.2(d)2或Tm>-6553.3 13735(d)–7051.7(d)2;或 (i.b)Mw/Mn为1.7至3.5,并且特征在于熔化热(ΔH)J/g和以摄氏度计的Δ量,ΔT,定义为差示扫描量热术(DSC)最高峰和结晶分析分级(CRYSTAF)最高峰之间的温度差,其中ΔT和ΔH的数值具有以下关系:ΔH大于零并最大130J/g时ΔT>-0.1299(ΔH) 62.81,ΔH大于130J/g时ΔT≥48℃,其中CRYSTAF峰利用至少5%的累积聚合物确定,并且如果少于5%的聚合物具有可识别的CRYSTAF峰,那么CRYSTAF温度是30℃;或(i.c)以用乙烯/α-烯烃共聚体的压模成型膜测量的在300%应变和1个周期下的以百分比计的弹性回复(Re)为特征,并具有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当乙烯/α-烯烃共聚体基本上不含交联相时,Re和d的数值满足以下关系:Re>1481-1629(d);或(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0.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或(i.e)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和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其中G'(25℃)与G'(100℃)的比率在1:1至9:1范围内,或(i.f)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为至少0.5并最大1,并且分 子量分布Mw/Mn大于1.3;或(i.g)具有大于零和最大1.0的平均嵌段指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
8.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1.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对比文件1(WO2011/034776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4日)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7行-第5页第5行,第18页第7-18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烯烃嵌段共聚物、丙烯聚合物的MFR,(2)权利要求1还选用了填料和任选的数种添加剂,(3)权利要求1对组分用量进行了具体限定。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两种聚合物的MFR在常规选取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在组合物中的作用及便于加工的需要选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MFR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聚合物组合物中使用填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中选用的添加剂是本领域常见的用于聚合物组合物中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制备材料所需性能进行选取。对于区别特征(3),限定的组分用量在常规选取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制备材料所需性能,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选取得到。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和4对权利要求1中的聚丙烯进行了具体限定。其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中的填料进行了具体限定。其所限定的填料是本领域常见的用于聚合物组合物中的填充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选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填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将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进一步限定为注塑制品的形式。将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用于注塑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据此,结合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在熔融态的流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用于注塑制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将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进一步限定为数种注塑制品,限定的注塑制品是本领域常见的塑料注塑成型制品,结合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在熔融态的流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用于注塑成型上述制品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其中使用的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塑料注塑成型需要注塑塑料组合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依据权利要求7限定的组合物在熔融态的流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权利要求7限定的组合物用于注塑成型是容易想到的;由于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7中的(i.d)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7项)。其中相当于驳回决定文本,
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7中的组分(i)-组分(iii),并对权利要求1和7的其他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重新进行编号并调整引证关系。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例如第7页第4-8行的记载,将独立权利要 求1和7中的组分(i)限定为“乙烯/C3至C20 a-烯烃嵌段共聚物”,并将MFR等于5g/1Omin(在190℃,外加负荷2.16kg 下)的情况排除。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例如第17页第14-16行的记载,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的组分( ii)进一步限定为“乙烯与一种或多种 C3至C20α-烯烃的共聚物”。3)根据本申请例如权利要求1本身以及说明书第20页第1-2行的记载,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的组分(iii)进一步限定为“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的MFR大于100 g/lOmin"。4)对权利要求1和7中的其他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并删除权利要求 2。5)对剩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调整引用关系。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本申请实施例给出的聚合物参数的点值得到在权利要求限定的相对宽泛的聚合物性能参数的范围内均能实现所述的脱模效果,因而,意见陈述中所述的脱模效果不能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依据。仅为加快审查程序而非同意审查员的观点,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如上修改,其中基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1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7所记载的组合物的各组分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限定,具体可参见所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及非常有限的上述组分(i)、组分(ii)和组分(iii)的组合,并且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所示出的范围已经非常接近。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所有组合物都能实现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所论证的相同或相似的脱模效果。因此,脱模效果能够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依据,复审请求人之前所提交的关于脱模效果的创造性争辩意见适用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全部技术方案。 具体而言,本申请涉及填充热塑性组合物,其具有热性能和刚度的良好平衡,使其特别适合于通过注塑方法熟练产生用于车辆的隔音制品。如本申请说明书背景部分所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隔音组合物或复合材料粘结注塑模具或与注塑模具不充分脱离(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0-12段)。本申请实施例部分论证了本申请很好地解决了该技术问题。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涉及粉末形式的热塑性聚烯烃弹性体组合物,其可以搪塑成型成表皮,尤其是用于汽车内部应用的表皮,例如仪表盘。对比文件1不涉及隔音制品,也没有解决隔音制品粘结注塑模具或与注塑模具不充分脱离的技术问题,更不用说教导或启示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此外,本申请可以在不使用任何脱模剂或具有脱模作用的助剂的情况下解决脱模问题本身也是预料不到的。具体而言,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1不包含任何脱模剂。在本申请表1所列出的组分中,BaS04是填料,矿物油是增塑油(例如可参见作为附件I的US6787593第3栏第3段中的描述:“组合物中使用的增塑剂优选为链烷烃或环烷烃类的烃油及其混合物。增塑油能使高含量的填料在茂金属共聚物中润湿并使复合材料更具弹性,从而改善加工和使用。尽管可以使用约2至约7重量%的一般范围内的增塑剂,但是在较高水平下,它们可能开始从复合材料中渗出,这是不期望的。目前优选的增塑剂基本上是链烷烃油或具有少量芳烃的链烷烃和环烷油的混合物。更具体地,诸如作为71%链烷烃、25%环烷烃和4%芳香油的混合物的Sunpar?2280的油是目前优选的烃油之一。Sunpar油可从Sunoco公司获得。可以使用具有不同量的链烷烃和环烷烃油的其它油。”)。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尽管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脱模剂作为任选的(即非必需的)添加剂列出,但是本申请实际上可以通过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组分的组合在不存在脱模剂的情况下解决脱模问题。另一方面,本申请的比较例A和实施例1都可以认为是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获得的。然而,如本申请中所证实的,比较例A未能通过脱模试验,而实施例1通过了脱模试验。该技术效果也是不能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预期得到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其包含:(i)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MFR大于5g/10min(在190℃,外加负荷2.16kg下);(ii)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其中每种线性乙烯聚合物和/或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独立地具有等于或大于0.9g/cc的密度,并且是乙烯与一种或多种C3至C20α-烯烃的共聚物;(iii)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的MFR大于100g/10min(在230℃,外加负荷2.16kg下);(iv)填料;和(v)任选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i)所述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特征在于如下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i.a)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为1.7至3.5,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计的熔融峰(Tm),和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对应于以下关系:Tm>-2002.9 4538.5(d)–2422.2(d)2或Tm>-6553.3 13735(d)–7051.7(d)2;或 (i.b)Mw/Mn为1.7至3.5,并且特征在于熔化热(ΔH)J/g和以摄氏度计的Δ量,ΔT,定义为差示扫描量热术(DSC)最高峰和结晶分析分级(CRYSTAF)最高峰之间的温度差,其中ΔT和ΔH的数值具有以下关系:ΔH大于零并最大130J/g时ΔT>-0.1299(ΔH) 62.81,ΔH大于130J/g时ΔT≥48℃,其中CRYSTAF峰利用至少5%的累积聚合物确定,并且如果少于5%的聚合物具有可识别的CRYSTAF峰,那么CRYSTAF温度是30℃;或(i.c)以用乙烯/α-烯烃共聚体的压模成型膜测量的在300%应变和1个周期下的以百分比计的弹性回复(Re)为特征,并具有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当乙烯/α-烯烃共聚体基本上不含交联相时,Re和d的数值满足以下关系:Re>1481-1629(d);或 (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0.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或 (i.e)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和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其中G'(25℃)与G'(100℃)的比率在1:1至9:1范围内,或 (i.f)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为至少0.5并最大1,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或 (i.g)具有大于零和最大1.0的平均嵌段指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其中(i)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以1至20重量份的量存在;(ii)所述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独立地以1至20重量份的量存在;(iii)所述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以1至15重量份的量存在;(iv)所述填料以60至80重量份的量存在;和 (v)任选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独立地以0.1至10重量份的量存在,其中重量份是基于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总重量。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是硫酸钡。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1.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为注塑制品的形式。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为注塑的机罩下隔音层、仪表板外侧/内侧隔音层、上/侧罩隔音层、地垫衬垫、地毯衬垫、地板减震器、门隔音层、顶盖隔音层、后座底部/滤网、后围/柱衬里、杂物箱、后轮罩、行李箱衬里、行李箱底板、或压敏减震器的形式。
6. 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注塑包含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组合物,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包含
(i)1至20重量份的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MFR大于5g/10min(在190℃,外加负荷2.16kg下);(ii)1至20重量份的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其中每种线性乙烯聚合物和/或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独立地具有等于或大于0.9g/cc的密度,并且是乙烯与一种或多种C3至C20α-烯烃的共聚物;(iii)1至15重量份的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的MFR大于100g/10min(在230℃,外加负荷2.16kg下);
(iv)60至80重量份的填料;和(v)任选的0.1至10重量份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重量份是基于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总重量;其中(i)所述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 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特征在于如下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i.a)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为1.7至3.5,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计的熔融峰(Tm),和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对应于以下关系:Tm>-2002.9 4538.5(d)–2422.2(d)2或Tm>-6553.3 13735(d)–7051.7(d)2;或 (i.b)Mw/Mn为1.7至3.5,并且特征在于熔化热(ΔH)J/g和以摄氏度计的Δ量,ΔT,定义为差示扫描量热术(DSC)最高峰和结晶分析分级(CRYSTAF)最高峰之间的温度差,其中ΔT和ΔH的数值具有以下关系:ΔH大于零并最大130J/g时ΔT>-0.1299(ΔH) 62.81,
ΔH大于130J/g时ΔT≥48℃,其中CRYSTAF峰利用至少5%的累积聚合物确定,并且如果少于5%的聚合物具有可识别的CRYSTAF峰,那么CRYSTAF温度是30℃;或(i.c)以用乙烯/α-烯烃共聚体的压模成型膜测量的在300%应变和1个周期下的以百分比计的弹性回复(Re)为特征,并具有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当乙烯/α-烯烃共聚体基本上不含交联相时,Re和d的数值满足以下关系:Re>1481-1629(d);或(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0.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或(i.e)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和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其中G'(25℃)与G'(100℃)的比率在1:1至9:1范围内,或
(i.f)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为至少0.5并最大1,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或(i.g)具有大于零和最大1.0的平均嵌段指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1.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公开了组分(i)可以是包含乙烯和具有3个或更多个碳原子的α-烯的嵌段共聚物,说明书第14页第3-5段公开了组分(ii)可以是乙烯和一种或多种α-烯烃共聚单体的共聚物,以选自的聚合物种类的实例包括α-烯烃的共聚物,例如乙烯和丙烯、乙烯和1-丁烯、乙烯和1-己烯或乙烯和1-辛烯共聚物,说明书第18页第2段公开了组分(iii)可以是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可见,权利要求1对聚合物进行的进一步限定至少已被对比文件1列举,而该列举在记载的语言描述上几乎是唯一限定的情形。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三种聚合物组分构成的组合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进而获得(2)、(3)中的技术效果也应在预料之中。可见,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5行,第5页第5行,第32行至第6页第4行,说明书第23页第24行至第24页第18行,28行至第25页第17行)。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使用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作为基体树脂制备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于凝塑成形工艺的粉末热塑性聚烯烃弹性体组合物。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iv)和组分(v)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组分(i)的性能参数之一“MFR” 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组分(i)的略有不同 (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组分(i)的MFR大于5g / 10min(190℃/2.16kg)),而对比文件1中组分(i)的I2熔融指数为5g/10分钟(190℃/2.16kg)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ii)和组分(iii)没有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5行记载的组合物中公开;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中各组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不同。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实施例1组合物如下:……。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实施例1中使用的“OBC-2”、“SLEP-2”和“PP-1”的参数分别为:“OBC-2”:MFR、密度、通过DSC测定的熔融温度和肖氏A硬度。“SLEP-2”:MFR、密度和肖氏A硬度。“PP-1”:MFR、密度和肖氏A 硬度。但是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实施例1中使用的“OBC-2”还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组分(i)所具有的参数,如:“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熔融峰(Tm)”、“熔化热(ΔH)”、“ΔT”、“Re”、“TREF分级”、“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具有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和“平均嵌段指数”。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本申请的测试性能指标之一“从注塑模具脱模”的测试方法、测试条件和测试所用模具的形状和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5页表中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来确认本发明申请的技术效果,也无法依据本申请说明书其他记载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通过任何现有技术中已知的适当的混合手段完成本发明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制备工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5页第3段,第26页第23行)。将本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凝塑成形工艺。两者均使用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作为制备产品的原料。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使用的组分(i)、组分(iv)和组分(v)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使用的组分(ii)和组分(iii)没有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5行记载的组合物中公开;2)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各组分含量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3)本申请权利要求6采用的是注塑工艺,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凝塑成形工艺。本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1)和(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4、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其包含:(i)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MFR大于5g/10min(在190℃,外加负荷2.16kg下);(ii)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其中每种线性乙烯聚合物和/或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独立地具有等于或大于0.9g/cc的密度,并且是乙烯与一种或多种C3至C20α-烯烃的共聚物;(iii)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的MFR大于100g/10min(在230℃,外加负荷2.16kg下);(iv)填料;和(v)任选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i)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以1至20重量份的量存在;(ii)所述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独立地以1至20重量份的量存在;(iii)所述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以1至15重量份的量存在;(iv)所述填料以60至80重量份的量存在;和(v)任选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独立地以0.1至10重量份的量存在,其中重量份是基于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总重量。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i)所述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 段共聚物特征在于如下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i.a)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为1.7至3.5,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计的熔融峰(Tm),和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对应于以下关系:Tm>-2002.9 4538.5(d)–2422.2(d)2或Tm>-6553.3 13735(d)–7051.7(d)2;或(i.b)Mw/Mn为1.7至3.5,并且特征在于熔化热(ΔH)J/g和以摄氏度计的Δ量,ΔT,定义为差示扫描量热术(DSC)最高峰和结晶分析分级(CRYSTAF)最高峰之间的温度差,其中ΔT和ΔH的数值具有以下关系:ΔH大于零并最大130J/g时ΔT>-0.1299(ΔH) 62.81,ΔH大于130J/g时ΔT≥48℃,其中CRYSTAF峰利用至少5%的累积聚合物确定,并且如果少于5%的聚合物具有可识别的CRYSTAF峰,那么CRYSTAF温度是30℃;或(i.c)以用乙烯/α-烯烃共聚体的压模成型膜测量的在300%应变和1个周期下的以百分比计的弹性回复(Re)为特征,并具有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当乙烯/α-烯烃共聚体基本上不含交联相时,Re和d的数值满足以下关系:Re>1481-1629(d);或(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0.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或(i.e)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和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其中G'(25℃)与G'(100℃)的比率在1:1至9:1范围内,或(i.f)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为至少0.5并最大1,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或(i.g)具有大于零和最大1.0的平均嵌段指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是硫酸钡。
4. 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1.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为注塑制品的形式。
6.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为注塑的机罩下隔音层、仪表板外侧/内侧隔音层、上/侧罩隔音层、地垫衬垫、地毯衬垫、地板减震器、门隔音层、顶盖隔音层、后座底部/滤网、后围/柱衬里、杂物箱、后轮罩、行李箱衬里、行李箱底板、或压敏减震器的形式。
7. 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注塑包含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组合物,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包含
(i)1至20重量份的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硬链段和一种或多种软链段,MFR大于5g/10min(在190℃,外加负荷2.16kg下);(ii)1至20重量份的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一种或多种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其中每种线性乙烯聚合物和/或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独立地具有等于或大于0.9g/cc的密度,并且是乙烯与一种或多种C3至C20α-烯烃的共聚物;(iii)1至15重量份的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丙烯无规嵌段共聚物的MFR大于100g/10min(在230℃,外加负荷2.16kg下);(iv)60至80重量份的填料;和(v)任选的0.1至10重量份的增塑剂、增滑剂、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流动增强剂、脱模剂或成核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重量份是基于所述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总重量。
8.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i)所述乙烯/C3至C20α-烯烃嵌段 共聚物特征在于如下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i.a)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为1.7至3.5,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计的熔融峰(Tm),和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对应于以下关系:Tm>-2002.9 4538.5(d)–2422.2(d)2或Tm>-6553.3 13735(d)–7051.7(d)2;或(i.b)Mw/Mn为1.7至3.5,并且特征在于熔化热(ΔH)J/g和以摄氏度计的Δ量,ΔT,定义为差示扫描量热术(DSC)最高峰和结晶分析分级(CRYSTAF)最高峰之间的温度差,其中ΔT和ΔH的数值具有以下关系:ΔH大于零并最大130J/g时ΔT>-0.1299(ΔH) 62.81,ΔH大于130J/g时ΔT≥48℃,其中CRYSTAF峰利用至少5%的累积聚合物确定,并且如果少于5%的聚合物具有可识别的CRYSTAF峰,那么CRYSTAF温度是30℃;或(i.c)以用乙烯/α-烯烃共聚体的压模成型膜测量的在300%应变和1个周期下的以百分比计的弹性回复(Re)为特征,并具有以克/立方厘米(g/cc)计的密度(d),其中当乙烯/α-烯烃共聚体基本上不含交联相时,Re和d的数值满足以下关系:Re>1481-1629(d);或(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0.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或 (i.e)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和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其中G'(25℃)与G'(100℃)的比率在1:1至9:1范围内,或(i.f)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为至少0.5并最大1,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或(i.g)具有大于零和最大1.0的平均嵌段指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i.d)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0.2013)T 21.07的量,其中T是所述TREF级分的峰值洗脱温度的数值,以℃度量。”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内容:1)将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为克服支持问题而加入到权利要求1和6中的特征(i.a)至(i.g)移入两项新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8中;2)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调整引用关系。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1)合议组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实施例1中使用的“OBC-2"还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组分(i}所具有的参数,如:“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熔融峰(Tm )"m“熔化热(OH)"、 "OT"、 "Re", "TREF,分级”、“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 )",“具有100℃时的储能量G'(100℃)",“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和“平均嵌段指数”。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本申请的测试性能指标之一“从注塑模具脱模”的测试方法、测试条件和测试所用模具的形状和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5页表中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来确认本发明申请的技术效果,也无法依据本申请说明书其他记载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仅仅为了加快审查进程,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上述修改,目前的权利要求1和6已将组分(i)具体限定为“乙烯/C3至C20 α-烯烃嵌段共聚物”并进一步限定了每种组分的量,该限定足以克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支持问题,并且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中所使用的组分的具体参数均落入本申请目前的权利要求1和6所记载的各组分的参数范围。(2)关于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所述的“从注塑模具脱模”的性能指标,本申请说明书第24页第15-17行明确记载了其测试方法和结果的确定: “如果注塑制品没有从注塑模具脱离,那么即使可能存在脱模,它也被描述为没有通过脱模试验。如果所述注塑制品从模具脱离和/或可通过自动机械从模具取出,那么它被描述为通过了脱模试验”。 此外,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第一段详细描述了测试条件和测试所用的模具:“比较例A和实施例1包括烯烃嵌段共聚物、基本线性的乙烯聚合物、丙烯聚合物、填料、增塑剂和矿物油。所述组分被干共混并进给到 3000吨Krauss Maffei注塑混炼机中并模制成小汽车宽度的3mm厚的厚层制品,重3.5磅。模制参数是:熔体温度240℃,模温15℃,填充所述工具足够的注射压力,保持压力500巴,周期时间小于一分钟”。基于上述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如何进行脱模测试以及如何获得“从注塑模具脱模”的结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用来举例说明的“从注塑模具脱模”的测试结果可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至少基于上述原因并结合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预期其技术效果。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针对复审通知书文本,修改内容如下:将原权利要求1中第15行至倒数第13行(即其中(i)所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的内容删除,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是此次意见陈述时新增加的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第15行至倒数第13行被删除内容作为经修改后权利要求2特征部分内容;将原权利要求2-5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其中,将原权利要求6中第19行至倒数第1行(即其中(i)所述……并且分子量分布Mw/Mn大于1.3))内容删除,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是独立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是将原权利要求6中第19行至倒数第1行被删除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特征部分内容;将原权利要求7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
经合议组审查:1)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是将原权利要求1和6的中的部分内容删除而形成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分别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应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和6是经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也分别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6和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4、8和9的保护范围分别与本案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3、6和7相同,该权利要求2、4、8和9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于2015年03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即第1-136段)、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文本)。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未能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 本申请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凝塑成形工艺的粉末热塑性聚烯烃弹性体组合物。在一个实施方式中,本发明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包括一个或多个软链段和一个或多个硬链段的聚合材料,所述粉末形式的组合物旨在通过凝塑成形制造表层,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肖氏A硬度大于75,Tg小于-45℃,以及通过DSC测定的特征熔融峰大于95℃。在另一个实施方式中,本发明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包含: (i)烯烃嵌段共聚物,其包括一个或多个硬链段和一个或多个软链段,并且特征在于如下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i.a)具有约1.7至约3.5的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之比 (Mw/Mn),至少一个以摄氏度表示的熔融峰(Tm)和以克/立方 厘米(g/cc)表示的密度(d),其中Tm和d的数值对应于如下关 系:Tm>-2002.9 4538.5(d)-2422.2(d)2或Tm>-6553.3 13735(d)- 7051.7(d)2;或 (i.b)具有约1.7至约3.5的Mw/Mn,且特征在于熔化热(ΔH) J/g和以摄氏度表示的Δ量,ΔT,该ΔT定义为最高差示扫描量热 (DSC)峰和最高结晶分析分级(CRYSTAF)峰之间的温度差,其中ΔT和ΔH的数值具有如下关系:对于大于0且最高达130J/g的ΔH,ΔT>-0.1299(ΔH) 62.81,对于大于130J/g的ΔH,ΔT≥48℃,其中使用至少5%的累积聚合物来测定所述CRYSTAF峰,且如 果小于5%的聚合物具有可识别的CRYSTAF峰,则CRYSTAF温度 为30℃;或 (i.c)特征在于使用乙烯/α-烯烃互聚物的压缩成形膜测量的 300%应变和一个循环的百分比弹性恢复率(Re),并具有以克/立方 厘米(g/cc)表示的密度(d),其中当乙烯/α-烯烃互聚物基本不含 交联相时,Re和d的数值满足如下关系:Re>1481-1629(d);或 (i.d)具有当使用TREF分级时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 级分,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摩尔共聚单体含量大于或等于 (-0.2013)T 20.07的量,更优选大于或等于(-0.2013)T 21.07的量, 其中T是以℃测量的TREF级分的峰洗脱温度的数值;或 (i.e)具有25℃下的储能模量(G′(25℃))和100℃下的储能 模量(G′(100℃)),其中G′(25℃)与G′(100℃)之比为约1∶1 至约9∶1或 (i.f)具有当使用TREF分级时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 级分,特征在于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为至少0.5且最高达约1,且分 子量分布Mw/Mn大于约1.3;或 (i.g)平均嵌段指数大于0且最高达约1.0,且分子量分布Mw/Mn 大于约1.3(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5行)。本发明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组分(i)是烯烃嵌段共聚物 (OBC)。术语“乙烯/α-烯烃互聚物”一般是指包含乙烯和具有3个 或更多个碳原子的α-烯烃例如丙烯或其它C4至C20α-烯烃的聚合物。 优选的α-烯烃是丙烯、1-丁烯、1-戊烯、1-己烯、1-庚烯、1-癸烯、 1-十二烯,和最优选1-辛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32行至第6页第4行)。实施例1(OBC-1) 是本发明的实施例,“OBC-1”是乙烯-辛烯嵌段共聚物,其I2熔融指数(190℃/2.16kg) 为5g/10分钟,I10熔融指数(190℃/10kg)为35g/10分钟,密度为 0.887g/cc,硬链段百分比为33, Tg为-54℃,如DSC测定的熔融峰为120℃,结晶度为25%,熔化热为73J/g,和肖氏A硬度为8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页第10至21行)。本发明的另一实施方式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包含如下物质的共混物:(ii)线性乙烯聚合物,基本为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 特征在于其具有: (ii.a)小于约0.93g/cm3的密度, (ii.a)小于约3.0的分子量分布Mw/Mn,和 (ii.a)大于30%的组成分布支化指数;和 (iii)结晶度等于或大于30%的丙烯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26行至第5页第5行)。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组合物中的组分(ii)包含一种或多种基本为线性的乙烯聚合物或一种或多种线性乙烯聚合物(S/LEP),或其混合物。基本为线性的乙烯聚合物和线性乙烯聚合物均是已知的。基本为线性的适当的S/LEP包含一种或多种聚合形式的C2至C20α-烯烃,其 Tg低于25℃、优选低于0℃、最优选低于-25℃。本发明的S/LEP可 以选自的聚合物种类的实例包括α-烯烃的共聚物,例如乙烯和丙烯、乙烯和1-丁烯、乙烯和1-己烯或乙烯和1-辛烯共聚物,以及乙烯、 丙烯和二烯共聚单体例如己二烯或亚乙基降冰片烯的三元共聚物(参见对比文件说明书第14页第14行至第27行)。任选地,本发明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可以包含填料,例如碳酸钙、滑石、粘土、云母、硅灰石、中空玻璃珠、氧化钛、二氧化硅、 炭黑、玻璃纤维或钛酸钾。优选的填料是滑石、硅灰石、粘土、单 层阳离子交换分层硅酸盐材料或其混合物。滑石、硅灰石和粘土是 多种聚合物树脂的通常已知的填料。例如参考USP 5,091,461和 3,424,703、EP 639,613 A1和EP 391,413,其中概括描述了这些材料及其作为聚合物树脂填料的适用性。可以使用填料以获得本发明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的韧度和硬度的最优化组合。如果存在,所述填料以基于组合物总重量的至少约1 重量份、优选至少约3重量份、更优选至少约5重量份、甚至更优选至少约10重量份、和最优选至少约15重量份的量使用。通常发现以基于组合物总重量的最高达和包括约50重量份、优选最高达和包括约40重量份、更优选最高达和包括约30重量份、更优选最高 达和包括约25重量份、更优选最高达和包括约20重量份、和最优选最高达和包括约15重量份的量使用填料是足够的。任选地,本发明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还可以包含除以上组分 (i)、(ii)和(iii)之外的另外的聚合物。优选的另外的聚合物是聚乙烯、优选低密度聚乙烯(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 和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苯乙烯、聚环己基乙烷、聚酯(例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乙烯/苯乙烯互聚物、间同立构PP、间同立 构PS、乙烯/丙烯共聚物(EP)、乙烯/丙烯/二烯三元共聚物(EPDM) 及其混合物。在一个实施方式中,所述另外的聚合物是熔点大于 100℃的结晶聚烯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第24行至第24页第18行)。所要求保护的本发明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也可以任选包含一种或多种通常用于这种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中的添加剂。例如润滑剂、优选的润滑剂是饱和脂肪酸酰胺或亚乙基双(酰胺)、不饱和脂肪酸酰胺或亚乙基双(酰胺)或其组合。其它任选的添加剂包括但不限于:阻燃添加剂、稳定剂、着色剂、颜料、抗氧化剂、抗静电剂、助流剂、脱模剂(例如金属硬脂酸盐(例如硬脂酸钙、硬脂酸镁))、成核剂(包括澄清剂)、增塑剂(例如石蜡或氢化矿物油)等。添加剂的优选实例是阻燃添加剂,例如但不限于卤代烃、 卤代碳酸酯低聚物、卤代二缩水甘油醚、有机磷化合物、含氟烯烃、 氧化锑和芳族硫的金属盐,或可以使用其混合物。此外,可以使用使聚合物组合物稳定,防止其由(但不限于)热、光和氧或其组合 导致降解的化合物。如果使用,这些添加剂能够以基于组合物总重量的至少约0.01 重量份、优选至少约0.1重量份、更优选至少约1重量份、更优选至 少约2重量份、和最优选至少约5重量份的量存在。一般说来,所述添加剂以基于组合物总重量的小于或等于约25重量份、优选小于或等于约20重量份、更优选小于或等于约15重量份、更优选小于 或等于约12重量份、和最优选小于或等于约10重量份的量存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4页第28行至第25页第17行)。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使用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作为基体树脂制备的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本申请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于凝塑成形工艺的粉末热塑性聚烯烃弹性体组合物。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的组分(iv)和组分(v)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使用的组分(i)的性能参数之一“MFR” 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组分(i)的略有不同 (即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组分(i)的MFR大于5g / 10min(190℃/2.16kg)),而对比文件1中组分(i)的I2熔融指数为5g/10分钟(190℃/2.16kg) );2)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的组分(ii)和组分(iii)没有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5行记载的组合物中公开;3)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中各组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涉及填充热塑性组合物,其具有热性能和刚度的良好平衡,使其特别适合于注塑成用于车辆中的隔音制品。热塑性材料或橡胶类材料的片材已被长期用作隔音手段。多年来,为了使片材柔韧、致密、坚固和廉价,已经向配料员提出了挑战。对于某些应用例如汽车地毯衬垫来说,希望隔音片材也是可成型的。众所周知,由填充热塑性组合物的复合材料制成的隔音片材可用于这种汽车应用中。热塑性组合物典型地包含一种或多种聚合物、 填充剂以及任选增塑剂。对于这样的高度填充热塑性组合物已有大量专利被授权。然而,其中的组合物可能不符合注塑应用的热性能和刚度需要的更高要求,其可能,例如,导致粘结注塑模具或与注塑模具不充分脱离。具有兼具热性能和刚度的组合物或复合材料,使得可以通过注塑方法熟练产生隔音应用,尤其是用于车辆的隔音制品,将是所希望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至第2页第1段)。本发明的填充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具有热和刚度性质的良好结合,其便于从注塑模具没有粘结地充分脱离(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第3段)。 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倒数第1段至第25页记载了实施例1和比较例1,还在本申请说明书第25页表1中记载了该实施例1和比较例1组合物以及性能测试结果。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实施例1组合物如下(以重量份计):5.2份OBC-2,7.9份SLEP-2,5份PP-1,75份BaSO4,6.5份矿物油,0.4份增塑剂。其中:1)“OBC-2”是乙烯-辛烯嵌段共聚物,MFR(190℃/2.16kg)为 15g/10min,密度为0.866g/cc,通过DSC测定的熔融温度为118℃,和 肖氏A硬度为55,可作为INFUSE 9807从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得到; 2)“SLEP-2”是基本线性的乙烯-辛烯共聚物,密度为0.908g/cm3, MFR在190℃时2.16kg的负荷下为1g/10min,和肖氏A硬度为90,作为ENGAGETM 8540聚烯烃弹性体从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得到; 3)“PP-1”是无规丙烯共聚物,高橡胶挤出级丙烯聚合物,密度为0.91 g/cm3,MFR在230℃时在2.16kg的负荷下测得为120g/10min,肖氏A 硬度大于90,可作为MOPLENTM HP 500V从LyondellBasell得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3-25页)。该实施例1中使用的“OBC-2”、“SLEP-2”和“PP-1”分别对应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的组分(i)、组分(ii)和组分(iii)。
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实施例1中使用的“OBC-2”、“SLEP-2”和“PP-1”的参数分别为:“OBC-2”:MFR、密度、通过DSC测定的熔融温度和肖氏A硬度。:“SLEP-2”:MFR、密度和肖氏A硬度。“PP-1”:MFR、密度和肖氏A 硬度。但是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实施例1中使用的“OBC-2”还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组分(i)所具有的参数,如:“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比率(Mw/Mn)”、“熔融峰(Tm)”、“熔化热(ΔH)”、“ΔT”、“Re”、“TREF分级”、“具有25℃时的储能模量G'(25℃)”、“具有100℃时的储能模量G'(100℃)”、“当利用TREF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所述级分的嵌段指数”和“平均嵌段指数”。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本申请的测试性能指标之一“从注塑模具脱模”的测试方法、测试条件和测试所用模具的形状和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5页表中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来确认本发明申请的技术效果,也无法依据本申请说明书其他记载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申请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通过任何现有技术中已知的适当的混合手段完成本发明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的制备,包括在反应器中制备、粉末-粉末共混或优选干式共混单个组分,然后熔融混合(例如使用班伯里混合机、挤出机、滚磨机等)。可以将所述熔融共混的热塑性聚烯烃直接转化为粉末或首先制成粒料然后粉碎为粉末。本发明方法的成形步骤是凝塑成形工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5页第3段,第26页第23行)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注塑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凝塑成形工艺。两者均使用热塑性聚烯烃组合物作为制备产品的原料。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使用的组分(i)、组分(iv)和组分(v)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使用的组分(ii)和组分(iii)没有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5行记载的组合物中公开;2)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各组分含量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3)本申请权利要求8采用的是注塑工艺,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凝塑成形工艺;(4)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使用的组分(i)的性能参数之一“MFR” 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组分(i)的略有不同 (即本申请权利要求8中组分(i)的MFR大于5g / 10min(190℃/2.16kg)),而对比文件1中组分(i)的I2熔融指数为5g/10分钟(190℃/2.16kg) )。本申请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1)和(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
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本申请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2、4、8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合议组认为:
1)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是将原权利要求1和6的中的部分内容删除而形成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应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和6是经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也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6和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4、8和9的保护范围分别与本案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3、6和7相同,该权利要求2、4、8和9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
2)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本申请的测试性能指标之一“从注塑模具脱模”的测试方法、测试条件和测试所用模具的形状和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5页表中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来确认本发明申请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6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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