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ed节能灯用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95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655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80537.X
申请日:2016-03-25
复审请求人:付淑珍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敏峰
合议组组长:安蕾
参审员:李闻
国际分类号:F21V29/70;F21V1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另一部分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0537.X,名称为“一种led节能灯用散热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付淑珍。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851961U 公告日:2011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2:CN 201851916U 公告日:2011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3:CN 105222100A 公开日:2016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节能灯用散热装置,包括散热连接主板(10),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连接主板(10)的顶面中部成型有向上竖直延伸的竖直管体(11),竖直管体(11)的外侧壁上均布有多个T字形插槽(12),多个散热片(13)对着竖直管体(11)的一侧壁上成型有T字形插接部(132),T字形插接部(132)插套并卡置在T字形插槽(12)中,散热连接主板(10)的顶面上成型有多个底部限位插槽(14),散热片(13)的底部插套并卡置在底部限位插槽(14)中;
所述散热连接主板(10)的底面的侧边处固定有L字形连接部(15),L字形连接部(15)与散热连接主板(10)的底面之间成型有插接槽(16),led灯主板(20)的外侧壁的顶部具有凸起圈(21),凸起圈(21)插套在插接槽(16)中,L字形连接部(15)的下部通过螺栓固定在凸起圈(21)上;
所述散热连接主板(10)的外侧壁上成型有向散热连接主板(10)的中心延伸的通风孔(17),通风孔(17)与散热连接主板(10)的中部具有的中心通孔(18)相通,中心通孔(18)与竖直管体(11)的轴向中心通孔相通;
所述竖直管体(11)的侧壁上成型有多个径向通孔(19);
所述散热片(13)为三角形状片体;
所述散热片(13)的壁面上均布有多个凸起散热杆(131)。”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节能灯用散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功率LED工矿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竖直管体的位置在散热连接主板的顶面中部;插槽为T字形,插接部为T字形;散热连接主板的顶面上成型有多个底部限位插槽,散热片的底部插套并卡置在底部限位插槽中;所述散热连接主板的底面的侧边处固定有L字形连接部,L字形连接部与散热连接主板的底面之间成型有插接槽,led灯主板的外侧壁的顶部具有凸起圈,凸起圈插套在插接槽中,L字形连接部的下部通过螺栓固定在凸起圈上;所述散热片(13)为三角形状片体;所述散热连接主板(10)的外侧壁上成型有向散热连接主板(10)的中心延伸的通风孔(17),通风孔(17)与散热连接主板(10)的中部具有的中心通孔(18)相通,中心通孔(18)与竖直管体(11)的轴向中心通孔相通;所述竖直管体(11)的侧壁上成型有多个径向通孔(19); 所述散热片(13)的壁面上均布有多个凸起散热杆(131)。上述区别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一部分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设计T字形插槽以及T字形插接部,保证了插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其效果不是可以简单预测到的,并且采用三角形状的散热片成本更低、节省空间。对比文件1只是在竖直管体上设置了插槽,其具体结构与本申请具有较大差异。对比文件2的插接方式与本申请具有较大差异,需要用固定环进行固定,而本申请中为凸起圈和插接槽配合的方式,本申请的结构相较于对比文件2更加稳定,拆卸更加方便。本申请中的散热杆的具体方向是与散热片配合的,对比文件3的散热柱800是根据其特定结构进行设计的,其具体构造、朝向及占用空间与本申请具有较大差异。(2)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增加散热面积的方式,且没有公开柱状散热器内部的结构。而本申请为了增加散热效果采用的是以散热连接主板为基础,在散热连接主板的四周增加散热渠道来实现,在散热连接主板的顶面中部成型向上竖直延伸的竖直管体,竖直管体内具有中心通孔和径向通孔,在散热连接主板的外侧壁上成型有与中心通孔相通的通风孔,散热连接主板上均匀设置多个散热片以及在散热片上设置多个散热杆,除了增加散热面积外能够使热量从多个径向通孔流出,使热量大范围、快速地与散热片及散热杆接触,提高了散热速度,散热效果大大提高。本申请的设计重点是在中心通孔、径向通孔、散热片以及散热杆的设置上。本申请的散热结构与对比文件中的散热结构不同、散热原理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另一部分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节能灯用散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功率LED工矿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附图1):该LED工矿灯包括铝基板15(相当于LED灯主板),与铝基板15连接的光源固定器16,光源固定器16配合连接的导热销18,导热销18与光源固定器16可拆卸连接具有中空结构(相当于竖直管体的轴向中心通孔)的柱状散热器19(相当于竖直管体),从附图1上可以看出,柱状散热器19向上竖直延伸;柱状散热器19可拆卸连接散热叶片10,柱状散热器19表面设有卡接槽,散热叶片10上具有与该卡接槽卡掣配合的卡接部;从附图1上可以看出,散热叶片10具有多个。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竖直管体的外侧壁上均布有多个T字形插槽,多个散热片对着竖直管体的一侧壁上成型有T字形插接部,T字形插接部插套并卡置在T字形插槽中,竖直管体的侧壁上成型有多个径向通孔;散热片为三角形片体,散热片的壁面上均布有多个凸起散热杆;(2)具有散热连接主板,散热连接主板的顶面上成型有多个底部限位插槽,散热片的底部插套并卡置在底部限位插槽中,散热连接主板的底面的侧边处固定有L字形的连接部,L字形连接部与散热连接主板的底面之间形成有插接槽,led灯主板的外侧壁的顶部具有凸起圈,凸起圈插套在插接槽中,L字形连接部的下部通过螺栓固定在凸起圈上,散热连接主板的外侧壁上成型有向散热连接主板的中心延伸的通风孔,通风孔与散热连接主板的中部具有的中心通孔相通,中心通孔与竖直管体的轴向中心通孔相通。基于这样的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散热片连接更牢固,如何固定散热连接主板和led灯主板,如何提高散热效果。
对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柱状散热器19表面设有卡接槽,散热叶片10上设有与该卡接槽卡掣配合的卡接部。而在本领域中,由T字形的插槽和与之配合的T字形的插接部是本领域的常规卡接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卡接结构具体限定为在T字形插槽(即在柱状散热器的外侧壁上均布多个T字形插槽)和T字形插接部(即散热片对着竖直管体的一侧壁上成型T字形插接部,T字形插接部插套并卡置在T字形插槽中)的结构是容易想到的。其次,为了提高散热性能,在竖直管体上设置多个径向通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散热片的形状选择为三角形片体,也是本领域中散热片的常规构型。最后,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散热灯具,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附图8):为了进一步增强散热性能,设置有散热柱800,其围绕莲蓬本体110设置,为空心结构,提高了散热灯具的散热表面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散热性能,容易想到设置多个散热柱(即凸起的散热杆)。而将这样的凸起的散热杆进一步限定为均布在散热片的壁面上,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散热叶片10通过导热销18与光源固定器16连接到一起,而光源固定器16与铝基板15(即led灯主板)配合且固定连接,也即光源发出的热量是经过铝基板和导热销传递到散热叶片。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光源固定器16设置在铝基板15和散热叶片10之间,但其作用是用于固定光源,与本申请中的散热连接主板作用不同,并且结构上也不具有用于固定散热叶片的底部限位插槽。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散热连接主板,进而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其他的与散热连接主板相关联的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叶片10与柱状散热器19之间已经形成了连接结构,柱状散热器19与光源固定器16之间也形成了固定的连接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不具有技术启示另行设置一单独的散热连接主板用于连接光源和散热叶片,并将散热叶片固定于其上。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声光控节能灯,其中电路板5(即led灯主板)通过固定压环9、10压合固定在前灯壳,并且未公开任何与散热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散热灯具,其中若干LED子光源设置在散热莲蓬本体110上,若干散热花瓣叶120围绕散热莲蓬本体110设置,散热花瓣叶120的结构与本申请的散热片完全不同,散热结构也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
可见,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目前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通过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散热片、中心通孔、径向通孔、散热连接主板的整体散热结构,提升了散热效果,散热片连接稳固、拆卸方便,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已知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进一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光源固定器16相当于本申请的散热连接主板。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L字形的连接部和插接槽的方式固定LED灯主板到散热连接主板上,在此基础上,将L字形连接部设置在散热连接主板的底面侧边处,L字形连接部与散热连接主板的底面之间形成插接槽均是根据实际的安装部件进行了适应性的位置调整;并且为了更方便的插入插槽中,在LED灯主板的外侧壁顶部设置凸起圈,使凸起圈插套在插接槽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更牢固的固定,L字形连接部的下部通过螺栓固定在凸起圈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LED灯领域通过设置与外界相通的通孔以通过空气的流通增加散热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散热连接主板上的外侧壁设置向散热连接主板的中心延伸的通风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专利文献CN 203722973U;CN 101482256A;CN 105066077A),在此基础上,仅仅在散热连接主板的中部设置中心通孔,并且使中心通孔与竖直管体的轴向中心通孔相通,以使散热主板在水平向与外界相通的同时,也在竖直方向上与外界相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的散热连接主板外侧壁上成型有向中心延伸的通风孔,通风孔与散热连接主板中部的中心通孔相通,中心通孔与竖直管体的轴向中心通孔相通,散热连接主板的顶面上成型有多个底部限位插槽,散热片的底部插套并卡置在底部限位插槽中。本申请中的散热连接主板一方面热连接led灯主板,将来自led灯主板的热传导至竖直管体、散热片、导热杆;一方面其本身还具有通风孔,能够将从led灯主板传导过来的热量先散发一部分,进一步提高了散热效果;同时还能将散热片进行固定。而对比文件1中的光源固定器16用于固定连接铝基板15,其作用是固定连接,并未起到散热的作用,也无法用于固定散热片10,因此对比文件1中光源固定器16从结构和功能上都与本申请中的散热连接主板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散热连接主板。虽然设置通风孔可以提高散热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通风孔的具体设置结构并非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铝基板15、光源固定器16、导热销18、柱状散热器19、散热叶片10的结构已经能够将光源产生的热量通过柱状散热器和散热叶片散发,即使为了提升散热效果而设置通风孔,能够想到的也只是在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增设通风孔,而不具有单独设置一位于光源固定器16和柱状散热器19之间、具有中心通孔并且还具有从外侧壁向中心通孔延伸的通风孔、顶面上成型有多个供散热片底部插套并卡置其中的结构如此复杂的散热连接主板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中的前灯壳3为L字形,其中电路板5的固定是通过上下两个方向设置的固定压环对其进行挤压固定来实现的,与本申请的通过散热连接主板及其底面的L字形连接部固定led灯主板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任何与散热有关的技术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无法得到设置散热连接主板,并在其底面设置L字形连接部的技术启示,也无法想到在led灯主板上设置凸起圈,以用于和L字形连接部进行插接。
此外,审查员给出的三篇专利文献仅能表明在散热连接主板的外侧壁上设置向中心延伸的通风孔属于现有技术,但无法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不能表明上述的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已知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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