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组地理特异性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及其在虫株溯源中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93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331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29628.1
申请日:2012-12-10
复审请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丽颖
合议组组长:邢维玲
参审员:李娟娟
国际分类号:C12Q1/68,C12Q1/04,C12N15/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29628.1,名称为“一组地理特异性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及其在虫株溯源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08日以权利要求1、4、5、7、8、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3的并列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页(即第1-257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6页),2017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包括: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
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被:
(a)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或用作间日疟原虫地理特异性分类的分子标记;或
(b)用于制备进行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分析的试剂盒或试剂,或用于制备对间日疟原虫进行地理特异性分类的试剂盒或试剂;
所述的环子孢子蛋白的编码基因全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选自下组的一个或多个特征:
(i)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
(ii)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iii)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组合。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选自下组的一个或多个特征:
(i)所述的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2所示;
(ii)所述的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3所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为:
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所有组合。
5. 一种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虫株样本进行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A1)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1)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
(B1)对所述分子标记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进行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
在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中,如果:
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DGQA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8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NGAGGQPA, 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0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G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NGAG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8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0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NGAG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中央重复区中第8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并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0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D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1)中,还包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2)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
(3)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4)上述任意组合;
在步骤(B1)中,还包括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进行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
在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中,
如果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或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发生突变,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4位SNP位点发生突变,则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971位SNP位点发生突变,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C1):
(C1)对判定结果进行汇总,其中,
当采用多个标准得出的判定结果一致时,则汇总为该一致结果;
当采用多个标准得出的判定结果不一致但存在优势判定结果时,则汇总为 该优势判定结果;
当采用多个标准得出的判定结果不一致且不存在优势判定结果时,则再测量步骤(A)中所述的其他分子标记并进行判定;或基于步骤(B)中其他标准进行判定,并再次进行汇总分析。
8. 一种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虫株样本进行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A2)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1)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
(B2)对所述分子标记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判定:
当对一待检测样本检测了n个分子标记时,分别确定n个分子标记检测结果在华中、云南和海南的虚拟积分Cn、Yn、Hn,其中n为大于1的正整数(如1-30),并计算三种虚拟积分之和,ΣCi,ΣYi,ΣHi,其中i=1-n;
其中所述虚拟积分Cn、Yn、Hn为所述分子标记n在华中、云南和海南间日疟原虫中出现频率;
(C2)比较Cn、Yn和Hn,从而得出最大值,并将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虫株样本的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为最大值所对应的地理区域。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2)中,还包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2)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
(3)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4)上述任意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2)中,分子标记在华中、云南和海南间日疟原虫中的出现频率如表2-表9所示。
11. 如权利要求6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或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是指:
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位SNP由C突变为A或G、第174位SNP由C突变为G、第182位SNP由C突变为T;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位SNP由C突变为G、第1971位SNP由C突变为G。
12. 一种对间日疟原虫虫株样本进行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试剂盒包括以下试剂:
(1)用于检测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或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试剂;和
使用说明书。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试剂盒还包括选自下组的试剂:
(2)用于检测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的试剂;
(3)用于检测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4)上述试剂的任意组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Sequence variation in the circumsporozoite protein gene of Plasmodium vivax appears to be regionally biased”,Victoria H. Mann等,Molecular and Biochemical Parasitology,第68卷,第45-52页,公开日为1994年12月31日)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将第7、8、10、14个九肽重复序列进行组合;权利要求1 限定(a)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或用作间日疟原虫地理特异性分类的分子标记;(b)用于制备进行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分析的试剂盒或试剂,或用于制备对间日疟原虫进行地理特异性分类的试剂盒或试剂;环子孢子蛋白的编码基因全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九肽重复序列的用途,但是鉴于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和证实了不同地区、不同株的间日疟原虫间的九肽重复序列(包括第7、8、10、14个)存在明显的多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九肽重复序列(包括第7、8、10、14个)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的分子标记,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而为了方便使用,制备试剂盒或相应的试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且,参见上文评述,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九肽重复序列,例如第7、8、10、14个,其多样性与不同地区、不同株的间日疟原虫存在密切相关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有限实验具体选择和获得权利要求1的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并用于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的分子标记以及制备相应的试剂盒/试剂,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并且如SEQ ID NO:1所示的CS基因也属于现有技术已知的常规选择。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依据与权利要求1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12也不具备创造性,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4、7、10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实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涉及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或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及其组合的用途、方法和试剂盒,均相对于如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3涉及三种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分子标记的不同用途或产品的三组发明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15项)。相对于驳回决定的权利要求,所作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方案(i)、(ii)拆分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公开I型重复序列在不同地区、不同株的间日疟原虫间显示一定的多样性,而非明显的多样性。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该地理一致性如此差的重复序列作为判断地域来源的标记。2)对比文件2仅公开对来源不同地区、不同样本的I型重复序列整体进行比较,没有公开或暗示对不同地区、不同样本的重复区中某一个具体重复序列进行单独比较。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重复序列中的某几个具体序列进行组合。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重复区有15-21个重复序列,具有众多组合的可能,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实验就能实现的。本申请中采用PvCSP中央重复区中第7、8、10、14四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作为地理溯源分子标记,创建分类模型,不仅成功率高、误差率低,需要检测的标记也相对较少,检测准确高效。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各组发明具备单一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2、14、15如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组合。”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特定九肽重复序列在间日疟原虫虫株地理特异性上的密切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具体获得本申请的用途和方法是显而易见的,且本申请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申请人虽然删除了部分技术方案,但缺乏单一性的缺陷依然存在。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将第7、8、10、14个九肽重复序列进行组合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或用作间日疟原虫地理特异性分类的分子标记;或用于制备进行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分析的试剂盒或试剂,或用于制备对间日疟原虫进行地理特异性分类的试剂盒或试剂;环子孢子蛋白的编码基因全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鉴于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和证实了不同地区、不同株的间日疟原虫间的九肽重复序列(包括了第7、8、10、14个)存在多样性,可以用于区分地域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鉴定分子标记的常规思路将具体的CS蛋白九肽的变异与常见地域来源的样品建立联系,并经常规的统计分析确定具体的存在地域指向性变化的九肽重复序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而为了方便使用,制备试剂盒或相应的试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有限试验具体选择和获得权利要求1的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并用于地理溯源或地理特异性分类的分子标记以及制备相应的试剂盒/试剂,是显而易见的。环子孢子蛋白的编码基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获知如SEQ ID NO:1所示的CS基因也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已经证实不同地区、不同株的间日疟原虫间的九肽重复序列存在多样性,可以用于区分地域差异,本申请具体选择第7、8、10、14个重复序列组合作为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依据与权利要求1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12也不具备创造性,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4、7、10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实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涉及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或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及其组合的用途、方法和试剂盒,均相对于如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3涉及三种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分子标记的不同用途或产品的三组发明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8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所作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中“用作间日疟原虫地理特异性分类的分子标记”,“用于制备对间日疟原虫进行地理特异性分类的试剂盒或试剂”的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4;删除权利要求5、8、12中“地理特异性分类”的技术特征,将从属权利要求6、9、13的技术特征分别并入权利要求5、8、12,删除权利要求6、9、13、14、15,并适应性地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地区的寄生虫,而本申请的目的在于区分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二者是不同的,溯源标志物是代表一个种群的遗传特征,需要对不同种群的大量样本序列分析,通过统计学分析找出各种群特有的遗传标志物或其组合,而不是基因存在变异就能用于溯源了。对比文件2中一个基因的变异难以作为用于溯源的遗传标记物,而本申请中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二氢叶酸还原酶、二氢蝶呤合成酶中的SNP的组合作为溯源标记物,是从对比文件2中无法预见的。2)对比文件2分析虫株数量少,不能反映一个地区种群在内的规律性情况,没有得出溯源的结论。究竟将CS蛋白的哪个或哪几个重复序列组合能够作为本申请的溯源标志物,对比文件2无法预见,本申请意外发现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第7、第8、第10、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可作为溯源标志物,且将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与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组合共同组合可更准确区分国内三个流行区的间日疟原虫。3)在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发明包含共同技术特征,具备单一性。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包括: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组合;
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被:
(a)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或
(b)用于制备进行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分析的试剂盒或试剂;
所述的环子孢子蛋白的编码基因全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选自下组的一个或多个特征:
(i)所述的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2所示;
(ii)所述的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3所示。
3. 一种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虫株样本进行地理溯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A1)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1)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
(B1)对所述分子标记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进行地理溯源:
在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中,如果:
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DGQA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8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NGAG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0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G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NGAG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华中;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8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0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NGAGGQPA, 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中央重复区中第8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并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0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A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为GDRADGQPA,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并且,在步骤(A1)中,还包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2)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
(3)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4)上述任意组合;
在步骤(B1)中,还包括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进行地理溯源:
在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中,
如果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或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发生突变,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云南;
或,如果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4位SNP位点发生突变,则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或,如果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971位SNP位点发生突变,则判定所述的间日疟原虫来源于海南。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C1):
(C1)对判定结果进行汇总,其中,
当采用多个标准得出的判定结果一致时,则汇总为该一致结果;
当采用多个标准得出的判定结果不一致但存在优势判定结果时,则汇总为该优势判定结果;
当采用多个标准得出的判定结果不一致且不存在优势判定结果时,则再测量步骤(A)中所述的其他分子标记并进行判定;或基于步骤(B)中其他标准进行判定,并再次进行汇总分析。
5. 一种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虫株样本进行地理溯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A2)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样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1)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
(B2)对所述分子标记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判定:
当对一待检测样本检测了n个分子标记时,分别确定n个分子标记检测结果在华中、云南和海南的虚拟积分Cn、Yn、Hn,其中n为大于1的正整数(如1-30),并计算三种虚拟积分之和,ΣCi,ΣYi,ΣHi,其中i=1-n;
其中所述虚拟积分Cn、Yn、Hn为所述分子标记n在华中、云南和海南间日疟原虫中出现频率;
(C2)比较Cn、Yn和Hn,从而得出最大值,并将对待检测的间日疟原虫虫 株样本的地理溯源为最大值所对应的地理区域;
并且,在步骤(A2)中,还包括检测下述分子标记:
(2)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
(3)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4)上述任意组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2)中,分子标记在华中、云南和海南间日疟原虫中的出现频率如表2-表9所示。
7. 如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或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是指:
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位SNP由C突变为A或G、第174位SNP由C突变为G、第182位SNP由C突变为T;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位SNP由C突变为G、第1971位SNP由C突变为G。
8. 一种对间日疟原虫虫株样本进行地理溯源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试剂盒包括以下试剂:
(1)用于检测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或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试剂;和
使用说明书;
并且,所述的试剂盒还包括选自下组的试剂:
(2)用于检测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或第182位SNP位点的试剂;
(3)用于检测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或第1971位SNP位点;
(4)上述试剂的任意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8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页(即第1-257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6页),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4、5、7、8、10、12涉及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或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及其组合的用途、方法和试剂盒不具备创造性,前置审查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复审通知书中亦指出了类似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包括: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以及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还包括: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组合;
所述的间日疟原虫分子标记被:
(a)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或
(b)用于制备进行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分析的试剂盒或试剂;
所述的环子孢子蛋白的编码基因全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 ”
对比文件2(Sequence variation in the circumsporozoite protein gene of Plasmodium vivax appears to be regionally biased,Victoria H. Mann等,Molecular and Biochemical Parasitology,第68卷,第45-52页,公开日1994年12月31日)公开了间日疟原虫的CS蛋白(即环子孢子蛋白)存在中央重复区(如图1),并基于此将间日疟原虫分为I型和II型,其中I型为GDRADGQPA(即9肽重复序列);选取不同地区、不同株的间日疟原虫,设计引物扩增CS蛋白基因,测序后,分析和比对I型的序列多样性,如图2的结果显示,不同地区、不同株的间日疟原虫,CS中央重复区存在多个9肽重复序列,其中根据九肽重复序列的不同将疟原虫样品进行分组,这些分组同时也与分离物的地理来源相关。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环子孢子蛋白的九肽重复序列在结构上的不同可用于区分地理溯源的差异(参见摘要,图1-2,第45页右栏第2段至第46页左栏第2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将第7、8、10、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进一步与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组合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或用于制备进行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分析的试剂盒或试剂;环子孢子蛋白的编码基因全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可作为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也没有公开将上述分子标记进一步与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九肽重复序列组合作为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即,依据目前的证据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而易见性的结论。因此驳回决定、前置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基于类似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8以及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4、6、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3、关于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具备单一性,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单一性。
对于本案,驳回决定、前置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在权利要求1涉及环子孢子蛋白中央重复区中第7、第8、第10、或第14个九肽重复序列及其组合的用途、方法和试剂盒,均相对于如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3涉及三种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分子标记的不同用途或产品的三组发明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将第7、8、10、14个九肽重复序列的组合与二氢叶酸还原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71、第174、第182位SNP位点,以及二氢蝶呤合成酶核苷酸序列中第1461、第1971位SNP位点的组合进一步组合用作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的分子标记,或用于制备进行间日疟原虫虫株的地理溯源分析的试剂盒或试剂。不再涉及将三组不同的分子标记分别用于间日疟原虫虫株地理溯源的相关应用,因此基于目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能得出不具备单一性的结论。基于类似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8以及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4、6、7亦不能得出不具备单一性的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6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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