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腕戴式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86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699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9407.X
申请日:2014-05-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珍霞
合议组组长:柴德娥
参审员:李路
国际分类号:H02J7/02,H02J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9407.X,名称为“腕戴式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的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3/0141037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6日)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柔性充电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2)柔性铁氧体部件与所述柔性充电线圈重叠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当所述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区别特征(1)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当柔性充电线圈设置在佩戴部件中时,为了提高充电效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发,同样设计柔性铁氧体部件与柔性充电线圈重叠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当所述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或者是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腕戴式电子设备,包括:
主体部件;
佩戴部件,与所述主体部件相连接,使得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被佩戴在用户的手腕上;
电池,配置来向所述主体部件中的电路模块供电;
无线充电部件,包括:
柔性充电线圈,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产生感应电流,以对所述电子设备供电,其中,所述柔性充电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
柔性铁氧体部件,与所述柔性充电线圈重叠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当所述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戴式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佩戴部件包括:
第一子佩戴部件,与所述主体部件的第一端相连接,
第二子佩戴部件,与所述主体部件的、与第一端相对的第二端相连接;
所述柔性充电线圈设置在所述第一子佩戴部件中;
所述电池为柔性电池并且设置在所述第二子佩戴部件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戴式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电池包括多个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柔性电池模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戴式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柔性充电线圈为扁平柔性充电线圈,并且
所述柔性铁氧体部件为扁平柔性铁氧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腕戴式电子设备,其中
根据设置在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所述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位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4项权利要求),修改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柔性充电线圈……配置来产生感应电流,以对所述电子设备供电,其中,所述柔性充电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以及(2)“根据设置在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所述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位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利用RF能量耦合的无线充电方式,以及将其应用在腕带式设备上这一种情况,但没有涉及电磁感应的无线充电方式,更不可能给出其在如本申请所述的“腕戴式电子设备”中的应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对充电线圈的形状和位置提出了明确限定,与之相对比地,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说明了RF无线充电对位置的要求并不高,对比文件1只需将待充电设备放在充电器的天线附近或是其凹陷处,而无需根据充电器的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待充电设备的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佩戴部件中的位置。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腕戴式电子设备,包括:
主体部件;
佩戴部件,与所述主体部件相连接,使得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被佩戴在用户的手腕上;
电池,配置来向所述主体部件中的电路模块供电;
无线充电部件,包括:
柔性充电线圈,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产生感应电流,以对所述电子设备供电,其中,所述柔性充电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
柔性铁氧体部件,与所述柔性充电线圈重叠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当所述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
其中,根据设置在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所述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电磁感应无线传输方式替代RF射频的无线传输方式为所属领域的常规选择,那么相应地,对于电磁感应无线传输方式,将初级线圈与充电线圈之间进行配合以提高充电效率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充电线圈被配置来产生感应电流以对电子设备供电,其是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根据设置在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所述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位置;(2)柔性铁氧体部件与所述柔性充电线圈重叠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当所述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段):无线充电允许制造没有外部充电连接的设备,这有助于制造不漏水的或防水的封装,还提供了用户移动的自由……从无线充电连接获益的设备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多功能腕表、腕戴式显示器或其它腕戴式设备。这说明,在本申请之前,无线充电方式在腕戴式设备的应用已经存在。而且,众所周知,无线充电的方式通常包括:电磁感应式、磁场共振式、以及射频式等,选择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方式用于腕戴式电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在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中,使充电线圈(接收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发射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以便为负载充电或供电,这也是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的基本工作原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对于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其对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的形状和位置要求较高,为了提高充电效率,需要二者匹配且对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来确定接收线圈在佩戴部件中的形状和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3项权利要求),修改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经由待充电设备与充电器的天线的RF能量耦合发生充电(例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利用RF能量耦合的无线充电方式,以及将其应用在腕带式设备上这一种情况,但没有公开将电磁感应这样的无线充电方式应用于腕戴式电子设备以及相应的具体构造。审查意见中也没有指出任何其它的对比文件或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的证据来证明通过设置在腕带式设备中的柔性线圈产生感应电流来为电池供电这样的方式被应用于腕带式设备中。(2)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30、76段公开的技术方案,只需将待充电设备放在充电器的天线附近或是其凹陷处,而无需根据充电器的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待充电设备的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佩戴部件中的位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完全相反的教导。(3)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利用RF能量耦合的无线充电方式中,利用铁氧体减轻磁场耦合的降低”,这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在利用电磁感应的无线充电方式中,当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通过柔性铁氧体部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并且应用于不同的场景。(4)对比文件1 并未公开腕带式电子设备采用的可充电电池(例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9中的电池904)是柔性的,更没有公开可充电电池包括多个柔性电池模块。其次,对比文件1也并未公开有关通过将电池设置为多个柔性的电池模块来适应弯曲度、或者增加电池容量等的考量或动机。常规设计正是如对比文件1附图7-10中公开的那样,采用一个电池模块。
2019年04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腕戴式电子设备,包括:
主体部件;
佩戴部件,与所述主体部件相连接,使得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被佩戴在用户的手腕上;
电池,配置来向所述主体部件中的电路模块供电;
无线充电部件,包括:
柔性充电线圈,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产生感应电流,以对所述电子设备供电,其中,所述柔性充电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
柔性铁氧体部件,与所述柔性充电线圈重叠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当所述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
其中,根据设置在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所述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位置,
其中,所述电池包括多个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柔性电池模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3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3/0141037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6日。
2.1 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腕戴式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腕戴式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72段,附图1-6、9-10):一种腕戴式充电接收设备,包括适用于接收射频充电能量的天线线圈以及耦合至所述天线线圈的可再充电电源,所述天线线圈适用于向所述可再充电电源提供所述RF充电能量(参见说明书第5段);图9给出了待被充电设备的示意图900,腕表901包括主体910(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主体部件)、链子或带子912(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佩戴部件)以及电池904,由附图9可以看出链子或带子912与主体910相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佩戴部件与主体部件相连接),作为一种腕戴式电子设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被佩戴在用户的手腕上,并且电池必然是配置为向主体部件中的电路模块进行供电的;天线1034实现为位于腕戴设备1001的链子1012之处的平面线圈(参见说明书第72段、附图10B)(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无线充电部件,充电线圈设置在佩戴部件中);天线可以是使用导电柔性材料制造的平面的印刷线圈(参见说明书第70段)(即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柔性充电线圈);设计磁性材料1002位于天线1014和主体1010的后部之间,磁性材料1002可以是铁氧体,该铁氧体具有高磁导率,有助于减轻线圈磁场耦合的降低。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充电线圈被配置来产生感应电流以对电子设备供电,其是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根据设置在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确定所述柔性充电线圈的形状和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位置;(2)柔性铁氧体部件与所述柔性充电线圈重叠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配置来当所述腕戴式电子设备位于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时,改变所述初级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中的磁力线方向;(3)电池包括多个设置在所述佩戴部件中的柔性电池模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无线充电方式的选择以及提高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的效率;(2)磁场屏蔽,提高充电效率,减少电磁干扰;(3)选择电池种类,并提高电池容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线充电的方式通常包括电磁感应式、磁场共振式、以及射频式等,选择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方式用于腕戴式电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且,在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中,使充电线圈(接收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发射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以便为负载充电或供电,这也是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的基本工作原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对于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其对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的形状和位置要求较高,为了提高充电效率,需要二者匹配且对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来确定接收线圈在佩戴部件中的形状和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无线充电中,通常会在无线充电器的接收端线圈背面贴加隔磁片,且铁氧体隔磁片由于其材质较柔软、厚度较薄是最常见的一种隔磁片,同时,本领域公知的是,铁氧体材料在平行方向上对通过线圈的电流是一种电绝缘体,从而可以减少涡流损失,而对磁性是高渗透性的,可以帮助捕捉耦合感应所需的电磁场。因此,在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方式中,当在接收端线圈背面贴加铁氧体隔磁片后,由于隔磁片的导磁作用,磁力线方向发生改变,从而使磁场尽可能作用在接收端线圈上,提高充电效率,同时,由于磁场只作用于接收端线圈,必然也可以减少对处于其中的电子设备的电磁干扰。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更好地适应腕戴式设备的弯曲度,选择柔性电池作为充电电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同时,由多个电池模块来构成电池以提高电池容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加说明书第69-71段、图9-10):图9中,链子或带子912包括与主体910的两端分别相连接的两个部分(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第一子佩戴部件,与主体部件的第一端相连接;第二子佩戴部件,与主体部件的、与第一端相对的第二端相连接);对于电池和线圈的位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电池904可以设计位于远离主体910之处以减少主体910的厚度,也可以位于邻近主体910之处,或者链子912上的另一位置处(说明书第70段);天线可以是位于腕戴式设备的主体1010的后部之处的平面线圈1014(图10A)、位于邻近腕戴式设备的链子1012之处的平面线圈1034(图10B)、位于邻近腕戴式设备的电池1056之处的平面线圈1054(图10C)或者位于腕戴式设备1001的主体1010周围的圆柱形线圈(图10D)。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对于电池和无线充电线圈位置的设置可以是多样的。在此基础上,在设置电池和充电线圈的位置时,为了减少电子设备主体部分的厚度、更好地利用佩戴部件中的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电池和充电线圈分别设置在两个子佩戴部件上,或者将电池和充电线圈设置在同一个子佩戴部件的不同位置处,这样设置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此外,为了更好地适应腕戴式设备的弯曲度,选择柔性电池作为充电电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柔性充电线圈为扁平柔性充电线圈”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0段):天线可以是使用导电柔性材料制造的平面的印刷线圈。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柔性铁氧体部件为扁平柔性铁氧体部件,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柔性铁氧体部件通常都是隔磁片的形式,因此,权利要求3的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2),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区别特征是相互关联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之所以在充电线圈的形状和位置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关键在于选择的无线充电方式不同,而无线充电方式的种类、无线充电方式在腕戴式设备上的应用、以及各种无线充电方式的基本原理和特点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并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具体说来,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段):无线充电允许制造没有外部充电连接的设备,这有助于制造不漏水的或防水的封装,还提供了用户移动的自由……从无线充电连接获益的设备的粒子包括但不限于:……多功能腕表、腕戴式显示器或其它腕戴式设备。这说明,在本申请之前,无线充电方式在腕戴式设备的应用已经存在。而且,众所周知,无线充电的方式通常包括:电磁感应式、磁场共振式、以及射频式等,选择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方式用于腕戴式电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在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中,使充电线圈(接收线圈)根据另一电子设备中的初级线圈(发射线圈)所产生的磁场来产生感应电流,以便为负载充电或供电,这也是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的基本工作原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对于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其对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的形状和位置要求较高,为了提高充电效率,需要二者匹配且对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初级线圈的形状和位置来确定接收线圈在佩戴部件中的形状和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意见(3),在无线充电中,通常会在无线充电器的接收端线圈背面贴加隔磁片,且铁氧体隔磁片由于其材质较柔软、厚度较薄是最常见的一种隔磁片,同时,本领域公知的是,铁氧体材料在平行方向上对通过线圈的电流是一种电绝缘体,从而可以减少涡流损失,而对磁性是高渗透性的,可以帮助捕捉耦合感应所需的电磁场。因此,在电磁感应式无线充电方式中,当在接收端线圈背面贴加铁氧体隔磁片后,由于隔磁片的导磁作用,磁力线方向发生改变,从而使磁场尽可能作用在接收端线圈上,提高充电效率,同时,由于磁场只作用于接收端线圈,必然也可以减少对处于其中的电子设备的电磁干扰。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意见(4),为了更好地适应腕戴式设备的弯曲度,选择柔性电池作为充电电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同时,由多个电池模块来构成电池以提高电池容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据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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