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粘结剂组合物和表面保护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72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5801
优先权日:2013-11-20
申请(专利)号:201410588424.4
申请日:2014-10-28
复审请求人:藤森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悦健
合议组组长:王名松
参审员:张海成
国际分类号:C09J151/08,C09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88424.4,名称为“粘结剂组合物和表面保护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藤森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粘结剂组合物,其含有丙烯酸类聚合物,当设定所述丙烯酸类聚合物的合计量为100重量份时,所述丙烯酸类聚合物由下列单体共聚而成的共聚物丙稀酸类聚合物形成,
合计量为50~91重量份的(A)烷基的碳原子数为C4~C18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
合计量为0.1~10重量份的(B)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中的至少一种;以及
选自可共聚单体组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可共聚单体组由合计量为0.2/115.7×100~1.0重量份的(C)含羧基的可共聚单体中的至少一种、合计量为5/119.9×100~50重量份的(D)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和合计量为2/116.7×100~20重量份的(E)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或不含羟基含烷氧基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所构成,
并且,所述粘结剂组合物还包括(F)三官能以上的异氰酸酯化合物、(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以及(H)抗静电剂,且不含有聚醚改性硅氧烷化合物,
所述(H)抗静电剂为在温度30℃下为固体的熔点为30~50℃的离子性化合物、或者是共聚于所述共聚物中的含有丙烯酰基的离子性化合物,
所述(F)三官能以上的异氰酸酯化合物与(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的重量比F/G为1~90,
所述(B)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是选自于由(甲基)丙烯酸8-羟基辛酯、(甲基)丙烯酸6-羟基己酯、(甲基)丙烯酸4-羟基丁酯、(甲基)丙烯酸2-羟基乙酯、N-羟基(甲基)丙烯酰胺、N-羟甲基(甲基)丙烯酰胺、N-羟乙基(甲基)丙烯酰胺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至少一种以上,
所述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为选自二烷基取代(甲基)丙 烯酰胺、二烷基氨基(甲基)丙烯酸酯、N,N-二烷基取代氨基丙基(甲基)丙烯酰胺、N-乙烯基取代内酰胺类、N-(甲基)丙烯酰基取代环状胺类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化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所述丙烯酸类聚合物,所述(F)三官能以上的异氰酸酯化合物和(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合计量为0.1~5.0重量份。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
所述(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是二异氰酸酯化合物与二醇化合物发生反应而生成的化合物,
所述二异氰酸酯化合物是脂肪族二异氰酸酯并通过选自于由四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五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三甲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赖氨酸二异氰酸酯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一种来构成,
所述二醇化合物是通过选自于由2-甲基1,3-丙二醇、2,2-二甲基-1,3-丙二醇、2-甲基-2-丙基-1,3-丙二醇、2-乙基-2-丁基-1,3-丙二醇、3-甲基-1,5-戊二醇、2,2-二甲基-1,3-丙二醇单羟基新戊酸酯、聚乙二醇、聚丙二醇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一种来构成。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所述(C)含羧基的可共聚单体是选自于由(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羧乙酯、(甲基)丙烯酸羧戊酯、2-(甲基)丙烯酰氧基乙基六氢邻苯二甲酸、2-(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六氢邻苯二甲酸、2-(甲基)丙烯酰氧基乙基邻苯二甲酸、2-(甲基)丙烯酰氧基乙基琥珀酸、2-(甲基)丙烯酰氧基乙基马来酸、羧基聚己内酯单(甲基)丙烯酸酯、2-(甲基)丙烯酰氧基乙基四氢邻苯二甲酸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至少一种以上。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所述(D)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是选自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亚烷基二醇(甲基)丙烯酸酯、乙氧基聚亚烷基二醇(甲基)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以上。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所述(F)三官能以上的异氰酸酯化合物,是选自于由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异氰脲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异氰脲酸酯、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加成物、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加成物、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缩二脲、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缩二脲、甲苯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异氰脲酸酯、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异氰脲酸酯、氢化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异氰脲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加成物、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加成物、氢化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化合物的加成物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至少一种以上。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
使所述粘结剂组合物交联而成的粘结剂层在低剥离速度0.3m/min下的粘结力为0.05~0.1N/25mm,在高剥离速度30m/min下的粘结力为1.0N/25mm以下。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
使所述粘结剂组合物交联而成的粘结剂层的表面电阻率为5.0×10 10Ω/□以下、剥离静电压为±0~1kV。
9. 一种表面保护膜,其是在树脂膜的单面或双面形成粘结剂层而成,所述粘结剂层是使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交联而成。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表面保护膜,其作为偏光板的表面保护膜用途加以使用。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表面保护膜,其中,
在所述树脂膜的与形成有所述粘结剂层的一侧相反的面上,实施有抗静电和防污处理。”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粘结剂组合物。对比文件3(JP 2010-37431A,公开日2010年02月18日)公开了一种压敏粘合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含抗静电剂,并限定了抗静电剂的性能参数;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包含可共聚单体。对于该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压敏粘合剂组合物还可以包含抗静电剂并给出了抗静电剂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熔点的抗静电剂用于上述方案。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官能单体(b)还可以是含有羧基的单体,例如丙烯酸、马来酸等,还可以是聚酯二元醇类单体、含有氨基、酰胺类的单体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官能团以及含有该官能团的单体化合物用于上述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和6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7-8,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粘结力、表面电阻和剥离静电压大小认定其区别于对比文件3的粘合剂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表面保护膜。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将该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制成光学单元,如偏光板的表面保护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藤森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1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97、0119-0139段,将权利要求1中的“(H)抗静电剂”进一步限定为具体的化合物,并对权利要求1和3中的笔误进行了修正。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粘结剂组合物含有特定的抗静电剂,而对比文件3仅单纯公开了公知的抗静电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权利要求1的特定抗静电剂。2、对比文件3公开的含官能团单体(b)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成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具备全部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粘结剂组合物,并难以预期其所带来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压敏粘合剂组合物还可以包含抗静电剂,所述抗静电剂可以是季铵盐、吡啶盐等(权利要求1中具体抗静电剂的上位概念),例如,可以是聚合性的丙烯酸酯铵盐(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59-0064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可以确定抗静电剂的熔点大小和具体种类,抗静电剂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本申请并没有数据表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剂使得本申请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之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复审请求补充意见,并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1项),其中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59段及表1-4,删除权利要求1中“选自可共聚单体组中的至少一种”,同时调整语序。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形成聚合物的单体的种类,对比文件3实质上仅公开了含羟基的(甲基)丙烯酸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地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可共聚单体(C)、(D)及(E)以及它们的含量,也不能容易地想到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类聚合物同时由(A)、(B)、(C)、(D)、(E)共聚而成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取得低剥离速度和高剥离下的粘接力的平衡性,防止粘结剂残留的发生,有益的抗静电性能,以及再加工性能。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粘结剂组合物,其含有丙烯酸类聚合物,当设定所述丙烯酸类聚合物的合计量为100重量份时,所述丙烯酸类聚合物由下列单体共聚而成的共聚物丙烯酸类聚合物形成,
合计量为50~91重量份的(A)烷基的碳原子数为C4~C18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
合计量为0.1~10重量份的(B)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中的至少一种;以及
作为可共聚单体组的,合计量为0.2/115.7×100~1.0重量份的(C)含羧基的可共聚单体中的至少一种、合计量为5/119.9×100~50重量份的(D)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和合计量为2/116.7×100~20重量份的(E)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或不含羟基含烷氧基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单体中的至少一种,
并且,所述粘结剂组合物还包括(F)三官能以上的异氰酸酯化合物、(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以及(H)抗静电剂,且不含有聚醚改性硅氧烷化合物,
所述(H)抗静电剂为在温度30℃下为固体的熔点为30~50℃的离子性化合物,该离子性化合物为选自由1-辛基吡啶鎓六氟磷酸盐、1-壬基吡啶鎓六氟磷酸盐、2-甲基-1-十二烷基吡啶鎓六氟磷酸盐、1-辛基吡啶鎓十二烷基苯磺酸盐、1-十二烷基吡啶鎓硫氰酸盐、1-十二烷基吡啶鎓十二烷基苯磺酸盐、及4-甲基-1-辛基吡啶鎓六氟磷酸盐组成的组中的一种以上;或者
所述(H)抗静电剂为共聚于所述共聚物中的含有丙烯酰基的离子性化合物,所述含有丙烯酰基的离子性化合物为选自由二甲基氨基甲基(甲基)丙烯酸酯六氟磷酸甲基盐、二甲基氨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双(三氟甲磺酰基)酰亚胺甲基盐、及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甲酯双(氟 磺酰基)酰亚胺甲基盐组成的组中的一种以上,
所述(F)三官能以上的异氰酸酯化合物与(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的重量比F/G为1~90,
所述(B)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是选自于由(甲基)丙烯酸8-羟基辛酯、(甲基)丙烯酸6-羟基己酯、(甲基)丙烯酸4-羟基丁酯、(甲基)丙烯酸2-羟基乙酯、N-羟基(甲基)丙烯酰胺、N-羟甲基(甲基)丙烯酰胺、N-羟乙基(甲基)丙烯酰胺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至少一种以上,
所述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为选自二烷基取代(甲基)丙烯酰胺、二烷基氨基(甲基)丙烯酸酯、N,N-二烷基取代氨基丙基(甲基)丙烯酰胺、N-乙烯基取代内酰胺类、N-(甲基)丙烯酰基取代环状胺类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化合物。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其中,
所述(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是二异氰酸酯化合物与二醇化合物发生反应而生成的化合物,
所述二异氰酸酯化合物是脂肪族二异氰酸酯并通过选自于由四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五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三甲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赖氨酸二异氰酸酯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一种来构成,
所述二醇化合物是通过选自于由2-甲基-1,3-丙二醇、2,2-二甲基-1,3-丙二醇、2-甲基-2-丙基-1,3-丙二醇、2-乙基-2-丁基-1,3-丙二醇、3-甲基-1,5-戊二醇、2,2-二甲基-1,3-丙二醇单羟基新戊酸酯、聚乙二醇、聚丙二醇所组成的化合物组中的一种来构成。”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摘要;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粘结剂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并公开了其由以下组分组成:100重量份粘合剂树脂、250ppmDBTDL(交联促进剂)、2.06重量份L-55E(甲苯二异氰酸酯,三官能加合物)、0.57重量份D-201(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双官能加合物),L-55E/D-201的质量比为78/22。所述粘合剂树脂由80.8重量%丙烯酸2-乙基己酯、2.5重量%丙烯酸2-羟基乙酯、16.7重量%的大分子单体丙烯酸-2异氰酸乙酯聚合而成(参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9)。其中丙烯酸2-乙基己酯是权利要求1所述(A)(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下位概念,丙烯酸2-羟基乙酯是权利要求1所述(B)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的下位概念,大分子单体丙烯酸-2异氰酸乙酯是可共聚单体(E)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的下位概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至少在于:1)权利要求1的可共聚单体还包括(C)含羧基的可共聚单体和(D)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单体;2)权利要求1还包含抗静电剂并限定了其具体化合物,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该组分。
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优良的抗静电性、在低剥离速度和高剥离速度下的粘结力的平衡性优良、并且耐久性能和再加工性能也优良的粘结剂组合物和表面保护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16-18行)。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申请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本申请提供实施例3-5、7-8(单体同时包括(A)烷基的碳原子数为C4~C18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B)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C)含羧基的可共聚单体、(D)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和(E)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或不含羟基含烷氧基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单体),其显示了在低剥离速度0.3m/min下的粘结力为0.06~0.08N/25mm,在高剥离速度30m/min下的粘结力为0.6~0.8N/25mm,表面电阻率在5.0×10 10Ω/□以下(1.78E 10~4.45E 10Ω/□),剥离静电压-0.4~ 0.2kV;并且,在使用圆珠笔隔着粘结剂层在表面保护膜进行描绘后,没有向被粘附体转移污染(再加工性),而且在60℃、90%RH的环境下放置250小时后的粘结力是初期粘结力的1.5倍以下(耐久性)。可见,上述实施例证实了权利要求1所述粘结剂及其形成的表面保护膜同时满足:(1)取得低剥离速度和高剥离速度下的粘结力的平衡性,(2)防止粘结剂残留的发生,(3)优异的抗静电性能以及(4)再加工性能。即,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粘结剂组合物含有丙烯酸类聚合物,其由特定含量的(A)烷基的碳原子数为C4~C18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B)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C)含羧基的可共聚单体、(D)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和(E)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或不含羟基含烷氧基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单体共聚而成,粘合剂组合物还包括(F)三官能以上的异氰酸酯化合物、(G)二官能非环式脂肪族异氰酸酯化合物以及(H)抗静电剂,以实现粘结剂及其形成的表面保护膜同时满足:(1)取得低剥离速度和高剥离速度下的粘结力的平衡性,(2)防止粘结剂残留的发生,(3)优异的抗静电性能以及(4)再加工性能。
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是为了提供一种高速可剥离性和顺应性兼具,且具有优异的低速粘合性的粘结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7段)。可见,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关注的技术问题不完全相同。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公开了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粘着剂聚合物的原料包括(a)碳原子数4~12的烷基的(甲基)丙烯酸酯、(b)含有官能基的单体(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0段)。含有官能基的单体(b)的具体例为2-羟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等;由邻苯二甲酸和丙二醇得到的聚酯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肉桂酸和不饱和一元羧酸如巴豆酸、马来酸、富马酸等;含氨基、酰胺基、环氧基等的(甲基)丙烯酸酯(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4段)。其中,对比文件3公开的邻苯二甲酸和丙二醇得到的聚酯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为聚酯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结构不同。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涉及丙烯酸酯类聚合物可以选择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作为共聚单体,更没有教导丙烯酸酯类聚合物可以选择聚亚烷基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作为共聚单体,与烷基的碳原子数为C4~C18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含羟基的可共聚单体、含羧基的可共聚单体和不含羟基而含氮的乙烯基单体或不含羟基含烷氧基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单体共聚,再与特定的异氰酸酯和抗静电剂共同配合实现粘结剂及其形成的表面保护膜同时满足:(1)取得低剥离速度和高剥离速度下的粘结力的平衡性,(2)防止粘结剂残留的发生,(3)优异的抗静电性能以及(4)再加工性能。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也看不出上述教导。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的粘合剂及其形成的表面保护膜能够同时满足:(1)取得低剥离速度和高剥离速度下的粘结力的平衡性,(2)防止粘结剂残留的发生,(3)优异的抗静电性能以及(4)再加工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表面保护膜,其中的粘结剂层由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粘结剂组合物交联而成。当权利要求1-8所述粘结剂组合物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10和11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和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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