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涂膜和使用硬涂膜的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硬涂膜和使用硬涂膜的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43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6122
优先权日:2013-12-24
申请(专利)号:201410818256.3
申请日:2014-12-24
复审请求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治华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朱琼
国际分类号:G09F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18256.3,名称为“硬涂膜和使用硬涂膜的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申请人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及两篇参考文献:
对比文件2:CN102189728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3:US2011/0164322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7日。
参考文献1:JP200599778A,公开日为2005年04月14日;
参考文献2:JP2005283611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3日。
此外,实质审查过程中还采用过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470216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元件,其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
硬涂膜,其在所述显示元件上,所述硬涂膜包括:
基体膜;以及
硬涂层,其在所述基体膜上,所述硬涂层包括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和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每个所述多孔聚合物颗粒具有在其内带有空气的空的空间,其中,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由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并且具有范围在1nm至30nm的外径,
其中,所述硬涂膜具有单层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包括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包括用化学式1表示的化合物:
[化学式1]
[R1-SiO3/2]n
其中,“n”是整数6至18中的一个,并且“R1”是从用化学式2至化学式5表示的材料中选择的一种;
[化学式2]

[化学式3]

[化学式4]

[化学式5]

其中,“m”是整数1至20中的一个,“R10”变成脂族烃和芳香族烃中的任一个,所述脂族烃和所述芳香族烃的碳原子的数量均对应于1至8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化学式1中的“n”是12并且所述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形成为六边形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按重量上5%至重量上95%包括在所述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按重量上0.2%至重量上3.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硬涂层具有低于4%的反射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硬涂层还包括耐指纹添加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耐指纹添加剂包括链型硅氧烷丙烯酸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耐指纹添加剂包括用化学式6表示的化合物:
[化学式6]

其中,“a”是整数0至1000中的一个,“b”是整数1至30中的一个并且“c”是整数1至25中的一个。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硬涂层还包括光聚合引发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硬涂层还包括丙烯酸单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硬涂层具有范围在5nm至150μm的厚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在所述显示元件和所述硬涂膜之间的触摸面板。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元件是液晶显示元件或有机发光显示元件。”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显示装置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抗反射膜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一种显示装置,显示装置包括显示元件和硬涂膜,硬涂膜在所述显示元件上,显示元件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颗粒为其内带有空气的空的空间的聚合物颗粒;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由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并且具有范围在1nm至30nm的外径。而对比文件3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其抗反射膜可用于显示装置,且公开了具有空气填充的孔隙的多孔或中空硅石微粒。其余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6或被对比文件2、3所披露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8-9,并调整相应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元件,其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
硬涂膜,其在所述显示元件上,所述硬涂膜包括:
基体膜;以及
硬涂层,其在所述基体膜上,所述硬涂层包括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和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每个所述多孔聚合物颗粒具有在其内带有空气的空的空间,其中,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由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并且具有范围在1nm至30nm的外径,
其中,所述硬涂膜具有单层结构,并且
其中,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至少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如下内容: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硬涂层包括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和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每个所述多孔聚合物颗粒具有在其内带有空气的空的空间,其中,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由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并且具有范围在1 nm至30 nm的外径”;以及区别技术特征B:“其中,所述硬涂膜具有单层结构,并且其中,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硬涂层中”。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和B都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相应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会去想到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和3都没有涉及硬涂膜具有多个层而导致的技术缺陷,也没有提及漫反射会产生的烟雾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从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此外,本申请的硬涂层还具有如下技术效果:因为硬涂层包括多孔颗粒的原因使得硬涂层具有单层、耐刮擦性和抗反射效果,同时可以实现高分散性和优异的兼容性,且无需添加额外的耐指纹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显示元件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对比文件3未明确记载该特征;(2)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颗粒多孔且其内空间带有空气,这些聚合物颗粒由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并且具有范围在1nm至30nm的外径,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中空颗粒;(3)权利要求1中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硬涂层中。其中,区别特征(1)和(3)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在UV可固化树脂材料组合物中加入中空硅石微粒以实现足够高的抗反射性能;且在本领域中,颗粒采用其内多孔的形式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的背景技术部分也已经通过引用多篇专利文献的方式公开了具有壳层的多孔或中空硅石微粒,由于具有空气填充的空隙,多孔或中空硅石微粒具有低折射率,因此,通过添加该硅石微粒能够有效地降低涂层的折射率。可见,多孔或中空都是为了使得颗粒具有空气填充的孔隙具有低折射率从而提高抗反射性,而设置多孔颗粒为其内带有空气的空的空间仅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简单变形。至于聚合物颗粒的材质和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抗反射膜技术领域的常规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多孔颗粒的分散性和兼容性,选择最常见的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作为聚合物颗粒的材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避免漫反射产生的烟雾,控制雾度值,将颗粒外径控制在1nm至30nm之间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4或被对比文件2、3所披露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硬涂膜具有单层结构”修改为“所述硬涂层具有单层结构”、补入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按重量上0.2%至重量上2.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和“所述光聚合引发剂按重量上0.1%至重量上1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硬涂层还包括光聚合引发剂和丙烯酸单体”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10-11、并调整相应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元件,其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
硬涂膜,其在所述显示元件上,所述硬涂膜包括:
基体膜;以及
硬涂层,其在所述基体膜上,所述硬涂层包括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和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每个所述多孔聚合物颗粒具有在其内带有空气的空的空间,其中,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由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并且具有范围在1nm至30nm的外径,并且其中,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按重量上0.2%至重量上2.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
其中,所述硬涂层具有单层结构,
其中,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并且
其中,所述硬涂层还包括光聚合引发剂和丙烯酸单体,其中,所述光聚合引发剂按重量上0.1%至重量上1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颗粒多孔并且其内空间带有空气,所述多个多孔聚合物颗粒具有范围在1 nm至30 nm的外径,并且按重量上0.2%至重量上2.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中空颗粒;2)权利要求1中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以及3)所述硬涂层还包括光聚合引发剂和丙烯酸单体,其中,所述光聚合引发剂按重量上0.1%至重量上1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1)至3)。对于区别1),可以获得增强硬涂膜抗反射性质、防止由于漫反射而产生烟雾、可以在不堆叠多个层的情况下得到所需反射率同时减少处理时间和成本、具有较好的兼容性和涂覆性质的技术效果。不认同复审通知书中的论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3的情况下不可能想到区别1);对于区别2),可以获得省去额外的防指纹层的技术效果。所有对比文件都没有涉及将另外的防指纹层融合到硬涂层的技术问题,因此没有启示;对于区别3)所有对比文件都没有涉及调节光聚合引发剂的含量以防止出现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缓慢或过度硬化的技术问题,因此不存在启示。并再次强调了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相应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会去想到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6日提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2月26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9年02月26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抗反射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8,0055-0094,0092-0107、0194段、附图1):抗反射膜10(相当于硬涂膜)被构造成包括在设置为与透明基膜8上直接接触的低折射率层6。该低折射率层6利用UV可固化树脂材料组合物涂布液形成,并且是树脂材料组合物层的固化层,该树脂材料组合物层包括(甲基)丙烯酸树脂组合物5以及均匀分散在(甲基)丙烯酸树脂组合物5中的改性中空硅石微粒1(或11)。改性中空硅石微粒1(或11)被用作降低低折射率层6的折射率的中空硅石微粒。尽管为单层结构,但是因为低折射率层6的小折射率,所以该抗反射层具有足够高的抗反射性能。由于比多层膜更简单,所以抗反射膜10具有优异的生产力和成本性能。该抗反射膜可用于液晶电视机、有机EL电视机、个人计算机等各种显示器上(参见说明书第0320段)。抗反射膜10的低折射率层6包括光聚合引发剂,聚合引发剂的含量优选为固体组分的0.1-10质量%。低折射率层6包括丙烯酸树脂组合物,该UV可固化树脂材料组合物包括:单体和/或其低聚物。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设置在各种显示器上的抗反射膜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设置在显示元件上的硬涂膜;对比文件3中的透明基膜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基体膜;对比文件3中的设置在基膜8上的低折射率层6,包括UV可固化树脂材料组合物层和多个改性中空硅石微粒1(或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硬涂层,其在基体膜上,包括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和多个具有在其内带有空间的聚合物颗粒,且该硬涂膜具有单层结构;抗反射膜10的低折射率层6包括光聚合引发剂,聚合引发剂的含量优选为固体组分的0.1-10质量%相当于硬涂层还包括含相应重量比的光聚合引发剂;低折射率层6包括丙烯酸树脂组合物,该UV可固化树脂材料组合物包括单体和/或其低聚物相当于硬涂层还包括丙烯酸单体。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显示元件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对比文件3未明确记载该特征;(2)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颗粒多孔且其内空间带有空气,这些聚合物颗粒由聚乙烯或聚丙烯制成,并且具有范围在1nm至30nm的外径,多孔聚合物颗粒按重量上0.2%至重量上2.0%包括在所述硬涂层中;(3)权利要求1中耐指纹添加剂按重量上1%至重量上5%包括在硬涂层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较好的抗反射性、雾度值且耐指纹的单层涂层。
对于区别特征(1),显示元件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在UV可固化树脂材料组合物中加入中空硅石微粒以实现足够高的抗反射性能;且在本领域中,颗粒采用其内多孔的形式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的背景技术部分也已经通过引用多篇专利文献的方式公开了具有壳层的多孔或中空硅石微粒,由于具有空气填充的空隙,多孔或中空硅石微粒具有低折射率,因此,通过添加该硅石微粒能够有效地降低涂层的折射率(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2,0014段)。可见,多孔或中空都是为了使得颗粒具有空气填充的孔隙具有低折射率从而提高抗反射性,而设置多孔颗粒为其内带有空气的空的空间仅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简单变形。至于聚合物颗粒的材质和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抗反射膜技术领域的常规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多孔颗粒的分散性和兼容性,选择最常见的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作为聚合物颗粒的材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避免漫反射产生的烟雾,控制雾度值,将颗粒外径控制在1nm至30nm之间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多孔中空颗粒的含量,由于膜层的兼容性、涂覆性质、及反射率,还包括其他如光学性能(如雾度)、硬度等,这些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抗反射膜的时候一般都会考虑的因素,对比文件3也在背景技术中明确指出耐磨损性、透明性、小的雾度、低反射率、硬度等这些硬涂层的公知的性能追求,还公开了低折射率层6的小折射率是由于均匀分散在(甲基)丙烯酸树脂组合物5中的改性中空颗粒1导致的,可见,调整多孔中空颗粒的含量从而使得涂层具有较好的兼容性和涂覆性质以及抗反射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具体含量值(0.2%至2.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在本领域中,为了增加相应的功能而加入对应的添加剂,例如为实现抗指纹、抗污性,加入耐指纹添加剂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而具体含量是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的3点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第1)点意见,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所述硬涂层包括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和多个中空聚合物颗粒,以及硬涂膜具有单层结构,具体参见前述创造性评述部分,而且,对比文件3中也明确强调了“因为低折射率层6的小折射率,所以该抗反射层具有足够高的抗反射性能。由于比多层膜更简单,所以抗反射膜10具有优异的生产力和成本性能”(参见说明书0084段),可见对比文件3中已经明确了单层结构相对于多层结构的优越性。其次,对于多孔且中间为空气的问题,对比文件3中也已经在背景技术部分明确公开了多孔或中空硅石微粒,具有空气填充的空隙,具体见前述创造性评述部分。而且,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过的对比文件1中也明确公开了中空颗粒24可以是多孔质,其中空部分可以是空气。再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中空颗粒还是多孔颗粒,漫反射容易产生烟雾因而需要控制雾度值属于公知常识,雾度也是抗反射膜的重要光学性能之一。最后,关于多孔颗粒的含量参见前述创造性评价部分。对于第2)点意见,对于公知常识的评述,对比文件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并非对比文件中没有提到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没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3和2中的确都没有提及耐指纹的技术问题,但是耐指纹特性属于显示器件领域最常见的技术问题之一,面对这些本领域存在的基础的、普遍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至于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技术效果,都是相应技术特征所带来的必然效果。对于第3)点意见,光聚合引发剂的含量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披露,具体参见前述创造性评述部分。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层叠体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5]段):层叠体膜可作为液晶显示元件用基板、彩色滤光片用基板、有机EL显示元件用基板、电子纸用基板、TFT用基板、太阳能电池基板等的透明基板、触摸面板、带透明电极的膜、导光板、保护膜、偏光膜、相位差膜、透镜片等的光学膜用途,其具有透明性、耐热性及耐冲击性优异、且低热膨胀性,层叠体膜的第一层(也称为内层),使用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层,含有这样的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相当于固化树脂组合物包括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为可通过加热处理而固化的树脂组合物、或可通过照射活性能量线而固化的树脂组合物。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护显示元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其运用于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出处同前):层叠体膜的第一层(也称为内层),使用包含含有下述通式(1)表示的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


的层,
,(其中,R为选自下述通式(2)、(3)或(4)中的任一种的有机官能团,n=8、10、12或14),




其中、m为1~3的整数。
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出处同前):层叠体膜的第一层(也称为内层),使用包含含有下述通式(1)表示的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层,
,(其中,R为选自下述通式(2)、(3)或(4)中的任一种的有机官能团,n=8、10、12或14)(相当于所述化学式1中的“n”是12)。而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固化性树脂形成为六边形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出处同前):含有用于第一层的形成的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需要含有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这样的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含量,优选为达到3%以上的量、更优选为达到5~50质量%的范围内的量(相当于所述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按重量上5%至重量上95%包括在固化组合物中)。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具体设置笼型倍半硅氧烷树脂的含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其运用于光可固化树脂组合物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页,附图1-5):硬涂层具有低于4%的反射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防污剂、耐指纹剂通常会包含聚硅氧烷类化合物,优选具有(甲基)丙烯酰基的聚硅氧烷,具有(甲基)丙烯酰基的聚硅氧烷,有时也称为聚硅氧烷丙烯酸酯,而聚硅氧烷类化合物可以列举例如:用烷基或聚醚等将直链型二甲硅氧烷的一部分进行有机改性并在其改性末端赋予丙烯酸酯基团而得到的物质,通过延长硅氧烷的长度,能够提高表面的光滑性,并赋予脱模性、耐粘连性等。因此,耐指纹添加剂包括链型硅氧烷丙烯酸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中,聚硅氧烷类化合物可以列举例如:用烷基或聚醚等将直链型二甲硅氧烷的一部分进行有机改性并在其改性末端赋予丙烯酸酯基团而得到的物质,通过延长硅氧烷的长度,能够提高表面的光滑性,并赋予脱模性、耐粘连性等。因此下述化学式仅是对直链型二甲硅氧烷的一部分进行的有机改性,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中,“a”是整数0至1000中的一个,“b”是整数1至30中的一个并且“c”是整数1至25中的一个。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硬涂层具有范围在5nm至150μm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及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当用于触摸装置中时,显示装置还包括在所述显示元件和所述硬涂膜之间的触摸面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显示元件是液晶显示元件或有机发光显示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1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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