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有菠萝提取液的除甲醛油漆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97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55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11527.2
申请日:2016-06-06
复审请求人:曹美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心齐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167/00,C09D133/04,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11527.2,名称为“含有菠萝提取液的除甲醛油漆涂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曹美兰,申请日为2016年6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3055465A,公开日为2013年4月24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2669770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菠萝提取液的除甲醛油漆涂料,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的组分制成:菠萝提取液15g、纯丙乳液7g、玫瑰醇3g、纳米碳化硅2.5g、α-戊基桂醛3g、活性钙10g、茶多酚5g、正丁醇3g、电气石超细粉5g、流平剂2.5g、分散助剂2.5g、聚酯油漆150g;
上述菠萝提取液的制备方法如下:
(1)将新鲜的菠萝去皮后,切成片状,厚度控制0.8-12cm,放入冷冻设备,在零下15℃左右的温度下冷冻3-5小时;
(2)将步骤(1)冷冻后的菠萝片取出,捣碎呈泥状,然后送入微波处理设备进行间断微波处理,间断处理次数为4~10次,每次间断时间为40秒,微波处理温度不超过100℃;
(3)将步骤(2)中微波处理后的菠萝泥加入到纯净水中,并加热到45℃,再加入木聚糖酶搅拌均匀并保持温度在45~60℃浸提2~4小时,得到提取液;
其中菠萝泥、木聚糖酶与纯净水的添加比例为每1kg纯净水中加入菠萝泥0.6-0.7kg,木聚糖酶0.03kg;
(4)将步骤(3)中的提取液加热至100℃,保持30分钟,冷却后利用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进行真空抽滤,得到抽滤后的料液,对料液进行杀菌灌装即可得到菠萝提取液。”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用聚酯油漆代替聚酯树脂,用纯丙乳液代替丙烯酸酯树脂,溶剂选择正丁醇。组分还包括菠萝提取液、玫瑰醇、纳米碳化硅、α-戊基桂醛、活性钙、茶多酚、电气石超细粉。对比文件1还含有固化剂,二者各组分用量不同。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菠萝提取液的制备方法。其中区别特征①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1.该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吸附甲醛和抗菌,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可以抗菌。
2.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使用该申请中的菠萝提取液、纯丙乳液、玫瑰醇、纳米碳化硅、α-戊基桂醛、活性钙、茶多酚、正丁醇、电气石超细粉、及聚酯油漆;并且组分的用量不同。该申请的油漆在板材表面形成疏水性高分子薄膜,阻止水分渗透,延缓板材老化。
3.该申请添加了菠萝提取液、采用特定方法制备菠萝提取液,限定了菠萝片的厚度控制0.8-12cm,在零下15℃左右的温度下冷冻3-5小时,然后进行微波处理,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冷冻温度及时间,也没有公开微波处理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菠萝提取液与该申请中的提取液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使用领域也不同,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对比文件1以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书中关于创造性的陈述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该申请选择的菠萝提取液、活性钙、电气石超细粉、茶多酚与对比文件1中的油溶性甲醛清除剂的成分完全不同,理化性能以及作用机理都不同,该申请的甲醛净化率达到83.8%,而对比文件1最多也就是80%,二者的净化效率具有较大差异。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成分选择上的差异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2)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二者进行结合,而且,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菠萝提取液与该申请中的提取液的作用不同,使用领域也不同,对比文件2不能给对比文件1以技术启示。因此,该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有菠萝提取液的除甲醛油漆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漆(参见说明书第[0563]-[0574]段),该油漆配方按重量百分比计如下:油溶性甲醛清除剂 0.1-100%,油溶性成膜物 0-99.9%,溶剂 0-60%(前述组分混合得到A组分),固化剂,其用量为组分A固体份计10-60%。油漆还可包含填充剂、流平剂、分散剂(即分散助剂)。其中油溶性成膜物可为丙烯酸酯树脂、醇酸树脂。对于醇酸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了醇酸树脂是指由多元醇、多元酸等经酯化缩合制得的热固性树脂,也称聚酯树脂(参见说明书第[0280]段)。所述油溶性甲醛清除剂是由多元醇、多元酸和/或脂肪酸酸与含特征官能团化合物合成的油溶性化合物,具体合成方法包括:将含特征官能团化合物、多元醇、多元酸和/或脂肪酸进行混合搅拌,30-300℃区间内逐步加热酯化,测量反应产物的酸值、粘度或馏出物重量(参见说明书第[0608]-[0619]段)。可见该油溶性甲醛清除剂也属于一种聚酯树脂。所述油漆属于一种除甲醛油漆涂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用聚酯油漆代替聚酯树脂,用纯丙乳液代替丙烯酸酯树脂,溶剂选择正丁醇,用活性钙、茶多酚、和电气石超细粉和菠萝提取液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油溶性甲醛清除剂,并且组分还包括玫瑰醇、纳米碳化硅、α-戊基桂醛,对比文件1还含有固化剂,二者各组分用量不同;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菠萝提取液的制备方法。
对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参见该申请说明书第[0015]-[0016]段)说明可以固定和吸收内墙涂料中的甲醛,同时还能吸收空气中的甲醛,对板材具有抗菌功效,可以防止板材霉变。但在说明书中只说明了甲醛净化效率的检测结果数据,未记载抗菌和防霉变效果的实验数据。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甲醛净化效果数据,无法认定权利要求1甲醛净化的效果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根据以上关于效果的事实认定,合议组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求对比文件1中甲醛清除剂的替代组分并对油漆的一些辅助性能进行改进。
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采用电气石、茶多酚、柠檬酸、石灰粉清除甲醛属于现有技术(参见说明书第[0361]、[036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能够想到根据对涂料除甲醛性能的实际需要添加上述功能性添加剂。其中石灰粉的主要成分是氧化钙,菠萝中含有柠檬酸,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活性钙、菠萝提取液代替石灰粉和柠檬酸,并选择分散性好的电气石超细粉。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公知茶多酚和电气石超细粉还具有杀菌或抗菌功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酯成膜物、聚酯油溶性甲醛清除剂和丙烯酸酯树脂基础上,进一步选择聚酯油漆和纯丙乳液是容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溶剂可为乙醇、异丙醇(参见说明书第[0552]段),以及添加填充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教导选择本领域常用的正丁醇作为溶剂,纳米碳化硅作为填充剂是容易的。玫瑰醇和α-戊基桂醛是常用的香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遮盖甲醛的气味而添加上述香料。对于对比文件1添加的固化剂,其用于促进成膜物固化成膜,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酯树脂、丙烯酸酯树脂均可加热固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固化需要省去固化剂,其效果能够合理预期。根据对涂料性能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组分的用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菠萝提取液的制备方法,包含如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11]段):
(1)取成熟菠萝去皮、切片、冷冻(实施例1公开了用冰箱冷冻)、打浆后(即捣碎呈泥状),加热至90-100℃保持10-15分钟,得到菠萝浆;
(2)待上述菠萝浆冷却至40-50℃时保温,可采用柠檬酸调节pH值至3.5-4.5,加入5-30万国际单位/kg菠萝的纤维素酶进行第一次酶解,酶解时间为60-90 分钟,得到混合液A;
(3)用碱将混合液A调节PH值至7.3-7.7,加入5-40万国际单位/kg菠萝的胰蛋白酶,进行第二次酶解,酶解温度为40-50℃,酶解时间为70-100 分钟,酶解结束后高温灭酶,再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混合液B;
(4)将混合液B放入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过滤,收集上清液;
(5)将上述上清液用超滤膜进行超滤,收集滤液,将滤液浓缩至其质量的60%-80%,即为菠萝提取液。
对比文件2公开了菠萝提取液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法制备菠萝提取液。对于具体的制备步骤,对比文件2公开了切片、冷冻设备冷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切片厚度和冷冻温度、时间。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加热至90-100℃保持10-15分钟,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常用的微波加热手段,并调整微波次数、时间是容易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教导能够想到为使酶解充分而以纯净水稀释菠萝浆,以及选择适合的酶进行酶解,调整各原料用量、酶解温度、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酶解结束后高温灭酶,以及固液分离、过滤、收集上清液,清液用超滤膜进行超滤,收集滤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教导,能够想到将酶解后的提取液加热至100℃,保持30分钟,冷却后利用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进行真空抽滤,得到抽滤后的料液,对料液进行杀菌灌装,进而得到菠萝提取液。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和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气石、茶多酚、柠檬酸、石灰粉清除甲醛属于现有技术(参见说明书第[0361]、[036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能够想到根据对涂料除甲醛性能的实际需要添加上述功能性添加剂,并能够想到选择分散性好的电气石超细粉。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公知茶多酚和电气石超细粉还具有杀菌或抗菌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同时具有甲醛净化和抗菌效果的油漆涂料是显而易见的。
2.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料也是要达到清除甲醛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采用的成膜树脂均为聚酯树脂和丙烯酸类树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成膜物质的固有性能,合理预期含有该成膜树脂的涂层具有疏水、防板材老化,进而避免释放甲醛的性能。对于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的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气石、茶多酚、柠檬酸、石灰粉清除甲醛属于现有技术,且这些物质除甲醛的原理是通过物理、化学吸附(参见说明书第[0361]、[0368]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吸附、捕捉的技术手段去除甲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能够想到根据对涂料除甲醛性能的实际需要添加上述功能性添加剂。其中石灰粉的主要成分是氧化钙,菠萝中含有柠檬酸,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活性钙、菠萝提取液代替石灰粉和柠檬酸,并选择分散性好的电气石超细粉。对比文件1公开了溶剂可为乙醇、异丙醇(参见说明书第[0552]段),以及添加填充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教导选择本领域常用的正丁醇作为溶剂,纳米碳化硅作为填充剂是容易的。玫瑰醇和α-戊基桂醛是常用的香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遮盖甲醛的气味而添加上述香料。而根据涂料实际性能的需要而调整组分的用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该申请的甲醛净化率(83.8%)与对比文件的甲醛净化率(80%)不能认定为存在较大差异。
3.对于菠萝提取液的制备方法,由于菠萝提取液中富含柠檬酸属于公知常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用菠萝提取液代替柠檬酸除甲醛时,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艺制备菠萝提取液,并且,具体的工艺步骤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通过调整得到,例如根据菠萝片冷冻效果来降低冷冻温度,通过微波处理来改进后续的处理效果,另外,从该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看不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不同的菠萝提取液制备步骤能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1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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