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太阳能电池板的涂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93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1839
优先权日:2012-07-23
申请(专利)号:201380049459.4
申请日:2013-02-21
复审请求人: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心齐
合议组组长:高蓓蓓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B05D5/12,H02S40/00,H02S2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9459.4,名称为“太阳能电池板的涂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7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3(DE102009019885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5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2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用于在火灾期间或之后、洪水期间或下雨期间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的光接收区以降低太阳能电池板的光伏电池所接收的日光的量的用途,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可固化聚合物粘合剂和足量的遮光剂,从而使得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有充足的厚度以便降低经由此的日光透射率,从而将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降低到低于预定水平,
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脱模剂以使所述固化的涂层相对容易地从使用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的太阳能电池板和任何周围结构中脱离,
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在1-5分钟之内基本上固化为干的膜,以及
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不溶于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的预定水平是指其会引起生理伤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的预定水平为处于感知阈值或反应阈值的直流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水平由澳大利亚标准60479.1或其等效值确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包括降低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以使心室纤颤的概率低于1%的步骤。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约50到150微米厚度的涂层以使光透射率降低到低于入射光的0.1%以下的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被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被降低到低于无涂层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的1%以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以电流衡量并且被降低到小于未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电流的0.20%。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以电压衡量并且被降低到小于未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压的20%。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以功率衡量并且被降低到小于未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功率的0.10%。
1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包括距离所述太阳能电池板至少2米涂覆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步骤。
12.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阻燃剂。
13.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紫外线稳定剂以使所述可固化涂层在日光下约6周不降解。
14.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5-20wt%的所述遮光剂,用于降低通过涂层膜的光透射率。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剂选自二氧化钛、碳酸钙、氧化锌、云母、碳黑、膨胀的热塑性微球及其组合。
16.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为可固化水基粘合剂,其选自水溶性聚合物、分散剂,乳剂和胶乳。
17.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不含紫外线抑制剂,或包括加速所得到的膜被紫外线破坏的添加剂,从而使所述组合物在日光下暴露2-6周就基本上被降解。
18.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被黄色、绿色、橙色或红色的颜料着色,以提供与典型的屋顶的颜色不同的容易引人注目的颜色。
19.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作为粘结层被涂覆于太阳能电池板上。
20.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应用单层的涂层,从而使得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降低到所述预定水平以下。”
关于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中指出:
“由于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段)公开了可通过喷涂黑色涂料或漆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涂层的方式阻隔光源,但是由于通过上述方法形成的涂层的去除需要一定的人力和成本损耗,且可能损坏光伏系统。由此可知,相当于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现有技术中存在可通过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难以处理的涂层的技术构思,而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在于便于后期除去形成的涂层,故采用了水可溶性的组分形成所述涂层。而当对涂层清理的难易程度不作要求,或通过选用脱模剂等常规方法可以实现便于涂层清理的目的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组合物中加入可快速固化成膜的可固化聚合物粘合剂,以形成可快速固化成膜的可固化组合物制备所述涂层,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中仅公开了火灾的情形,但是在洪水和下雨期间的救灾作业的过程中,为了阻隔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电路输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将所述组合物应用到上述情形中。
对比文件3还教导了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的涂层在使用之后需要能够轻易除去,以解决去除时的人力、成本损耗以及太阳能板损伤等问题(说明书第1,9段);而脱模剂是涂料领域常用的可达到上述作用的添加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加入脱模剂来实现相应的功能;其次,涂料组合物的干燥时间跟组合物的组成、干燥环境等因素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现有技术根据需求进行调控;最后,当所述涂层组合物应用的场合有水存在时,为了防止水的存在影响成膜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太阳能电池板上形成不溶于水的可固化涂层,以防止水对涂层进行破坏而影响其对光的阻隔效果,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关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在驳回决定中指出: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用于在火灾之后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的光接收区以降低太阳能电池板的光伏电池所接收的日光的量的用途”是不允许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然而,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确定所述组合物的应用情形适用的是对应的灾难期间。因此,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用于在火灾之后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的光接收区”修改为“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的光接收区”以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5,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用于在火灾期间或之后、洪水期间或下雨期间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的光接收区以降低太阳能电池板的光伏电池所接收的日光的量的用途,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可固化聚合物粘合剂和足量的遮光剂,从而使得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有充足的厚度以便降低经由此的日光透射率,从而将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降低到低于预定水平,
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脱模剂以使所述固化的涂层相对容易地从使用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的太阳能电池板和任何周围结构中脱离,
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在1-5分钟之内基本上固化为干的膜,以及
其中,所述可固化涂层不溶于水,
其中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的预定水平是指其会引起生理伤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的预定水平为处于感知阈值或反应阈值的直流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水平由澳大利亚标准60479.1或其等效值确定。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约50到150微米厚度的涂层以使光透射率降低到低于入射光的0.1%以下的步骤。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被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被降低到低于无涂层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的1%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以电流衡量并且被降低到小于未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电流的0.20%。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以电压衡量并且被降低到小于未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压的20%。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电力输出以功率衡量并且被降低到小于未涂覆的太阳能电池板的功率的0.10%。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包括距离所述太阳能电池板至少2米涂覆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步骤。
10.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阻燃剂。
11.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 合物包括紫外线稳定剂以使所述可固化涂层在日光下约6周不降解。
12.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5-20wt%的所述遮光剂,用于降低通过涂层膜的光透射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剂选自二氧化钛、碳酸钙、氧化锌、云母、碳黑、膨胀的热塑性微球及其组合。
14.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为可固化水基粘合剂,其选自水溶性聚合物、分散剂,乳剂和胶乳。
15.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不含紫外线抑制剂,或包括加速所得到的膜被紫外线破坏的添加剂,从而使所述组合物在日光下暴露2-6周就基本上被降解。
16.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被黄色、绿色、橙色或红色的颜料着色,以提供与典型的屋顶的颜色不同的容易引人注目的颜色。
17.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作为粘结层被涂覆于太阳能电池板上。
18. 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应用单层的涂层,从而使得所述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力输出降低到所述预定水平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陈述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未坚持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驳回理由。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首先,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整体上公开了一种可用于在火灾期间涂覆太阳能光伏电池板以降低电池电力输出的技术构思。对于涂层的水溶性,当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水环境时,特别是在火灾环境一般使用水灭火的情况下,如果使用水溶性的涂层,则涂层会溶于水,影响涂层对光伏电池板的遮盖效果,即上述技术问题是很容易发现的。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形成水不溶性涂层。并且在对比文件3的背景技术中介绍了可通过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难以处理的涂层的技术构思,故当使用的涂层在水存在时涂层稳定性受到影响(如被清洗掉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完全有动机选择形成一种水不溶的涂层防止产生上述破坏情况。对于成膜时间,由于在火灾等灾难发生期间,如果用于遮挡太阳能电池板的涂层成膜时间过长,会拖延救灾的时间,即上述技术问题很容易被发现。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选择在组合物中加入可快速固化成膜的可固化聚合物粘合剂,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如快速成膜性、水不溶性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说明书第6段的内容主要目的在于考虑其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可通过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难以处理的涂层的技术启示,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意识到水溶性涂层在有水情况下易溶于水,影响涂层对光伏电池板的遮盖效果的问题后,有动机将形成难以处理的涂层用于有水的情况;最后,根据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当使用的环境会在水的存在受到影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一种水不溶的涂层处理太阳能电池板的光接收区。当使用该涂层时,为了便于后期处理该涂层,同时不会对电池板进行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加入相应助剂以便于涂膜的脱出。其中脱模剂是涂料领域常用的可达到上述作用的添加助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有动机加入脱模剂来达到易于去除膜层的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该申请说明书第6段和第8-9段中记载了“大约2%的澳大利亚家庭已经安装了太阳能电池板系统,预计还会在未来十年大幅上涨。其它国家已经更大程度上采用该技术,一些国家超过5%的住宅安装了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然而,太阳能电池板系统存在问题,尤其对消防员和急救人员的安全存在挑 战。例如,……消防员却不知道太阳能电池板系统仍然带电……。当在一个配有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的建筑物的火场作业时,必须假设太阳能电池板系统是一直带电的。换言之,即使建筑物的电力设施在所述电池板上被关闭,也必须假设公用设施箱的所有下游带电物仍然带电。同时,众所周知,环境因素例如云量、 烟雾和温度,能影响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的性能,然而,总是假设它是带电的电气设备来训练消防员和急救人员。在有人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时,一些消防员尝试使用救助罩阻挡太阳光来使太阳能电池板系统停止运行。”
根据以上说明书记载内容,权利要求1中将“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的光接收区”修改为“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的光接收区”,是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在该申请说明书第13段和第39段中记载了“纵使火已被扑灭,太阳能电池板会继续对清理现场的人们造成实际的危险”,“本发明也尤其适用于在火灾前、后或过程中电中和太阳能电池板以减少灭火人员或灾后清理人员触电的可能性”,在原权利要求13中记载了“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括脱模剂以使固化的涂层相对容易地从使用所述涂层组合物的太阳能电池板和任何周围结构中脱离”。
根据以上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用于在火灾之后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的光接收区以降低太阳能电池板的光伏电池所接收的日光的量的用途”,是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另外,将原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以及将原权利要求5删除的修改,是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可固化涂层组合物用于在火灾期间或之后、洪水期间或下雨期间涂覆太阳能电池板系统的光接收区以降低太阳能电池板的光伏电池所接收的日光的量的用途”。
对比文件3是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遮光成膜涂料组合物,其在火灾期间,可用于太阳能光伏系统以阻断光源;该组合物含有一种或多种连接料、一种或多种遮光剂等组分,从而可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遮光覆盖层;将其用于光伏系统可阻断光源,切断由光照产生的能量(即电力输出)(参见说明书第1-11,18-24,29-51段)。
在一个实例中,其具体公开了当覆盖了其涂料组合物之后,光伏系统的输出电压降至检测不到,即通过覆盖遮光成膜涂料组合物,切断了光源对光伏系统的照射,降低了其电力输出(参见说明书第62-63段)。
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所述成膜、凝胶化不透明组合物添加吸水聚合物。该聚合物具有非常优良且稳定的持水能力,确保对竖直表面的长久黏附(参见说明书第36段)。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限定涂层组合物为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其包括可固化聚合物粘合剂,同时限定了基本上固化为干的膜的时间,并限定所述可固化涂层组合物包括脱模剂以使所述固化的涂层相对容易地从太阳能电池板和任何周围机构中脱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至少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解决从太阳能电池板表面难于除去遮光膜问题的替代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段)公开了可通过喷涂黑色涂料或漆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涂层的方式阻隔光源,由于通过上述方法形成的涂层的去除需要一定的人力和成本损耗,且可能损坏光伏系统;以及还教导了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的涂层在使用之后需要能够轻易除去,以解决去除时的人力、成本损耗以及太阳能板损伤等问题(说明书第1,9段),但是,对比文件3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采用了水可溶性且不易固化的组分形成所述涂层,其与权利要求1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是相矛盾的。由于对比文件3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喷涂的遮光涂料难于除去的技术问题,并且,其能够满足对太阳能光伏系统阻断光源的基本需求,在完整理解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看不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快速固化成膜的方式对其进行改进的动机,进而也看不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产生在组合物中添加脱模剂的动机。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驳回决定中认为(参见“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答复”第2段):对比文件3中的说明书第6段的内容主要目的在于考虑其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可通过在光伏系统表面形成难以处理的涂层的技术构思,因此,当使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组合物形成的涂层在水存在时涂层稳定性受到影响(如被清洗掉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完全有动机选择形成一种水不溶的涂层防止产生上述破坏情况。
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中的上述结论仅是对于对比文件3存在技术缺陷可能性的一种推测,不具有确定性。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组合物不是快速固化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不能在其预期应用场合满足阻断光源的基本需求。因此,没有充分的现有技术事实作为依据来支持上述结论。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仅根据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1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8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能认为权利要求2-18不具备创造性,即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2-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9 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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