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扇及其油封轴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及其油封轴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75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81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7702.3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宏亮
合议组组长:马晓雁
参审员:舒红宁
国际分类号:F04D29/056(2006.01);F04D29/06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97702.3,名称为“风扇及其油封轴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9-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即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6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127273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2052394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封轴承,适用于一风扇,包括:
一环状本体,用以支撑所述风扇的一转轴;
一凸出部,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之上,并具有一第一斜面,所述第一斜面与所述风扇的一轮毂的内顶面对应设置;以及
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
其中所述第一斜面、所述转轴及所述内顶面之间形成一储油空间以容纳一润滑油,且所述第一斜面的延伸面与所述内顶面间具有一第一夹角,以借由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内顶面间的毛细作用吸引所述润滑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一水平面,所述第一水平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形成于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转轴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二斜面,且所述定位元件具有一第三斜面,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所述第三斜面与所述第二斜面相对设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二斜面的延伸面及所述第三斜面的延伸面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且所述第二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间呈一钝角。
8. 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定位元件为一金属件。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润滑油于摄氏40度的运动粘度大于或等于40厘斯且小于或等于200厘斯。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一斜面由一直斜面、一弧形斜面或多段直斜面所形成。
11. 一种风扇,包括:
一套筒;
一转轴,穿设于所述套筒;
一轮毂,耦接于所述转轴;以及
一油封轴承,包括:
一环状本体,用以支撑所述转轴并设置于所述套筒内;
一凸出部,形成于所述环状本体之上,且具有一第一斜面,所述第一斜面与所述轮毂的一内顶面对应设置;以及
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
其中所述第一斜面、所述转轴及所述内顶面之间形成一储油空间以容纳一润滑油,且所述第一斜面的延伸面与所述内顶面间具有一夹角,借由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内顶面间的毛细作用吸引所述润滑油。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一水平面,所述第一水平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形成于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转轴之间。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二斜面,且所述定位元件具有一第三斜面,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所述第三斜面与所述第二斜面相对设置。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二斜面的延伸面及所述第三斜面的延伸面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且所述第二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间呈一钝角。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一斜面由一直斜面、一弧形斜面或多段直斜面所形成。
19. 一种风扇,包括:
一套筒;
一转轴,穿设于所述套筒;
一轮毂,耦接于所述转轴;
一油封轴承,包括:
一环状本体,用以支撑所述转轴并设置于所述套筒内;以及
一凸出部,形成于所述环状本体之上;以及
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容纳润滑油。
20. 如权利要求11或19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所述内顶面还具有一第一段差面,形成于所述内顶面上。
21. 如权利要求11或19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所述内顶面还具有一第二段差面,形成于所述第一段差面上。
22. 如权利要求11或19所述的风扇,其还具有一阻油带,所述阻油带上涂布有拨油剂,所述阻油带设于所述轮毂的所述内顶面,用以防止所述润滑油甩出。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阻油带位于所述轮毂的内顶面对应于所述定位元件或所述套筒顶部的位置。
24. 如权利要求11或19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转轴及所述轮毂以激光焊接接合。
25. 如权利要求11或19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定位元件为一金属件。
26. 如权利要求11或19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润滑油于摄氏40度的运动粘度大于或等于40厘斯且小于或等于200厘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依据对比文件2的第[0074]段至第[0078]段所公开的油封帽50可得知,油封帽50是介于转子与轴承之间,且明显可以确定无论是与转子还是轴承均是通过润滑油方式连接,进一步地,油封帽50是不会与轴套接触。换言之,油封帽50实质上是在转子与轴承之间经由润滑油而浮动存在且不与轴套接触。然而,本申请的定位元件则是固定于轴套内壁面上,明显与对比文件2的油封帽50的作用及位置截然相反。故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4]-[0078]段涉及对图5所示实施例的描述,而非驳回决定中提及的图1-4。对比文件1中仅在套120(相当于环状本体)与轮毂210的内顶面间设有润滑油。在对比文件2中,油封帽50设置于轴套66(相当于环状本体)的一上部表面的径向靠外侧,这与本申请中定位元件22相对于环状本体21的位置是一致的。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3]段记载,油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密封在油封帽50的上表面、毂基座220和轴套66之间的细小间隙中,由第[0081]-[0090]段及图7-8所示的图3-4对应实施例电机被驱动前后油界面的状态可知,轴旋转时,润滑油位于毂基座和轴套66的位于径向内侧的轴向凸出部之间,减少轴套66的凸出部与毂基座间的旋转摩擦,同时一部分油进入油封帽50和轴套66之间并储存于此,这与本申请中的结构一样,都是在支撑转轴的环状本体/轴套上的一凸出部与风扇轮毂之间设有润滑油,并在凸出部旁设置储存润滑油的空间,因此给出了将该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油封帽未与套筒内壁相接触,但由其工作原理可知,即使其外壁与套筒内壁相接触,也不会影响其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结构需求,如轴套高度、安装便利程度等设置定位元件/油封帽与轴套的配合关系。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仅限定定位元件与套筒内壁相接触,未限定定位元件固定于轴套内壁上。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环状本体上具有凸出部,第一斜面设置于凸出部上;(2)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3)本申请的轴承用于风扇。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环状本体顶部的替换结构。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空间情况设置环状本体顶部的结构,例如当环状本体的径向长度大于通过毛细作用防漏油所需的径向尺寸时,仅在一定尺寸范围内设置第一斜面,相应的环状本体上具有凸出部,第一斜面设置于凸出部上。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机中的具有防漏油作用的轴承,即一油封轴承,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070]段、附图1-4):一环状轴套66(相当于环状本体),用以支撑转轴62;以及一凸出部,形成于轴套66之上(参见附图4);以及一油封帽50(相当于定位元件),设置于轴套66的一上部表面(相当于第一表面),其中凸出部、该上部表面及油封帽50之间形成一槽,用以容纳润滑油。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利用定位元件与环状本体配合形成容纳润滑油的空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即在环状本体的凸出部径向外侧的第一表面上设置一定位元件,在凸出部、第一表面和定位元件之间形成槽,用以容纳润滑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结构需求设置定位元件与其它部件的配合关系,例如与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而区别特征(3)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样,独立权利要求11、1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8-9、12-13、20-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主要修改为: 1.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第5页第5-8行所记载的部分内容,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11、19中加入新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同时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4、14,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并适应性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提出的油封轴承,其凸出部的第一斜面与其所适用的风扇的转轴和内顶面之间形成有容纳润滑油的储油空间,凸出部的第一斜面设有定位元件,凸出部、第一表面与定位元件之间形成辅助容纳润滑油的环形槽。基于上述设计,本申请提出的油封轴承,能够在形成储油空间以提供容纳润滑油功能的同时,再使油封轴承形成辅助容纳润滑油的结构以提供辅助容纳润滑油的功能。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区别特征,也均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样,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油封轴承,适用于一风扇,包括:
一环状本体,用以支撑所述风扇的一转轴;
一凸出部,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之上,并具有一第一斜面,所述第一斜面与所述风扇的一轮毂的内顶面对应设置;以及
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
其中所述第一斜面、所述转轴及所述内顶面之间形成一储油空间以容纳一润滑油,且所述第一斜面的延伸面与所述内顶面间具有一第一夹角,以借由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内顶面间的毛细作用吸引所述润滑油;
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一水平面,所述第一水平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形成于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转轴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二斜面,且所述定位元件具有一第三斜面,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所述第三斜面与所述第二斜面相对设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二斜面的延伸面及所述第三斜面的延伸面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且所述第二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间呈一钝角。
7. 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定位元件为一金属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润滑油于摄氏40度的运动粘度大于或等于40厘斯且小于或等于200厘斯。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封轴承,其中所述第一斜面由一直斜面、一弧形斜面或多段直斜面所形成。
10. 一种风扇,包括:
一套筒;
一转轴,穿设于所述套筒;
一轮毂,耦接于所述转轴;以及
一油封轴承,包括:
一环状本体,用以支撑所述转轴并设置于所述套筒内;
一凸出部,形成于所述环状本体之上,且具有一第一斜面,所述第一斜面与所述轮毂的一内顶面对应设置;以及
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
其中所述第一斜面、所述转轴及所述内顶面之间形成一储油空间以容纳一润滑油,且所述第一斜面的延伸面与所述内顶面间具有一夹角,借由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内顶面间的毛细作用吸引所述润滑油;
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一水平面,所述第一水平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形成于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转轴之间。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凸出部还具有一第二斜面,且所述定位元件具有一第三斜面,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相连接,且所述第三斜面与所述第二斜面相对设置。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二斜面的延伸面及所述第三斜面的延伸面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且所述第二夹角的角度大于或等于5度且小于或等于22度。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二斜面与所述第一斜面间呈一钝角。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第一斜面由一直斜面、一弧形斜面或多段直斜面所形成。
17. 一种风扇,包括:
一套筒;
一转轴,穿设于所述套筒;
一轮毂,耦接于所述转轴;
一油封轴承,包括:
一环状本体,用以支撑所述转轴并设置于所述套筒内;以及
一凸出部,形成于所述环状本体之上;以及
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容纳润滑油;
其中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
18. 如权利要求10或17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所述内顶面还具有一第一段差面,形成于所述内顶面上。
19. 如权利要求10或17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所述内顶面还具有一第二段差面,形成于所述第一段差面上。
20. 如权利要求10或17所述的风扇,其还具有一阻油带,所述阻油带上涂布有拨油剂,所述阻油带设于所述轮毂的所述内顶面,用以防止所述润滑油甩出。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阻油带位于所述轮毂的内顶面对应于所述定位元件或所述套筒顶部的位置。
22. 如权利要求10或17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转轴及所述轮毂以激光焊接接合。
23. 如权利要求10或17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定位元件为一金属件。
24. 如权利要求10或17所述的风扇,其中所述润滑油于摄氏40度的运动粘度大于或等于40厘斯且小于或等于200厘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油封轴承,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防漏油作用的轴承,即一种油封轴承,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72]段、附图1-4):包括:一环状套120(相当于环状本体),用以支撑一转轴110;以及环状套120具有一第一斜面126,所述第一斜面126与轮毂210的内顶面对应设置;其中所述第一斜面126、所述转轴110及所述内顶面之间形成防漏油部分170,防漏油部分170中具有一储油空间以容纳润滑油,且由附图2-3可见,所述第一斜面126的延伸面与所述内顶面间具有一第一夹角,由于第一斜面端部与内顶面间距离很小,且防漏油部分170具有防漏油的作用,因而必然是借由所述第一斜面及所述内顶面间的毛细作用吸引润滑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环状本体上具有凸出部,第一斜面设置于凸出部上;一定位元件,设置于所述环状本体的一第一表面,且与所述风扇的一套筒内壁相接触;所述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2)本申请的轴承用于风扇。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形成储油空间以提供容纳润滑油功能的同时,使油封轴承形成辅助容纳润滑油的结构以提供辅助容纳润滑油的功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机中的具有防漏油作用的轴承,即一油封轴承,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070]段、附图1-4):一环状轴套66,用以支撑转轴62;以及一凸出部,形成于轴套66之上;以及一油封帽50,设置于轴套66的一上部表面,其中凸出部、该上部表面及油封帽50之间形成一槽,用以容纳润滑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同时,还在环状本体的凸出部顶部的第一斜面、转轴以及轮毂内顶面之间形成一储油空间;同时上述区别特征通过在环状本体第一表面上设置与套筒内壁相接触的定位元件,使得凸出部、所述第一表面及所述定位元件之间形成一环形槽,用以辅助容纳所述润滑油,从而达到防止润滑油转动时甩出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2-9、11-16、18-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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