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久性抗皱整理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69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76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96667.4
申请日:2015-10-26
复审请求人:张作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邵苏秀
合议组组长:冯洁
参审员:沈琏
国际分类号:D06M13/358,D06M15/42,D06M13/364,D06M13/224,D06M13/207,D06M15/263,D06M13/192,D06M15/53,D06M11/46,D06M10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96667.4,名称为“一种耐久性抗皱整理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作玮。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7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久性抗皱整理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主要组分:以重量份计,
二羟甲基脲树脂 15-20
二羟甲基三嗪酮 18-30
羟甲基三聚氰胺 12-15
丙烯酸丁酯 2-5
柠檬酸铵 7-10
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 3-6
多元羧酸盐 1-1.5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 2-5
纳米二氧化钛 0.5-3
分散剂 1-2
渗透剂 3-6;
所述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过程如下:在陶瓷反应釜中加入质量百分比为37-40%的甲醛水溶液,用质量百分比10%的NaOH溶液调节甲醛溶液的pH值为7.5-9.0,搅拌30-40min使pH值趋于稳定;之后在搅拌下均匀而缓慢地加入与甲醛摩尔比为1:1.6-1.8的尿素,开始加热至温度约为50-60℃时接通回流,控制温度为80-100℃,保温,反应时间约为30-60min;待缩合反应完成后加入冰水保持物料温度在4℃以下,搅拌至树脂初缩体充分溶解于水中,再静置数小时,取出上层清液即可;
参照织物折皱回复性:回复角法(AATCC 66-1998)测试标准及方法,进行测试后, 织物弹性折皱回复角提高30°以上,断裂强力和撕破强力均无损伤,白度未降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久性抗皱整理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主要组分:以重量份计,
二羟甲基脲树脂 18
二羟甲基三嗪酮 24
羟甲基三聚氰胺 13
丙烯酸丁酯 4
柠檬酸铵 9
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 5
多元羧酸盐 1.2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 3
纳米二氧化钛 2
分散剂 1.5
渗透剂 5。”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久性抗皱整理剂。对比文件1(CN101235595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6日)公开了一种纤维素纤维织物的抗皱整理液(参见权利要求1,实施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包含有二羟甲基脲树脂、二羟甲基三嗪酮、羟甲基三聚氰胺,而对比文件公开的是2D类衍生物免烫树脂;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有丙烯酸丁酯、柠檬酸铵、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多元羧酸盐、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以及具体限定了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经测试织物弹性折皱回复角提高30°以上,断裂强力和撕破强力均无损伤,白度未降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抗皱整理剂的性能。对于上述区别,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印染手册 第2版》,周良官主编,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第537-540页,2003年5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整理的需求以及效果对二羟甲基脲树脂、二羟甲基三嗪酮、羟甲基三聚氰胺三种整理剂做出常规选择,以此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树脂,且三者混合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织物抗皱整理》,陈克宁 等,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62-167页,2005年6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丙烯酸丁酯、柠檬酸铵、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多元羧酸盐加入到本申请的整理剂组合物中,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为本领域常规添加的表面活性剂。对于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方法,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中第33页),整理剂中各组分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获得。此外,对比文件1也获得了折皱恢复角提高都在30°以上,强力保留率也略有提高,表观色深度基本不受影响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整理剂的应用性能和整理效果对其进行常规调节,获得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张作玮(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耐久性抗皱整理剂,使用耐久性抗皱整理剂的制造方法如下:包括以下主要组分:以重量份计,
二羟甲基脲树脂 15-20
二羟甲基三嗪酮 18-30
羟甲基三聚氰胺 12-15
丙烯酸丁酯 2-5
柠檬酸铵 7-10
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 3-6
多元羧酸盐 1-1.5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 2-5
纳米二氧化钛 0.5-3
分散剂 1-2
渗透剂 3-6;
其中,所述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过程如下:在陶瓷反应釜中加入质量百分比为37-40%的甲醛水溶液,用质量百分比10%的NaOH溶液调节甲醛溶液的pH值为7.5-9.0,搅拌30-40min使pH值趋于稳定;之后在搅拌下均匀而缓慢地加入与甲醛摩尔比为1:1.6-1.8的尿素,开始加热至温度约为50-60℃时接通回流,控制温度为80-100℃,保温,反应时间约为30-60min;待缩合反应完成后加入冰水保持物料温度在4℃以下,搅拌至树脂初缩体充分溶解于水中,再静置数小时,取出上层清液即可;
参照织物折皱回复性:回复角法(AATCC 66-1998)测试标准及方法,进行测试后,织物弹性折皱回复角提高30°以上,断裂强力和撕破强力均无损伤,白度未降低;
采用二浸二轧整理工艺对纤维素纤维织物进行抗皱整理所述二浸二轧整理工艺的参数是:轧液率为75-80%;80-90℃下预烘1-3min;120-180℃下焙烘2-5min。”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区别众多,基于对比文件1不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还陈述了关于乳化分散去油剂、去污抗菌自洁等内容,但均与本申请无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包含有二羟甲基脲树脂、二羟甲基三嗪酮、羟甲基三聚氰胺、丙烯酸丁酯、柠檬酸铵、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多元羧酸盐和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2D类衍生物免烫树脂。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也不同且具体限定了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方法。经分析,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备一种抗皱整理剂。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二羟甲基脲树脂、二羟甲基三嗪酮、羟甲基三聚氰胺为本领域常用的N-羟甲基酰胺类防皱整理剂,柠檬酸铵、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多元羧酸盐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无醛抗皱整理剂。丙烯酸丁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和其他抗皱整理剂一起用于抗皱的物质。将现有技术中的抗皱整理剂整合使用以期综合利用其优点,提高整理剂组合物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采用本领域惯用手段即可做到的,并不必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为本领域常规添加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根据其型号不同分别具有乳化、扩散、匀染、增艳、净洗、防静电等性能。对于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方法,根据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项)。其中修改之处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耐久性抗皱整理剂”修改为“一种纤维素纤维织物的抗皱整理方法”,其他地方无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一种纤维素纤维织物的抗皱整理方法,使用耐久性抗皱整理剂的制造方法如下:包括以下主要组分:以重量份计,
二羟甲基脲树脂 15-20
二羟甲基三嗪酮 18-30
羟甲基三聚氰胺 12-15
丙烯酸丁酯 2-5
柠檬酸铵 7-10
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 3-6
多元羧酸盐 1-1.5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 2-5
纳米二氧化钛 0.5-3
分散剂 1-2
渗透剂 3-6;
其中,所述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过程如下:在陶瓷反应釜中加入质量百分比为37-40%的甲醛水溶液,用质量百分比10%的NaOH溶液调节甲醛溶液的pH值为7.5-9.0,搅拌30-40min使pH值趋于稳定;之后在搅拌下均匀而缓慢地加入与甲醛摩尔比为1:1.6-1.8的尿素,开始加热至温度约为50-60℃时接通回流,控制温度为80-100℃,保温,反应时间约为30-60min;待缩合反应完成后加入冰水保持物料温度在4℃以下,搅拌至树脂初缩体充分溶解于水中,再静置数小时,取出上层清液即可;
参照织物折皱回复性:回复角法(AATCC 66-1998)测试标准及方法,进行测试后,织物弹性折皱回复角提高30°以上,断裂强力和撕破强力均无损伤,白度未降低;
采用二浸二轧整理工艺对纤维素纤维织物进行抗皱整理所述二浸二轧整理工艺的参数是:轧液率为75-80%;80-90℃下预烘1-3min;120-180℃下焙烘2-5min。”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区别众多,基于对比文件1不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还陈述了关于乳化分散去油剂、去污抗菌自洁等内容,但均与本申请无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纤维素纤维织物的抗皱整理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纤维素纤维织物的抗皱整理液,其配方组成为:
2D类衍生物免烫树脂 60-160g/l;
催化剂 4-8g/l;
纳米二氧化钛 0.05-2.0g/l;
分散剂 0.05-2.0g/l;
渗透剂 1.0-2.0g/l,
其中,所述的2D类衍生物免烫树脂为改性2D或其衍生物免烫树脂;所述的催化剂为潜酸性催化剂,包括氯化镁、硝酸锌、氯化铵和硫酸铝中的一种;所述的纳米二氧化钛平均粒径为20-100nm;所述的分散剂为多聚磷酸钠、 PEG-1000、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和吐温80中的一种;所述的渗透剂为渗透剂JFC、渗透剂M和渗透剂T中的一种。
制备方法为:先将所述比例的纳米二氧化钛缓缓加入水中,使用高速剪切搅拌器在 2000-20000r/min转速条件下搅拌10-30min,添加所述比例的分散剂继续搅拌,制得乳白色的分散液;然后添加所述比例的树脂、催化剂和渗透剂,高速剪切分散3-10min,即可制得所述的纤维素纤维织物的抗皱整理液。
使用该抗皱整理液的方法(即纤维素纤维的抗皱整理方法)为:采用二浸二轧整理工艺对纤维素纤维织物进行抗皱整理;所述二浸二轧整理工艺的参数是:轧液率为75-80%;80-90℃下预烘1-3min;120-180℃下焙烘 2-5min(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4段)。
合议组查明,关于折皱回复角,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5个实施例,其中针对未整理样本、常规树脂整理样本、对比文件1整理液整理样本测试了折皱回复角、强力保留率。从数据来看,经对比文件1抗皱整理液整理后的样本折皱回复角均比未整理样本提高70-150°。即对比文件1织物弹性折皱回复角也提高了30°以上。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白度未降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织物表观深度K/S值基本不受影响。则对比文件1中整理后织物的白度也基本不受影响。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 “断裂强力和撕破强力均无损伤”,首先,本申请说明书没有给出织物断裂强力和撕裂强力无损伤的测试效果证据。其次,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不存在织物无损伤的可能性,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导致强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原因是这类整理剂在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内部形成了分子内和分子间的交联,限制了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中纤维素大分子链段的移动性,造成应力集中;另一个原因是传统整理方法中使用的催化剂大多为酸性或潜酸性催化剂,而酸性催化会引起纤维素大分子链的降解,造成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的酸性损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其中所述的“这类整理剂”根据上下文应理解为“脲醛衍生物类树脂整理剂为主的抗皱整理剂,即结构中含有N-羟甲基衍生物结构,如,2D或改性 2D类树脂等”以及 “研究较多的无甲醛抗皱整理剂主要有四羧酸丁烷(BTCA)、柠檬酸(CA)、和丙三羧酸(PTCA)、马来酸(MA) 等”,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区别使用的二羟甲基脲树脂、二羟甲基三嗪酮 、羟甲基三聚氰胺以及丙烯酸丁酯、柠檬酸铵、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多元羧酸盐均为N-羟甲基酰胺类防皱整理剂或者无醛整理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536-540页,及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70-71页),按照对比文件1公开强力下降的原理分析应当也会导致整理后织物的强力损伤,只是损伤程度问题,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上述物质在抗皱整理过程中对织物零损伤。因此,本申请并未证实整理后强力无损伤的效果。
关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记载的“耐久性抗皱整理剂”的“耐久性”,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也未给出相关耐久性的证据,该技术效果不能认定。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使用的整理剂包含有二羟甲基脲树脂、二羟甲基三嗪酮、羟甲基三聚氰胺、丙烯酸丁酯、柠檬酸铵、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多元羧酸盐和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2D类衍生物免烫树脂。权利要求1整理剂各组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也不同且具体限定了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方法。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棉织物及其他纤维素纤维织物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弹性差、易变形、易起皱、洗后需熨烫等缺陷,导致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织物在洗后和服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平整的外观。现有抗皱整理剂以脲醛衍生物类树脂整理剂为主,即结构中含有N-羟甲基衍生物结构,如,2D或改性 2D类树脂等。缺点:整理后的织物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释放甲醛问题。经改性2D类树脂整理液抗皱整理后,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织物的强力损失很大。由此出现了无甲醛抗皱整理剂。其中,研究较多的无甲醛抗皱整理剂主要有四羧酸丁烷(BTCA)、柠檬酸(CA)、和丙三羧酸(PTCA)、马来酸(MA) 等。但无甲醛整理剂在反应性、价格和原料来源等方面都与传统的N-羟甲 基酰胺类整理剂相差很多,因此在综合性能方面还难以取代这类树脂(如2D 或改性2D类树脂等)。本申请为了改善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织物的弹性性能,抗皱整理时整理剂在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内部形成了分子内和分子间的交联,限制了棉及其他纤维素纤维中纤维素大分子链段的移动性,造成应力集中,这种原因造成的强力下降不可避免;为此,将二羟甲基脲树脂、过量的二羟甲基三嗪酮和羟甲基三聚氰胺复配作为整理剂,同时添加具有催化效果或协同效应的纳米氧化物而制成,用于棉织物的抗皱整理加工(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1段)。
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关于现有技术的问题分析与本申请相同,为解决同样面临的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传统抗皱整理液中加入了适量的纳米二氧化钛催化剂和助剂。如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好的抗皱整理效果以及白度保持,关于强力损伤问题本申请也未证实。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备一种抗皱整理剂(参审:是否为手段?)。
首先,二羟甲基脲树脂、二羟甲基三嗪酮、羟甲基三聚氰胺为本领域常用的N-羟甲基酰胺类防皱整理剂,三聚氰胺类树脂与二羟甲基乙烯脲或二羟基乙烯脲共用,可以减轻整理织物的氯损和黄变程度,二羟甲基三嗪酮与二羟甲基脲混合使用能够降低焙烘温度,防止织物变色(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537-540页)。其次,柠檬酸铵、马来酸-丙烯酸共聚物、多元羧酸盐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无醛抗皱整理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162-167页、第170-171页),丙烯酸丁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和其他抗皱整理剂一起用于抗皱的物质。将现有技术中的抗皱整理剂整合使用以期综合利用其优点,提高整理剂组合物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采用本领域惯用手段即可做到的,并不必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则为本领域常规添加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根据其型号不同分别具有乳化、扩散、匀染、增艳、净洗、防静电等性能。
对于二羟甲基脲树脂的制备方法,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33页),整理剂中各组分的用量是具备常规实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惯用手段可以试验确定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区别众多,基于对比文件1不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现有技术中确实存在诸多不同的物质,在组合物领域中通常要将现有技术中这些已知物质排列组合,以期获得符合应用要求的新的组合物。区别组分多、排列组合多,不是一件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例如,如果希望现有抗皱整理剂同时兼具抗菌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要加入抗菌剂,即使抗菌剂很多,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经济成本以及目标性能的综合考量,逐一试验哪一种效果最好,更符合自身的条件需求,这种过程可能需要多次试验,但是如果最终抗菌剂只是在发挥其已知抗菌效果的话,也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因为这个试验过程是有明确目标指示,只要具备常规实验能力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做到,且加入抗菌剂能够带来抗菌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样,本申请虽然添加了很多抗皱剂成分,但实际只是发挥了这些成分的已知常规性能,未产生协同作用,未给技术方案带来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
意见陈述书中关于乳化分散去油剂、去污抗菌自洁等内容与本申请无关,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5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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