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复合生态纤维席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复合生态纤维席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32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608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43312.6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宁波东方席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洁
合议组组长:宋琳
参审员:王丽娜
国际分类号:D06M13/463,D06M13/425,D06M15/59,D06M15/356,D06M13/224,D06M13/513,A47G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而这种非显而易见性和有益的技术效果都应当是真实存在并被证实的,如果这种非显而易见性并不真实存在或有益的技术效果并未被证实,则该技术方案应当是不具有创造性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43312.6,名称为“一种复合生态纤维席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东方席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第1-4页)、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生态纤维席子,其特征在于,通过以下步骤制得:
(1)将聚酯纤维与长绒棉纤维混纺,得到复合生态纤维;
(2)将1~2重量份的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0.5~1.0重量份的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1~1.5重量份的聚对苯甲酰胺、0.3~0.5重量份的稳定剂、0.4~0.8重量份的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以及10~15重量份的苯二甲酸酯混合制成改性溶液;
(3)将所述复合生态纤维浸泡于所述改性溶液中,风干后得到改性复合生态纤维;
(4)将所述改性复合生态纤维编织为席子;
(5)将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溶解于乙醇水溶液中,然后喷涂于所述席子,晾干后得到最终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生态纤维席子,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聚酯纤维与所述长绒棉纤维的质量比为2:3~3: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复合生态纤维席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酯纤维选用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生态纤维席子。对比文件1(CN103726295A,公开日:2014年04月16日)公开了一种具有抗菌、疏水和防污功能的涤棉混纺织物整理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6-9段)。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长绒棉纤维,且最后编织得到一种席子,同时,在编织之前还加入了一定量的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聚对苯甲酰胺、稳定剂、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以及苯二甲酸酯,且权利要求1中将疏水和抗菌防霉分两步进行整理,并限定了具体的整理工艺,而对比文件1中将抗菌与疏水以一步进行整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赋予聚酯与棉纤维混纺席子抗菌防霉以及疏水效果。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长绒棉也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一种棉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长绒棉纤维;对于处理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整理方法用于聚酯与长绒棉混纺后再编织成的席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证据(硅藻泥装饰壁材,冀志江,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第56-60页,2014年10月31日),能够根据实际防霉抗菌需要对于上述种类的防霉抗菌剂进行选择;对于增韧剂的筛选,两步法的应用以及两步法的具体工艺步骤,各种添加剂的含量的确定,疏水组分的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的。此外,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并非本领域常用的抗菌组分,但是,其含氟,一定程度上具有卤素类抗菌剂的效果,即通过氧化或卤代反应破坏微生物中的酵素或蛋白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针对其设置的对比实验,且本申请中也加入了两种抗菌组分,因此,究竟是何种组分起到实质性的抗菌效果亦或是协同效果,均没有在本申请说明中证实,因此,对于其抗菌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东方席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关键点之一为改性溶液,而该改性溶液中最重要的是采用了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为特有抗菌剂、以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为防霉剂,这一点,本申请已经在有益效果中予以说明“本申请提供的复合生态纤维凉席通过加入新型的含氟低聚物抗菌剂和有机防霉剂,能够有效地抑制凉席表面细菌及霉菌的滋生”;其关键点之二是对凉席进行疏水改性,采用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的乙醇溶液作为疏水改性剂进行改性从而获得自排汗功能的凉席;其关键点之三为采用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与长绒棉纤维混纺的生态复合纤维为基础织物。因此,本发明的发明点为以上三点,并且在实施例中给出了所制得的凉席的抗菌、抗酶、接触角的实验结果,其效果十分优异。(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目的不同,技术方案不同,发明点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完全是不同的发明创造。首先本发明是制作一种凉席,就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的织物制作凉席,然而对比文件1是涤棉混纺织物(涤纶纤维和棉纤维混纺),本申请是采用聚酯纤维与长绒棉纤维混纺得到的复合生态纤维,没有证据表明长绒棉纤维是制作凉席的常用原料。其次,对比文件1是通过水热的过程在涤棉织物表面形成壳聚糖掺杂纳米二氧化钛颗粒薄膜,并同时进行疏水改性,而本申请是先配制改性液,然后进行浸泡改性,最后疏水处理,两者整体方案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生态纤维席子,其特征在于,通过以下步骤制得:
(1)将等质量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与长绒棉纤维混纺,得到复合生态纤维;
(2)将1重量份的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1.0重量份的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1重量份的聚对苯甲酰胺、0.4重量份的稳定剂、0.6重量份的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以及12重量份的苯二甲酸酯混合制成改性溶液;
(3)将所述90质量份复合生态纤维浸泡于所述改性溶液中3小时,25℃风干后得到改性复合生态纤维;
(4)将所述改性复合生态纤维编织为席子;
(5)将0.3质量份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溶解于100质量份乙醇溶液中,然后喷涂于所述席子,晾干后得到最终产品;
其中,所述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的制备方法为:称取11.4g的氟丙基过氧化二乙酰溶解于100g的1,1-二氯-2,2,3,3,3-五氟硫代苯酚,在40℃的水浴中搅拌溶解2h后,加入11.7g的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和38.6g的N,N-二甲基丙烯酰胺于上述溶液中,通入氮气保护,调节水浴温度至50℃,在800r/min的搅拌速度下搅拌3h,完成后加入30ml的甲醇-正己烷至上述溶液发生聚合反应,在同样温度和搅拌速度下继续反应4h即获得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抗菌剂;
所述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的制备方法:在100mL四口烧瓶中依次加入30mL的甲醇、2.16g的4-甲基-邻苯二胺和2.1g的乙酰氨基酚;升温至40℃,在10min内缓慢滴加5mL冰乙酸;1h后升温至60℃,缓慢滴加含3.00g氰氨基甲酸甲酯的甲醇溶液10mL,保持反应液pH值为4.0-5.0,回流反应6h;加入蒸馏水15mL,冷却至室温;过滤;固体水洗至中性,再用50%的乙醇洗涤;干燥后得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依然不具有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抗菌、疏水和防污功能的涤棉混纺织物整理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9段)。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由等质量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与长绒棉纤维混纺纤维编织成席子;对比文件1仅公开涤棉混纺织物;(2)权利要求1中将疏水和抗菌防霉分两步进行整理,在编织之前加入了一定量的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聚对苯甲酰胺、稳定剂、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以及苯二甲酸酯进行纤维浸泡,制成席子之后采用一定工艺进行疏水整理,疏水整理采用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溶解与乙醇溶液中;对比文件1采用一步法进行抗菌疏水整理,采用的整理剂不同。经检索和分析,该物质不是本领域常规物质,本申请制备方法按照常理无法获得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综上合议组有理由怀疑此该物质并不存在或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无法获得。同样在各类专业数据库中无法确认的还有本申请使用的作为疏水整理剂的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所以,即使本申请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文字说明和实验数据,但由于存在无法确认的成分,故无法证明其确实能够解决所述抗菌、疏水的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抗菌、疏水的效果,并进行了实施例验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实施例1-3),而苯并咪唑氨基甲酸甲酯类属于常规抗菌防霉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硅藻泥装饰壁材》冀志江等编,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第56-60页,2014年10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能够根据实际防霉抗菌需要对于上述种类的防霉抗菌剂进行选择,故使用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作为有机防霉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氟化物和季铵盐类可以作为抗菌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轻化工产品防霉技术》吕嘉枥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9月,第372页),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为常规粘合剂或交联剂,苯二甲酸酯分为邻、间、对三种,用途广泛,为常规增韧或溶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化工百科全书 第1卷 锕系元素的锕系后元素-丙烯酰胺聚合物 a-bing》《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0年12月,第417-434页)。此外聚对苯甲酰胺通常用于制造芳纶纤维,按照现有技术无法确认该物质在本整理剂中发挥的作用,本申请也未记载其添加后在席子整理中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效果。就工艺步骤看,无论是一步法还是两步法都是功能整理中常用的方式。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涤棉混纺织物进行抗菌、疏水整理,席子作为家用产品需要具有抗菌疏水的性能是公知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适合用于席子产品的等质量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和长绒棉进行编织,并进行抗菌疏水处理是具有动机和启示的。且其也公开了同为硅烷类的辛基三甲氧基硅烷作为疏水整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选择其他硅烷类物质配以溶剂溶解制成整理液赋予纺织品疏水性能是很容易的,效果可以预期。综上所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 “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是发明人自定义物质,根据说明书记载方法合成,是一种新的抗菌物质,对于化学反应而言,反应过程复杂,可预期性差,不能依据理论提到就认为无法获得,本申请确实获得了抗菌剂“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
2. 本申请发明关键点有三,分别为改性溶液的特有抗菌剂和防霉剂、对凉席进行疏水改性以及采用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与长绒棉纤维混纺的生态复合纤维为基础织物,并且在实施例中给出了所制得的凉席的抗菌、抗酶、接触角的实验结果,其效果十分优异。
3.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在于“改性整理方法采用水热合成技术,在制备壳聚糖掺杂纳米二氧化钛的同时,直接在涤棉混纺织物表面形成纳米颗粒薄膜,与此同时辛基三甲氧基硅烷对纳米颗粒进行表面疏水性修饰,降低了涤棉混纺织物的表面能,赋予涤棉混纺织物良好的抗菌、疏水和防污功能”。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目的不同,技术方案不同,发明点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完全是不同的发明创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故本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而这种非显而易见性和有益的技术效果都应当是真实存在并被证实的,如果这种非显而易见性并不真实存在或有益的技术效果并未被证实,则该技术方案应当是不具有创造性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生态纤维席子(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抗菌、疏水和防污功能的涤棉混纺织物整理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具有抗菌、疏水和防污功能涤棉混纺织物的整理方法,具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步骤1、将涤棉混纺织物浸泡于氢氧化钠溶液中预处理,再依次用无水乙醇溶液浸泡、去离子水漂洗干净,最后烘干,得到洁净的涤棉混纺织物;步骤2、制备出含有钛酸异丙酯、乙醇、壳聚糖、辛基三甲氧基硅烷的复合改性整理液,并利用复合改性整理液对经步骤1得到的洁净的涤棉混纺织物进行功能整理。步骤3、将经过步骤2得到的涤棉混纺织物进行清洗和烘干,得到具有抗菌、疏水和防污功能涤棉混纺织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9段)。
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由等质量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与长绒棉纤维混纺纤维编织成席子;对比文件1仅公开涤棉混纺织物;(2)权利要求1中将疏水和抗菌防霉分两步进行整理,在编织之前加入了一定量的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聚对苯甲酰胺、稳定剂、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以及苯二甲酸酯进行纤维浸泡,制成席子之后采用一定工艺进行疏水整理,疏水整理采用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溶解与乙醇溶液中;对比文件1采用一步法进行抗菌疏水整理,采用的整理剂不同。
本申请记载“提供的复合生态纤维席子通过加入新型的含氟低聚物抗菌剂和有机防霉剂,能够有效地抑制席子表面细菌及霉菌的滋生;通过对席子表面进行疏水处理,赋予席子自排汗功能,有效的解决了席子易吸汗及滋生细菌、霉菌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段),以及测试了实施例1-3的抗菌抗霉效率和接触角。然而,经查明,本申请使用的抗菌物质“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在非专利数据资源百度、读秀、CNKI的检索结果为0、专利数据库CNABS以及Ven检索平台上只能检索到本申请使用该物质,在化学数据库STN中也未标注该物质的CA登记号。同时,本申请公开的该物质制备方法中,按照一般认知氟丙基过氧化二乙酰为引发剂、1,1-二氯-2,2,3,3,3-五氟硫代苯酚为抗氧化剂、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为聚合主链,由于引发剂并不参与到反应中不影响基团结构,而1,1-二氯-2,2,3,3,3-五氟硫代苯酚的氟又在苯环上难以取代,故该制备方法并没有加入能带氟的取代基,按照常理无法获得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综上合议组有理由怀疑此该物质并不存在或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无法获得。同样在各类专业数据库中无法确认的还有本申请使用的作为疏水整理剂的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所以,即使本申请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文字说明和实验数据,但由于存在无法确认的成分,故无法证明其确实能够解决所述抗菌、疏水的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抗菌、疏水的效果,并进行了实施例验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实施例1-3),而苯并咪唑氨基甲酸甲酯类属于常规抗菌防霉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56-6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能够根据实际防霉抗菌需要对于上述种类的防霉抗菌剂进行选择,故使用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作为有机防霉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氟化物和季铵盐类可以作为抗菌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372页),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为常规粘合剂或交联剂,苯二甲酸酯分为邻、间、对三种,用途广泛,为常规增韧或溶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417-434页)。此外聚对苯甲酰胺通常用于制造芳纶纤维,按照现有技术无法确认该物质在本整理剂中发挥的作用,本申请也未记载其添加后在席子整理中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效果。就工艺步骤看,无论是一步法还是两步法都是功能整理中常用的方式,当整理剂之间互相没有影响时采用两种方法均可,一步法具有更为便捷的特点,而当选择的整理剂之间会相互影响时,通常会采用两步法,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他们能够根据所采用的整理助剂相应调整整理方式和工艺参数,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涤棉混纺织物进行抗菌、疏水整理,席子作为家用产品需要具有抗菌疏水的性能是公知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适合用于席子产品的等质量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和长绒棉进行编织,并进行抗菌疏水处理是具有动机和启示的。且其也公开了同为硅烷类的辛基三甲氧基硅烷作为疏水整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选择其他硅烷类物质配以溶剂溶解制成整理液赋予纺织品疏水性能是很容易的,效果可以预期。综上所述,作为本申请核心组分的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和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无法确定能够在现有技术中获得或者能够根据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而其他组分也未给本申请带来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化学反应过程复杂,可预期性差,因此,当申请文件出现新的化学产品时,尤其是关键物质时,更应当要求该物质能够被清楚的确认,在说明书中不仅应当记载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还应当包括其结构或分子式,应当明确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而按照本申请记载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氟代丙烯酰氧基乙基辛基二甲基氯化铵、乙烯基十七氟癸基二甲氧基硅烷是否存在或者能够获得(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按照现有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物质的具体结构式是不明确的,同时对于该新物质的性能也是不清楚的,因此,本申请实际上并未证明其能够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对于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在公知证据(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56-60页)中公开了有机抗菌防霉材料包括苯并咪唑氨基甲酸甲酯类,而具体使用其下位的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调整选择的,且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其使用的6-乙酰胺基-2-氨基甲酸甲酯-5-甲基苯并咪唑有何种区别于现有技术中其他的苯并咪唑氨基甲酸甲酯类抗菌成分的技术效果。
2.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涤棉混纺织物进行抗菌、疏水整理,并实验验证了技术效果。而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与长绒棉分别是涤棉纤维的同类纤维,席子作为家用产品需要具有抗菌疏水的性能是公知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适合用于席子产品的等质量聚对苯乙二酸乙二酯纤维和长绒棉进行编织,并进行抗菌疏水处理是具有动机和启示的,效果可以预期。至于本申请采用的两步法整理是本领域常规的整理工艺,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使用的整理液成分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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