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方法及构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10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659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56175.3
申请日:2014-09-02
复审请求人:叶春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傅琦
合议组组长:罗芳洁
参审员:李俊洁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6K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6175.3,名称为“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方法及构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叶春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如下: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置设有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的个人身份证、后台数据监控中心、授权监控平台和监控设备构成;以后台数据监控中心和授权分等级的监控平台,通过无线网络、联网整合各卡点的监控设备和移动式的,及临时布设的监控设备,实现统一又能区块化的监控管理;从跟踪和监控分辨有或无证件人员入手,确认证件与人的相符情况及周边情形,依据数据库资料和监控执行人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甄别并判定各人所处的位置及状况有无异常,一有异状即行锁定犯罪嫌疑人,即行按所设置条件针对性的发出警示指令和执行指令;为便于现有个人身份证应用,采用在身份证的外包壳或是套袋上设置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的结构形式,更利于在功能上扩展其适用范围;在所述的个人身份证上,设置能够授权认证式的输入存蓄持证人的个人信息,或是选用预留能够自行输入信息的空间,以备不时之需;充分灵活整合应用各种资源的监控设备和措施,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监控防护网,达到简便快捷的辨别和确定各个人的身份及状况,使之及时的把控情况并解决实际问题,且能够防患于未然;
所述的个人身份证,它为国家制作的个人独一无二的智能芯片式身份证,或是其它形式国家授权制作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国家授权认可的芯片形式各人身份证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个人身份证上,设置人体生物特征感应模块,用以确定持证人是否与证件相符一致,更便于迅速的排查确认。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的跟踪定位无源芯片,设置到公民护照上;能够固定式的置入,或是采 用贴合临时封用的形式。”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82352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647435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公安部详解身份证加入指纹信息”,
http://news.sina.com.cn/c/2011-10-25/021923353354.shtml,公开日为2011年10月25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2)本申请的个人身份证明显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1明显不具有能够“授权认证式输入持证人的个人信息以及预留自行输入信息空间”;对比文件3的指纹信息与本申请完全不同。(4)对比文件1明显不具有“移动式及临时布设的监控设备”;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只能属于移动式监控,与本申请的临时布设的监控设备不能等同;本申请侧重在自动排查,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任何技术启示。(5)对比文件1明显不具有“授权监控平台”;对比文件2公开的监控平台授权分级与本申请不同,也无法给出任何技术启示。(6)对比文件1明显不具有“监控执行人经验进行分析判断”,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7)对比文件1明显不具有“确认判断各人所处的位置及周边情形有无异常”。(8)对比文件1明显不具有“能够将所述的跟踪定位无源芯片,固定式置入公民护照上,或采用贴合及临时封用形式”。(9)“将具有跟踪定位无源芯片设置于身份证的外壳或套袋上”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10)权利要求1能够方便的实行远距离监控、甄别和确认状况,解决现有技术案件排查中存在的不足,能够对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发挥切实功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置设有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的个人身份证、后台数据监控指挥中心、授权监控平台和监控设备构成;以后台数据监控中心和授权监控平台,通过无线网络、联网整合各卡点的监控设备和移动式的,及临时布设的监控设备,实现统一又能区块化的监控管理;从跟踪和监控分辨有或无证件人员入手,确认证件与人的相符情况及周边情形,依据数据库资料和监控执行人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甄别并判定各人所处的位置及状况有无异常,一有异状立即锁定犯罪嫌疑人,按所设置条件针对性的发出警示指令和执行指令;或在所述个人身份证上,设置能够授权认证式输入持证人的个人信息,或是预留自行输入信息空间,以备不时之需;能够将所述的跟踪定位无源芯片,固定式置入公民护照上,或采用贴合及临时封用形式;充分灵活整合应用各种资源的监控设备和措施,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监控防护网,达到简便快捷的辨别和确定各个人的身份及状况,使之及时的把控情况并解决实际问题,且能够防患于未然;
所述的个人身份证,它为国家制作的个人独一无二的智能芯片式身份证,或是其它形式国家授权制作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国家授权认可的芯片形式各人身份证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对现有个人身份证,以身份证外壳或套袋上设置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结构,利于功能扩展。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个人身份证上,设置人体生物特征感应模块,用以确定持证人是否与证件相符一致,更便于迅速的排查确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在复审请求中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网络身份证”与本申请的“个人身份证”不同。(2)对比文件1的“信息采集设备”与本申请的“监控设备”不同。(3)对比文件1整体的“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与本申请“后台数据监控指挥中心”不同。(4)对比文件1的“芯片加工技术工艺”与本申请的“置设有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的个人身份证”不同。(5)对比文件1只是在文字上提到GPS定位功能,并没有任何具体实现的实质性描述;RFID只能读取数据信息,不可能用来实现定位和跟踪。(6)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侧重点更是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任何技术启示。(7)本申请能够方便的实行远距离监控、甄别和确认状况,能及时的把控情况并解决实际问题;本申请解决现有技术安检排查中存在的不足,能够对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发挥切实功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申请日2014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2682352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647435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公安部详解身份证加入指纹信息”,
http://news.sina.com.cn/c/2011-10-25/021923353354.shtml,公开日为2011年10月25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跟踪模块型身份证的监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2-0012、0022-0058段,附图1、2):以网络身份证(相当于个人身份证)及统一用户身份识别机制为基础,为每张安全信息卡分配一个唯一用户识别(ID)号码,这个ID号码可以是现有的任何数字码,如身份证号码;基于物联网的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基于RFID的学生安全信息卡、信息采集设备(相当于监控设备)、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相当于后台数据监控指挥中心),系统构成如图2所示;该学生安全智能信息卡由个性化PVC薄片、非接触式IC卡组成,该两组成部分采用物理相互分离、逻辑一一对应的方式,第一部分为已个人化的PVC薄卡片(背面带不干胶),印有学生照片和学生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未非接触式IC卡,作为学籍卡、考勤卡及消费卡等功能,通过与公共无线通信系统的集成对接,该卡还具有GPS定位、跟踪功能,非接触式IC卡无电池,工作频率为13.56MHZ,无线方式传递数据和能量,芯片加工技术为采用高速的CMOS EEPROM工艺(相当于置设有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的个人身份证,能够将所述的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置入个人身份证上,采用贴合封用形式);采集设备读取信息并译码后,通过校内网络送至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数据采集设备由远距离射频识别系统组成,由多个数据采集设备组成局域网,每个采集点配置两套远距离射频识别系统,实现远距离非接触采集人员通过的时间、地点信息,网络通信层包括互联网、自建的校内无线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网组成,主要用于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实时通信、短信收发等(相当于后台数据监控中心通过无线网络、联网整合各卡点的监控设备,实现统一的监控管理);应用数据层包括用户信息数据库,监控管理部分主要是完成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处理,提供完整的通行记录报告,生成考勤等统计报表,并实时监控人员进出状态,当人员非法进入或不按规定通道进出时,系统报警,当持卡人员进出采集点设置的识别区域时,其随身携带的射频卡被系统识别,计算机自动调取该卡的相关信息,值班人员根据系统预存的个人图像资料,可判断该持卡人通过是否合法有效,当无卡、失效卡、挂失卡人员进入识别区域时,系统检测不到该人员的信息,系统提供报警信息,由值班人员按规定负责处理(相当于从跟踪和监控分辨有或无证件人员入手,确认证件与人的相符情况,依据数据库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甄别并判定各人所处的位置及状况有无异常,一有异常立即锁定,按所设置条件针对性的发出警示指令和执行指令);在使用该信息卡之前,首先需要在学校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在自己的安全信息卡中写入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职务、单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在学生毕业或教师离职时,在学校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删除信息卡中的个人信息,IC卡芯片中可记录学生广义的学籍信息,存储的可读写的信息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籍变更记录、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体检表、急救信息等,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卡管理学生学籍,从而实现电子学籍管理,在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可以使用本卡与金融机构有效连接,完成转账及电子钱包支付等功能(教师和持卡人可以对学生卡进行管理,无需通过学校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即自行输入信息;相当于在个人身份证上,设置能够授权认证式输入持证人的个人信息,或是预留自行输入信息空间,以备不时之需);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是整个教学行业安全工作的需求,它可为家长提供孩子的上下学路径以及各种信息,同时它也是一种科学化的校园管理方式,可以提高学生上下学路上安全保障和校园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让学生上学安心,家长放心,通过与公共无线通信系统的集成对接,该卡还可具有GPS定位、跟踪功能,不仅能在学校里面定位学生的具体位置,在上学放学途中也能定位标签的运动轨迹,从而定位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都能让家长老师知道学生的动向,是否到达学校,路上是否发生任何状况,通过对学生安全信息卡发送信息的采纳与收集,实现对学生上下学路上行走路线的监管,将学生信息通过编译处理保存下来,从而为家长、老师及时掌握学生动向及在校情况提供有效管理手段(相当于充分灵活整合应用监控设备和措施,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监控防护网,达到简便快捷的辨别和确定各个人的身份及状况,使之及时的把控情况并解决实际问题,且能够防患于未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系统还包括授权监控平台,授权监控平台实现区块化的监控管理;应用各种资源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还包括移动式的、及临时布设的监控设备;还确认周边情形,依据监控执行人经验进行分析判断,锁定犯罪嫌疑人;(2)个人身份证,它为国家制作的个人独一无二的智能芯片式身份证,或是其他形式国家授权制作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国家授权认可的芯片形式的各人身份证件;能够将所述的跟踪定位无源芯片,固定式置入公民护照上,或采用临时封用形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建更加灵活和全面的监控网、如何扩大监控网的适用范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警用网络监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7-0029、0035段、图1-3):警用摄像模块1用于对执法现场进行视频记录,可以是固定或活动的网络摄像头、警示录等,警示录作为警用网络监控系统的一种,相当于手持式的网络摄像头(相当于应用各种资源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还包括移动式的监控设备),用于执法现场记录下来;权限设定单元41强化了监控服务器4对远程监控模块2的控制功能,使得远程监控模块2只能由选择的观看相应的警用摄像模块1的摄像视频,例如,以市为单位,以派出所为一级组,以分局为二级组,以总局为三级组,那么通过权限设定单元41使得在市级局的中心机房可以看到整个市所有警用摄像模块1的执法现场视频,而分局只能看到属于他们分局之下的警用摄像模块1的执法现场视频,而派出所只能看到他们派出所的警用摄像模块1的执法现场视频,通过远程监控模块2的分级管理,各执法单元只能看到本单元执法辖区内的执法情况(相当于系统还包括授权监控平台,授权监控平台实现区块化的监控管理),使得执法视频的隐私得到保障,同时也更方便的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的汇报和管理;监控服务器4用于对警用摄像模块1和远程监控模块2进行监控,该系统可以作为公证执法、平安城管、平安城市的综合监控平台,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类似的方案可以用于幼儿园监控、学校监控、停车场监控等需要安全监控的领域。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警用监控系统包括多种监控设备以及区块化的监控管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都实现了更加灵活和全面的监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同时,在警用监控系统中,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布设监控设备,例如在重大节日庆祝场所或比赛场地临时增设监控设备,这是本领域为了提高安全全面性的惯用手段;监控执行人依据视频信息中的周边情形和本人的经验,来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是警用监控系统的常用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校园范围内采用具有跟踪定位功能的安全信息卡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控,也公开了在上学放学途中也能定位学生。安全问题并非只存在于校园中,在校园外以及我们生活中的其它领域甚至整个国家社会也同样存在类似的安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对其它具体领域或者整个国家社会进行准确和系统化的安全监控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准确和系统化的校园安全监控网推广至该具体领域或者扩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形成该具体领域内或整个社会的安全监控网。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安全信息卡的识别号码可以为身份证号码;在构建较大范围或者整个社会的安全监控网时,为了实现简便和统一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信息卡进行改进,将具有身份证号的国家制作或认可的身份证件直接作为安全监控网内的安全信息卡;而国家制作或认可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国家制作的独一无二的智能芯片式身份证、其他形式国家授权制作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国家授权认可的芯片形式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包括二代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等,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无源芯片固定式置入公民护照或者临时封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于植入芯片的惯用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安全信息卡的识别号码可以为身份证号码。在构建较大范围或者整个社会的安全监控网时,为了实现简便和统一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信息卡进行改进,将具有身份证号的国家制作或认可的身份证件直接作为安全监控网内的安全信息卡;而国家制作或认可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现有个人身份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安全信息卡贴合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结构。在身份证外壳或套袋上设置该无源芯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设置简便和扩展功能时的惯用芯片设置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1页第26-29、32-33行):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代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相当于在个人身份证上,设置人体生物特征感应模块,用以确定持证人是否与证件相符一致,更便于迅速的排查确认)。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个人身份证上设置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3相同,都实现了更加安全的认证,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网络身份证及统一用户身份识别机制为基础,这个ID号码可以是身份证号码。该具有身份证号码的网络身份证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涉及上位概念的个人身份证。而对于该个人身份证的具体下位概念,如前评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2)个人身份证,它为国家制作的个人独一无二的智能芯片式身份证,或是其他形式国家授权制作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国家授权认可的芯片形式的各人身份证件;能够将所述的跟踪定位无源芯片,固定式置入公民护照上,或采用临时封用形式”,合议组并没有将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身份证直接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涉及下位概念的个人身份证。
(2)本申请中的“监控设备”,具体为(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所述的固定监控模块4,它为原有置设的监控网络卡点;所述的布设监控模块5,它为设置在各种场所的出入口,或是车、船、飞机等按需要置在上下入口及其内部的监控设备;接收和分析处理各卡点设置的固定监控模块4和移动式及按需要所置布设监控模块5上传的信息,在需要时确定监控范围内模块型身份证1持证人和无证人的具体方位;分析所监控的人员与证件持有人有无不符情形”。即“监控设备”可设置在各出入口,获取信息用于确定方位和身份识别。对于“数据采集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42-0046段):本系统可由多个大门数据采集设备通过IP协议组成局域网;当人员通过采集点时,持卡人的信息被安装在采集点的自动识别系统接收;采集设备读取信息并译码后,通过校内网络送至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系统通过对于信息卡内资料的读取、判别及处理,可有效地提供持卡人身份识别、GPS应用、金融交易应用、教学管理及安全保障等功能”。即“数据采集设备”设置在多个大门,采集信息用于身份识别及定位跟踪。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采集设备”属于本申请的“监控设备”的一种。
(3)本申请中(参见说明书0018段):所述的后台数据监控指挥中心2,它为连接数据资料库的监控管理和指挥控制中心。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58段):系统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基于RFID的学生安全信息卡、信息采集设备、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构成如图2所示,其中管理系统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显示、分析和处理;值班人员根据系统预存的个人图像资料,可判断该持卡人通过是否合法有效。该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属于整个系统中的一部分,而不是整个系统,该智能校园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本申请中的后台数据监控指挥中心在系统中的位置相同,所起作用也相同,都用于监控管理。
(4)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学生安全智能信息卡由个性化PVC薄片、非接触式IC卡组成,该两组成部分采用物理相互分离、逻辑一一对应的方式,第一部分为已个人化的PVC薄卡片(背面带不干胶),印有学生照片和学生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未非接触式IC卡,作为学籍卡、考勤卡及消费卡等功能,通过与公共无线通信系统的集成对接,该卡还具有GPS定位、跟踪功能,非接触式IC卡无电池,工作频率为13.56MHZ,无线方式传递数据和能量,芯片加工技术为采用高速的CMOS EEPROM工艺。因此该工作频率为13.56MHZ的具有GPS定位跟踪功能的非接触式IC卡即为跟踪定位无源芯片,该学生安全智能信息卡即为置设有跟踪定位无源芯片的个人身份证。
(5)本申请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所述的模块型身份证1,置有射频识别的跟踪定位无源芯片个人身份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GPS的具体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通过服务器端对学生安全信息卡等智能终端定位信息的接受以及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控制信令,定位信息包括报警信息、正常位置回报、信令维持报文等终端发送的数据信息;通过对学生安全信息卡发送信息的采纳与收集,实现对学生上下学路上行走路线的监管,将学生信息通过编译处理保存下来,从而为家长、老师及时掌握学生动向及在校情况提供有效管理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的GPS和本申请中的定位跟踪方式相同,都通过射频识别来进行。
(6)对比文件1以网络身份证为基础,为每张安全信息卡分配一个唯一用户识别号码,该号码可以是身份证号码,并且在安全信息卡中设置非接触式IC卡,该卡具有GPS定位、跟踪功能,进而可以提高学生上下学路上的安全保障。即提供了一种能够切实给安保带来改观的跟踪模块性身份证的管理系统,这和本申请相同;侧重点也是在网络身份证上置设跟踪定位无源芯片,这和本申请也相同。
(7)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0、0053段):近年来,我国许多学校校外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最近几年,刑事案件极其频繁,如何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和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家长、学校老师如何有效时时对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掌握,已经摆到了各个学生家长和校领导以及各级主管部门领导的面前;这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未来、学校和学生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建立和谐社会维护安定团结局面的大事,因此应该尽一切可能将这类问题解决好;不仅能在学校里面定位学生的具体位置,在上学放学途中也能定位标签的运动轨迹,从而定位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都能让家长老师知道学生的动向,是否到达学校,路上是否发生任何状况;监控管理部分实时监控人员进出状态,当人员非法进入或不按规定通道进出时,系统报警。即对比文件1也能够方便的实行远距离监控、甄别和确认状况,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解决现有技术中预防案件存在的不足,这和本申请相同。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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