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装饰性化妆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73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38108
优先权日:2008-03-26
申请(专利)号:201410411042.4
申请日:2009-03-13
复审请求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嘉蕴
合议组组长:赵小凌
参审员:王彩虹
国际分类号:A61K8/87,A61Q5/10,A61Q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1042.4,名称为“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2016年07月01日由拜耳材料科学股份公司变更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再由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10734.2、发明名称为“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3月26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8月20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3段(即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
2. 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基本上没有离子或离子生成基团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选自伯和/或仲胺和/或二胺。
4.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包括至少一种二胺。
5. 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选自具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2),及没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1)。
6. 根据权利要求1-5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包括至少一种具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2),优选 2-(2-氨基乙基氨基)乙磺酸和/或其盐。
7. 根据权利要求1-6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包括至少一种没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1),优选没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二胺。
8. 根据权利要求1-7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包括具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2),也包括没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1)。
9. 根据权利要求1-8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预聚物A)是通过选自聚醚-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聚醚-聚碳酸酯-多元醇和/或聚酯多元醇的一种或多种多元醇与一种或多种聚异氰酸酯反应可以获得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优选磺酸钠基团。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特征在于,它包含一种或多种产生装饰性效果例如着色或效果传递的效果的组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该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低于15毫当量/100 g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优选低于5毫当量,特别优选低于1毫当量,非常特别优选低于0.1毫当量/100 g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
13. 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作为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
14. 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聚氨基甲酸酯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的用途,其中该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低于15毫当量/100 g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优选低于5毫当量,特别优选低于1毫当量,非常特别优选低于0.1毫当量/100 g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
16. 一种在皮肤和/或毛发上产生装饰性效果的化妆方法,包括将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涂敷于皮肤和/或毛发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6的化妆方法,其中在涂敷于皮肤上之后,将该组合物至少部分地保留在其上面。
18. 根据权利要求16的化妆方法,其中该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低于15毫当量/100 g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优选低于5毫当量,特别优选低于1毫当量,非常特别优选低于0.1毫当量/100 g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对比文件1 (WO2007/115697A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8日)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皮肤的、具有成膜性质的组合物,其包含聚氨酯分散体和颜料。权利要求2中“装饰性化妆”的限定无法将本申请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中可用于皮肤的、具有成膜性质的组合物区别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2(WO 02/09658A1,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7日)公开了一种眼线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二者所使用的聚氨基甲酸酯不同;还限定了组合物的制剂形式。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种可用于皮肤的、具有成膜性质的组合物,其包含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聚氨酯分散体和颜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用于皮肤的、且可与颜料配合的成膜性聚氨酯材料来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聚氨酯,以期获得现有技术的替代方案。至于具体的制剂形式均是本领域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制剂形式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二者所使用的聚氨基甲酸酯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聚氨基甲酸酯来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聚氨酯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用途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二者使用的聚氨基甲酸酯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聚氨基甲酸酯来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聚氨酯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描述的组合物“主要由一个分子中带有羧基和叔氨基的两性聚氨酯树脂组成”,两性聚氨酯并不意味其是防水的,相反,两性属性确保了该分子溶解在极性和非极性溶剂中。而本申请通过没有离子或离子生成基团定义了所述预聚物的不溶性,与对比文件2中的聚氨酯显著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中描述的聚氨酯会改进对比文件2中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暗示其所述聚氨酯可用于化妆品中,更不用说包含水包油乳液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获得的教导是其所述聚氨酯组合物形成了与化妆品组合物并不相容的泡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既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也未提出新的理由。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用了不同的聚氨基甲酸酯;明确限定了制剂的具体形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含有聚氨酯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皮肤的、具有成膜性质的组合物,其包含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聚氨酯分散体。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的聚氨酯组合物用作成膜剂用于制备眼线膏、粉底等化妆品,同时公知常识也教导了聚氨酯本身具有突出的耐水性、可以作为成膜剂使用,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以上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具有成膜剂特性的聚氨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如眼线膏)。至于制剂的具体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制剂的需求进行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用途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制备眼线膏类化妆品时利用的是聚氨酯的成膜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阴离子型聚氨酯可以作为成膜剂使用,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述的聚氨酯可以用于皮肤。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0 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8项)。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0的特征“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引入各独立权利要求,在除权利要求1外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引入技术特征“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
2. 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基本上没有离子或离子生成基团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
13. 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作为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
14. 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聚氨基甲酸酯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
16. 一种在皮肤和/或毛发上产生装饰性效果的化妆方法,包括将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涂敷于皮肤和/或毛发上,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首先建造非离子型、非水溶性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其通过氨基扩链,用于建造聚氨基甲酸酯的唯一带电组分是包含阴离子亲水性基团的B2,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描述将磺酸酯基引入聚氨基甲酸酯中,所以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的聚氨基甲酸酯与对比文件2中的聚氨酯显著不同。另外,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暗示其所述聚氨酯可用于化妆品中,更不用说包含水包油乳液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获得的教导是其所述聚氨酯组合物形成了与化妆品组合物并不相容的泡沫。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用了不同的聚氨基甲酸酯,并具体限定了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明确限定了制剂的具体形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含有聚氨酯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皮肤的、具有成膜性质的组合物,其包含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聚氨酯分散体。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的聚氨酯组合物用作成膜剂用于制备眼线膏、粉底等化妆品,同时公知常识也教导了聚氨酯本身具有突出的耐水性、可以作为成膜剂使用,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以上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具有成膜剂特性的聚氨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如眼线膏)。至于制剂的具体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制剂的需求进行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用了不同的聚氨基甲酸酯,并具体限定了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明确限定了制剂的具体形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含有聚氨酯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具有成膜剂特性的聚氨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如眼线膏)。至于制剂的具体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制剂的需求进行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用途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和本发明公开的均是某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具有聚氨基甲酸酯类物质的共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制备眼线膏类化妆品时利用的是聚氨酯的成膜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阴离子型聚氨酯可以作为成膜剂使用,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述的聚氨酯可以用于皮肤。所以即使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和本发明以及对比文件1 相同的聚氨基甲酸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含有聚氨基甲酸酯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仍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氨基甲酸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品组合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8项)。所作修改为:将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进一步限定为“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同时还限定了“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在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磺酸酯基通过作为组分B2)的相应的二胺引入到聚氨基甲酸酯中”。
修改后各独立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5如下:
“1. 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
2. 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基本上没有离子或离子生成基团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
5. 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选自具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2),及没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1),其中所述磺酸酯基通过作为组分B2)的相应的二胺引入到聚氨基甲酸酯中。
13. 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作为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
14. 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聚氨基甲酸酯用于制备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
16. 一种在皮肤上产生装饰性效果的化妆方法,包括将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涂敷于皮肤上,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没有暗示其所述聚氨酯可用于化妆品中,更不用说包含水包油乳液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获得的教导是其所述聚氨酯组合物形成了与化妆品组合物并不相容的泡沫。另外,对比文件2中描述的组合物“主要由一个分子中带有羧基和叔氨基的两性聚氨酯树脂组成”,两性聚氨酯并不意味其是防水的,相反,两性属性确保了该分子溶解在极性和非极性溶剂中。而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首先建造非离子型、非水溶性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其通过氨基扩链,用于建造聚氨基甲酸酯的唯一带电组分是包含阴离子亲水性基团的B2,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描述将磺酸酯基引入聚氨基甲酸酯中,所以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的聚氨基甲酸酯与对比文件2中的聚氨酯显著不同。② 对比文件1中的全部实施例都是公开了采用称之为“聚醚LB25”的一种化合物,这是一种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单官能聚醚,具有2250g/mol分子量和25mg KOH/g的羟基数,即非离子亲水组分。这些实施例清楚地指引了不但使用磺酸酯基,还要使用非离子亲水化组分;而根据本发明,不允许非离子亲水组分存在。这构成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中的聚氨基甲酸酯的另一重要区别。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氨基甲酸酯用于制备对比文件2的化妆品组合物,也无法得到本发明要求的这种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中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8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8月20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3段(即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眼线膏(属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一种),其含有1.0%的实施例1的聚氨酯分散体、10%的颜料等组分,具体制备方法包括分别按照表10所示比例混合得到油相和水相,将温热的水相在搅拌下加入油相进行乳化等步骤。实施例1中具体公开了所述的两性聚氨酯树脂分散体的制备方法:将70g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80g二甘醇己二酸酯、20g双酚A与环氧乙烷的加合物、26g聚二甲基硅氧烷二醇和16.9g二羟甲基丙酸加入搅拌器、温度计、氮气输入管和回流冷凝器的四颈烧瓶中,随后向其中加入50g用作溶剂的乙酸乙酯和0.02g用作催化剂的二丁基锡二月桂酸酯,用油浴温热到80℃反应4小时;随后向其中加入5.6g N-甲基二乙醇胺和60g乙酸乙酯,在80℃下反应2小时以得到其中残留NCO基团的聚氨酯预聚物溶液(即权利要求1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在由此得到的其中残留NCO基团的聚氨基预聚物冷却到50℃后,在高速搅拌下向其中加入含有12.7g三乙胺和3.3g二乙醇胺(即权利要求1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的600g水以分散,随后在50℃下通过链增长反应聚合3小时;由如此得到的分散液中除去乙酸乙酯,得到基本上不包含溶剂和在其结构中含有二甲基硅氧烷链的两性聚氨酯树脂分散体(参见说明书第11-12页实施例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使用了不同的聚氨基甲酸酯,并具体限定了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2)、明确限定了制剂的具体形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含有聚氨酯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阴离子型聚氨酯分散体,所述分散体的制备方法如下:将987.0g PolyTHF?2000、375.4g PolyTHF?1000、761.3g Desmophen?C2200和44.3g 聚醚LB25在标准搅拌设备中加热到70℃;随后,将237.0g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和313.2g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的混合物在70℃下在5分钟内加入并使该混合物在120℃下搅拌直到达到理论NCO值;将制得的预聚物用4830g丙酮溶解,并且,在该过程中,冷却到50℃且随后在10分钟内计量加入25.1g乙二胺、116.5g异佛尔酮二胺、61.7g二氨基磺酸盐和1030g水的溶液;继续搅拌该混合物10分钟;随后,通过加入1250g水进行分散;随后通过减压下蒸馏除去溶剂(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11-20行实施例1)。该聚氨酯分散体的制备原料、用量、步骤与本申请的实施例1完全一致,因此,其中间体聚氨基甲酯预聚物必然具有完全一致的性质,比如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性以及含有磺酸或磺酸酯基团。所以,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一种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并且所述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或磺酸酯基团。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优选地,A4)和/或B2)使用仅具有作为阴离子或潜在阴离子官能团过度的磺酸或磺酸盐基团(-SO3H或-SO3M,其中M=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化合物用于阴离子或潜在阴离子亲水化……特别优选的阴离子亲水化试剂B2)为具有离子基团的磺酸盐基团和两个氨基的那些……(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17行、第9页第23-24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实际上教导了可以仅选择使用具有磺酸或磺酸酯基团的阴离子亲水化试剂以实现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另外,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所述的聚氨酯创伤敷料可以粘结、层压或者涂覆其他材料,例如基于水凝胶、可渗透膜、涂层、水胶体或其他泡沫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4-6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有动机获得权利要求1的聚氨酯分散体,并将其制成可应用于皮肤的、具有成膜性质的组合物。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的聚氨酯组合物用作成膜剂用于制备眼线膏、粉底等化妆品(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5-19行),同时公知常识也教导了聚氨酯本身具有突出的耐水性、可以作为成膜剂使用(参见《实用工业助剂全书》,吕百龄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精细化工出版中心出版,2001年08月第1版,第572-573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以上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具有成膜剂特性的聚氨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如眼线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都是化妆品的常见制剂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制剂的需求进行常规选择。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本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其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基本上没有离子或离子生成基团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使用了不同的聚氨基甲酸酯,并具体限定了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2)明确限定了制剂的具体形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含有聚氨酯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氨酯分散体的制备原料、用量、步骤与本申请的实施例1完全一致,因此,其中间体聚氨基甲酯预聚物必然具有完全一致的性质,比如基本上没有离子或离子生成基团以及含有磺酸或磺酸酯基团。而且对比文件1也教导了可以仅选择使用具有磺酸或磺酸酯基团的阴离子亲水化试剂以实现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所述的聚氨酯创伤敷料可以粘结、层压或者涂覆其他材料,例如基于水凝胶、可渗透膜、涂层、水胶体或其他泡沫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4-6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有动机获得权利要求2的聚氨酯分散体,并将其制成可应用于皮肤的、具有成膜性质的组合物。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的聚氨酯组合物用作成膜剂用于制备眼线膏、粉底等化妆品(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5-19行),同时公知常识也教导了聚氨酯本身具有突出的耐水性、可以作为成膜剂使用(参见《实用工业助剂全书》,吕百龄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精细化工出版中心出版,2001年08月第1版,第572-573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以上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具有成膜剂特性的聚氨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组合物(如眼线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都是化妆品的常见制剂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制剂的需求进行常规选择。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本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的具体种类。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可以是B1)任选地,与分子量为32~400g/mol的氨基官能化合物,和B2)与氨基官能、阴离子或潜在的阴离子亲水化试剂。具体来说,组分B1)可以使用有机二-或多胺,例如1,2-乙二胺(属于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中的二胺、权利要求5中的没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化合物B1)、权利要求7中没有离子和/或离子生成基团的二胺的一种)等。组分B1)可以进一步使用除了伯氨基之外还具有仲氨基或者除了氨基(伯或仲)之外还具有OH基团的化合物。其实例为伯/仲胺。对于组分B2)适用的阴离子亲水化化合物包括单-和二氨基磺酸的碱金属盐。特别优选的阴离子亲水化试剂B2)为具有作为离子基团的磺酸盐基团和两个氨基的那些,如2-(2-氨基乙基氨基)乙烷磺酸和1,3-丙二胺-β- 乙基磺酸的盐(符合权利要求5的“所述磺酸酯基通过作为组分B2)的相应的二胺引入到聚氨基甲酸酯中”,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8行到第9页第25行)。所以,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了预聚物A)的具体种类。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异氰酸酯官能预聚物A)由以下反应制得:A1)有机多异氰酸酯,A2)聚合物多元醇等,进一步地,该聚合物多元醇为聚氨酯涂覆技术中本身已知的聚酯多元醇、聚丙烯酸酯多元醇、聚氨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酯聚丙烯酸酯多元醇、聚氨酯聚丙烯酸酯多元醇、聚氨酯聚酯多元醇、聚氨酯聚醚多元醇、聚氨酯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聚酯聚碳酸酯多元醇等(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7行至第5页第17行)。所以,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了聚氨基甲酸酯含有磺酸钠基团。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聚氨基甲酸酯的合成可以由如2-(2-氨基乙基氨基)乙烷磺酸和1,3-丙二胺-β- 乙基磺酸的盐等参与反应(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8行到第9页第25行),而磺酸钠是常见的磺酸盐基团。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了包含一种或多种产生装饰性效果例如着色或效果传递的效果的组分。但是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含有颜料。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该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但是对于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产物的需求等实际需要通过合理分析和常用实验确定的,是一种常规选择,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资料证明这种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作为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聚氨基甲酸酯的眼线膏。所以,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公开了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作为眼线膏(属于权利要求13“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一种)的用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本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聚氨基甲酸酯用于制备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公开了聚氨基甲酸酯用于制备眼线膏(属于权利要求14“用于涂覆于皮肤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一种)的用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本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3或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该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但是对于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产物的需求等实际需要通过合理分析和常用实验确定的,是一种常规选择,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资料证明这种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在皮肤上产生装饰性效果的化妆方法,包括将包含通过一种或多种水不溶性、水不可分散的异氰酸酯官能化的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与一种或多种氨基官能化的化合物B)反应可以获得的至少一种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涂敷于皮肤上,其中该组合物呈水包油、油包水、硅酮油包水、水包硅酮油、油包水包油、水包油包水或固体乳剂的形式,且其中聚氨基甲酸酯含有至少一种磺酸和/或磺酸酯基团,并且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聚氨基甲酸酯的眼线膏。而眼线膏必然是涂敷于皮肤上的,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将含有聚氨基甲酸酯的组合物涂敷于皮肤上产生装饰性效果的化妆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本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7、18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在涂敷于皮肤上之后,将该组合物至少部分地保留在其上面以及该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眼线膏正是通过涂敷于皮肤上之后并保留其上来实现装饰效果的。而对于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A)中离子和离子生成基团的含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目标产物的需求等实际需要通过合理分析和常用实验确定的,是一种常规选择,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资料证明这种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和本发明以及对比文件1 相同的聚氨基甲酸酯,但是对比文件1、2和本发明公开的均是某一种聚氨基甲酸酯,其具有聚氨基甲酸酯类物质的共性。正如上文对权利要求的具体评述理由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有动机获得本发明所述的聚氨基甲酸酯,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制备眼线膏类化妆品时利用的是聚氨基甲酸酯类物质的成膜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阴离子型聚氨基甲酸酯类物质可以作为成膜剂使用(参见《实用工业助剂全书》,吕百龄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精细化工出版中心出版,2001年08月第1版,第572-573页),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述的聚氨基甲酸酯可以用于皮肤。所以即使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发明的聚氨基甲酸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含有聚氨基甲酸酯的装饰性化妆组合物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仍然有动机将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获得的本发明的聚氨基甲酸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品组合物。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仅仅是一个示例,并未涵盖对比文件1所有的聚氨酯甲酸酯,而且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际上明确教导了可以仅选择使用具有磺酸或磺酸酯基团的阴离子亲水化试剂以实现只有磺酸酯基存在于所述聚氨基甲酸酯中用于亲水化。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有动机将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获得的本发明的聚氨基甲酸酯应用于制备装饰性化妆品组合物。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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