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牙齿以及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人造牙齿以及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67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9049
优先权日:2013-11-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4710.9
申请日:2014-11-13
复审请求人:维他牙科产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艳丽
合议组组长:关键
参审员:姚宇鹯
国际分类号:A61C13/00;A61C13/10;A61C13/08;A61C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4710.9、发明名称为“人造牙齿以及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他牙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5-6、9、12-13、16-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7-8、10-11、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2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37519A,公开日:2013年08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插入到义齿基托中的人造的牙齿,其包括:
外部,所述外部在插入状态中可见,以及
内部,在插入状态中时,所述内部被布置在义齿基托中,
其中,
具有变化的角度的齿边被形成在所述外部和所述内部之间,并且所述内部相对于插入方向没有倒凹,牙齿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义齿基托中,所述齿边沿牙齿的整个外周延伸形成为清晰可辨的全封闭的边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在所述齿边处的角度的变化在3°至80°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分模边至少部分地与所述齿边一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所述内部在形状上是不对称的。
5. 一种义齿基托,其具有多个腔体,所述多个腔体分别用于接收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所述腔体相对于插入方向没有倒凹,牙齿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所述义齿基托中,所述腔体的边缘与齿边至少部分地一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述腔体被形成为与要被插入的对应的人造的牙齿的内部互补,以便在所述腔体和相关的牙齿的内部之间形成恒定宽度的间隙。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述腔体在形状上是不对称的。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有的腔体在形状上都不同,以便在所述人造的牙齿和所述腔体之间存在明确的相关性。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述腔体被形成为使得插入的人造的牙齿具有限定的牙齿高度。
10. 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的义齿,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被插入到所述义齿基托中,其中,腔体边缘与齿边至少部分地彼此 重叠。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义齿,其中,腔体边缘与齿边完全重叠。
12. 一种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将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虚拟地嵌入到虚拟基托中,
基于在齿边处的角度的变化限定腔体边缘,并且
通过将至少一个腔体形成于义齿的基体中来生产真实的义齿基托。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所述腔体边缘通过从虚拟的义齿基托虚拟地去掉牙齿而被限定。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使用CAD/CAM工艺来制造所述腔体,所述腔体边缘用于限定工具运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所述腔体被生产为,以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的下侧互补的方式形成恒定宽度的粘合间隙。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所述腔体被形成为在牙齿的插入方向上没有倒凹。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牙列的多个牙齿被虚拟地嵌入,所有相关的腔体边缘被限定,并且所有相关的腔体被形成。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牙列的所有牙齿被虚拟地嵌入。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在虚拟地嵌入至少一个牙齿之前至少执行下列步骤:
通过印模或者通过数字化记录获取患者的口腔情况,
如果适用,数字化患者的口腔情况,
根据用于牙齿或牙齿组的相对应的体系概念,从理想计算的体系中选择形成义齿的牙齿,其中,获得牙齿的虚拟的体系,该虚拟的体系被虚拟地置于考虑了所获取的患者情况的空间中,
将被布置于虚拟的体系中的牙齿虚拟地嵌入到虚拟的义齿基托中。”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人造牙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造牙齿。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二者均属于牙齿制造领域,均可解决如何应用于自动生产工艺使用的技术问题,使得牙齿制造简化。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接收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牙齿的义齿基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义齿基托,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二者均属于牙齿制造领域,均可解决如何应用于自动生产工艺使用的技术问题,使得牙齿制造简化。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7-8、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二者均属于牙齿制造领域,均可解决如何应用于自动生产工艺使用的技术问题,使得牙齿制造简化。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6.从属权利要求13、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6-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维他牙科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所述齿边被形成为,当在第三人看被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中观看时,使得所述内部不能被看见”;删除了权利要求11,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对比文件1的图8-10示出的人造牙齿,当牙齿没有被放入义齿基托中,以类似于本申请的视角方向观察时,势必会看到牙齿的嵌入义齿基托中的内部,对比文件1的齿边未被设置为:当第三人看被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中观看时,使得内部不能被看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齿边,也就不能公开与齿边至少部分地一致的义齿基托的腔体边缘,也没有公开基于齿边处的角度的变化限定腔体边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插入到义齿基托中的人造的牙齿,其包括:
外部,所述外部在插入状态中可见,以及
内部,在插入状态中时,所述内部被布置在义齿基托中,
其中,
具有变化的角度的齿边被形成在所述外部和所述内部之间,并且所述内部相对于插入方向没有倒凹,牙齿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义齿基托中,所述齿边沿牙齿的整个外周延伸形成为清晰可辨的全封闭的边缘,并且所述齿边被形成为,当在第三人看被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中观看时,使得所述内部不能被看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在所述齿边处的角度的变化在3°至80°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分模边至少部分地与所述齿边一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所述内部在形状上是不对称的。
5. 一种义齿基托,其具有多个腔体,所述多个腔体分别用于接收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其中,所述腔体相对于插入方向没有倒凹,牙齿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所述义齿基托中,所述腔体的边缘与齿边完全重叠。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述腔体被形成为与要被插入的对应的人造的牙齿的内部互补,以便在所述腔体和相关的牙齿的内部之间形成恒定宽度的间隙。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述腔体在形状上是不对称的。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有的腔体在形状上都不同,以便在所述人造的牙齿和所述腔体之间存在明确的相关性。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其中,所述腔体被形成为使得插入的人造的牙齿具有限定的牙齿高度。
10. 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的义齿,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被插入到所述义齿基托中,其中,腔体边缘与齿边至少部分地彼此重叠。
11. 一种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将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虚拟地嵌入到虚拟基托中,
基于在齿边处的角度的变化限定腔体边缘,并且
通过将至少一个腔体形成于义齿的基体中来生产真实的义齿基托。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所述腔体边缘通过从虚拟的义齿基托虚拟地去掉牙齿而被限定。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使用CAD/CAM工艺来制造所述腔体,所述腔体边缘用于限定工具运动。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所述腔体被生产为,以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的下侧互补的方式形成恒定宽度的粘合间隙。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所述腔体被形成为在牙齿的插入方向上没有倒凹。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牙列的多个牙齿被虚拟地嵌入,所有相关的腔体边缘被限定,并且所有相关的腔体被形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牙列的所有牙齿被虚拟地嵌入。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其中,在虚拟地嵌入至少一个牙齿之前至少执行下列步骤:
通过印模或者通过数字化记录获取患者的口腔情况,
如果适用,数字化患者的口腔情况,
根据用于牙齿或牙齿组的相对应的体系概念,从理想计算的体系中选择形成义齿的牙齿,其中,获得牙齿的虚拟的体系,该虚拟的体系被虚拟地置于考虑了所获取的患者情况的空间中,
将被布置于虚拟的体系中的牙齿虚拟地嵌入到虚拟的义齿基托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年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插入到义齿基托中的人造牙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造牙齿。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义齿基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造牙龈部分。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腔体的边缘与齿边完全重合。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的义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假牙。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腔体边缘与齿边至少部分地彼此重叠。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假牙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7.从属权利要求12、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3-14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5-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8.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在本申请中“第三人看放置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应当是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中箭头18指出的方向。另外,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当第三人观察一个人的口中的牙齿时,也必然是按照箭头18的方向观察,而不会是以其他的视角方向观察。以箭头18所指的方向观察对比文件1的牙齿时,在牙齿没有被放入义齿基托中的情况,势必能够看到牙齿的全部。对比文件1的人造牙齿的齿边未被设置为当第三人看被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中观看时,使得内部不能被看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齿边,也就不可能公开与齿边完全重叠的义齿基托的腔体边缘,也没有公开基于齿边外的角度的变化限定腔体边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8月22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插入到义齿基托中的人造的牙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造牙齿,具体公开了人造牙齿1005安装在牙龈部分100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义齿基托)中,从图10c-10f中可以看出,人造牙齿1005露出牙龈部分1003的部分为外部,放入牙龈部分1003中的部分为内部(即内部,在插入状态时,所述内部被布置在义齿基托中),在内部和外部之间形成有具有变化的角度的齿边,在齿边处内部和外部之间的过渡是突变的,因此,是可以清晰分辨的,且齿边沿着人造牙齿1005的整个外周形成为封闭的边缘,人造牙齿1005沿着从上到下的方向(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插入方向)被插入到牙龈部分1003中,从图10c可以看出,内部相对于从上到下的方向没有倒凹,由于内部是锥形的,且从上到下逐渐变细,因此,当在第三人看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中观看时,内部不能被看见(参见说明书第[0279]-[0290]段、图10a-10f)。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根据需要具体将齿边处的角度的变化设置在3°至80°的范围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使用模具制造人造牙齿,是本领域很常用的人造牙齿的制造方式,为了方便制造,使得模具为两个,分别用于制造内部和外部,分模边至少部分地与齿边一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内部正确的插入到义齿基托中,使得内部在形状上是不对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义齿基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造牙龈部分,具体公开了牙龈部分1003提供14个孔102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腔体),孔1024接收人造牙齿1005,从图10c中可以看出孔1024的腔相对于从上到下的插入方向没有倒凹,人造牙齿1005沿着从上到下的方向插入到牙龈部分1003中,人造牙齿1005的内部放入牙龈部分1003中,且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的牙齿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279]-[0290]段、图10a-10f)。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腔体的边缘与齿边完全重叠。
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牙龈部分中将会布置人造牙齿的区域被设计或建模成匹配人造牙齿上将会布置在牙龈部分中的区域(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龈部分和人造牙齿部分相接触的部分相匹配,而具体使得腔体的边缘与齿边完全重叠以实现更好的匹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牙龈部分中将会布置人造牙齿的区域被设计或建模成匹配人造牙齿上将会布置在牙龈部分中的区域,人造牙齿上的接触区域和牙龈部分中的接触区域的相邻3D表面可以被设计成彼此精确匹配(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人造牙齿可以借助于胶水或粘胶安装到牙龈部分的孔中(参见说明书第[0290]段)。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为了便于胶水或粘胶的放入,使得在腔体和相关的牙齿的内部之间形成恒定宽度的间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内部正确的插入到义齿基托中,使得腔体在形状上是不对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得不同的牙齿准确的插入到不同的腔体中,使得腔体在形状上都是不同的,以便在人造的牙齿和腔体之间存在明确的相关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为从属权利要求,使得腔体被形成为使得插入的人造的牙齿具有限定的牙齿高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义齿基托的义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假牙,具体公开了假牙包括人造牙齿1005和牙龈部分100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义齿基托),人造牙齿1005安装在牙龈部分1003中,从图10c-10f中可以看出,人造牙齿1005露出牙龈部分1003的部分为外部,放入牙龈部分1003中的部分为内部(即内部,在插入状态时,所述内部被布置在义齿基托中),在内部和外部之间形成有具有变化的角度的齿边,在齿边处内部和外部之间的过渡是突变的,因此,是可以清晰分辨的,且齿边沿着人造牙齿1005的整个外周形成为封闭的边缘,人造牙齿1005沿着从上到下的方向(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插入方向)被插入到牙龈部分1003中,从图10c可以看出,内部相对于从上到下的方向没有倒凹,由于内部是锥形的,从齿边的位置相对于外部向纵轴线的方向收缩,因此,当在第三人看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中观看时,内部不能被看见;牙龈部分1003提供14个孔1024,孔1024接收人造牙齿1005,从图10c中可以看出孔1024的腔相对于从上到下的插入方向没有倒凹,人造牙齿1005沿着从上到下的方向插入到牙龈部分1003中,人造牙齿1005的内部放入牙龈部分1003中(参见说明书第[0279]-[0290]段、图10a-10f)。
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腔体边缘与齿边至少部分地彼此重叠。
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牙龈部分中将会布置人造牙齿的区域被设计或建模成匹配人造牙齿上将会布置在牙龈部分中的区域(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龈部分和人造牙齿部分相接触的部分相匹配,而具体使得腔体的边缘与齿边至少部分地彼此重叠,来实现更好的匹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义齿基托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假牙的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假牙包括人造牙齿1005和牙龈部分100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义齿基托),人造牙齿1005安装在牙龈部分1003中,从图10c-10f中可以看出,人造牙齿1005露出牙龈部分1003的部分为外部,放入牙龈部分1003中的部分为内部(即内部,在插入状态时,所述内部被布置在义齿基托中),在内部和外部之间形成有具有变化的角度的齿边,在齿边处内部和外部之间的过渡是突变的,因此,是可以清晰分辨的,且齿边沿着人造牙齿1005的整个外周形成为封闭的边缘,人造牙齿1005沿着从上到下的方向(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插入方向)被插入到牙龈部分1003中,从图10c可以看出,内部相对于从上到下的方向没有倒凹,由于内部是锥形的,从齿边的位置相对于外部向纵轴线的方向收缩,因此,当在第三人看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中观看时,内部不能被看见虚拟建模人造牙齿在牙龈部分中的安装;使得牙龈部分中将会布置人造牙齿的区域被设计或建模成匹配人造牙齿上将会布置在牙龈部分中的区域,人造牙齿上的接触区域和牙龈部分中的接触区域的相邻3D表面可以被设计成彼此精确匹配,设计一个或多个人造牙齿的接触区域,然后复制到牙龈部分中,在牙龈部分中形成接收牙齿的孔(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2]段),人造牙齿与牙龈部分接触区域的匹配必然包括基于齿边角度变化限定腔体边缘(参见说明书第[0036]-[0064],[0279]-[0290]段、图10a-10f)。可见,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所解决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12、权利要求1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人造牙齿在牙龈部分中的安装的虚拟建模包括空腔操作,空腔操作包括从牙龈部分中减去人造牙齿的形状,减去的过程自然就形成了腔体的边缘(参见说明书第[0009]-[0060]段)。因此,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13、权利要求1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虚拟牙齿和牙龈部分的虚拟建模,借助于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进行(参见说明书第[0021],[0159]段),还公开了借助于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制造假牙的至少一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在牙龈部分中建模和制造孔以接收制造的牙齿(参见说明书第[0132]段)。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为了便于制造,使得腔体边缘用于限定工具运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牙龈部分中将会布置人造牙齿的区域被设计或建模成匹配人造牙齿上将会布置在牙龈部分中的区域,人造牙齿上的接触区域和牙龈部分中的接触区域的相邻3D表面可以被设计成彼此精确匹配(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人造牙齿可以借助于胶水或粘胶安装到牙龈部分的孔中(参见说明书第[0290]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龈部分中的接触区域与人造牙齿的接触区域互补,为了便于胶水或粘胶的放入,使得腔体与人造牙齿的下侧形成恒定宽度的间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为从属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16、权利要求16-1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虚拟建模人造牙齿在牙龈部分中的安装,人造牙齿在牙龈部分中的安装的虚拟建模包括空腔操作,使得牙龈部分中将会布置人造牙齿的区域被设计或建模成匹配人造牙齿上将会布置在牙龈部分中的区域,人造牙齿上的接触区域和牙龈部分中的接触区域的相邻3D表面可以被设计成彼此精确匹配,要实现接触区域的精确匹配,必然需要限定腔的边缘(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9]-[0061]段)。可见,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17、权利要求18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虚拟建模人造牙齿在牙龈部分中的安装之前,还包括提供包括患者口腔的至少一部分的3D扫描,从样板牙齿库中选择预先涉及的牙齿,通过算法构形获得虚拟牙齿,算法构形可以基于患者口中的现有牙齿、牙龈等,虚拟建模人造牙齿在牙龈部分中的安装(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7],[0093]-[0096]段)。可见,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并没有对“第三人看放置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是哪个方向进行定义,附图1中的箭头方向18仅是示意性的表示。第三人看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并不是唯一固定的方向,可以是垂直于外部的外表面的方向。从对比文件1的图10c可以看出,内部是锥形的,且从上到下逐渐变细,当第三人看放在患者口中的义齿的视角方向,是垂直于外部的外表面的方向时,以这个方向观看的话,不论是否将牙齿放入义齿基托,内部都是不可见的。因此,提复审请求时在权利要求1中新加入的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的文字部分虽没有明确齿边,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假牙的制造方法还包括确定牙龈部分应当在牙齿的何处结束(参见说明书第[0117]段)。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图10b-10f中可以看出,放入牙龈部分(即义齿基托)中的内部与露出在牙龈部分外的外部之间形成了清晰可辨的分界线,该分界线即为齿边,并且在齿边的上下,内部和外部之间具有突变的角度变化。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牙龈部分中将会布置人造牙齿的区域被设计或建模成匹配人造牙齿上将会布置在牙龈部分中的区域,人造牙齿上的接触区域和牙龈部分中的接触区域的相邻3D表面可以被设计成彼此精确匹配,设计一个或多个人造牙齿的接触区域,然后复制到牙龈部分中,在牙龈部分中形成接收牙齿的孔(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2]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人造牙齿和牙龈部分的接触区域相匹配,腔体边缘和齿边是接触区域的一部分,两者必然是一致的。由于人造牙齿的内部和外部是通过齿边上下的角度变化区分的,腔体是用于放置人造牙齿内部的,人造牙齿与牙龈部分接触区域的上部边缘终止于内部和外部的分界线,即齿边,人造牙齿与牙龈部分接触区域的匹配必然基于齿边上下的角度变化来确定腔体接触区域的上边缘的位置。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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