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上型计算机的圆盘样式360度铰链-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膝上型计算机的圆盘样式360度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77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0195
优先权日:2013-12-31
申请(专利)号:201410849990.6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刚
合议组组长:宋朝
参审员:唐娜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出改进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9990.6,名称为“膝上型计算机的圆盘样式360度铰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谷歌公司,后于2018年02月02日变更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包括: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677311 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圆盘和第二圆盘分别包括耦接到盖罩和底座的插销;(2)铰链还包括安置在第一圆盘的内表面与第二圆盘的外表面之间的摩擦元件;(3)铰链被配置成允许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底座从近似接触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而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铰链和第二铰链的第一圆盘和第二圆盘分别包括耦接到盖罩和底座的第一拐角和第二拐角的插销;(2)通过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到第一铰链的第二圆盘且将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耦接到第二铰链的第二圆盘来将第一铰链耦接到第二铰链。而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圆盘和第二圆盘分别包括第一插销和第二插销;(2)第一圆盘的内表面与第二圆盘的外表面之间安置有摩擦元件;(3)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第二圆盘从零度位置旋转到大于180度位置的位置。而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计算装置,包括:
盖罩;以及
由铰链耦接到所述盖罩的底座,所述铰链包括:
第一圆盘,所述第一圆盘包括耦接到所述盖罩的第一插销以及内表面;
第二圆盘,所述第二圆盘包括耦接到所述底座的第二插销以及外表面,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以及
摩擦元件,所述摩擦元件被安置在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圆盘旋转,并且所述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铰链是第一铰链,并且所述底座是由所述第一铰链及第二铰链耦接到所述盖罩的,所述第二铰链包括:
第一圆盘,所述第一圆盘包括耦接到所述盖罩的第一插销以及内表面;
第二圆盘,所述第二圆盘包括耦接到所述底座的第二插销以及外表面,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以及
摩擦元件,所述摩擦元件被安置在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旋转。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第一铰链位于所述计算装置的第一后端处且所述第二铰链位于所述计算装置的第二后端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算装置,还包括:
第一连接杆,所述第一连接杆将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连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装置,还包括:
第二连接杆,所述第二连接杆将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连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所述第二连接杆平行于所述第一连接杆安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第二插销是安置在所述第一连接杆及所述第二连接杆与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连接之间,且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第二插销是安置在所述第一连接杆及所述第二连接杆与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连接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装置,还包括耦接在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底座与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盖罩之间的多个导线,所述多个导线安置在所述第一连接杆与所述第二连接杆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多个导线包括在柔性电缆中。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多个导线将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底座中的至少一个电组件连接到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盖罩中的至少一个电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底座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电组件是主逻辑板。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盖罩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电组件是以下之一:显示器、相机传感器、触摸传感器、环境光传感器、或天线。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装置,所述多个导线分布在多个柔性电缆之间,所述多个柔性电缆中的每一个柔性电缆耦接到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底座及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盖罩,并且所述多个柔性电缆中的每一个柔性电缆安置在所述第一连接杆与所述第二连接杆之间。
13. 一种将计算装置的底座耦接到计算装置的盖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盖罩的第一拐角耦接到第一铰链的第一插销,所述第一铰链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插销的第一圆盘以及第二圆盘;
将所述盖罩的第二拐角耦接到第二铰链的第一插销,所述第二铰链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一插销的第一圆盘以及第二圆盘;
将所述底座的第一拐角耦接到所述第一铰链的第二插销;
将所述底座的第二拐角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的第二插销;以及
通过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一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且将所述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耦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二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来将所述第一铰链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将第二连接杆的一端连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一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且将所述第二连接杆的另一端耦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二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来将所述第一铰链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所述第二连接杆平行于所述第一连接杆安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从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底座耦接到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盖罩的多个导线将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底座中的至少一个电组件连接到所述计算装置的所述盖罩中的至少一个电组件,所述多个导线是安置在所述第一连接杆与所述第二连接杆之间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多个导线包括在柔性电缆中。
17. 一种铰链,包括:
第一圆盘,所述第一圆盘包括第一插销及内表面;
第二圆盘,所述第二圆盘包括第二插销及外表面,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至少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以及
摩擦元件,所述摩擦元件安置在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圆盘从零度位置旋转到大于180度位置的位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铰链,所述大于180度位置的位置是360度位置;以及
所述摩擦元件提供足够的摩擦以允许所述第一圆盘绕所述第二圆盘旋转到从零度位置到360度位置之间的多个静态位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铰链,所述第一圆盘具有等于所述第二圆盘的长度的长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圆盘和第二圆盘不是“沿着旋转轴的方向延伸”,而且不是“套接的”;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第一插销”和“第二插销,因此,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使用插销的技术启示;此外,权利要求1中,外部圆盘的长度“可以等于或小于”内部圆盘的长度,而对比文件1中“第三套接部221与枢轴211套接”,因此,枢轴211的长度不能“等于或小于”第三套接部221的长度。(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摩擦元件以及铰链被配置成允许盖罩以不同角度绕底座约360度旋转,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获得了如下技术效果:柔性电缆随盖罩绕底座旋转而挠曲/弯折且不干扰盖罩的旋转、以及柔性电缆的宽度可为计算装置的可用宽度等。因此,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第三套接部221相当于第一圆盘(外部圆盘),枢轴211相当于第二圆盘(内部圆盘)。(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第三套接部221提供第一元件21及第二元件22之间转动时的摩擦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提供了套接的两个部件相对转动时需要一定的摩擦力的技术启示。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指出:权利要求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13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将第一摩擦元件安置在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旋转,并且所述第一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3内容如下:
“13. 一种将计算装置的底座耦接到计算装置的盖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盖罩的第一拐角耦接到第一铰链的第一插销,所述第一铰链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插销的第一圆盘以及第二圆盘,并且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
将所述盖罩的第二拐角耦接到第二铰链的第一插销,所述第二铰链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一插销的第一圆盘以及第二圆盘;
将所述底座的第一拐角耦接到所述第一铰链的第二插销;
将所述底座的第二拐角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的第二插销;
通过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一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且将所述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耦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二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来将所述第一铰链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以及
将第一摩擦元件安置在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旋转,并且所述第一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出改进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677311 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
2.1 关于权利要求1-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多段式枢钮组件,可用于笔记本电脑,具体公开以下内容:
笔记本电脑包括:第一壳体31(相当于盖罩),可以是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第二壳体32(相当于底座),可为主机壳体(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
多段式枢钮组件20包含一第一元件21、一第二元件22,以及一套接部23。该多段式枢钮组件20用于枢接一电子装置3的一第一壳体31以及一第二壳体32。请参考图2,第一元件21的至少一部份固定于第一壳体31,第二元件22的至少一部份固定于第二壳体32。本实施例中,第一元件21一部份固定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而第二元件22一部份固定于主机壳体上(说明书第5页第1段,图2,相当于由铰链耦接到所述盖罩的底座)。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所述铰链包括:第一圆盘,所述第一圆盘包括耦接到所述盖罩的第一插销以及内表面;第二圆盘,所述第二圆盘包括耦接到所述底座的第二插销以及外表面,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以及摩擦元件,所述摩擦元件被安置在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圆盘旋转,并且所述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
首先,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减少计算装置厚度的同时允许盖罩相对于计算装置的底座能够旋转360度。而对比文件1中,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克服现有的笔记本电脑的锁扣组件的操作方式易造成锁扣组件的变形或断裂。前者关注于在减少计算装置厚度的前提下,如何使得计算装置的盖罩相对于底座的旋转角度满足0-360度的范围,而后者则聚焦于改进笔记本电脑的液晶显示面板朝向主机壳体的关闭过程过猛,以防止硬件损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次,在权利要求1中,第一圆盘通过其上的第一插销耦接到盖罩,第二圆盘通过其上的第二插销耦接到底座,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第二圆盘旋转。反观对比文件1,其多段式枢纽组件与本申请的铰链结构完全不同,具体而言,其虽然是通过多段式枢钮组件完成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但其中的枢轴211由于是第一元件21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一壳体的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第三套接部221由于是第二元件22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二壳体的主机壳体,且第三套接部221与枢轴211套接而包围该枢轴211,转动时,该枢轴211是在第三套接部221内部自转,而非绕着第三套接部221旋转,且该第三套接部221静止不动。因此,枢轴211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圆盘,第三套接部221也无法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圆盘。
再次,在权利要求1中,在第一圆盘的内表面与第二圆盘的外表面之间安置摩擦元件,当第一圆盘绕第二圆盘旋转时,所述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其中,由于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耦接至盖罩的第一圆盘与耦接至底座的第二圆盘随着盖罩从相对于底座零度的位置旋转至相对于底座360度的位置的过程中,第一圆盘也相对于第二圆盘发生范围为360度的同心转动。这种能够360度同心转动的铰链结构,避免了现有的为了实现360度旋转范围而采用的具有双枢转点的双枢转铰链的厚度缺陷,使得在满足盖罩相对于底座具有360度旋转范围的前提下,能够尽量缩减小铰链的枢转直径,从而减少了计算装置的厚度。同时,且由于位于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之间的摩擦元件提供了必要的摩擦力,而使得盖罩在顺利进行360度旋转的过程中可以稳定停留在任意位置。反观对比文件1,虽然其中也提到了通过摩擦力控制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速度,但其是通过第一套接部233及第二套接部234与第一元件21上的凸部213挤压接触而提供所述转动时的一变动摩擦力,以及通过第三套接部221套接枢轴211从而提供第一元件21及第二元件22之间转动时的一固定摩擦力,因此,对比文件1中摩擦力的产生机制与本申请中的设计明显不同。
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第一壳体能够相对于第二壳体发生转动,但由于该多段式枢钮组件内部结构的局限性,其最多只能从如图6所示的关闭状态开始经由如图5所示的开启状态,而无法如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那样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铰链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段式枢钮组件的结构及二者各自的枢转机制存在本质区别。
最后,在本申请中,该铰链能够在减少计算装置的厚度的同时,使得计算装置的盖罩相对于底座几乎能够旋转360度;而在对比文件1中,其只是利用变动摩擦力的变化来控制第一壳体超第二壳体闭合的速度,而防止设备闭合速度过快发生撞击而受损。因此,两者各自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存在根本区别。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并不存在整体上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多个技术手段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造的动机和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获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减少计算装置的厚度的同时,使得计算装置的盖罩相对于底座几乎能够旋转360度。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13-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将计算装置的底座耦接到计算装置的盖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多段式枢钮组件,可用于笔记本电脑,作为第一壳体的液晶显示面板通过该多段式枢纽组件耦接至作为第二壳体的主机壳体,具体公开以下内容:
将所述第一壳体(相当于盖罩)的第一拐角耦接到多段式枢钮组件的第一元件;将所述第二壳体(相当于底座)的第一拐角耦接到所述多段式枢钮组件的第二元件(说明书第5页第2段、图2-3、5-6);
如图2所示,多段式枢钮组件的第一元件21中的突出部连接第一壳体的第一拐角,多段式枢钮组件的第二元件的22的突出部连接第二壳体的第一拐角;
如图3所示,多段式枢钮组件包括耦接到第一元件21的突出部的连接端(位于枢轴211的旋转轴线的最左端)和枢轴211。
权利要求13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盖罩的第一拐角耦接到第一铰链;将所述底座的第一拐角耦接到所述第一铰链;将所述盖罩的第二拐角耦接到第二铰链;将所述底座的第二拐角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盖罩、底座的拐角与相应铰链之间通过插销连接;所述第一铰链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插销的第一圆盘以及第二圆盘,并且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所述第二铰链包括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的所述第一插销的第一圆盘以及第二圆盘;通过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一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且将所述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耦接到包括在所述第二铰链中的所述第二圆盘来将所述第一铰链耦接到所述第二铰链;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旋转,并且所述第一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2)将第一摩擦元件安置在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一铰链的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
首先,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减少计算装置厚度的同时允许盖罩相对于计算装置的底座能够旋转360度。而对比文件1中,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克服现有的笔记本电脑的锁扣组件的操作方式易造成锁扣组件的变形或断裂。前者关注于在减少计算装置厚度的前提下,如何使得计算装置的盖罩相对于底座的旋转角度满足0-360度的范围,而后者则聚焦于改进笔记本电脑的液晶显示面板朝向主机壳体的关闭过程过猛,以防止硬件损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次,在权利要求13中,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第二圆盘旋转。反观对比文件1,其多段式枢纽组件与本申请的铰链结构完全不同,具体而言,其虽然是通过多段式枢钮组件完成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但其中的枢轴211由于是第一元件21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一壳体的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第三套接部221由于是第二元件22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二壳体的主机壳体,且第三套接部221与枢轴211套接而包围该枢轴211,转动时,该枢轴211是在第三套接部221内部自转,而非绕着第三套接部221旋转,且该第三套接部221静止不动。因此,枢轴211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第二圆盘,第三套接部221也无法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第一圆盘。
再次,在权利要求13中,在第一圆盘的内表面与第二圆盘的外表面之间安置摩擦元件,当第一圆盘绕第二圆盘旋转时,所述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其中,由于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耦接至盖罩的第一圆盘与耦接至底座的第二圆盘随着盖罩从相对于底座零度的位置旋转至相对于底座360度的位置的过程中,第一圆盘也相对于第二圆盘发生范围为360度的同心转动。这种能够360度同心转动的铰链结构,避免了现有的为了实现360度旋转范围而采用的具有双枢转点的双枢转铰链的厚度缺陷,使得在满足盖罩相对于底座具有360度旋转范围的前提下,能够尽量缩减小铰链的枢转直径,从而减少了计算装置的厚度。同时,且由于位于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之间的摩擦元件提供了必要的摩擦力,而使得盖罩在顺利进行360度旋转的过程中可以稳定停留在任意位置。反观对比文件1,虽然其中也提到了通过摩擦力控制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速度,但其是通过第一套接部233及第二套接部234与第一元件21上的凸部213挤压接触而提供所述转动时的一变动摩擦力,以及通过第三套接部221套接枢轴211从而提供第一元件21及第二元件22之间转动时的一固定摩擦力,因此,对比文件1中摩擦力的产生机制与本申请中的设计明显不同。
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第一壳体能够相对于第二壳体发生转动,但由于该多段式枢钮组件内部结构的局限性,其最多只能从如图6所示的关闭状态开始经由如图5所示的开启状态,而无法如权利要求13中使得第一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以不同角度范围绕所述底座从近似接触所述底座的第一位置旋转到相对于所述底座近似成360度的角度的第二位置。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所公开的铰链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段式枢钮组件的结构及二者各自的枢转机制存在本质区别。
最后,在本申请中,该铰链能够在减少计算装置的厚度的同时,使得计算装置的盖罩相对于底座几乎能够旋转360度;而在对比文件1中,其只是利用变动摩擦力的变化来控制第一壳体超第二壳体闭合的速度,而防止设备闭合速度过快发生撞击而受损。因此,两者各自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存在根本区别。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并不存在整体上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多个技术手段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造的动机和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方案获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减少计算装置的厚度的同时,使得计算装置的盖罩相对于底座几乎能够旋转360度。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17-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铰链,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多段式枢钮组件,可用于笔记本电脑,具体公开以下内容:
笔记本电脑包括:第一壳体31,可以是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第二壳体32,可为主机壳体(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
多段式枢钮组件20包含一第一元件21、一第二元件22,以及一套接部23。该多段式枢钮组件20用于枢接一电子装置3的一第一壳体31以及一第二壳体32。请参考图2,第一元件21的至少一部份固定于第一壳体31,第二元件22的至少一部份固定于第二壳体32。本实施例中,第一元件21一部份固定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而第二元件22一部份固定于主机壳体上(说明书第5页第1段,图2)。
权利要求17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圆盘,所述第一圆盘包括第一插销及内表面;第二圆盘,所述第二圆盘包括第二插销及外表面,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至少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以及摩擦元件,所述摩擦元件安置在所述第一圆盘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第二圆盘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圆盘从零度位置旋转到大于180度位置的位置。
首先,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将计算装置的厚度减少到将计算装置的盖罩耦接到计算装置的底座的铰链的直径,同时盖罩还可以绕着底座从零度位置旋转到大于180度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克服现有的笔记本电脑的锁扣组件的操作方式易造成锁扣组件的变形或断裂。前者关注于在减少计算装置厚度的前提下,如何使得计算装置正常旋转,而后者则聚焦于改进笔记本电脑的液晶显示面板朝向主机壳体的关闭过程过猛,以防止硬件损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7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次,在权利要求17中,第一圆盘包括第一插销及内表面,第二圆盘包括第二插销及外表面,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至少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圆盘从零度位置旋转到大于180度位置的位置。反观对比文件1,其多段式枢纽组件与本申请的铰链结构完全不同,具体而言,其虽然是通过多段式枢钮组件完成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但其中的枢轴211由于是第一元件21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一壳体的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第三套接部221由于是第二元件22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二壳体的主机壳体,且第三套接部221与枢轴211套接而包围该枢轴211,转动时,该枢轴211是在第三套接部221内部自转,而非绕着第三套接部221旋转,且该第三套接部221静止不动。因此,枢轴211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中的第二圆盘,第三套接部221也无法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中的第一圆盘。
再次,在权利要求17中,在第一圆盘的内表面与第二圆盘的外表面之间安置摩擦元件,当第一圆盘绕第二圆盘旋转时,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圆盘从零度位置旋转到大于180度位置的位置。其中,由于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同心且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这种能够同心转动的铰链结构,避免了现有的为了实现大范围旋转而采用的具有双枢转点的双枢转铰链的厚度缺陷,使得在满足盖罩相对于底座具有大范围旋转角度的前提下,能够尽量缩减小铰链的枢转直径,从而减少了计算装置的厚度。同时,由于位于第一圆盘与第二圆盘之间的摩擦元件提供了必要的摩擦力,而使得盖罩在顺利进行大范围旋转的过程中可以稳定停留在任意位置。反观对比文件1,虽然其中也提到了通过摩擦力控制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速度,但其是通过第一套接部233及第二套接部234与第一元件21上的凸部213挤压接触而提供所述转动时的一变动摩擦力,以及通过第三套接部221套接枢轴211从而提供第一元件21及第二元件22之间转动时的一固定摩擦力,因此,对比文件1中摩擦力的产生机制与本申请中的设计明显不同。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7所公开的铰链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段式枢钮组件的结构及二者各自的枢转机制存在本质区别。
最后,在本申请中,该铰链将计算装置的厚度减少到将计算装置的盖罩耦接到计算装置的底座的铰链的直径,同时盖罩还可以绕着底座从零度位置旋转到大于180度的位置;而在对比文件1中,其只是利用变动摩擦力的变化来控制第一壳体超第二壳体闭合的速度,而防止设备闭合速度过快发生撞击而受损。因此,两者各自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存在根本区别。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并不存在整体上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多个技术手段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造的动机和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7的方案获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减少计算装置的厚度的同时,使得计算装置的盖罩相对于底座几乎能够旋转360度。因此,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19从属于权利要求1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1)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第三套接部221相当于第一圆盘(外部圆盘),枢轴211相当于第二圆盘(内部圆盘)。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中,第一圆盘包括第一插销及内表面,第二圆盘包括第二插销及外表面,所述第一圆盘与所述第二圆盘同心且至少部分包围所述第二圆盘,所述第一圆盘被配置成绕所述第二圆盘大角度范围地旋转。反观对比文件1,其多段式枢纽组件与本申请的铰链结构完全不同,具体而言,其虽然是通过多段式枢钮组件完成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但其中的枢轴211由于是第一元件21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一壳体的液晶显示面板的边框,第三套接部221由于是第二元件22的一部分而耦接于作为第二壳体的主机壳体,且第三套接部221与枢轴211套接而包围该枢轴211,转动时,该枢轴211是在第三套接部221内部自转,而非绕着第三套接部221旋转,且该第三套接部221静止不动。因此,枢轴211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圆盘,第三套接部221也无法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圆盘。
(2)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第三套接部221提供第一元件21及第二元件22之间转动时的摩擦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提供了套接的两个部件相对转动时需要一定的摩擦力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中,在第一圆盘的内表面与第二圆盘的外表面之间安置摩擦元件,当第一圆盘绕第二圆盘旋转时,所述铰链被配置成允许所述盖罩大角度范围地绕所述底座旋转。反观对比文件1,虽然其中也提到了通过摩擦力控制第一壳体相对于第二壳体的转动速度,但其是通过第一套接部233及第二套接部234与第一元件21上的凸部213挤压接触而提供所述转动时的一变动摩擦力,以及通过第三套接部221套接枢轴211从而提供第一元件21及第二元件22之间转动时的一固定摩擦力,因此,对比文件1中摩擦力的产生机制与本申请中的设计明显不同。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质性缺陷,留待后续审查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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