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钢板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热成型设备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从钢板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热成型设备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66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6546
优先权日:2014-08-12
申请(专利)号:201510494863.3
申请日:2015-08-12
复审请求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 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飞竹玲
合议组组长:黄振山
参审员:蒋金燕
国际分类号:B21D22/02(2006.01);B21D37/16(2006.01);C21D1/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其中部分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区别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改进,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4863.3,名称为“从钢板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热成型设备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驳回决定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3128151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从毛坯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热成型设备(1),具有用于加热所述毛坯的加热炉(6)以及用于成型和冷却在所述加热炉(6)中被加热的所述毛坯的加压装置(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成型设备(1)具有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布置在所述加热炉(6)的上游,并且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具有用于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辊(3、4、5);
其中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具有多个辊(3、4、5),所述多个辊(3、4、5)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辊(3、4、5)能够被加热。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包括至少一个具有多个区域的辊,所述多个区域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的辊(4、5)被设计成能够在所述毛坯的表面上形成纹理。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热成型设备(1)具有回火装置(7),所述回火装置(7)布置在所述加热炉(6)与所述加压装置(10)之间,所述回火装置(7)具有温度可控的辊(8、9、12),通过所述回火装置(7)的所述辊(8、9、12)能够对在所述加热炉(6)中被加热的所述毛坯进行回火。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回火装置(7)具有多个辊(8、9、12),所述回火装置(7)的所述多个辊(8、9、12)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回火装置(7)包括至少一个具有多个区域(12.1、12.2、12.3)的辊(12),所述多个区域(12.1、12.2、12.3)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回火装置(7)的辊(8、9、12)被设计成能够在被加热的所述毛坯的表面上形成纹理。
9. 一种从毛坯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方法,其中,
所述毛坯在加热炉(6)中被加热,被加热的所述毛坯在加压装置(10)中被成型和冷却,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加热炉(6)中加热所述毛坯之前,先通过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的温度可控的辊(3、4、5)来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
其中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具有多个辊(3、4、5),所述多个辊(3、4、5)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预热辊式修整装置具有用于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辊;预热辊式修整装置具有多个辊,多个辊的温度设置成能够彼此独立地控制。而所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提供了三篇专利文献作为佐证(CN102248330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CN202782093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CN202555625U,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该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第一加热炉具有两个加热区域,其具有不同的目标温度,连接到独立的逆变器的高频线圈安装在每个加热区域内,即对比文件3中用于加热钢板的高频线圈的温度能够彼此独立地控制,而将预热辊式修整装置设置为具有用于矫直和加热工件的温度可控的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将用于预热的辊的温度设置为能够彼此独立地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设置,而该特征也是本领域为保证加热时毛坯的温度曲线而做出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此外,在该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预热辊式修整装置具有用于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辊;预热辊式修整装置具有多个辊,多个辊的温度设置成能够彼此独立地控制。所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预热辊式修整装置的辊是温度能够被独立控制的,各个辊可以分别具有独立的温度,毛坯依次与各个辊接触,所以可以通过对独立的辊进行不同的温度控制来预设预热毛坯时的温度曲线,会有利地影响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质量;钢铁制品领域属于传统制造领域,在制造过程中一个温度的参数变化或者是淬火时间等的选择的不同,又或者是一个工艺步骤的不同,经常会导致相差很多的成品质量,温度参数的变化或者处理工艺的变化也是一种技术的创造性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本申请预热辊式修整装置具有用于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辊,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第一热炉200具有用于防止钢板变形和扭曲(即矫直)的上、下辊子以及用来加热(即预热)所述钢板的高频线圈220,而将辊设置为能够加热和矫直,以及通过辊矫直、高频线圈加热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不同仅在于本申请中加热部件通过辊作用于板材加热;其次,作为公知证据的CN102248330A可作为对比文件4,其也公开了具有用于矫直和加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矫直辊轮(即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上、下辊子设置为用于矫直和预热毛坯的温度可控的辊。(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实质上能起到相同的效果,主要区别仅在于预热辊式修整装置中的辊为用于矫直和预热的温度可控的辊,多个辊的温度能够彼此独立地控制,由于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第一热炉200的两个区域的温度能够彼此独立地控制,在此基础上,当辊为用于矫直和预热的温度可控的辊时,为了确保预热辊式修整装置中各个区域的温度能够彼此独立地控制,将多个辊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设置。(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其预热辊式修整装置的特点对权利要求1的限定作用在于对热成型设备带来何种影响,而不涉及该产品作用的对象,故“由于毛坯依次与各个辊接触,所以能够通过对独立的辊进行不同的温度控制来预设预热毛坯时的温度曲线,进而会有利地影响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质量”的技术效果并不是该产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前者的预热修整装置为预热辊式修整装置,具有用于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多个辊,所述多个辊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对于该区别,公知证据(“高生产率的辊弯成型”,中国钢协冷弯型钢协会,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第30-35页,1991年10月)表明,加热辊是热成型领域常用的装置,常用来加热金属或合金,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辊和加热装置构成的修整预热装置直接用加热辊替代,从而形成至少2个加热辊,所述加热辊同时具有修整和加热功能,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设置两个不同目标温度的加热区域基础上,所述两个加热辊相应的具有不同的温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两个辊的温度被彼此独立地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所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热成型设备相对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加热炉包括具有矫直功能的辊子和与之间隔设置的具有加热功能的高频感应线圈,还公开了第一加热炉具有两个温度区域,而热处理中使用加热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辊子和高频感应线圈合二为一,形成具有两个目标温度的加热辊,从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同时,由于辊子温度不一样,自然形成利于加压淬火成形部件质量的温度曲线;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温度参数和淬火时间选择,及不同的工艺步骤,无法体现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成品质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调整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从毛坯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热成型设备(1),具有用于加热所述毛坯的加热炉(6)以及用于成型和冷却在所述加热炉(6)中被加热的所述毛坯的加压装置(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成型设备(1)具有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布置在所述加热炉(6)的上游,并且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具有用于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辊(3、4、5);
其中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具有多个辊(3、4、5),所述多个辊(3、4、5)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并且
其中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包括至少一个具有多个区域的辊,所述多个区域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辊(3、4、5)能够被加热。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的辊(4、5)被设计成能够在所述毛坯的表面上形成纹理。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热成型设备(1)具有回火装置(7),所述回火装置(7)布置在所述加热炉(6)与所述加压装置(10)之间,所述回火装置(7)具有温度可控的辊(8、9、12),通过所述回火装置(7)的所述辊(8、9、12)能够对在所述加热炉(6)中被加热的所述毛坯进行回火。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回火装置(7)具有多个辊(8、9、12),所述回火装置(7)的所述多个辊(8、9、12)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回火装置(7)包括至少一个具有多个区域(12.1、12.2、12.3)的辊(12),所述多个区域(12.1、12.2、12.3)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成型设备,其中,
所述回火装置(7)的辊(8、9、12)被设计成能够在被加热的所述毛坯的表面上形成纹理。
8. 一种从毛坯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方法,其中,
所述毛坯在加热炉(6)中被加热,被加热的所述毛坯在加压装置(10)中被成型和冷却,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加热炉(6)中加热所述毛坯之前,先通过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的温度可控的辊(3、4、5)来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
其中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具有多个辊(3、4、5),所述多个辊(3、4、5)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并且
其中所述预热辊式修整装置(2)包括至少一个具有多个区域的辊,所述多个区域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毛坯制造加压淬火成形部件的热成型设备。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用于热冲压的加热装置,具体公开了一种用于从钢板(即本申请的毛坯)制作热冲压成形部件的设备,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将钢板加热到奥氏体化的第二加热炉300(即本申请的加热炉),对加热后的钢板进行加压和淬火的压印机600(即本申请的成型和冷却设备),在第二加热炉之前具有第一加热炉200,该加热炉由能通过调节间隙防止钢板变形或扭曲的上下辊子210、及与辊子间隔配置的高频加热线圈220构成,所述第一加热炉具有两个加热区域,其具有不同的目标温度,故该第一加热炉为具有加热和矫直功能的预热修整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5-43段,说明书附图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前者的预热修整装置为预热辊式修整装置,具有用于矫直和预热所述毛坯的温度可控的多个辊,所述多个辊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并且至少一个辊具有多个区域,所述多个区域的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3涉及用于热冲压连续工艺的加热装置,由其公开的内容可知,第一加热炉具有用于矫直修整的辊和用于预热的加热线圈,并具有至少两个不同温度的区域,同时,现有的公知证据表明,具有加热功能的辊已在热成型领域被使用,如此一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辊和加热线圈合二为一,用多个具有不同温度的加热辊在预热的同时对毛坯进行矫直。但是,现有技术中没有提及每个独立的预热矫直辊上能设置不同的、可被彼此独立控制的温度区域,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由辊子和加热线圈组成的不同温度区域的第一加热炉,已经能实现钢板的连续加热,且有效防止钢板在加热工艺期间发生变形或扭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和公知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辊子继续作进一步改进,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当至少一个辊被设置为具有多个温度能够被彼此独立地控制的区域时,毛坯的各分段可以被选择性地预热,从而在后续加热期间,毛坯的不同分段会达到不同的最终温度,可以在将毛坯的选定分段加热到奥氏体化温度的同时将毛坯的其他分段仅加热到低于奥氏体化温度的温度,使得由毛坯制成的成形部件的不同部分中产生不同的强度,从而起到提高加压淬火成形部件质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从毛坯制作加压淬火成型部件的方法。所述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热成型设备相对应,因此,当权利要求1的热成型设备具备创造性时,使用该热成型设备的方法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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