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通过水煤气原理除硫脱硝的锅炉-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过水煤气原理除硫脱硝的锅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38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67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7747.6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广东合一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张宇
参审员:耿苗
国际分类号:F23J1/00,F23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7747.6,名称为“一种通过水煤气原理除硫脱硝的锅炉”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842209Y,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水煤气原理除硫脱硝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1),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锅炉本体(1)的内腔的底部设有集灰箱(2),所述集灰箱(2)为一端开口的中空壳体结构,在所述集灰箱(2)的底部设有开口朝上的煤灰承接壳(3),所述煤灰承接壳(3)的底部的横截面呈半圆弧形,且在所述煤灰承接壳(3)的底部与集灰箱(2)的底部之间设有支撑装置(4),在所述煤灰承接壳(3)内设有煤水混合物容纳区域(5),在所述煤水混合物容纳区域(5)的上部间隔设有至少一根水平设置的喷淋水管(6),且所述喷淋水管(6)的延展方向与煤水混合物容纳区域(5)的延展方向保持一致,在所述喷淋水管(6)上均匀设置有镂空孔;所述支撑装置(4)为轴承座; 所述锅炉本体(1)的内壁材质为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要求将“所述锅炉本体的排气口处设置有除尘组”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但未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在金属外层涂防腐蚀涂层来避免锅炉内壁与烟气反应,本申请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本身就是该具备创造性的。锅炉内膛参与反应会造成锅炉严重腐蚀,只是本申请有益效果中的一点瑕疵,不影响其进步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8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述,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以驳回文本为基础,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煤燃烧生成的SO2进一步被氧化生成SO3,SO3与烟气中的水蒸气可以形成硫酸(H2SO4),液态的硫酸盐对管壁的铁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其整个过程是铁的氧化过程,中间过程会生成硫酸铁等固体沉淀物((参见《锅炉》,望亭发电厂编著,第304-307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0731)。然而,从锅炉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的角度上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在金属外层涂防腐蚀涂层来避免锅炉内壁与烟气反应,提高锅炉内壁的抗腐蚀能力。本申请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的,而是被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铁质锅炉内壁容易被腐蚀后会选择舍弃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该技术方案,并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锅炉内膛参与反应会造成锅炉严重腐蚀,影响到锅炉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不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还认为,由于在锅炉本体的排气口处设置除尘组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即使补入了“所述锅炉本体的排气口处设置有除尘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替换页,将“所述锅炉本体的排气口处设置有除尘组”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水煤气原理除硫脱硝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锅炉本体(1)的内腔的底部设有集灰箱(2),所述集灰箱(2)为一端开口的中空壳体结构,在所述集灰箱(2)的底部设有开口朝上的煤灰承接壳(3),所述煤灰承接壳(3)的底部的横截面呈半圆弧形,且在所述煤灰承接壳(3)的底部与集灰箱(2)的底部之间设有支撑装置(4),在所述煤灰承接壳(3)内设有煤水混合物容纳区域(5),在所述煤水混合物容纳区域(5)的上部间隔设有至少一根水平设置的喷淋水管(6),且所述喷淋水管(6)的延展方向与煤水混合物容纳区域(5)的延展方向保持一致,在所述喷淋水管(6)上均匀设置有镂空孔;所述支撑装置(4)为轴承座;
所述锅炉本体(1)的内壁材质为铁;所述锅炉本体的排气口处设置有除尘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水煤气原理除硫脱硝的锅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直燃式半水煤气锅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3页最后一行,附图1-2):包括锅炉本体,在锅炉本体的内腔的底部设有带有出灰门9的集灰箱,集灰箱必然为一端开口的中空壳体结构,在集灰箱的底部即为煤灰承接壳;在煤灰承接壳内设有煤灰容纳区域;在煤灰容纳区域的上部和炉排之间间隔均匀设有至少一根水平设置的用于喷出水蒸汽的喷气栅3-1;且喷气栅3-1的延展方向与煤灰容纳区域的延展方向保持一致,在喷气栅3-1上均匀设置有喷气孔(即镂空孔);喷气孔喷出的水蒸汽射到炉排上的赤热的煤料中,加速气化、氧化得到水煤气。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锅炉即是一种采用水煤气原理的燃煤锅炉。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在集灰箱内设置有开口朝上的煤灰承接壳,煤灰承接壳的底部的横截面呈半圆弧形,且在煤灰承接壳的底部与集灰箱的底部之间设有支撑装置,所述支撑装置为轴承座;喷管喷出的是水,煤灰承接壳内为煤水混合物容纳区域,锅炉本体的内壁材质为铁,利用水煤气原理除硫脱销;所述锅炉本体的排气口处设置有除尘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煤燃烧后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有害气体在炉膛内反应生成固体,防止空气污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喷管喷水代替喷水蒸汽产生水煤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集灰箱内还设置开口朝上的煤灰承接壳,煤灰承接壳的底部的横截面呈半圆弧形,且在煤灰承接壳的底部与集灰箱的底部之间设有轴承座等支撑装置,从而便于承接煤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是简单的设计,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锅炉本体的排气口处设置除尘组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公知:煤燃烧生成的SO2进一步被氧化生成SO3,SO3与烟气中的水蒸气可以形成硫酸(H2SO4),液态的硫酸盐对管壁的铁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其整个过程是铁的氧化过程,中间过程会生成硫酸铁等沉淀物。从锅炉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的角度上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在金属外层涂防腐蚀涂层来避免锅炉内壁与烟气反应,提高锅炉内壁的抗腐蚀能力((参见《锅炉》,望亭发电厂编著,第304-307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0731)。因此,本申请采用铁质的锅炉本体,利用水煤气原理除硫脱销,实质上铁质和水煤气的氧化反应,是对锅炉本体的腐蚀过程,该方法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的,而是被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铁质锅炉内壁容易被腐蚀后会选择舍弃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该技术方案,并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炉壁会比正常的炉壁厚,留出充足的反应层,不影响正常的锅炉本体的机械强度,用炉膛反应消除烟气中的硫化物的硫酸盐的同时,也保证了其使用寿命,完全颠覆了正常采用内壁涂抹耐腐蚀材料来提高使用寿命的方式,这种技术方案是意想不到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申请确保释放经过净化的废气,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
锅炉内壁的腐蚀会造成腐蚀点厚度减薄,强度降低,从其防腐蚀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强锅炉厚度的方式弥补因腐蚀造成的厚度减薄。这种方式看起来会增加锅炉的使用寿命,然而,锅炉设备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设备,锅炉炉壁的可靠性直接影响锅炉的安全有效运行,高温腐蚀不仅使得炉壁变薄,强度降低,周期性的加热、冷却还使得金属表面上由于氧腐蚀产生蚀坑而导致应力集中,使得锅炉壁产生腐蚀疲劳裂纹,因此,不具备防腐蚀能力的锅炉内壁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增加壁厚的方式并不能消除这种安全隐患。并且,增加厚度的方式会增加锅炉的制造成本,安全隐患的存在会增加锅炉的检测等运营成本。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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