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轴与轴承间隙配合的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34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77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9364.1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浙江特种电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师彦斌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姚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K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解决技术问题的主要技术手段和结合的技术启示,且本申请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9364.1,名称为“一种轴与轴承间隙配合的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特种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3180694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电机为一种轴与轴承间隙配合的电机,两轴承与前端盖、后端盖过盈配合连接,过盈量的范围为0.035mm-0.05mm,转轴活动安装于两轴承之间,转轴能沿着两轴承内孔轴向位移;(2)定子外露于空气中,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螺杆固定于定子上。但是,对比文件2(CN203574476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了一种轴承密封结构,并具体公开了轴承40与安装板3(对应于端盖)为过盈配合,且轴承与电机轴1为间隙配合,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过盈量的范围为0.035mm-0.05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规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的实验能够得到。利用螺杆对部件进行连接固定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定子散热、将定子外露于空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与轴承间隙配合的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定子、与定子配合连接的转子、两轴承、前端盖和后端盖;其中,所述两轴承位于前端盖、后端盖内并与前端盖、后端盖过盈配合连接,过盈量的范围为0.035mm-0.05mm;所述转子包括一转轴,转轴活动安装于两轴承之间;所述前端盖与前端盖内的轴承之间还设置有油封;所述定子外露于空气中,所述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螺杆固定于定子上;所述转轴能沿着两轴承内孔轴向位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做修改是:将说明书中技术特征“轴与两轴承内孔采用间隙配合,间隙量为0.015mm-0.03mm”补入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与轴承间隙配合的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定子、与定子配合连接的转子、两轴承、前端盖和后端盖;其中,所述两轴承位于前端盖、后端盖内并与前端盖、后端盖过盈配合连接,过盈量的范围为0.035mm-0.05mm;所述转子包括一转轴,转轴活动安装于两轴承之间,转轴与两轴承内孔采用间隙配合,间隙量为0.015mm-0.03mm,所述转轴能沿着两轴承内孔轴向位移;所述前端盖与前端盖内的轴承之间还设置有油封;所述定子外露于空气中,所述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螺杆固定于定子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区别技术特征如下:1)两轴承位于前端盖、后端盖内并与前端盖、后端盖过盈配合连接,过盈量的范围为0.035mm-0.05mm;2)前端盖与前端盖内的轴承之间还设置有油封;定子外露于空气中,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螺杆固定于定子上;3)转轴与两轴承内孔采用间隙配合,间隙量为0.015mm-0.03mm。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所述过盈配合实现固定安装,过盈量的范围是考虑工艺制作要求及安装简单方便两方面的因素通过计算及若干次开模得出,合适的过盈达到轴承不走外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定子外露式和开启式端盖是为了起到散热的作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转轴与两轴承内孔采用间隙配合的目的在于让转轴在轴孔内有一定的位移间隙,通过多次实验及开模得到间隙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明显在对比文件1、2中没有公开,上述方案作为一整体,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具有联系及影响,也就是说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所产生的效果是相乘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中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轴承与安装板(对应于端盖)为过盈配合、轴承与电机轴采用间隙配合,至于过盈量与间隙量的取值范围,是保证轴承与端盖的固定和使轴能微微移动,是借助常规实验能够得到的,利用螺杆进行连接固定、为了散热将定子外露在空气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电机的两轴承与前端盖、后端盖采用过盈配合,过盈量为0.035mm-0.05mm,转轴活动安装于两轴承之间,转轴与两轴承内孔采用间隙配合,间隙量为0.015mm-0.03mm,转轴能沿着两轴承内孔轴向位移;(2)定子外露于空气中,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螺杆固定于定子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电机轴承与端盖、转轴的配合形式与精度;(2)便于定子散热,固定前后端盖。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轴与轴承采用间隙配合,轴承与端盖过盈配合的技术特征,其作用也是为了确定电机轴承与端盖、转轴的配合形式与精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在电机装配时,转子能前后移动,方便装配操作与轴承和端盖的配合定位的技术问题。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过盈量的范围为0.035mm-0.05mm”、“间隙量为0.015mm-0.03mm”,是对过盈量、间隙量范围的具体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综合考虑过盈量、间隙量具有适宜的取值范围以保证轴承与端盖、转轴的配合精度,是常规的过盈配合、间隙配合精度设计,属于公知常识。利用螺杆对部件进行连接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为了便于定子散热,将定子外露于空气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除提交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外,还认为:1)使用的场合不同,本申请用在清洗泵电机,油缸(前端盖)的轴承室与轴承外圈的固定方式采用过盈配合,如果采用间隙配合,这会使轴承从轴承室移动出来;2)轴与轴承内圈必须间隙配合,如果还是用过盈配合,轴承内圈与外圈都采用过盈配合,电机在运行过程中,会发生轴承抱死现象,会使电机损坏;3)轴与轴承采用间隙配合,可以解决电机装配时因定子铁芯高度误差,使电机轴向卡死现象。如定子铁芯偏矮,则会发生转子与两端的油缸与端盖顶死现象,有利于电机油缸内另外部件柱塞泵的装配,因电机油缸内还需装配斜盘、柱塞泵头的部件,在装配时轴向油缸方向移动,便于斜盘安装;4)因该电机使用塞柱泵的清洗设备的动力装配,在运转时,有周期性的轴向力存在,使用间隙配合,可以消除轴向力引起对前后端盖的震动冲击使端盖损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0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1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解决技术问题的主要技术手段和结合的技术启示,且本申请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180694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3574476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30日。
对于主张的公知常识,合议组还引用:
公知常识性证据1:《怎样检修双桶和全自动洗衣机》(周德麟等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12月31日,ISBN号:7-115-06955-7)。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轴与轴承间隙配合的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风机,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9-45段,附图1):包括定子、与定子配合连接的转子、两轴承19、前端盖和后端盖;两轴承位于前端盖、后端盖内,转子包括一转轴17;所述前端盖与前端盖内的轴承之间还设置有油封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电机的两轴承与前端盖、后端盖采用过盈配合,过盈量为0.035mm-0.05mm,转轴活动安装于两轴承之间,转轴与两轴承内孔采用间隙配合,间隙量为0.015mm-0.03mm,转轴能沿着两轴承内孔轴向位移;(2)定子外露于空气中,所述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螺杆固定于定子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电机轴承与端盖、转轴的配合形式与精度;(2)便于定子散热,固定前后端盖。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轴承密封结构,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17段,附图1):轴承40与安装板3(对应于端盖)为过盈配合,且轴承与电机轴1为间隙配合,转轴能沿着两轴承内孔轴向位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轴与轴承采用间隙配合,轴承与端盖过盈配合的技术特征,其作用也是为了确定电机轴承与端盖、转轴的配合形式与精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在电机装配时,转子能前后移动,方便装配操作与轴承和端盖的配合定位的技术问题。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过盈量的范围为0.035mm-0.05mm”、“间隙量为0.015mm-0.03mm”,是对过盈量、间隙量范围的具体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综合考虑过盈量、间隙量具有适宜的取值范围以保证轴承与端盖、转轴的配合精度,是常规的过盈配合、间隙配合精度设计,属于公知常识。例如,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过盈配合量一般为轴径的0.001-0.002倍,较大轴径的取较小的倍数,综合考虑轴径和配合公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过盈量为0.035mm-0.05mm的范围和间隙量为0.015mm-0.03mm的范围。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利用螺杆对部件进行连接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螺杆将前端盖和后端盖固定于定子上,以实现前端盖和后端盖的固定;另外,为了便于定子散热,将定子外露于空气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怎样检修双桶和全自动洗衣机》第53-67页,第二章第二节“洗衣机电机和电容器的结构”(周德麟等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12月31日, ISBN号:7-115-06955-7)。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认真考虑认为不能接受,具体理由已在审查意见2中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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