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人机语音互动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75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609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99799.6
申请日:2015-04-23
复审请求人: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宇希
合议组组长:陈安安
参审员:明媚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99799.6,名称为“一种基于人机语音互动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536310A; 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4392721A; 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4日。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理由具体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预案输入模块、语音识别模块和语音输出模块、GIS地图模块;应急事件处理模块接收预案输入模块输入的文本应急预案信息,接收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识别并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根据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逐步执行所述调用预案,并通过所述语音输出模块将所述调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语音反馈,并输出给语音通讯终端;通过将预案执行人的语音指令识别并转换为计算机命令,进行人工干预;GIS地图模块用于将调用预案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与地点、方位有关的信息综合显示在地图中。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人机语音互动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息采集模块,用于采集与安全、应急相关的数据信息;
预案输入模块,用于输入文本应急预案信息;
语音识别模块,用于识别并输入语音指令信息,通过将预案执行人的语音指令识别并转换为计算机命令,进行人工干预;
语音输出模块,用于输出语音信息及将语音信息输出给语音通讯终端;
应急事件处理模块,用于接收所述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的与安全、应急相关的数据信息,接收所述预案输入模块输入的文本应急预案信息,接收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识别并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根据采集的与安全、应急相关的数据信息及预设的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确定调用预案,根据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逐步执行所述调用预案,并通过所述语音输出模块将所述调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语音反馈;
所述应急预案管理系统还包括GIS地图模块,所述GIS地图模块用于将调用预案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与地点、方位相关的信息综合显示于地图中;
所述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的与安全、应急相关的数据信息包括传感器信息及事件信息;
所述应急预案管理系统还包括显示模块,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调用预案的流程及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在应急预案自动化执行过程中,利用语音识别模块进行人工干预,逐步调用预案,并通过语音输出模块将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语音反馈,其关键是利用语音识别技术及语音输出模块在应急预案自动执行过程中,辅助以人工干预,从而降低事件处理人出错的概率,减少应急响应的步骤和时间,降低事件处理人的操作难度。单独的语音识别模块、语音输出模块并非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本领域属于成熟技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未公开在应急预案自动化执行过程中,辅助以人工干预,降低事件处理人出错概率,减少应急响应的步骤和时间,降低事件处理人操作难度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现有技术中的应急预案调用方案是通过事件处理人在现场输入文字,调取响应预案的方式实现应急预案的调用,本申请为了降低事件处理人的操作难度,减少应急响应的步骤和时间,将现有技术中人工现场输入文字调用预案的过程利用语音识别技术进行代替,事件处理人通过语音识别模块“说出”需要调用何种预案以及相应的执行步骤,进行相关预案的调用、执行和系统显示,该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语音识别的智能应急指挥系统,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能够响应指挥人员的语音指令,将人工操作变为能够听懂人讲话的智能系统,语音识别系统通过硬件连接指挥台采集音频数据,服务器获取音频数据并进行解析,数字大屏矩阵服务器主要用于将应急系统投放到指挥大厅,展示给所有参会人员,大屏可以自定义分割成若干部分,每部分显示不同内容,应急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对应急基础数据的可视化表现,直观地反映了突发事件周边的地形地貌、保护目标和危险源以及救援队伍的分布,便于领导在应急中掌握事发态势,优化资源配置。领导根据事发态势,语音控制进行应急调度,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提出的基于语音识别的应急指挥系统也是通过语音识别模块获取指挥人员的语音音频,从而进行应急预案的调度和指挥,此外,应急预案的执行以及指挥方案的执行通常都是按步骤执行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利用语音识别技术调用应急预案的方案基础上,为了提供更加智能的应急预案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人机交互技术识别语音后逐步调用预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语音识别模块,用于识别并输入语音指令信息,通过将预案执行人的语音指令识别并转换为计算机命令,进行人工干预;语音输出模块,用于输出语音信息及将语音信息输出给语音通讯终端;应急事件处理模块接收预案输入模块输入的文本应急预案信息,接收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识别并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根据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逐步执行所述调用预案,并通过所述语音输出模块将所述调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语音反馈;(2)GIS地图模块用于将调用预案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与地点、方位有关的信息综合显示在地图中;(3)预案输入模块,用于输入文本应急预案信息;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的数据信息还包括事件信息,显示模块显示调用预案的流程及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区别(1)和(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进行语音交互进行人工干预,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是将语音识别做成一个功能子模块作为后台服务,来响应指挥人员的语音命令,将传统应急指挥系统由人工操作变为能听懂人讲话的智能系统,语音识别系统是一个独立的服务器,通过硬件连接到指挥台采集音频数据,服务器通过解析生成指令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与其他服务器的信息交互,达到将语音指令转换成数字指令,最后通过大屏展示出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应急指挥中通过语音输入命令并通过显示屏显示命令执行情况的技术启示。由于应急预案通常包括多个步骤,而语音交互是一种常用的人机交互手段,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语音输入命令并通过显示屏显示命令执行情况的启示下,对于应急预案中的每一步,都通过语音输入命令来执行,并且通过语音输出模块将执行的情况语音反馈至语音通信终端,从而实现人工干预应急预案中的每一步骤,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关键技术点是在应急预案的自动化执行过程中,利用语音识别模块进行人工干预,逐步执行调用预案,并通过语音输出模块将调用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语音反馈,关键是利用语音识别模块及语音输出模块在应急预案自动执行过程中,辅助以人工干预,从而降低事件处理人出错的概率,减少应急响应的步骤和时间,降低事件处理人的操作难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进行语音人工干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得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手段是未知和不确定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仅仅是主观的反向推理,即使得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手段,也属于通过二次启示得到区别技术特征,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536310A,公开日201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4392721A,公开日2015年03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人机语音互动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0052]段,图1):系统的扩展电路板上有瓦斯传感器、CO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RFID阅读器,瓦斯传感器用于检测环境中瓦斯的浓度、CO传感器用于检测环境中CO的浓度、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环境温度,传感器检测周围环境参数,实现自动环境检测功能(相当于信息采集模块,用于采集与安全、应急相关的数据信息,包括传感器信息),对检测的环境参数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从预先存储的多个避灾路线图及应急预案中选择最优避险路线图及合理的应急预案(相当于应急事件处理模块,接收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的与安全、应用相关的数据信息,根据采集的数据信息及预设的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确定调用预案)。还包括与系统主板相连的LCD显示屏,用于显示系统状态、系统定位信息、及根据分析结果所选择的最优避险路线图及合理的应急预案,并通过箭头的方式指示逃生方向(相当于显示模块,显示调用预案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语音识别模块,用于识别并输入语音指令信息,通过将预案执行人的语音指令识别并转换为计算机命令,进行人工干预;语音输出模块,用于输出语音信息及将语音信息输出给语音通讯终端;应急事件处理模块接收预案输入模块输入的文本应急预案信息,接收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识别并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根据所述语音识别模块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逐步执行所述调用预案,并通过所述语音输出模块将所述调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语音反馈;(2)GIS地图模块用于将调用预案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与地点、方位有关的信息综合显示在地图中;(3)预案输入模块,用于输入文本应急预案信息;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的数据信息还包括事件信息,显示模块显示调用预案的流程及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进行人机交互;(2)将应急预案的信息结合地图显示;(3)输入应急预案并显示预案执行情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语音识别的智能应急指挥系统及其语音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2]-[0081]段):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是将语音识别做成一个功能子模块(相当于语音识别模块,识别并输入语音指令信息,将语音指令识别并转换为计算机命令)作为后台服务,来响应指挥人员的语音命令,将传统应急指挥系统由人工操作变为能听懂人讲话的智能系统,语音识别系统是一个独立的服务器,通过硬件连接到指挥台采集音频数据,服务器通过解析生成指令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与其他服务器的信息交互,达到将语音指令转换成数字指令,最后通过大屏展示出来;数字大屏矩阵服务器主要用于将应急系统投放到指挥大厅,展示给所有参会人员,大屏可以自定义分割成若干部分,每部分显示不同内容,应急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对应急基础数据的可视化表现,直观地反映了突发事件周边的地形地貌、保护目标和危险源以及救援队伍的分布,便于领导在应急中掌握事发态势,优化资源配置(相当于GIS地图模块,将涉及到的地点、方位相关的信息综合显示于地图中)。例如在一次应急指挥中指挥员对着话筒说:“显示伤员救援情况!”,智能语音识别应急指挥系统能听懂指挥员说的话,在没有任何后台操作人员的参与下将人们医院救援伤员的视频自动显示在大屏中央(相当于应急事件处理模块,接收语音识别模式识别并输入的语音指令信息,根据语音指令信息执行预案)。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中相应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语音识别技术自动进行系统指令的执行以及地图信息的显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由于应急预案通常包括多个步骤,而语音交互是一种常用的人机交互手段,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语音输入命令并通过显示屏显示命令执行情况的启示下,对于应急预案中的每一步,都通过语音输入命令来执行,并且通过语音输出模块将执行的情况语音反馈至语音通信终端,从而实现人工干预应急预案中的每一步骤,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预案输入模块输入文本应急预案信息、采集安全应急数据还包括事件信息,以及显示模块显示调用预案的流程及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是应急预案处理中的惯用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关键技术点是在应急预案的自动化执行过程中,利用语音识别模块进行人工干预,逐步执行调用预案,并通过语音输出模块将调用原的执行情况进行语音反馈,关键是利用语音识别模块及语音输出模块在应急预案自动执行过程中,辅助以人工干预,从而降低事件处理人出错的概率,减少应急响应的步骤和时间,降低事件处理人的操作难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进行语音人工干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得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手段是未知和不确定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仅仅是主观的反向推理,即使得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手段,也属于通过二次启示得到区别技术特征,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进行语音交互进行人工干预,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是将语音识别做成一个功能子模块作为后台服务,来响应指挥人员的语音命令,将传统应急指挥系统由人工操作变为能听懂人讲话的智能系统,语音识别系统是一个独立的服务器,通过硬件连接到指挥台采集音频数据,服务器通过解析生成指令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与其他服务器的信息交互,达到将语音指令转换成数字指令,最后通过大屏展示出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应急指挥中通过语音输入命令并通过显示屏显示命令执行情况的技术启示。由于应急预案通常包括多个步骤,这些步骤可以由系统自动执行,也可以通过人机交互接口交互执行,而语音交互是一种常用的人机交互手段,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语音输入命令并通过显示屏显示命令执行情况的启示下,对于应急预案中的每一步,都通过语音输入命令来执行,并且通过语音输出模块将执行的情况语音反馈至语音通信终端,从而实现人工干预应急预案中的每一步骤,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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