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激光加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49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38637
优先权日:2013-08-28
申请(专利)号:201410429729.0
申请日:2014-08-28
复审请求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遇抒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李晓丽
国际分类号:B23K26/38(2014.01);B23K26/362(2014.01);B23K26/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9729.0,发明名称为“激光加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欧姆龙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6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图1-37(即第1-3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 JP2007313537 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06日(下称对比文件1);
2. US2008212063 A1,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4日(下称对比文件2);
3. JPH09201689A,公开日为1997年08月05日(下称对比文件3)。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具有用于出射激光且包括扫描单元的激光头,该激光用于对成为加工对象的工件进行加工,该扫描单元利用所述激光在所述工件的加工面上进行扫描,该激光加工装置的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具有观察用光学系统;
该观察用光学系统包括:
摄像头,
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以及
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
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在高度方向上设置于所述扫描单元和所述加工面之间,
所述反射镜配置于所述激光和所述透镜之间,
所述拍摄器件的成像面朝向斜上方,所述反射镜的配置角度接近于水平方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配置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的下方。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从斜上方对所述加工面照射照明光的照明装置,
所述照明装置设置成:在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所述照明光的正反射光与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光轴相一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为远心透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有:
图像处理部,用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及
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控制对所述工件的加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设定加工位置。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判定是否要实施加工。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加工后的所述工件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对所述工件的加工状态进行检查。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梯形畸变进行修正。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上下方向的翻转。
12.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一光源,该第一光源朝向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从斜方向出射规定的第一测定用光,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13.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二光源,该第二光源经由所述扫描单元将规定的第二测定用光照射至所述加工面上,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14. 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具有用于出射激光且包括扫描单元的激光头, 该激光用于对成为加工对象的工件进行加工,该扫描单元利用所述激光在所述工件的加工面上进行扫描,该激光加工装置的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具有观察用光学系统;
该观察用光学系统包括:
摄像头,
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以及
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
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在高度方向上设置于所述扫描单元和所述加工面之间,
所述激光经过所述透镜和所述反射镜之间,
所述拍摄器件的成像面朝向斜上方,所述反射镜的配置角度接近于水平方向。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配置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的下方。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从斜上方对所述加工面照射照明光的照明装置,
所述照明装置设置成:在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所述照明光的正反射光与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光轴相一致。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为远心透镜。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有:
图像处理部,用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及
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控制对所述工件的加工。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设定加工位置。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判定是否要实施加工。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加工后的所述工件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对所述工件的加工状态进行检查。
22.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
23.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梯形畸变进行修正。
24.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上下方向的翻转。
25.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一光源,该第一光源朝向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从斜方向出射规定的第一测定用光,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26.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二光源,该第二光源经由所述扫描单元将规定的第二测定用光照射至所述加工面上,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而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2)所述反射镜配置于所述激光和所述透镜之间;所述拍摄器件的成像面朝向斜上方,所述反射镜的配置角度接近于水平方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而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2)所述激光经过所述透镜和所述反射镜之间;所述拍摄器件的成像面朝向斜上方,所述反射镜的配置角度接近于水平方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5-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12中的特征“所述拍摄器件的成像面朝向斜上方,所述反射镜的配置角度接近于水平方向”删除,同时加入特征“所述激光加工装置具有:图像处理部,用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及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控制对所述工件的加工,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和暗示在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产生错位时如何解决,本申请通过采用“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这一技术手段,可以在不对摄像头、透镜或反射镜的位置及角度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也能够对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的错位进行修正,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设定加工位置,图像处理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判定是否要实施加工;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加工后的所述工件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对所述工件的加工状态进行检查”,而针对加工区域中心和观察区域中心的错位量,为提高精度,使用本领域熟知的图像计算方法进行纠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观察用光学系统还包括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2)反射镜配置于所述激光和所述透镜之间;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观察用光学系统还包括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2)所述激光经过所述透镜和所述反射镜之间;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3-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针对加工区域中心和观察区域中心的错位量,基于工件的加工制造和装配,观察区域中心和加工区域中心错位量在所难免,即使经过机械调整仅能在一定误差范围内认为中心重合,为提高精度,使用本领域熟知的图像计算方法进行纠偏,属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12中的特征“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在高度方向上设置于所述扫描单元和所述加工面之间”修改为“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将特征“图像处理部,用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修改为“图像处理部,用于对作为由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的观察用图像进行图像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会产生错位,并且在产生错位时应如何解决,而本申请通过采用“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这一技术手段,起到了即使不以机械方式进行调整,也能够使加工区域和观察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有益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具有用于出射激光且包括扫描单元的激光头,该激光用于对成为加工对象的工件进行加工,该扫描单元利用所述激光在所述工件的加工面上进行扫描,该激光加工装置的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具有观察用光学系统;
该观察用光学系统包括:
摄像头,
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以及
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
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
所述反射镜配置于所述激光和所述透镜之间,
所述激光加工装置具有:
图像处理部,用于对作为由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的观察用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及
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控制对所述工件的加工,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从斜上方对所述加工面照射照明光的照明装置,
所述照明装置设置成:在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所述照明光的正反射光与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光轴相一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为远心透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设定加工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判定是否要实施加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加工后的所述工件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对所述工件的加工状态进行检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梯形畸变进行修正。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上下方向的翻转。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一光源,该第一光源朝向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从斜方向出射规定的第一测定用光,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二光源,该第二光源经由所述扫描单元将规定的第二测定用光照射至所述加工面上,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11. 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具有用于出射激光且包括扫描单元的激光头,该激光用于对成为加工对象的工件进行加工,该扫描单元利用所述激光在所述工件的加工面上进行扫描,该激光加工装置的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具有观察用光学系统;
该观察用光学系统包括:
摄像头,
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以及
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
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
所述激光经过所述透镜和所述反射镜之间,
所述激光加工装置具有:
图像处理部,用于对作为由所述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的观察用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及
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控制对所述工件的加工,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从斜上方对所述加工面照射照明光的照明装置,
所述照明装置设置成:在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所述照明光的正反射光与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光轴相一致。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为远心透镜。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设定加工位置。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判定是否要实施加工。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基于对加工后的所述工件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的图像处理结果,对所述工件的加工状态进行检查。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的梯形畸变进行修正。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观察用图像进行上下方向的翻转。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一光源,该第一光源朝向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从斜方向出射规定的第一测定用光,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一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20.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激光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激光加工装置还具有第二光源,该第二光源经由所述扫描单元将规定的第二测定用光照射至所述加工面上,
所述图像处理部在对照射有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所述加工面进行拍摄得到的所述观察用图像上,检测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
所述加工控制部基于所述观察用图像上的所述第二测定用光的照射位置,对用于出射所述激光的加工光学系统的焦点的位置进行调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激光加工装置。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片材加工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至第[0033]段,附图1-8):片材加工机具有激光器7和第一摄像头6,蜂窝结构体21设置于安置部2上,激光器7用于对贴附于蜂窝结构体21的端面22上的片材24进行开孔加工,第一摄像头6经由反射镜16对蜂窝结构体21的端面22进行拍摄,激光器7能适用于检流计镜扫描方式的激光打标机等,在以第一摄像头6拍摄端面22时,使反射镜16在激光的光轴线上移动。如附图1所示,第一摄像头6和反射镜16在高度方向上设置于激光器和加工面之间。将蜂窝结构体21放置于安置部2后,片材加工机1执行加工位置检测步骤,基于检测结果进行打孔操作;蜂窝结构体21的端面22的图像经由反射镜16由第一摄像头6成像,基于图像信息可在片材24的预定位置形成孔。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观察用光学系统还包括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反射镜配置于所述激光和所述透镜之间,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在不进行机械方式调整的条件下,能够对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的错位进行修正。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4]-[0045]段,附图1-4):在加工对象物S的表面S1被反射的观察用可视光的反射光在轴线β上朝着上方行进,且由分色镜34所反射,由该分色镜34所反射的反射光进一步被分色镜33所反射而通过成像透镜35等,并入射到CCD相机29,从该观察用可视光导光开始至入射到CCD相机29为止的系统是实施本发明的观察光学系统的方式。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另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将观察用光学系统直接固定安装于激光头底面,而本申请的固定安装于激光头底面的观察用光学系统中,来自加工面的光被反射镜反射后入射至透镜,借助透镜成像在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能够在实现激光加工装置小型化的同时,对利用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大范围区域进行观察,并且获得不发生畸变或变模糊现象的清晰的观察用图像。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2也均未公开“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有时会产生错位,并且在产生错位时应如何解决”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第二摄像头预先拍摄开孔加工前的开孔加工前图像,再拍摄开孔加工后的开孔加工后图像,可见对比文件1中为了开孔检查而比较的两个图像均是同一个摄像机拍摄的,所以在以提高激光加工的位置检测的精度,能够进行开孔加工和开孔检查为目的的对比文件1中,根本不存在想要将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的任何动机。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公开或暗示在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产生错位时应如何解决。而本申请通过采用“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这一技术手段,实现了在不对摄像头、透镜或反射镜的位置及角度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也能够对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的错位进行修正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和2都未起到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5]-[0028]段,附图1-5):激光加工装置具有从斜上方对所述加工面照射照明光的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设置成:在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所述照明光的正反射光与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光轴相一致。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且未给出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有时会产生错位,并且在产生错位时应如何解决,以实现不必进行机械方式调整,也能够使加工区域和观察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技术启示,因而即使考虑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激光加工装置。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片材加工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至第[0033]段,附图1-8):片材加工机具有激光器7和第一摄像头6,蜂窝结构体21设置于安置部2上,激光器7用于对贴附于蜂窝结构体21的端面22上的片材24进行开孔加工,第一摄像头6经由反射镜16对蜂窝结构体21的端面22进行拍摄,激光器7能适用于检流计镜扫描方式的激光打标机等,在以第一摄像头6拍摄端面22时,使反射镜16在激光的光轴线上移动。如附图1所示,第一摄像头6和反射镜16在高度方向上设置于激光器和加工面之间。将蜂窝结构体21放置于安置部2后,片材加工机1执行加工位置检测步骤,基于检测结果进行打孔操作;蜂窝结构体21的端面22的图像经由反射镜16由第一摄像头6成像,基于图像信息可在片材24的预定位置形成孔。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观察用光学系统还包括透镜,用于使所述加工面的像成像在所述摄像头的拍摄器件上,反射镜用于反射来自所述加工面的光入射至所述透镜,所述激光经过所述透镜和所述反射镜之间,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在不进行机械方式调整的条件下,能够对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的错位进行修正。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4]-[0045]段,附图1-4):在加工对象物S的表面S1被反射的观察用可视光的反射光在轴线β上朝着上方行进,且由分色镜34所反射,由该分色镜34所反射的反射光进一步被分色镜33所反射而通过成像透镜35等,并入射到CCD相机29,从该观察用可视光导光开始至入射到CCD相机29为止的系统是实施本发明的观察光学系统的方式。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于所述激光头的底面;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另外,对比文件1、2均未给出“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会产生错位,并且在产生错位时应如何解决”的任何技术启示,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2中的观察用光学系统均非固定安装在激光头底面,也没有公开或暗示在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产生错位时的解决手段;而本申请在解决因观察用光学系统安装在激光头底面时而产生的有时会在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产生错位的技术问题采用了相应的修正方法。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在不对摄像头、透镜或反射镜的位置及角度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也能够对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的错位进行修正,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激光加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5]-[0028]段,附图1-5):激光加工装置具有从斜上方对所述加工面照射照明光的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设置成:在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对焦面上的所述照明光的正反射光与所述观察用光学系统的光轴相一致。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图像处理部基于利用所述激光加工的加工区域的中心和所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的中心之间的错位量,将所述观察用图像中使用的区域限定为中心与所述加工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区域”,且未给出加工区域的中心和观察区域的中心之间有时会产生错位,并且在产生错位时应如何解决,以实现不必进行机械方式调整,也能够使加工区域和观察区域的中心相一致的技术启示,因而即使考虑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权利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12-20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12-2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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