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表面颗粒的孕育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表面颗粒的孕育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47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9956
优先权日:2013-03-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17023.1
申请日:2014-03-19
复审请求人:菲赫贝姆简化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遇抒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李星星
国际分类号:B22D1/00(2006.01);C21C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7023.1、发明名称为“具有表面颗粒的孕育剂”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菲赫贝姆简化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9月21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说明书第1-248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373361 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铸铁液的粉末状颗粒孕育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方面,由在铸铁液中易熔的材料制成的支撑颗粒,和另一方面,由促进石墨成核化和生长的材料制成的表面颗粒,其设置在支撑颗粒的表面并以不连续的方式分布在支撑颗粒的表面。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促进碳以石墨的形式与铁结合的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硅基和/或碳基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含有,相对于所述颗粒的质量,至少以质量计40%的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铁合金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包括,特别是以合金的形式,至少一种添加元素,例如铝或钙,特别的,相对于支撑颗粒的质量,每一种添加元素以质量计在0.2到5%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包括,特别是以合金的形式,至少一种用于处理缩孔的元素,特别的,相对于支撑颗粒的质量,含量在以质量计0.5到6重量%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的比例相对于孕育剂的质量在以质量计1到8%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直至加入铸铁,表面颗粒占据了支撑颗粒表面的80到90%。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选自单独的金属元素或金属元素的混合物,所述金属元素如铝,铋和锰,硅化物,特别是铁硅化物,稀土硅化物和钙硅化物,氧化物,如氧化铝,氧化钙,氧化硅或氧化钡,金属硫化物,特别是铁的硫化物,钙的硫化物和稀土硫化物,硫酸盐,特别是硫酸钡和炭黑。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镶嵌到支撑颗粒的表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通过粘合剂结合到支撑颗粒的表面。
13.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处理铸铁的孕育剂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所述步骤的组成为:
一方面,提供由在铸铁液中易熔的材料制造的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7mm的支撑颗粒,另一方面,粒度分布为使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的表面颗粒;
在高速下干混支撑颗粒和表面颗粒,例如在速度范围从1000到1500rpm,从而得到通过将表面颗粒根据不连续分布镶嵌到支撑颗粒表面的沉积物。
14.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孕育剂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所述步骤的组成为:
提供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7mm的支撑颗粒,粒度分布为使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的表面颗粒,和在溶剂中的粘合剂;
混合支撑颗粒,表面颗粒和粘合剂,和
从粘合剂中移除溶剂,例如通过蒸发。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粘合剂选自有机和聚合物粘合剂,特别的,选自聚乙烯醇(PVA)、羧甲基纤维素(CMC)、聚乙烯吡咯烷酮(PVP)和水泥。
16. 根据权利要求13到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含有铝和钙的FeSi材料制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3到1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由选自铝,铋,硅化物,特别是铁硅化物,稀土硅化物和钙硅化物,氧化物,如氧化铝,氧化钙,氧化硅或氧化钡,金属硫化物,特别是铁的硫化物,钙硫化物和稀土硫化物,硫酸盐,特别是硫酸钡,和炭黑的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表面颗粒在支撑颗粒的表面是以不连续的方式分布,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处理铸铁的孕育剂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表面颗粒是以不连续的方式镶嵌到支撑颗粒表面的,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干混是在高速下进行,例如在速度范围从1000到1500rp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孕育剂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粘合剂在溶剂中,混合后从粘合剂中移除溶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9的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各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13、14中分别加入特征“其中,直至加入铸铁,表面颗粒占据了支撑颗粒表面的至多90%”。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的孕育剂带来了如下有益效果:能显著改进孕育均匀性,特别是对于具有不同厚度区域或具有高厚度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没有包含任何保温隔热层分布方式的信息。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球化剂,而本申请涉及的是孕育剂,尽管两者的试剂均用于处理铸铁,但是两者的试剂的组成不同,并且各自的功能并不重合而是互补的,孕育剂用于石墨的出现,而球化剂用于石墨形状形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和本申请的制备方法类似,都是通过在搅拌机中干混支撑颗粒和表面颗粒,从而得到通过将表面颗粒镶嵌到支撑颗粒表面的沉积物,由于制备方法相似,所以也不能排除对比文件1制备的产品其表面颗粒在支撑颗粒上的分布为不连续的情况。为了改进孕育均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常规的实验选择表面颗粒在支撑颗粒的表面是以不连续的方式分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d50的大小,d50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粒度大小的表示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而选用。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描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球化剂是兼具孕育作用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4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予接受。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表面颗粒以不连续的方式分布在支撑颗粒的表面,直至加入铸铁,表面颗粒占据了支撑颗粒表面的80到90%。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粒度分布为使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的表面颗粒;高速下干混支撑颗粒和表面颗粒的速度范围从1000到1500rpm,从而得到通过将表面颗粒根据不连续分布镶嵌到支撑颗粒表面的沉积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处理铸铁的孕育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粒度分布为使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的表面颗粒;从粘合剂中移除溶剂,例如通过蒸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处理铸铁的孕育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支撑颗粒的粒径为5-40毫米,表面颗粒的粒径为1毫米以下,而d50表示一个样品的累计粒度分布百分数达到50%时所对应的粒径,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表面颗粒的粒径远小于支撑颗粒的粒径。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中表面颗粒和支撑颗粒的复合方式与本申请相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解决减小铸件断面敏感性和改善石墨形态这一公知技术问题,采用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且表面颗粒不连续分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描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球化剂是兼具孕育作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直至加入铸铁,表面颗粒占据了支撑颗粒表面的80到90%”修改为“支撑颗粒的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2mm”;同时将权利要求13、14中的支撑颗粒的粒度分布范围由“0.2到7mm”限定为“0.2到2mm”。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球化剂的块度在5-40毫米,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球化剂块度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支撑颗粒粒度范围之间没有重叠,而且前者远远大于后者。在对比文件1中,球化剂被保温隔热材料涂覆,目的是使得球化剂在高温铁水中不会迅速升温,因此不希望块度太小,否则热量会更快传到内部,使得升温迅速。而在本申请中,更小的粒径是受欢迎的,因为粒径小有利于孕育的均匀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铸铁液的粉末状颗粒孕育剂,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方面,由在铸铁液中易熔的材料制成的支撑颗粒,和
另一方面,由促进石墨成核化和生长的材料制成的表面颗粒,其设置在支撑颗粒的表面并以不连续的方式分布在支撑颗粒的表面,
支撑颗粒的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2mm,
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促进碳以石墨的形式与铁结合的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硅基和/或碳基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含有,相对于所述颗粒的质量,至少以质量计40%的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铁合金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包括,特别是以合金的形式,至少一种添加元素,例如铝或钙,特别的,相对于支撑颗粒的质量,每一种添加元素以质量计在0.2到5%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包括,特别是以合金的形式,至少一种用于处理缩孔的元素,特别的,相对于支撑颗粒的质量,含量在以质量计0.5到6重量%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的比例相对于孕育剂的质量在以质量计1到8%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直至加入铸铁,表面颗粒占据了支撑颗粒表面的80到90%。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选自单独的金属元素或金属元素的混合物,所述金属元素如铝,铋和锰,硅化物,特别是铁硅化物,稀土硅化物和钙硅化物,氧化物,如氧化铝,氧化钙,氧化硅或氧化钡,金属硫化物,特别是铁的硫化物,钙的硫化物和稀土硫化物,硫酸盐,特别是硫酸钡和炭黑。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镶嵌到支撑颗粒的表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孕育剂,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通过粘合剂结合到支撑颗粒的表面。
13.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处理铸铁的孕育剂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所述步骤的组成为:
一方面,提供由在铸铁液中易熔的材料制造的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2mm的支撑颗粒,另一方面,粒度分布为使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的表面颗粒;
在高速下干混支撑颗粒和表面颗粒,例如在速度范围从1000到1500rpm,从而得到通过将表面颗粒根据不连续分布镶嵌到支撑颗粒表面的沉积物。
14.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孕育剂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所述步骤的组成为:
提供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2mm的支撑颗粒,粒度分布为使其粒径 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的表面颗粒,和在溶剂中的粘合剂;
混合支撑颗粒,表面颗粒和粘合剂,和
从粘合剂中移除溶剂,例如通过蒸发。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粘合剂选自有机和聚合物粘合剂,特别的,选自聚乙烯醇(PVA)、羧甲基纤维素(CMC)、聚乙烯吡咯烷酮(PVP)和水泥。
16. 根据权利要求13到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支撑颗粒由含有铝和钙的FeSi材料制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3到1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表面颗粒由选自铝,铋,硅化物,特别是铁硅化物,稀土硅化物和钙硅化物,氧化物,如氧化铝,氧化钙,氧化硅或氧化钡,金属硫化物,特别是铁的硫化物,钙硫化物和稀土硫化物,硫酸盐,特别是硫酸钡,和炭黑的材料制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4日提交的修改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3、14中加入特征“其中,直至加入铸铁,表面颗粒占据了支撑颗粒表面的至多90%”,上述特征不能由本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4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上述缺陷,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权利要求1、13、14进行了修改,将上述技术特征删除,同时加入特征“支撑颗粒的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2mm”(修改依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43]段的记载),可见,上述修改消除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3、14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其它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铸铁液的粉末状颗粒孕育剂。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型球化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09]-[0034]段):在球化剂块表面附着一层保温隔热材料粉末,球化剂由熔配法生产,先将稀土硅铁合金、镁锭、硅铁合金以及硅钙合金、硅钡合金等重熔后浇铸成铸锭,然后再将铸锭破碎成小块,球化剂的块度在5-40毫米(球化剂块相当于本申请的由在铸铁液中易熔的材料制成的支撑颗粒);保温隔热材料粉末例如是碳化硅粉,石墨粉,净化剂,脱硫剂,聚渣剂,或这些材料的混合物,粉末粒度在1毫米以下(碳化硅粉、石墨粉相当于本申请的由促进石墨成核化和生长的材料制成的表面颗粒)。由于选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具有孕育等作用,因此球化剂兼具孕育的作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为其粒径d50小于或等于支撑颗粒粒径d50的十分之一,表面颗粒以不连续的方式分布在支撑颗粒的表面,支撑颗粒的粒度分布范围在0.2到2mm”。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孕育剂,孕育剂的作用是铸铁在模具中冷却时,可促进石墨的出现而不是碳化铁的出现;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一种球化剂,球化剂用于在铸铁中加入镁,以促进球化石墨的形成,可见,尽管两种试剂均用于处理铸铁,但两者的组成通常不同,且所起的作用是互补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球化剂表面涂覆一层保温隔热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在球化剂表面形成一个保温隔热层,使得球化剂在高温铁水中不会迅速升温,可以有效地延长球化剂的起爆时间,从而达到减小球化剂造成的铁水沸腾、镁光和烟尘,提高镁的吸收率的效果。而本申请公开的孕育剂由在铸铁液中易熔的材料制成的支撑颗粒和由促进石墨成核化和生长的材料制成的表面颗粒组成,其中表面颗粒设置在支撑颗粒的表面并以不连续的方式分布在支撑颗粒的表面,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小于支撑颗粒的粒度分布;基于上述技术手段,本申请中一组部分涂覆有不同性质,例如不同的粒度分布的表面颗粒的支撑颗粒,呈现出溶解和孕育图像,所述的物理化学结构强烈的限制了高厚度的部件中心的石墨的退化,实现了明显改进孕育均匀性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具有不同厚度区域或具有高厚度区域的部件,本申请的孕育剂能抑制石墨的退化和碳化物形成的风险,显著改进孕育均匀性,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各自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最后,本申请的孕育剂是在表面颗粒上形成不连续的涂层,且表面颗粒的粒度分布小于支撑颗粒的粒度分布,其孕育效果是由支撑颗粒及设置在表面上的颗粒组提供的,而不是通过调整合金的化学成分,所添加的元素的掺入效率大大提高;而对比文件1没有包含任何表面隔热层分布方式的限定,更谈不上预期选择特定分布方式的有益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以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孕育剂能抑制石墨的退化和碳化物形成的风险,显著改进孕育均匀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处理铸铁的孕育剂的方法,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因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孕育剂的方法,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因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15-17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14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15-1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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