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及其装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27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6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5145.1
申请日:2014-02-1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康红艳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F04D17/10(2006.01);F04D25/06(2006.01);F04D29/6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5145.1,名称为“压缩机及其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2677176A1,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包括多个独立装配完成的模块,所述多个模块连接在一起,所述多个模块包括流体压缩模块、为所述流体压缩模块提供压缩动力的电机模块(1)和轴承模块;
所述电机模块(1)包括电机(11)和与所述电机(11)的转子传动连接的动力轴(12);
所述轴承模块包括用于支承所述动力轴(12)的径向轴承模块(2)和推力轴承模块(4);
其中,所述径向轴承模块(2)还包括与所述动力轴(12)同轴设置的检测模块(23)和/或与所述动力轴(12)同轴设置的辅助支承模块(24);所述推力轴承模块(4)包括推力轴承(41),所述推力轴承(41)为电磁推力轴承;
所述电磁推力轴承包括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与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间隔设置的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和设置在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之间的推力盘(412);所述推力轴承模块(4)还包括推力轴承壳体,所述推力轴承(41)设置在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内;
所述推力盘(412)与所述动力轴(12)固定连接,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固定连接,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的外周面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所述推力盘(412)的外周面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
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与所述推力盘(412)相对的端面上均设置有第一环形容纳槽,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与所述推力盘(412)相对的端面上均设置有第二环形容纳槽;所述电磁推力轴承还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环形容纳槽内和所述第二环形容纳槽内的两组通电线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模块包括两个所述径向轴承模块(2),所述两个径向轴承模块(2)分别设置于所述电机模块(1)的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径向轴承模块(2)包括轴承(21),所述轴承(21)为电磁径向轴承,所述轴承模块(2)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电机(11)与所述轴承(21)之间的抗干扰装置(2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径向轴承模块(2)还包括与所述动力轴(12)同轴设置的检测模块(23)和与所述动力轴(12)同轴设置的辅助支承模块(24),所述检测模块(23)和所述辅助支承模块(24)均位于所述抗干扰装置(22)的与所述电机(11)相对的一侧。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径向轴承模块(2)还包括与所述动力轴(12)同轴设置的检测模块(23)和与所述动力轴(12)同轴设置的辅助支承模块(24),所述检测模块(23)位于所述辅助支承模块(24)的与所述电机(11)相对的一侧。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径向轴承模块(2)还包括轴承壳体,所述轴承(21)、所述抗干扰装置(22)、所述检测模块(23)和所述辅助支承模块(24)均设置在所述轴承壳体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为磁悬浮离心式压缩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模块包括第一径向轴承模块、第二轴承径向轴承模块和推力轴承模块,所述磁悬浮离心压缩机包括依次连接的所述流体压缩模块、所述第一径向轴承模块、所述电机模块、所述第二轴承径向轴承模块和所述推力轴承模块。”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推力轴承模块还包括推力轴承壳体,所述推力轴承设置在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内;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固定连接,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的外周面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所述推力盘的外周面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上述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推力盘412与动力轴12固定连接,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和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均与推力轴承壳体固定连接,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和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的外周面均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推力盘412的外周面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这些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检测模块位于辅助支承模块的于点击11相对的一侧”,这些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公知常识证据:《电子设备机械设计(1986)》王生洪等主编,第205页,图6-69中公开了双向推力磁轴承,其公开了推力盘(由转子可知)与动力轴固定连接,前推电磁推力轴承(由位于前部的电磁铁和定子可知)和后推电磁推力轴承(由位于后部的电磁铁和定子可知)的外周面均与推力轴承壳体(参见图6-49定子外部的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推力盘的外周面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由此,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推力盘与动力轴固定连接,所述推力轴承模块还包括推力轴承壳体,所述推力轴承设置在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内;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固定连接,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的外周面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所述推力盘的外周面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然而,上述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见附件1:《电子设备机械设计(1986)》,王生洪 等主编,1986年12月,第205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能可以得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认为:(1)区别特征“推力盘412与动力轴12固定连接,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和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均与推力轴承壳体固定连接,前推电磁推力轴承411和后推电磁推力轴承413的外周面均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推力盘412的外周面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见附件1:《电子设备机械设计(1986)》,王生洪 等主编,1986年12月,第205页)中的附图6-49;(2)出于抗干扰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设计检测模块与辅助支撑模块的位置,将检测模块设置为位于辅助支承模块的与电机相对的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实际情况时的一种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证据中前部的电磁铁和定子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后部的电磁铁和定子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后推电磁铁推力轴承,轴承用于承载径向载荷和/或轴向载荷,而电磁铁和定子本身并不具备承载的功能,电磁铁和定子并不能相当于轴承;由证据中的图6-49可以直接得出,定子的外周面与外壳的内周面接触,并非电磁推力轴承的外周面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证据虽然公开了双向推力磁轴承具有壳体,但是并没有公开单独设置推力轴承壳体,本领域常规的方式是直接将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后推电磁推力轴承以及推力盘安装在压缩机的壳体内,并不单独设置推力轴承壳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备创造能力的,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并不能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新修改的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紧凑型电动离心压缩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9]段,图1-4)包括:压缩机包括多个独立装配完成的模块(参见图2),多个模块连接在一起,该多个模块包括由压缩机叶轮11构成的流体压缩模块、由电马达30构成的为流体压缩模块提供压缩动力的电机模块和由径向磁轴承40和50以及推力轴承60构成的轴承模块;该电机模块包括电马达3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机)和与电马达30的转子传动连接的动力轴(参见图2);轴承模块包括由径向磁轴承40和50构成的用于支承动力轴的径向轴承模块和由推力轴承60构成的推力轴承模块;径向轴承模块还包括与动力轴同轴设置的检测模块和/或由辅助着陆轴承8构成的与动力轴同轴设置的辅助支承模块;推力轴承模块包括推力轴承60,该推力轴承60为电磁推力轴承;该电磁推力轴承包括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参见图2)、与前推电磁推力轴承间隔设置的后推电磁推力轴承(参见图2)和设置在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后推电磁推力轴承之间的推力盘61;前推电磁推力轴承与推力盘61相对的端面上均设置有第一环形容纳槽(参见图2中容纳环形线圈62a的容纳槽),后推电磁推力轴承与所述推力盘61相对的端面上均设置有第二环形容纳槽(参见图2中容纳环形线圈63a的容纳槽);电磁推力轴承60还包括分别设置在第一环形容纳槽内和所述第二环形容纳槽内的两组通电线圈62a和63a。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推力盘与动力轴固定连接,所述推力轴承模块还包括推力轴承壳体,所述推力轴承设置在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内;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固定连接,所述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所述后推电磁推力轴承的外周面均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所述推力盘的外周面与所述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推力轴承。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见附件1:《电子设备机械设计(1986)》,王生洪 等主编,1986年12月,第205页),其在附图6-49中公开了一种双向推力磁轴承,具体公开了推力盘与动力轴固定连接,推力轴承模块还包括推力轴承壳体,推力轴承设置在所述推力轴承壳体内,前推电磁推力轴承(由位于前部的电磁铁和定子构成)和后推电磁推力轴承(由位于后部的电磁铁和定子构成)的外周面均与推力轴承壳体(参见图6-49定子外部的壳体)的内周面抵接,推力盘的外周面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形成环形腔体。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4,7-8,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轴承模块包括两个径向轴承模块(由径向磁轴承40和50构成),两个径向轴承模块分别设置于电机模块的两侧(参见图2);径向轴承模块包括轴承40和50,所述轴承40和50为有源磁轴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磁径向轴承),所述轴承模块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电马达30与所述径向磁轴承40和50之间的由分隔件9构成的抗干扰装置;径向轴承模块还包括与动力轴同轴设置的检测模块和与动力轴同轴设置的辅助着陆轴承8(相当于辅助支承模块),所述检测模块和所述辅助支承模块均位于分隔件9的与电马达30相对的一侧(参见图2);压缩机为磁悬浮离心式压缩机;轴承模块包括由径向磁轴承40构成的第一径向轴承模块、由径向磁轴承50构成的第二轴承径向轴承模块和由推力轴承60构成的推力轴承模块,磁悬浮离心压缩机包括依次连接的所述流体压缩模块、第一径向轴承模块、电机模块、第二轴承径向轴承模块和推力轴承模块(参见图2)。因此,在这些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径向轴承模块还包括与所述动力轴同轴设置的检测模块和与所述动力轴同轴设置的辅助着陆轴承8(相当于辅助支承模块)。出于抗干扰的考虑,具体设计检测模块与辅助支撑模块的位置,例如所述检测模块位于所述辅助支承模块的与所述电机相对的一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6,轴承具有壳体是本领域常见的设计,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见附件1:《电子设备机械设计(1986)》,王生洪 等主编,1986年12月,第205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径向轴承模块还包括轴承壳体,所述轴承、所述抗干扰装置、所述检测模块和所述辅助支承模块均设置在所述轴承壳体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证据中前部的电磁铁和定子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后部的电磁铁和定子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后推电磁铁推力轴承,轴承用于承载径向载荷和/或轴向载荷,而电磁铁和定子本身并不具备承载的功能,电磁铁和定子并不能相当于轴承;由证据中的图6-49可以直接得出,定子的外周面与外壳的内周面接触,并非电磁推力轴承的外周面与推力轴承壳体的内周面抵接,证据虽然公开了双向推力磁轴承具有壳体,但是并没有公开单独设置推力轴承壳体,本领域常规的方式是直接将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后推电磁推力轴承以及推力盘安装在压缩机的壳体内,并不单独设置推力轴承壳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备创造能力的,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并不能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公知常识证据(见附件1:《电子设备机械设计(1986)》,王生洪 等主编,1986年12月,第205页)中公开了一种双向推力磁轴承的原理图,转子上装有一个垂直于回转轴线的磁铁盘,处于定子成对电磁铁之间,转子由两个辅助轴承支承,该两个辅助轴承即为由位于前部的电磁铁和定子构成的前推电磁推力轴承和由位于后部的电磁铁和定子构成的后推电磁推力轴承,附件1的公知常识证据中已经描述了两个辅助轴承具有支承功能;此外,该定子构成为电磁推力轴承的一部分,因此定子的外周面与外壳的内周面接触也即为电磁推力轴承的外周面与推力轴承壳体(参见图6-49定子外部的壳体)的内周面抵接,并且该双向推力磁轴承的壳体即为推力轴承壳体;将双向推力磁轴承安装在压缩机壳体中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2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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