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真空绝热材料及绝热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19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3604
优先权日:2013-12-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67243.5
申请日:2014-12-11
复审请求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华
合议组组长:杨颖
参审员:韩翻珍
国际分类号:B32B9/00、15/08,F16L5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7243.5、 发明名称为“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真空绝热材料及绝热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4日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6年6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0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8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具备:包含塑料基材的阻隔膜;层叠在所述阻隔膜上的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以及层叠在所述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上的热熔融粘合层,其中,
在所述阻隔膜的所述塑料基材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有蒸镀薄膜层和被膜层,
所述蒸镀薄膜层由无机氧化物所形成,
所述被膜层由以含有水溶性高分子和(a)1种以上烷氧化物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或(b)氯化锡中的至少任一个的水溶液作为主剂、或者以水与醇的混合溶液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所构成,
所述塑料基材中与形成有所述蒸镀薄膜层的面成相反的面是所述外包装材料的最外层,
所述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具有铝蒸镀层,
所述铝蒸镀层与所述被膜层通过粘接剂层而粘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热熔融粘合层为直链状低密度聚乙烯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在将所述蒸镀薄膜层蒸镀在所述塑料基材上之前,所述塑料基材利用使用了空心阳极等离子体处理器的特殊等离子体实施了等离子体前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空心阳极等离子体处理器是进一步含有磁铁的磁力加速空心阳极等离子体处理器。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等离子体前处理是如下的低温等离子体的处理:使用选自氩、氮、氧及氢中的至少1种,自偏压值为200V~2000V,以Ed=等离子体密度×处理时 间所定义的Ed值为100V?s?m-2~10000V?s?m-2。
6. 根据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等离子体前处理具备:使用不活泼性气体进行的第1处理工序;和接着使用选自氮、氧、氢、及它们的混合气体中的至少1种气体进行的第2处理工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不活泼性气体是氩及氦中的至少1种。
8.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等离子体前处理具备:使用氮及氧的混合气体进行的第1处理工序;和接着使用氢进行的第2处理工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具备设置在所述阻隔膜与所述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之间的尼龙膜。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具备设置所述最外层上的拉伸聚丙烯膜。
11. 一种真空绝热材料,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外包装材料。
12. 一种绝热容器,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1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2012-219956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2日)相比,区别在于:(1)塑料基材中与形成有蒸镀薄膜层的面成相反的面是外包装材料的最外层;(2)权利要求1中阻隔膜的塑料基材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有蒸镀薄膜层和被膜层,被膜层由以含有水溶性高分子和(a)1种以上烷氧化物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或(b)氯化锡中的至少任一个的水溶液作为主剂、或者以水与醇的混合溶液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所构成,铝蒸镀层与被膜层通过粘接剂而粘接。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不设置双向拉伸聚丙烯膜时,使塑料基材中与形成有蒸镀薄膜层的面成相反的面是外包装材料的最外层,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设置,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提高阻隔膜的阻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CN1535203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6日)的启示下,可以想到在阻隔膜的塑料基材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设置蒸镀薄膜层和被膜层,其效果可以预料。同时,被膜层由以含有水溶液高分子和1种以上烷氧化物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或氯化锡中的至少任一个的水溶液作为主剂、或者以水与醇的混合溶液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所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的铝蒸镀层与被膜层通过粘接剂层而粘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3(JP2008-8400A,公开日为2008年1月17日)给出了在阻隔膜与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之间设置尼龙膜的启示,且从属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第二层34b、35b和第三层34c、35c的粘接面为同种材料(铝)形成的蒸镀面是必须的构成要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设置本申请中所述不同种类、不同材料的层,即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一种相反的教导。
(2)对比文件1中最外层是第一层34a、34b,可使刺穿强度和耐热温度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需要耐热性的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除去可以提高层叠体的耐热性或强度的聚酰胺树脂层34a以使PET层34b作为最外层。
(3)对比文件2和3对于本申请结构体的层构成也没有任何公开和教导,鉴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相反教导,对比文件1、2和3也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被膜层由以含有水溶性高分子和(a)1种以上烷氧化物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或(b)氯化锡中的至少任一个的水溶液作为主剂、或者以水与醇的混合溶液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所构成”修改为“所述被膜层由以在水系溶剂中溶解有水溶性高分子和(b)氯化锡的溶液中混合(a)1种以上烷氧化物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而成的混合溶液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所构成,所述水系溶剂为水或水与醇的混合溶剂”,将原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9,并对原权利要求10-12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具备:包含塑料基材的阻隔膜;层叠在所述阻隔膜上的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以及层叠在所述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上的热熔融粘合层,其中,
在所述阻隔膜的所述塑料基材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有蒸镀薄膜层和被膜层,
所述蒸镀薄膜层由无机氧化物所形成,
所述被膜层由以在水系溶剂中溶解有水溶性高分子和(b)氯化锡的溶液中混合(a)1种以上烷氧化物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而成的混合溶液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所构成,
所述水系溶剂为水或水与醇的混合溶剂,
所述塑料基材中与形成有所述蒸镀薄膜层的面成相反的面是所述外包装材料的最外层,
所述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具有铝蒸镀层,
所述铝蒸镀层与所述被膜层通过粘接剂层而粘接,
并且,所述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具备设置在所述阻隔膜与所述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之间的尼龙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热熔融粘合层为直链状低密度聚乙烯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在将所述蒸镀薄膜层蒸镀在所述塑料基材上之前,所述塑料基材利用使用了空心阳极等离子体处理器的特殊等离子体实施了等离子体前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空心阳极等离子体处理器是进一步含有磁铁的磁力加速空心阳极等离子体处理器。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等离子体前处理是如下的低温等离子体的处理:使用选自氩、氮、氧及氢中的至少1种,自偏压值为200V~2000V,以Ed=等离子体密度×处理时间所定义的Ed值为100V?s?m-2~10000V?s?m-2。
6. 根据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等离子体前处理具备:使用不活泼性气体进行的第1处理工序;和接着使用选自氮、氧、氢、及它们的混合气体中的至少1种气体进行的第2处理工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不活泼性气体是氩及氦中的至少1种。
8.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中,所述等离子体前处理具备:使用氮及氧的混合气体进行的第1处理工序;和接着使用氢进行的第2处理工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其具备设置所述最外层上的拉伸聚丙烯膜。
10. 一种真空绝热材料,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外包装材料。
11. 一种绝热容器,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0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公开和教导本申请涉及的成分“(b)氯化锡”,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层中使用金属化合物会导致包装体内容物的辨认性降低、包装体变得不透明是不优选的,使用氯化锡获得的被膜为白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避免使包装体的辨认性降低,没有动机添加氯化锡;另外对比文件2还教导了:在使用金属化合物时基材与蒸镀膜间的密合性会降低、基材与蒸镀膜间可能会发生分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获得含有金属化合物氯化锡的本申请。
(2)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作为比较例1的层叠体的结构,教导了从成本的观点出发,并不优选涉及到设置尼龙膜的该比较例1的层构成,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不使用尼龙膜的相反的教示。另外,在将阻气性高的两个膜不隔着尼龙膜而是用粘结剂贴合时,会发生气体无法从层间排出导致层叠体白化、绝热性降低、层压强度降低、耐弯曲性降低等不良情况,而通过使尼龙膜介于两者之间,可以使产生的气体透过尼龙膜层排出从而得到不会出现上述不良情况的层叠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6年6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0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8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绝热材料、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及安装真空绝热材料的冷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14]和[0040]段,说明书附图图3):所述外包装材料的第一层双向拉伸聚丙烯膜34a为最外层,第二层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34b,在34b上蒸镀了二氧化硅,第三层是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34c,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34c具有铝蒸镀层,第四层是热熔融粘合层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34d。由上述内容可知,34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塑料基材,二氧化硅为蒸镀薄膜层,蒸镀二氧化硅的34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阻隔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在塑料基材上进行蒸镀,因此蒸镀薄膜层设置在塑料基材与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34c之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塑料基材与形成有蒸镀薄膜层的面成相反的面是外包装材料的最外层;(2)权利要求1中阻隔膜的塑料基材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有蒸镀薄膜层和被膜层,被膜层由以在水系溶剂中溶解有水溶性高分子和(b)氯化锡的溶液中混合(a)1种以上烷氧化物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而成的混合溶液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所构成,所述水系溶剂为水或水与醇的混合溶剂,且铝蒸镀层与被膜层通过粘接剂而粘接;(3)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具备设置在阻隔膜与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之间的尼龙膜。
对于区别特征(1),双向拉伸聚丙烯膜具有耐刺穿和耐热温度高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当最外层不设置双向拉伸聚丙烯膜34a时,使塑料基材中与形成有蒸镀薄膜层的面成相反的面是外包装材料的最外层,相应地,取消最外层设置双向拉伸聚丙烯膜34a后,该外包装材料的耐刺穿和耐热温度高的效果也相应消失。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蒸镀膜,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段-第10页9段,附图图1-图5):在蒸镀膜3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阻隔膜)的塑料基材7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有透明陶瓷蒸镀层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蒸镀薄膜层)和阻透性复合涂膜层12(相当于权利要求1被膜层),设置这样的复合涂膜可以进一步提高其密合性、阻透性以及印刷适合性,可以保护蒸镀层;作为复合涂膜的材料,可以使用的有如含羟基高分子化合物、金属醇盐、它们的水解产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烷氧化物及水解物)以及它们的聚合物,作为含羟基的高分子化合物,可以使用的有如聚乙烯醇(相当于权利要求1 的水溶性高分子)、乙烯醇-乙烯共聚物、纤维素以及淀粉中的至少一种,作为金属醇盐,可以使用硅醇盐或硅耦合剂中的至少一种。从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在塑料基材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设置蒸镀薄膜层和被膜层可改进阻气性的技术启示,其中被膜层由以含有水溶性高分子和一种以上烷氧化物及一种以上烷氧化物的水解物的至少一者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构成。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氯化锡易水解成二氧化锡沉淀,二氧化锡制成的薄膜具有良好的隔热阻透性。因此,为提高阻隔膜的阻透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阻隔膜的塑料基材的一个面上依次层叠设置蒸镀薄膜层和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构成的被膜层。此外,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膜的铝蒸镀层与被膜层通过粘接剂层粘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真空绝热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说明书附图图2):其具备设置在阻隔膜121与阻隔膜123之间的尼龙膜122。即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用于提高耐刺穿性。因此为提高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的耐刺穿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阻隔膜与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之间设置尼龙膜,其效果是可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对热熔融粘合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热熔融粘合层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即直链状低密度聚乙烯膜)。即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3-8分别对塑料基材的处理、等离子处理器的类型、处理条件和工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段-第10页9段,附图图1-图5):基材在蒸镀上蒸镀层之前,被施以利用空心阳极等离子处理器通过特殊等离子进行的等离子预处理;使用的磁加速空心阳极等离子处理器,是在通常的空心阳极等离子处理器的阳极上,组装了例如永久磁铁、电磁铁等磁铁的处理器;对于等离子气体的种类,优选使用的是从氩、氮气、氧气以及氢气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在基材表面的自给偏压值优选在200V~2000V之间;当以等离子密度与处理时间的乘积作为 Ed时,优选使用的是Ed值在100V·s·m-2到10000V·s·m-2之间的低温等离子;作为等离子预处理,可以使用利用惰性气体处理的第一处理工序,接着利用从氮气、氧气、氢气以及它们的混合气体中选出的至少一种气体进行的第二处理工序;作为该惰性气体,可以使用从氩和氦之中选出的至少一种;或者作为等离子预处理,可以使用利用氮气以及氧气的混合气体进行的第一处理工序,以及接着利用氢气进行的第二处理工序。即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最外层上设置拉伸聚丙烯膜。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说明书附图图3):最外层为拉伸聚丙烯膜34a(即具备设置最外层34b上的拉伸聚丙烯膜)。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0-11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真空绝热材料,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外包装材料。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绝热材料及其外包装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01]、[0014]和[0040]段,说明书附图图3)。参考前述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绝热容器,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0所述的真空绝热材料。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绝热材料、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及安装真空绝热材料的冷冻机(参见说明书第[0001]、[0014]和[0040]段,说明书附图图3)。其中冷冻机是一种绝热容器。参考前述对权利要求10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氯化锡为无色液体,易水解成二氧化锡沉淀,二氧化锡为白色粉末,制得的薄膜对可见光是透明的,具有透明性,也就是说使用氯化锡获得的被膜也会具透明性,进而不会使包装体的辨认性降低。
其次,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使用空心阳极等离子处理器,通过在对极上得到高自给偏压值,可以在基材表面上稳定地进行强力等离子预处理。由此形成具有活性的表面。该具有活性的基材表面由于与在上面形成的陶瓷蒸镀膜之间具有良好的亲和性,因而它们之间具有良好的密合性。因此利用本发明可以防止由于蒸镀膜的蒸馏等引起的脱层。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借助在基材上实施等离子预处理可以解决使用金属化合物时基材与蒸镀膜间的密合性会降低、基材与蒸镀膜间可能会发生分层的问题。而正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22]段所述:在将所述蒸镀薄膜层蒸镀在塑料基材前,塑料基材还可以利用使用了空心阳极等离子体处理器的特殊等离子体实施了等离子体前处理。也就是说,本申请通过在基材上实施等离子预处理也解决了上述问题,因此本申请在膜层中使用金属化合物氯化锡并不存在任何障碍。
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氯化锡易水解成二氧化锡沉淀,二氧化锡制成的薄膜具有良好的隔热阻透性,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较好的阻透性,能够尝试使用溶解有水溶性高分子、氯化锡以及1种以上烷氧化物或其水解物的水系溶剂作为主剂的涂覆剂构成被膜层。此外,本申请并未记载且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看不出使用上述包含氯化锡的涂覆剂给本申请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真空绝热材料的防护体提供了一层透明沉积膜层作为阻隔膜层,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和成本低(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实施例1具有如下结构:图1(b)所示的经等离子预处理的[外侧]基材塑料膜上蒸镀有约200nm厚氧化铝的透明阻隔膜层(111)/粘结剂层(114)/尼龙膜层(112)/粘结剂层(115)/ 高密度聚乙烯膜层(113)[芯材侧]构成的层叠膜A(110)(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比较例1具有如下结构:图2(a)所示的[外侧]基材塑料膜上蒸镀有约200nm厚氧化铝的透明阻隔膜层(121)/粘结剂层(125)/尼龙膜层(122)/粘结剂层(126)/ 基材塑料膜上蒸镀有约200nm厚氧化铝的透明阻隔膜层(123)/粘结剂层(127)/高密度聚乙烯膜层(124)[芯材侧]构成的层叠膜B(120)(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由说明书第[0016]段表1和第[0017]段表2可知,实施例1和比较例1的阻隔性、热传导性、防湿性均相同,实施例1成本低,比较例1成本高(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8]段)。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实施例1与比较例1相比,实施例1与比较例1均包含尼龙膜层,并且实施例1层叠膜A中基材经等离子预处理,尼龙膜层(112)和高密度聚乙烯膜层(113)之间仅包含粘结剂层(115),具有更少的层数;而比较例1层叠膜B中尼龙膜层(122)和高密度聚乙烯膜层(124)之间除粘结剂层(127)外,还包含粘结剂层(126)和透明阻隔膜层(123)。也就是说,比较例1的高成本并非由设置尼龙膜带来的,而是由于层叠膜B采用了更多层数如还包含透明阻隔膜层(123)导致的。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使用尼龙膜会提高成本的教导。其次,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为提高真空绝热材料的外包装材料的耐刺穿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阻隔膜与铝蒸镀乙烯-乙烯醇共聚物之间设置尼龙膜,其效果是可预期的。此外,即使使用尼龙膜会提高成本,这也不会构成使用尼龙膜的技术障碍。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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