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制造用于复合物品的浸渍织物的方法以及借助于这种方法浸渍的织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13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2246
优先权日:2011-03-23
申请(专利)号:201280025084.3
申请日:2012-03-23
复审请求人:罗地亚运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文
合议组组长:陈秀娟
参审员:宋聪雨
国际分类号:B29C70/22,B29C70/50,C08L77/00,C08J5/04,B29C70/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5084.3,名称为“制造用于复合物品的浸渍织物的方法以及借助于这种方法浸渍的织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地亚运作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3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3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的公开日为2014年2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3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驳回决定中涉及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WO2011/003786A1,公开日2011年1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1410245A,公开日2009年4月15日)、对比文件3(CN101600549 A,公开日2009年12月9日)和对比文件4(US4570359,公开日1986年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造一种浸渍织物的方法,该方法至少包括:
a) 将至少一种加强织物与具有0.3至2 mm范围内的中值直径D50、并为基本球形、卵形或椭球形的粒子放在一起;所述粒子是由具有0.5至50 Pa·s的熔融态粘度的聚酰胺组合物获得,所述粘度是在超过该聚酰胺组合物的熔点25°C的温度下在毛细管流变仪中在100 s-1的剪切速率下在牛顿平台上进行测量;
b) 将阶段a) 中所获得的混合物加热到使得有可能使这些粒子至少部分熔融的温度;并且
c) 回收该浸渍织物;
其中织物为通过组合纱线或纤维所获得的一种纺织物表面,并且阶段a) 是通过穿过流化床通过撒粉或浸渍来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聚酰胺组合物包含具有大于8000 g/mol的数均分子量Mn的聚酰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聚酰胺组合物包含脂肪族或半芳香族半结晶性聚酰胺。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聚酰胺组合物包含酚醛清漆树脂。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聚酰胺组合物包含1重量%至30重量%之间的酚醛清漆树脂。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这些粒子具有0.5至1.5 mm之间的中值直径D50。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阶段b) 是在230°C与350°C之间的温度下进行。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浸渍织物相对于该浸渍织物的总体积包含:
- 从40体积%到70体积%的加强织物,和
- 从30体积%到60体积%的聚酰胺。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粒子为基本球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粒子为球形。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粒子通过在水下粒化获得。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通过在水下粒化获得的粒子借助于在线离心干燥器进行干燥。
13. 根据权利要求1-1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织物通过粘着结合、毡合、编结、编织或针织方法来组合纱线或纤维而获得。
14. 具有0.3至2 mm之间的中值直径D50并且为基本球形、卵形或椭球形的粒子用于浸渍加强织物的用途;所述粒子是由具有0.5至50 Pa·s之间的熔融态粘度的聚酰胺组合物获得,所述粘度是在超过该聚酰胺组合物的熔点25°C的温度下在毛细管流变仪中在100 s-1的剪切速率下在牛顿平台上进行测量;其中织物为通过组合纱线或纤维所获得的一种纺织物表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粒子用于浸渍加强织物的用途,特征在于织物通过粘着结合、毡合、编结、编织或针织方法组合纱线或纤维获得。”
罗地亚运作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布可以通过使用聚酰胺粉末或聚酰胺膜来浸渍,其完全没有提及颗粒直径和形状与浸渍布的机械性质之间的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来获得关于颗粒的直径和形状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3涉及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2的生产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2的粉末颗粒与纤维在电场中混合,在混合步骤中粒子和纤维在电场作用下将被迫相互移动;对比文件1的浸渍方法中粉末铺展在织物的表面上,布中的纤维是不移动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认为聚酰胺粉末的粒径应该尽可能小以渗透到布的纤维之间。类似于对比文件1,本发明的复合制品也是通过使用织物(而不是纤维)和聚酰胺进行制备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和2之后应认为较大的聚酰胺粒子不能渗透到布料的纤维之间,将有动机使用精细聚酰胺粉末而不是具有特定尺寸的聚酰胺颗粒。 3)如本发明的说明书中(参见表1)所示,聚酰胺粒子的特定直径和形状与特定熔体粘度在本发明的方法中显示出了协同效应,本发明由于采用具有特定D50和具有特定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粒子,并将其通过流化床在织物上施用,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简单高效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此前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3和1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和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3月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布可以通过使用聚酰胺粉末或聚酰胺膜来浸渍,其完全没有提及颗粒直径和形状与浸渍布的机械性质之间的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来获得关于颗粒的直径和形状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的生产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的粉末颗粒与纤维在电场中混合,在混合步骤中粒子和纤维在电场作用下将被迫相互移动;对比文件1的浸渍方法中粉末铺展在织物的表面上,布中的纤维是不移动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认为聚酰胺粉末的粒径应该尽可能小以渗透到布的纤维之间。类似于对比文件1,本发明的复合制品也是通过使用织物(而不是纤维)和聚酰胺进行制备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和2之后应认为较大的聚酰胺粒子不能渗透到布料的纤维之间,将有动机使用精细聚酰胺粉末而不是具有特定尺寸的聚酰胺颗粒。且由于在对比文件2中颗粒的施用条件与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的施用条件非常不同(布vs纤维,流化床vs电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参考对比文件2以获得某些技术启示。 3)酚醛清漆树脂是对比文件1中组合物的必要组分。相反,由于在本发明的方法中使用具有特定中值直径和形状的聚酰胺颗粒,因此在本发明的聚酰胺组合物中可以不含酚醛清漆树脂,酚醛清漆树脂是任选组分;然而,即使本发明的聚酰胺组合物不含酚醛清漆树脂,根据本发明获得的复合制品仍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低孔隙率和非常好的表面外观。这意味着通过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可以获得对增强布的优异浸渍。本发明的这些技术效果表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3)之间存在协同效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本申请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7年6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3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浸渍织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复合物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3行,第11页第18-22行):该方法至少包括步骤a)用熔体粘度η为1至50Pa?s的熔融状态的聚酰胺组合物浸渍加强织物的步骤,所述聚酰胺组合物包含5至50wt%的酚醛清漆树脂;以及步骤b)冷却并随后回收复合制品的步骤。所述织物可以理解为是指任选通过任何处理(尤其是例如粘结、制毡、编织、纺织或者针织)使得成为整体的纱线或者纤维的织物表面。该粘度可在1至160s-1的阶式剪切扫描下使用直径为50mm的板/板流变仪测定。该聚合物为厚度为150μm的膜或颗粒或粉末形式。使聚合物的温度为高于其熔点25至30℃然后进行测定。复合制品也可通过使一块或多块加强织物与如上定义的聚酰胺粉末、尤其是精细粉末接触来制备,且所述浸渍通过在等于或大于聚酰胺熔点的温度下以及任选在压力下熔融聚酰胺来进行(即公开了“加热到使得有可能使这些粒子至少部分熔融的温度”)。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造一种浸渍织物的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区别在于:1)聚酰胺组合物的粘度是在超过其熔点25°C的温度下在毛细管流变仪中在100 s-1的剪切速率下在牛顿平台上进行测量为0.5至50Pa?s; 2)粒子的中值直径D50为0.3至2mm之间,且粒子为基本球形、卵形或椭球形;3)阶段a)是穿过流化床通过撒粉或浸渍来实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平衡浸渍织物的成本与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聚酰胺熔体的粘度是在1至160s-1的阶式剪切扫描下,使用直径为50mm的板/板流变仪,通过在高于其熔点25至 30℃的温度下使厚度为150μm的聚酰胺膜熔融来测定为1至50Pa?s,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粘度测试方法不同,但并不能排除该粘度范围与本申请限定的粘度范围0.5至50Pa?s有交叉重叠部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纤维强化的塑料复合材料半成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5页第1段):现有技术中粉末与相对细小粒径的使用影响复合材料半成品的成本价格,反之,如果选择太粗糙的粉末,那么颗粒与纤维的混合物具有过于非均化的风险,直至复合材料半成品具有减小乃至有缺陷的机械性能的风险的程度,因此涉及简单的、相对快速和经济地制备复合材料半成品的方法,其实施不需要过度费力的共混或混合工序,也不需要过度严格地选择结合塑料粉末的粒径。塑料可选自热塑性塑料聚酰胺。粉末的粒径可在最小直径0.1μm和最大直径为3000μm 之间,优选在最小直径0.1μm和最大直径1000μm之间(可推得与本申请“中值直径D50为0.3至2mm”的数值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具有有限选择的粉末特性的这种粒径使得能够快速地将大量粉末渗透到纤维垫中,而不过度增加成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不过度影响复合材料性能的前提下将粉末的粒径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此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来限定聚酰胺粒子的尺寸范围以平衡浸渍织物的成本与性能。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粒径大致相等但形状不同的粒子具有不同的流速。球形光滑的粒子能减少相互间的接触点数,以降低摩擦力,可显著提高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中的具体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基本球形、卵形或椭球形等诸如此类接近球形的聚酰胺粒子来提高其流动性以便用于浸渍织物的制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3),穿过流化床通过撒粉或浸渍来实施织物浸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玻璃纤维应用技术”,姜肇中,中国石化出版社,第289页,2004年1月第1版,此处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被引用。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采用粉末浸渍法制造预浸料。把固体基体(通常是热塑性塑料)磨成细粉,采用浆液法或流化床法来浸渍增强材料。流化床法是用循环空气保持粉末流化,用静电吸引方式或摩擦方式保证增强材料通过流化床时被填以树脂颗粒,以后再将粉末熔化。织物也可釆用粉末浸渍)。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流化床通过撒粉或浸渍来进行本申请阶段a),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4页第25行至第6页第3行),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聚酰胺的分子量(Mn)优选为大于8000,更优选为8000至20000,在各种成形处理期间具有满意的机械性能和保持度;半结晶聚酰胺是特别优选的;所述聚酰胺可选自下组:通过至少一种直链脂族二羧酸和脂族、脂环族或芳基脂族(MXD)二胺或至少一种芳族二羧酸和脂族、脂环族或芳族二胺之间的缩聚而获得的聚酰胺(即包含脂肪族或半芳香族聚酰胺)、通过至少一种氨基酸或内酰胺与其自身的缩聚而获得的聚酰胺,或其掺和物和(共)聚酰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和5所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聚酰胺组合物包含5至50wt%的酚醛清漆树脂(与本申请限定的1重量%至30重量%之间的数值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2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聚酰胺粉末的粒径可在最小直径0.1μm和最大直径为3000μm 之间,优选在最小直径0.1μm和最大直径1000μm之间(可推得与本申请“中值直径D50为0.5至1.5 mm”的数值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实施例2),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为了生产含有80wt%(65体积%)的玻璃纤维和克重为600g/m2的织物的复合材料,将金属框架引入模具并将预制品放置在所述金属框架中,所述预制品由含有6片玻璃织物和两片玻璃织物外层的交替堆叠组成,其中在所述6片玻璃织物的各片之间是一片聚合物或均匀分布的粉末。引入预制品之前使压制机板的温度预先升高至250℃(PA6)或290℃(PA6.6)(即熔融聚酰胺的温度,落入本申请限定的阶段b)是在230°C与350°C之间的温度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3),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所述复合制品包含相对于制品总体积为25至70体积%的加强织物(据此可计算出含聚酰胺为30体积%至75体积%,即公开了本申请限定的“加强织物为40体积%至70体积%”和“聚酰胺为30体积%至60体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9和10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粒子的形状。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球形光滑的粒子能减少相互间的接触点数,以降低摩擦力,可显著提高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中的具体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基本球形或球形的聚酰胺粒子来提高其流动性以便用于浸渍织物的制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实施例1),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在双螺杆挤出机中熔融共混聚酰胺和可变比例的酚醛清漆树脂 (Rhenosin RB)。通过在挤出机出口处切割棒状物或通过在水中粒化获得颗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包含多级脱水设备的塑料粒子脱水干燥装置(即一种离心干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栏最第66行至第2栏最第15行、第3栏第14-21行;附图1-4):其中转子和进料容器之间的空间被支撑物封闭,适合处理在水中仅容许短时间停留的塑料颗粒,例如聚酰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将离心干燥器用于聚酰胺粒子干燥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离心干燥器限定为在线运转的离心干燥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下内容:所述织物可以理解为是指任选通过任何处理(尤其是例如粘结、制毡、编织、纺织或者针织)使得成为整体的纱线或者纤维的织物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粒子用于浸渍加强织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复合物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4页第23行,第11页第18-22行):该方法至少包括步骤a)用熔体粘度η为1至50Pa?s的熔融状态的聚酰胺组合物浸渍加强织物的步骤,所述聚酰胺组合物包含5至50wt%的酚醛清漆树脂;以及步骤b)冷却并随后回收复合制品的步骤。所述织物可以理解为是指任选通过任何处理(尤其是例如粘结、制毡、编织、纺织或者针织)使得成为整体的纱线或者纤维的织物表面。该粘度可在1至160s-1的阶式剪切扫描下使用直径为50mm的板/板流变仪测定。该聚合物为厚度为150μm的膜或颗粒或粉末形式。使聚合物的温度为高于其熔点25至30℃然后进行测定。本发明的复合制品也可通过使一块或多块加强织物与如上定义的聚酰胺粉末、尤其是精细粉末接触来制备。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粒子用于浸渍加强织物的用途。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与其相比,区别在于:1)聚酰胺组合物的粘度是在超过其熔点25°C的温度下在毛细管流变仪中在100 s-1的剪切速率下在牛顿平台上进行测量为0.5至50Pa?s; 2)粒子的中值直径D50为0.3至2mm之间,且粒子为基本球形、卵形或椭球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平衡浸渍织物的成本与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聚酰胺熔体的粘度是在1至160s-1的阶式剪切扫描下,使用直径为50mm的板/板流变仪,通过在高于其熔点25至 30℃的温度下使厚度为150μm的聚酰胺膜熔融来测定为1至50Pa?s,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粘度测试方法不同,但并不能排除该粘度范围与本申请限定的粘度范围0.5至50Pa?s有交叉重叠部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纤维强化的塑料复合材料半成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5页第1段):现有技术中粉末与相对细小粒径的使用影响复合材料半成品的成本价格,反之,如果选择太粗糙的粉末,那么颗粒与纤维的混合物具有过于非均化的风险,直至复合材料半成品具有减小乃至有缺陷的机械性能的风险的程度,因此涉及简单的、相对快速和经济地制备复合材料半成品的方法,其实施不需要过度费力的共混或混合工序,也不需要过度严格地选择结合塑料粉末的粒径。塑料可选自热塑性塑料聚酰胺。粉末的粒径可在最小直径0.1μm和最大直径为3000μm 之间,优选在最小直径0.1μm和最大直径1000μm之间(可推得与本申请“中值直径D50为0.3至2mm”的数值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具有有限选择的粉末特性的这种粒径使得能够快速地将大量粉末渗透到纤维垫中,而不过度增加成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不过度影响复合材料性能的前提下将粉末的粒径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此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来限定聚酰胺粒子的尺寸范围以平衡浸渍织物的成本与性能。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粒径大致相等但形状不同的粒子具有不同的流速。球形光滑的粒子能减少相互间的接触点数,以降低摩擦力,可显著提高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中的具体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基本球形、卵形或椭球形等诸如此类接近球形的聚酰胺粒子来提高其流动性以便用于浸渍织物的制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3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意见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使用聚酰胺粉末来浸渍,已经表明其粒径在相对较小的粉末级尺寸范围内。在浸渍织物复合材料的制造中,相对精细粉末的成本高,过粗颗粒存在影响混合均匀性以致产品性能降低的风险,这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问题,而平衡浸渍织物的成本与性能是本领域进行技术改造的通常动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一定粒径的塑料颗粒来制备浸渍纤维材料以平衡其成本与机械性能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有关颗粒直径的技术启示应用到对比文件1。其次,关于颗粒形状特征,在此前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合议组已经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就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意见2),虽然对比文件2中浸渍材料具体为纤维垫,并采用了电场辅助的浸渍方式,但其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本质上都是对由纤维构成的片状材料进行浸渍,无论有没有电场的辅助,浸渍过程均是粒子通过纤维间隙进入到纤维材料内部的过程。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具有所限定粒径的粉末能够快速地将大量粉末渗透到纤维垫中而不过度增加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粒径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即为不采用电场的、更为简单的浸渍方法)中,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此外,利用流化床来实施织物浸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玻璃纤维应用技术”,姜肇中,中国石化出版社,第289页,2004年1月第1版,此处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被引用),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同样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关于意见3),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其聚酰胺组合物包含酚醛清漆树脂,在从属权利要求4中还进一步限定了该聚酰胺组合物包含酚醛清漆树脂。并且,本申请实施例中的聚酰胺组合物包含20重量%的商业酚醛清漆树脂,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其它实验证据证明本发明的聚酰胺组合物不含酚醛清漆树脂,获得的复合制品仍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低孔隙率和非常好的表面外观。即,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不能表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3)之间存在协同效应。此外,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的评述,参见此前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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