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的6XXX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良的6XXX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02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30936
优先权日:2012-03-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24112.4
申请日:2013-02-21
复审请求人:奥科宁克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京
合议组组长:高晓颖
参审员:侯艳嫔
国际分类号:B22D21/04(2006.01);C22C21/00(2006.01);C22C2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这些独立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要求。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4112.4,发明名称为“改良的6XXX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美铝公司,后变更为奥科宁克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3,12,14,18,26,29,30,38,62,72,78,99,107,113,122,135,144,153,158,159,163,173,177,178,182,188,190, 235, 238,241, 244,245,268,269,271,285,289,334,343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文本说明书第0001-0715段(即第1-126页)、说明书附图图1-73(即第1-13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6项。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3,12,14,18,26,29,30,38,62,72,78,99,107,113,122,135,144,153,158,159,163,173,177,178,182,188,190, 235, 238,241, 244,245,268,269,271,285,289,334,343构成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为“铝合金包含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中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而6XXX铝合金中以Mg和Si为主要合金元素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例举了公知常识证据:《轻量化材料技术》,唐磊等,第38-40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除此之外,部分独立权利要求之间还包括相同的铸造常规技术手段特征,这些技术特征均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本申请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使每个独立权利要求都包含如下特征“铝合金片材包含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中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片材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在固溶步骤之后,冷加工至少25%;在冷加工步骤之后,热处理所述铝合金片材;其中完成所述冷加工步骤和所述热处理步骤,以与呈所述冷加工状态的上述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横向拉深屈服强度增加”。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66与现有技术相比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其能够实现提高铝合金性能的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修改后本申请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都包含特征:“将包含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的熔融铝金属输送至一对间隔开的旋转铸造辊,所述旋转铸造辊在其之间限定一辊隙,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中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体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在固溶步骤之后,冷加工至少25%;在冷加工步骤之后,热处理铝合金体;其中完成所述冷加工步骤和所述热处理步骤,以与呈冷加工状态的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强度增加”,使得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JP08-325664A)公开了一种加工可进行热处理的高强度铝合金片材的制造方法,其实质公开了一种制备铝合金片材的方法;而硅和镁中的至少一者为铝合金体中除了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其实质为6XXX铝合金固有性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现有技术中,6XXX铝合金为铝合金制备领域的常规铝合金种类,在面对如何制备常规6XXX铝合金片材的问题时,基于现有技术中已存在用于制备铝合金片材方法(例如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铝合金片材的方法制备6XXX铝合金片材,这是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就是说本申请实质上是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铝合金片材的方法转用到制备6XXX铝合金片材上,这种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另外,在冷加工后进行的热处理,在客观上会带来“以与成冷加工状态的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强度增加”的技术效果。基于此,所有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 (JP08-325664A)公开了一种冲压加工高强度热处理型铝合金片材及其制造方法,具体披露了:基于表1中合金牌号11的成分组成为Zn0.05%,Mg1.21%,Mn1.03%,Cu0.18%,余量为Al可知,在该铝合金中,镁即为铝合金片材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铝合金片材制备方法,其中,无论是驳回决定中提及的与本申请相关的制备方法,还是针对牌号11的铝合金片材的制备方法,冷加工铝合金片材均达到至少25%。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内容,对以镁为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的这类铝合金实施与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相关的加工制备以及加工参数控制,故复审请求人认为“铝合金片材包含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中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片材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在固溶步骤之后,冷加工至少25%;在冷加工步骤之后,热处理所述铝合金片材”属于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进而,“以与呈冷加工状态的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长横向拉伸屈服强度增加”仅仅是属于冷加工步骤和热处理的技术效果,其并不能构成对相关权利要求的限定。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备单一性的结论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367-368,其中进一步限定“所述硅为所述铝合金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与“所述硅为所述铝合金中除铝和镁二者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复审请求人认为: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均包含如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体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在固溶步骤之后,冷加工至少25%在冷加工步骤之后,热处理铝合金体;完成所述冷加工和所述热处理,以与呈冷加工状态的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强度增加”,这些技术特征使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彼此之间具备单一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增加了权利要求,这一修改并不涉及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即这一修改并不是针对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作出的,因此,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不能被接受。
针对上述复审意见,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增加的权利要求367-368,并论述了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彼此之间具备单一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本。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6项,2014年11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文本说明书第1-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申请文本,删除了之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第367-368项,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第1-366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2 关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首先,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均包括共同技术特征“铝合金片材包含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中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片材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在固溶步骤之后,冷加工至少25%;在冷加工步骤之后,热处理所述铝合金片材;其中完成所述冷加工步骤和所述热处理步骤,以与呈所述冷加工状态的所述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长横向拉伸屈服强度增加”。
其次,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在上述共同技术特征“铝合金片材包含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中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片材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在固溶步骤之后,冷加工至少25%;在冷加工步骤之后,热处理所述铝合金片材;其中完成所述冷加工步骤和所述热处理步骤,以与呈所述冷加工状态的所述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长横向拉伸屈服强度增加”中,不但针对铝合金片材中硅、镁的重量百分含量本身进行了限定,而且还针对所述硅和镁在铝合金片材的成分组成中所起的作用作出了限定,并且还进一步针对包括上述硅和镁元素的铝合金片材的相应加工工艺要求作出了限定。
再有,合议组认为:就本申请各个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而言,正是通过上述硅、镁的重量百分含量及其在铝合金片材的成分组成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相应的加工工艺要求之间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增加特定方向(即,长横向)拉伸屈服强度的技术效果。
因此,鉴于本申请的驳回决定中认定本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所依据的证据《轻量化材料技术》,驳回决定中涉及的其他证据《铝加工技术实用手册》、《铝合金中厚板生产技术》、《铝与铝合金速查手册》,以及前置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1均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所包括的共同技术特征“铝合金片材包含0.1-2.0重量%的硅和0.1-3.0重量%的镁,其中所述硅和所述镁中的至少一者为所述铝合金片材中除铝以外的主要合金元素;在固溶步骤之后,冷加工至少25%;在冷加工步骤之后,热处理所述铝合金片材;其中完成所述冷加工步骤和所述热处理步骤,以与呈所述冷加工状态的所述铝合金体的参考形式相比实现长横向拉伸屈服强度增加”,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基于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的上述共同技术特征构成了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特定技术特征。
综上,鉴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单一性,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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