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96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583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2407.3
申请日:2016-08-09
复审请求人:衢州市煜鑫农产品加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霞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马玉青
国际分类号:B27B5/02(2006.01);;B27B5/29(2006.01);;B27L11/00(2006.01);;B02C18/06(2006.01);;B02C18/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无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特征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2407.3,名称为“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衢州市煜鑫农产品加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442499Y,公告日为2001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2:GB566222A,公开日为1944年12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设备,包括液压缸、机架和围护罩,液压缸和机架设置在围护罩内,液压缸的上端有液压柱伸出,其特征是设备中有锯排组件(5)、升降杆(1)、左导轨(11)、左导杆(13)、右导轨(4)和右导杆(3),锯排组件(5)由升降式底盘(5-2)、小型高速电机和多只圆盘锯片组成,多只小型高速电机排列在升降式底盘(5-2)上,在各小型高速电机的转轴上安装圆盘锯片,圆盘锯片以一字形方式水平排列,锯排组件(5)上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圆盘锯片的锯削方向垂直向下;升降杆(1)的下端与升降式底盘(5-2)的中间部位进行连接,升降杆(1)的上端连接到液压柱(14)的上端;左导轨(11)和右导轨(4)为管道式结构,左导轨(11)和右导轨(4)分别安装在机架(2)两边的立柱上,左导杆(13)置于左导轨(11)的滑道中,右导杆(3)置于右导轨(4)的滑道中,左导杆(13)的下端和右导杆(3)的下端分别连接在升降式底盘(5-2)的左右两边;工作时,锯排组件(5)在液压柱(14)的带动下进行往复升降运动,一字形排列的圆盘锯片下方构成锯削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设备,其特征是在一字形排列的圆盘锯片后方和上方有挡料板(12),挡料板(12)为曲板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设备,其特征是锯排组件(5)往复升降运动区域的正前方有喂料口(16),在喂料口(16)的上方有压料板(17),在压料板(17)的上方有液压筒(18),液压筒(18)的柱塞驱动压料板(17)进行上下运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设备,其特征是在锯排组件(5)上有配重块(10)。”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生物质切削装置,本申请具体为进行锯削作业的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装置,装置中有锯排组件,锯排组件中除了升降式底盘还有小型高速电机和多只圆盘锯片组成,多只小型高速电机排列在升降式底盘上,在各小型高速电机的转轴上安装圆盘锯片,圆盘锯片以一字形方式水平排列,圆盘锯片的锯削方向垂直向下;工作时,锯排组件在液压柱的带动下进行往复升降活动,一字形排列的圆盘锯片下方构成锯削区域;锯排组件上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2)装置还包括液压缸、升降杆和围护罩,液压缸和机架设置在围护罩内,液压缸的上端有液压柱伸出,升降杆的下端与升降式底盘的中间部位进行连接,升降杆的上端连接到液压柱的上端;装置中有还有左导轨、左导杆、右导轨和右导杆;左导轨和右导轨为管道式结构,左导轨和右导轨分别安装在机架两边的立柱上,左导杆置于左导轨的滑道中,右导杆置于右导轨的滑道中,左导杆的下端和右导杆的下端分别连接在升降式底盘的左右两边。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电机和多个圆锯片,而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进行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多只小型高速电机排列在升降式底盘上,在各小型高速电机的转轴上安装圆盘锯片”以及“锯排组件上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往复式铡草机”为“铡切”工作方式;对比文件2的“锯排”由一支蜗杆啮合多只蜗轮进行驱动,而不是如本申请的“多只小型高速电机排列在活动底盘上,在各小型高速电机的转轴上安装圆盘锯片”其驱动方式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锯排”均不可能设置为“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是由一支蜗杆啮合多只蜗轮进行驱动“锯排”,则各“锯盘”的旋转方向是一致相同的,其相邻锯盘交集区的锯齿运行方向必然是相逆(方向相反)的,相邻锯片间即使留有间隙,由于受力易变形,易使相邻锯片碰撞,因此,对比文件2还存在易使锯片碰撞损坏的缺点。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破碎效率高、相邻锯片之间不会发生触碰的优点。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最主要的发明构思,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解决了相同的如何提高破碎效率的技术问题,因而对比文件2给予了将锯排这一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对于对比文件2中锯排与本申请不同的驱动方式,由公知常识证据《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册》(曹志超,第94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2000年7月)可知,独立式驱动工作效率高、整体式驱动节约能耗的特点均熟知,因而选择独立式驱动替换对比文件2中锯排的整体式驱动也是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在此基础上,锯排锯片之间的排布需要减少锯片之间碰撞损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对比文件2中也通过对锯片呈前后交替的设置来实现该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2中各锯片的轴向法线也同本申请的锯片轴向法线一样均相互平行,而“锯片轴向法线与正平面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做出的常规布置,从而其所具有的减少锯片碰撞损坏、保证锯削完整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至于减少锯片碰撞损伤的问题,首先,权利要求书并未对各锯片的电机旋转方向进行限定,其次,相邻电机旋转方向相同或相反也是成排旋转部件的常规旋转方式,最后,由于锯片为高速旋转的部件,其仍然存在相互碰撞损伤的风险。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液压协同的生物质锯削设备。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往复式铡草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2页第5段),在框式机架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架)的底部设有导柱底座4,其上设有双导柱5、6,设置在双导柱5、6上的动刀滑动体7上设有直线动刀8,其与设置在送料机构3和导柱底座4之间的机架1上的定刀台10上的直线定刀11相配合;在动刀滑动体7正上方的框式机架1上通过轴承座13、14设有主轴12,主轴12的两侧分别设有惯性轮15和主动轮16,在主轴12的中部设有偏心轴承17及其外套设的环形外套18,环形外套18与连杆19的上端活动相连,而连杆19的下端则与动刀滑动体7活动相连,从而使连杆19带动动刀滑动体7沿双导柱5、6往复运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切割的对象是生物质,设备中有锯排组件,且锯排组件由升降式底盘、小型高速电机和多只圆盘锯片组成,多只小型高速电机排列在升降式底盘上,在各小型高速电机的转轴上安装圆盘锯片,圆盘锯片以一字形方式水平排列,锯排组件上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圆盘锯片的锯削方向垂直向下;(2)本申请使用液压装置连接升降杆来驱动锯排组件,并且锯排组件两侧的引导方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为:升降杆的下端与升降式底盘的中间部位进行连接,升降杆的上端连接到液压柱的上端;左导轨和右导轨为管道式结构,左导轨和右导轨分别安装在机架两边的立柱上,左导杆置于左导轨的滑道中,右导杆置于右导轨的滑道中,左导杆的下端和右导杆的下端分别连接在升降式底盘的左右两边。
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由于切割的对象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相应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本申请切割破碎的对象不仅包括软质的稻草或麦秆,还包括硬质的竹子、树木、木材加工废弃物,为了使这些材料的破碎效率更高,本申请使用由小型电机独立驱动的锯排组件进行切削,并且锯排组件是在机架上由液压缸带动在导轨的引导下上下往复切削。而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用于铡草,铡切的过程是两个刀片相切将物体裁断的过程,对比文件1中采用动刀和定刀配合的方式,只有动刀抬升后并落至与定刀相切的位置才能完成切割;而本申请切削的是生物质,使用多个圆形锯片一字排列的锯排组件,锯排组件是通过锯片的高速旋转完成切割的,锯片与物料接触后,在锯片旋转即可完成切割。相应的,对比文件1中的机械驱动部件驱动一侧刀具,目的在于使动刀能够抬升后下落,其需下降到定刀的位置才能与定刀配合完成切割,且动刀的提升部件与动刀之间的连接采用活动式;而本申请使用液压驱动整个锯排组件,其目的在于能够使锯排组件触碰到被切割的物料,其工作位置视被切割物料的大小相应调整,所以锯排组件与液压缸之间需要采用固定式连接以保证锯切过程的稳定。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设备用于铡草,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抬升动刀是为了与定刀配合完成铡切,由于铡切与锯排组件的切割方式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无动机单独将动刀改为锯排组件;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往复式铡草机结构复杂所需动力大的技术问题,铡刀已经能够满足切割草料的需求,而如果采用锯排组件无疑会增加设备结构的复杂程度并增加动力的消耗,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无动机将整个铡刀改为锯排组件,更不会改为分别由独立电机驱动的锯排组件,自然无法想到调整锯排组件中圆锯之间的设置方式。而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为了完成铡切的工作,铡刀的动刀只要能够被提升到一定高度,并能够下落与定刀相切完成切割即可,铡刀在从高点向下运动的过程中无需对其下行的速度等进行控制,加之对比文件1为了节约动力、节约成本,所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只需由皮带驱动偏心轴承转动即可,主轴与动刀滑动体之间的连杆与两者也仅采用活动连接的方式即可。而采用液压升降也会增加控制刀片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不会有动机将带动切削部件运动的机构改为由液压驱动。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其技术方案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收获玉米,向日葵,棉花植物等的切割植物茎的设备(参见该对比文件第2页第8行至第3页第99行),并具体公开了,该设备是设置在车辆下部位置机械地操作相对于车辆行程横向延伸的锯切工具,从而同时切割大量植物茎杆。该设备是将圆形锯安装在细长的壳体上,该壳体由车辆横向支撑,以便沿着车辆的行进方向横向延伸并且包含多个锥齿轮,用于驱动圆锯,优选的是所有圆锯都在同一方向上。锥齿轮由容纳在细长的壳体中的公共轴带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锯排组件,其也没有公开(1)锯排组件由升降式底盘、小型高速电机和多只圆盘锯片组成,多只小型高速电机排列在升降式底盘上,在各小型高速电机的转轴上安装圆盘锯片,圆盘锯片以一字形方式水平排列,锯排组件上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圆盘锯片的锯削方向垂直向下;以及(2)锯排组件通过升降杆连接到液压柱上,其两端通过导杆和导轨连接到机架上,在液压柱的带动下进行往复升降运动。
对比文件2中的锯排组件是用来切割玉米,向日葵,棉花植物等的茎杆,该设备横向设置在收割车辆上,工作时圆锯几乎与水平面平行。由于该装置是横向切割植物的茎杆,且只有一侧与车辆相连,当锯排组件中圆锯的数量较多使得锯排组件的长度较长时,由于重力的作用,用于支撑圆锯的壳体自然会发生弯曲,而锯排组件越重越容易发生弯曲,为了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锯排组件改为由多个电机独立驱动圆锯的方式,因为这样无疑会增加锯排组件自身的重量。为了完成横向的切割,本领域是技术人员更不会想到将锯排组件上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并且,由于该装置安装在车辆上由车辆带动移动的过程中即可完成锯削的工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液压缸来带动锯排组件上下往复运动,更不会想到在锯排组件两侧设置导轨和导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锯排组件,并未给出其可以应用到垂直放置的机架的技术启示,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于《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册》这一证据,其记载的是多锯片链条挡块进给横截锯,该锯一排有多个锯片,它们均由各自的主电机驱动,并由各自的提升其刚控制升降,凡不参与切削的锯片均提升处上位。由此可见,该锯片之所以独立驱动是因为有锯片不参与切削的情况,而并非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作为采用独立式驱动工作效率高的公知证据并不恰当。且即使采用独立式驱动工作效率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方案都没有动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独立驱动的锯排组件。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以液压的方式驱动锯排组件在导轨和导杆的引导下上下往复运动,且没有公开锯排组件是由升降式底盘、小型高速电机和多只一字形方式水平排列圆盘锯片组成,也没有公开锯排组件上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与装置正平面的垂线之间具有水平角度,各小型高速电机和圆盘锯片的轴向法线相互平行。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的设备能够以锯削方式对生物质原料进行破碎,适合生物质原料的非脆性材料特点,锯排组件一字形排列的圆盘锯片对生物质原料进行锯削,锯削速度快,破碎效率高,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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