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加固底座的容器以及这种容器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61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3417
优先权日:2013-03-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18135.9
申请日:2014-03-21
复审请求人:西德尔合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聪雨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王新力
国际分类号:B29C49/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8135.9,名称为“具有加固底座的容器以及这种容器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德尔合作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88/05747A2,公开日为1988年8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即权利要求1-7项、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容器(1)的制造方法,容器具有颈部(3)、主体(6)和底部(7),所述颈部、主体和底部共同界定容器(1)的一内部主容积(11),容器(1)还包括底座(12),所述底座由主体(6)与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8)开始通过材料的折叠凸起地形成,所述底座包括在主体(6)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外壁(13)和在底部(7)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内壁(14),所述底座(12)包括裙部(15)和基部(16),在所述裙部处,所述外壁(13)和内壁(14)彼此接触,从而限定一辅助容积(18),在所述基部中捕获气泡,所述基部延伸在所述裙部(15)的下端部且限定用于容器(1)的一放置平面(17),所述制造方法在一个模型(20)中实施,所述模型一方面具有周边壁(21)以及另一方面具有模型底部(24),所述周边壁限定一空腔(22),所述空腔的内表面构成容器(1)的主体(6)的型腔和所述底座(12)的外壁(13)的型腔,所述模型底部具有凸起表面(25),所述凸起表面的形状构成容器(1)的底部(7)的型腔和所述底座(12)的内壁(14)的型腔,所述模型底部与空腔(22)的开口端部相配合,所述模型底部(24)和周边壁(21)安装成在初始位置和最终位置之间彼此相对活动,在初始位置,所述凸起表面(25)与空腔(22)分开,在最终位置,所述凸起表面(25)封闭所述开口端部的开口,以完成容器的型腔,所述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
-在所述模型(20)中插入一个预先加热的坯件(2),而所述模型底部(24)与周边壁(21)处于初始位置,
-在坯件(2)中注入加压流体,
-使所述模型底部(24)与周边壁(21)处于最终位置,以引起所述裙部(15)的构成材料进行所述折叠,从而形成一基部(16),在所述基部中捕获气泡,
-使如此成形的容器(1)从所述模型(20)脱模,
-焊接工序,其在于在与所述模型(20)不同的焊接机(32)内, 在所述裙部(15)处使所述底座(12)的外壁(13)和内壁(14)焊接在一起,
所述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其包括:
-在焊接工序之前的一工序,所述工序使所述内壁(14)和外壁(13)在所述裙部(15)的整个长度上接触,以使所述裙部(15)从所述主体(6)和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8)开始凸起地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焊接部(19)通过超声波实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焊接部(19)通过激光实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焊接部(19)通过射频实施。
5. 一种由塑性材料制的坯件(2)通过吹制或吹制拉伸获得的容器(1),容器(1)具有颈部(3)、主体(6)和底部(7),所述颈部、主体和底部共同界定容器(1)的一内部主容积(11),容器(1)还包括底座(12),所述底座由主体(6)与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8)开始通过材料的折叠凸起地形成,所述底座包括在主体(6)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外壁(13)和在底部(7)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内壁(14),所述底座(12)包括裙部(15)和基部(16),在所述裙部处,所述外壁(13)和内壁(14)彼此接触,从而限定一辅助容积(18),所述基部延伸在所述裙部(15)的下端部,形成一中空凸起部分,在该中空凸起部分中捕获气泡,所述基部(16)限定用于容器(1)的一放置平面(17),其特征在于:
-壁(13,14)在所述裙部(15)处,在接合区域(8)附近和所述裙部(15)与基部(16)之间的接合处附近之间,彼此焊接在一起,所述裙部(15)从主体(6)和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8)开始凸起地延伸。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15)为截锥形。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15)为环形。”
驳回决定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底座包括裙部和基部,在所述裙部处,所述外壁和内壁彼此接触,从而限定一辅助容积,在所述基部中捕获气泡”和“在焊接工序之前的一工序,所述工序使所述内壁和外壁在所述裙部的整个长度上接触,以使所述裙部从所述主体和底部之间的接合区域开始凸起地延伸”。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对比文件1图3所示的实施方式中,在外壁和内壁之间彼此接触的区域处不存在裙部,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具有由捕获气泡的辅助容积形成的基部结构;另外,驳回决定在评述过程中没有确定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未给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并且,所述制造方法使得所述底部(7)包括拱穹(9),该拱穹从接合区域(8)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10),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1)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将独立权利要求5中的“壁”改为“外壁和内壁”,并加入了特征“底部(7)包括拱穹(9),该拱穹从接合区域(8)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10),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1)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复审请求人认为:加入的特征能将本发明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区分开,对比文件1中的底部形状使得当瓶子中有过大压力时,围绕底部的焊接部有发生破裂的危险,而本发明的拱穹形状,使得焊接部断裂的风险得以降低,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本发明这种拱穹形底部的方法。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用于制造容器(1)的制造方法,容器具有颈部(3)、主体(6)和底部(7),所述颈部、主体和底部共同界定容器(1)的一内部主容积(11),容器(1)还包括底座(12),所述底座由主体(6)与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8)开始通过材料的折叠凸起地形成,所述底座包括在主体(6)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外壁(13)和在底部(7)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内壁(14),所述底座(12)包括裙部(15)和基部(16),在所述裙部处,所述外壁(13)和内壁(14)彼此接触,从而限定一辅助容积(18),在所述基部中捕获气泡,所述基部延伸在所述裙部(15)的下端部且限定用于容器(1)的一放置平面(17),所述制造方法在一个模型(20)中实施,所述模型一方面具有周边壁(21)以及另一方面具有模型底部(24),所述周边壁限定一空腔(22),所述空腔的内表面构成容器(1)的主体(6)的型腔和所述底座(12)的外壁(13)的型腔,所述模型底部具有凸起表面(25),所述凸起表面的形状构成容器(1)的底部(7)的型腔和所述底座(12)的内壁(14)的型腔,所述模型底部与空腔(22)的开口端部相配合,所述模型底部(24)和周边壁(21)安装成在初始位置和最终位置之间彼此相对活动,在初始位置,所述凸起表面(25)与空腔(22)分开,在最终位置,所述凸起表面(25)封闭所述开口端部的开口,以完成容器的型腔,所述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
-在所述模型(20)中插入一个预先加热的坯件(2),而所述模型底部(24)与周边壁(21)处于初始位置,
-在坯件(2)中注入加压流体,
-使所述模型底部(24)与周边壁(21)处于最终位置,以引起所述裙部(15)的构成材料进行所述折叠,从而形成一基部(16),在所述基部中捕获气泡,
-使如此成形的容器(1)从所述模型(20)脱模,
-焊接工序,其在于在与所述模型(20)不同的焊接机(32)内, 在所述裙部(15)处使所述底座(12)的外壁(13)和内壁(14)焊接在一起,
所述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其包括:
-在焊接工序之前的一工序,所述工序使所述内壁(14)和外壁(13)在所述裙部(15)的整个长度上接触,以使所述裙部(15)从所述主体(6)和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8)开始凸起地延伸;
并且,所述制造方法使得所述底部(7)包括拱穹(9),该拱穹从接合区域(8)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10),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1)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焊接(19)通过超声波实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焊接(19)通过激光实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焊接(19)通过射频实施。
5. 一种由塑性材料制的坯件(2)通过吹制或吹制拉伸获得的容器(1),容器(1)具有颈部(3)、主体(6)和底部(7),所述颈部、主体和底部共同界定容器(1)的一内部主容积(11),容器(1)还包括底座(12),所述底座由主体(6)与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8)开始通过材料的折叠凸起地形成,所述底座包括在主体(6)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外壁(13)和在底部(7)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内壁(14),所述底座(12)包括裙部(15)和基部(16),在所述裙部处,所述外壁(13)和内壁(14)彼此接触,从而限定一辅助容积(18),所述基部延伸在所述裙部(15)的下端部,形成一中空凸起部分,在该中空凸起部分中捕获气泡,所述基部(16)限定用于容器(1)的一放置平面(17),其特征在于:
-外壁(13)和内壁(14)在所述裙部(15)处,在接合区域(8)附近和所述裙部(15)与基部(16)之间的接合处附近之间,彼此焊接在一起,所述裙部(15)从主体(6)和底部(7)之间的接合区域 (8)开始凸起地延伸;
-底部(7)包括拱穹(9),该拱穹从接合区域(8)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10),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1)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15)为截锥形。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裙部(15)为环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容器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行):该容器可以是瓶子(即隐含公开了容器具有颈部),该容器还具有圆柱形主体(3)和底部(7)(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22行、图1-2),颈部和该主体和底部共同界定容器的一内部主容积,该容器具有一底部结构,即底座5,底座5通过V形凹槽11与主体相连,该V形凹槽11即相当于接合区域,由图1可以看出,底座由V形凹槽开始通过材料的折叠凸起地形成,所述底座5包括在主体3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外壁15和在底部7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内壁13(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6-23行、图2),外壁15和内壁13彼此接触密封,形成密封段31,该密封段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裙部”,另外,形成裙部9(对比文件1中将其称为“skirt 9”),该“裙部9”实际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基部16”,从而限定一辅助容积,在所述基部中捕获气泡(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5行-第17页第3行及图2和图3)。制造方法为在一个模型中制造(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3行-16页第3行、图1-3),该模型具有周边壁33、35以及活动的模型底部39,所述周边壁具有上部17和下部19,下部19分为第一段47和下段49,周边壁上部17和第一段47的形状构成容器主体的型腔和底座的外壁的型腔,所述下段49的形状构成底座的内壁21的型腔,所述模型底部具有凹入表面41,所述凹入表面41的形状构成容器底部7的型腔,所述模型底部39与空腔的开口端相配合,所述模型底部39和周边壁33、35安装成在初始位置(即模型底部处于图2中的最低位置a)和最终位置(即图2中虚线所示的成型位置)之间相对活动,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所述模型中插入一个预先加热的型坯36,所述模型底部与周边壁处于初始位置,将坯件进行吹塑(即公开了在坯件中注入加压流体的步骤),使模型底部39与周边壁处于最终位置,使底座的构成材料进行折叠,从而形成基部9(对比文件1中称为“skirt 9”),在所述基部中捕获气泡,使成型容器从模型中脱模,将模型转入与模型不同的超声焊接设备51中,使所述底座的内侧筋13和外侧壁15通过焊接密封,形成密封段31,该密封段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裙部”,在进行焊接之前,所述内外壁必然是在密封段31的整个长度上接触,以使所述裙部从主体和底部之间的结合区域开始凸起的延伸。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通过折叠的方式一体成型容器底座,从而使底部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稳固性,且不会增加吹制难度,该容器底座为双壁结构,其与主体连接的部分(即裙部)的双壁焊接在一起,在基部为双壁分开的中空部分。而上述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结构及成型方式的具体细节,其具体区别在于:1)所述基部具有用于容器的一放置平面;2)模型底部具有凸起表面,所述凸起表面的形状构成底座的内壁的型腔,所述制造方法使得所述底部包括拱穹,该拱穹从接合区域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3)所述凸起表面在初始位置与空腔分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容器放置更加平稳且提供了一种具有不同底部形状和不同合模形式和基部折叠方法的容器成型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无论任何物体,将平面的底部形状能够增加放置的平稳性是公知常识,将容器基部的放置面设置为平面以使容器放置更加平稳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折叠成型中空结构的底座的基础上,如何成型底座的内壁以形成最终的底座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规选择的;对于模具形状,其与产品底部形状相对应,根据最终对产品底部形状的需求和设计模具形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所述底部包括拱穹,该拱穹从接合区域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这一容器底部的形状是本领域容器底部的常用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采用该形状;对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模型底部都可以与周边壁在初始位置和最终位置之间相对活动,且都通过这种相对活动形成容器的底座,在此基础上,设置模型底部的初始位置使模型底部的表面与空腔分开或者不分开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选择的,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焊接部通过超声波实施”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1行)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
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焊接部通过激光实施”和“焊接部通过射频实施”是本领域常用的焊接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几项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由塑性材料制的坯件通过吹制或吹制拉伸获得的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容器的制造方法和由该方法制得的容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行)该容器可以是瓶子(隐含公开了容器具有颈部),该容器还具有圆柱形主体(3)和底部(7)(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22行、图1-2),颈部和该主体和底部共同界定容器的一内部主容积,该容器具有一底部结构,即底座5,底座5通过V形凹槽11与主体相连,该V形凹槽11即相当于接合区域,由图1可以看出,底座由V形凹槽开始通过材料的折叠凸起地形成,所述底座5包括在主体3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外壁15和在底部7的延长部分中形成的内壁13(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6-23行、图2),外壁15和内壁13彼此接触密封,形成密封段31,该密封段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裙部”,另外,形成裙部9(对比文件1中将其称为“skirt 9”),该“裙部9”实际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基部16”,从而限定一辅助容积,所述裙部9延伸在所述密封段31的下端部(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基部延伸在所述裙部的下端部),形成一中空凸起部分,在该中空凸起部分中捕获气泡(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5行-第17页第3行及图2和图3),外壁15和内壁13在密封段31处焊接在一起(即相当于本申请中在接合区域附近和裙部与基部之间的接合处附近之间,彼此焊接在一起,裙部从主体和底部之间的接合区域开始凸起地延伸)。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提供一具有底座结构的容器,该底座为双壁结构,其与主体连接的部分(即裙部)的双壁焊接在一起,在基部为双壁分开的中空部分,通过这种结构,使容器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底部稳固性,而上述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1)所述基部限定用于容器的一放置平面;2)底部包括拱穹,该拱穹从接合区域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方向向容器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容器放置更加平稳和如何选择容器底部形状。
对于区别特征1),无论任何物体,将底面设置为平面能使其放置更加平稳是公知常识,将容器基部的放置面设置为平面以使容器放置更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所述底部包括拱穹,该拱穹从接合区域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这一容器底部的形状是本领域容器底部的常用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想到采用该形状。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裙部为截锥形或环形”是容器例如瓶子底部侧边常见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两项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所述底部包括拱穹,该拱穹从接合区域开始延伸至中央区域,该中央区域沿容器的主轴线X的方向向容器的内部形成一个凸起”的形状为本领域中空容器例如饮料瓶的常见底部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或者生活常识均可选择该形状,且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得到该底部形状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只需根据需要将模具形状设计为相应形状即可,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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