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装饰条的喷漆方法和喷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59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43446
优先权日:2013-02-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08324.8
申请日:2014-02-05
复审请求人:杜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骁勇
合议组组长:李翔
参审员:赵同音
国际分类号:B05D5/06,B05D7/14,B05D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他现有技术的教导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8324.8,名称为“用于装饰条的喷漆方法和喷漆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007301A,公开日:2007年8月1日)、对比文件2(WO2011/138048A1,公开日:2011年11月10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3、图4A-4B、5A-5B、6A-6B、7A-7B、8A-8B、说明书摘要及其于2017年6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对部件(1)喷漆的喷漆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将底涂料层(5)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
b)将图案(7)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所述图案(7)被喷漆到所述部件(1)上;其中,所述图案(7)以没有中间的透明的涂料层(6)的方式被施涂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以及
c)将透明的涂料层(8)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
其特征在于,
d)所述图案(7)通过施涂器被直接施涂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所述施涂器并不发出涂覆剂喷雾,而是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a)在施涂所述底涂料层(5)之后以及施涂所述图案(7)之前,使得所述底涂料层(5)速干;或者
b)在施涂所述底涂料层(5)之后以及施涂所述图案(7)之前,使得所述底涂料层(5)中间干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喷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a)在施涂所述图案(7)之后以及施涂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之前,使得所述图案(7)速干;或者
b)在施涂所述图案(7)之后以及施涂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之前,使得所述图案(7)中间干燥。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喷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涂料层(5)和所述图案(7)以湿对湿的方式没有中间干燥地被施涂。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喷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 底涂料层(5)和所述图案(7)以及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以湿对湿的方式在3-湿过程中没有中间干燥地被施涂。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喷漆方法,其特征在于,
a)所述底涂料层(5)和所述图案(7)在一个漆位(17)中或者在直接连续的过程步骤中被一起施涂;或者
b)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在一个漆位中或者在直接连续的过程步骤中被一起施涂;或者
c)所述底涂料层(5)、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在一个漆位(17)中或者在直接连续的过程步骤中被一起施涂;或者
d)所述底涂料层(5)和所述图案(7)在分开的漆位(9、13、15)中被施涂;或者
e)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在分开的漆位(13、15)中被施涂。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喷漆方法,其特征在于,
a)所述底涂料层(5)、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借助于多轴、自由编程的喷漆机器人被自动地施涂;和
b)所述底涂料层(5)和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由湿性漆构成。
8. 一种用于对部件(1)喷漆的喷漆设备,其中,所述喷漆设备
a)分别将底涂料层(5)、图案(7)以及透明的涂料层(8)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及
b)所述图案(7)没有中间透明的涂料层(6)地喷漆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
其特征在于,
c)所述喷漆设备具有至少一个施涂器,所述施涂器并不发出涂覆剂喷雾,而是产生涂覆剂的锐利限定的喷流及由此施涂所述图案(7)。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喷漆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a)漆位(17),在所述漆位中,所述底涂料层(5)和所述图案(7)被施涂;或者
b)漆位,在所述漆位中,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被施涂;或者
c)漆位(18),在所述漆位中,所述底涂料层(5)、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被施涂;或者
d)多个漆位(9、13),其中,所述底涂料层(5)在所述漆位(9、13)中的一个中被施涂,而所述图案(7)在所述漆位(9、13)中的另一个中被施涂;或者
e)多个漆位,其中,所述图案(7)在所述漆位(9、13)中的一个中被施涂,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在所述漆位(9、13)中的另一个中被施涂;或者
f)三个漆位(9、13、15),其中,所述底涂料层(5)、所述图案(7)和所述透明的涂料层(8)接连地且分开地被施涂。
10.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任一所述的喷漆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a)用于使得所述底涂料层(5)中间干燥的干燥工位(12);或者
b)用于使得所述底涂料层(5)速干的速干工位(12′)。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一所述的喷漆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a)用于使得所述图案(7)中间干燥的干燥工位(14);或者
b)用于使得所述图案(7)速干的速干工位(14′)。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11任一所述的喷漆设备,其特征在于,产生涂覆剂的锐利限定的喷流的至少一个施涂器附接至机器人。”
申请人杜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步骤d)中增加技术特征“仅在一个方法步骤中”。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对部件(1)喷漆的喷漆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将底涂料层(5)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
b)将图案(7)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所述图案(7)被喷漆到所述部件(1)上;其中,所述图案(7)以没有中间的透明的涂料层(6)的方式被施涂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以及
c)将透明的涂料层(8)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
其特征在于,
d)所述图案(7)通过施涂器仅在一个方法步骤中被直接施涂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所述施涂器并不发出涂覆剂喷雾,而是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图案通过施涂器在一个方法步骤中被施涂,对比文件1图案被依次前后施涂在衬底上,至少进行两个涂布步骤才能形成图案,涂料需要雾化。对比文件2中的涂敷装置需要使喷出的涂覆剂液滴化,本申请使用的施涂器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用于图案的直接施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避免了高成本掩膜的使用,降低了加工成本,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2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为了设置具有三维效果和高质量印象、具有不同颜色的图案化涂膜,采用了涂敷第一着色底基涂料和第二着色底基涂料,最后覆盖透明涂料达到上述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和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的涂敷构成了一个形成图案化涂膜的步骤。在形成图案的步骤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图案的形状、颜色以及复杂程度选择具体形成图案的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案直接施涂到底涂料层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施涂设备可以进行锐缘涂敷,能够形成涂敷剂液滴特别是带有实质上相同尺寸和实质上不连续或均匀液滴分布的油漆液滴,能产生更少的过度喷涂。对比文件2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旋转雾化器等涂覆器产生的过度喷涂、操作费用昂贵及高环境负荷等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施涂装置发出的也是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采用该施涂器所带来的简化步骤、降低成本等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得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步骤d)中增加技术特征“无需使用遮罩材料地”,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特征“仅在一个方法步骤中无需使用遮罩材料地直接”以及“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
2019年3月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用于对部件(1)喷漆的喷漆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将底涂料层(5)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
b)将图案(7)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所述图案(7)被喷漆到所述部件(1)上;其中,所述图案(7)以没有中间的透明的涂料层(6)的方式被施涂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以及
c)将透明的涂料层(8)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
其特征在于,
d)所述图案(7)通过施涂器仅在一个方法步骤中被无需使用遮罩材料地直接施涂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所述施涂器并不发出涂覆剂喷雾,而是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
“8. 一种用于对部件(1)喷漆的喷漆设备,其中,所述喷漆设备
a)分别将底涂料层(5)、图案(7)以及透明的涂料层(8)施涂到所述部件(1)上,及
b)所述图案(7)没有中间透明的涂料层(6)地喷漆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
其特征在于,
c)所述喷漆设备具有至少一个施涂器,所述施涂器并不发出涂覆剂喷雾,而是产生涂覆剂的锐利限定的喷流及由此仅在一个方法步骤 中无需使用遮罩材料地直接施涂所述图案(7)到所述底涂料层(5)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通过如静电涂装、压气喷涂、无气喷涂等方法涂布,涂布条件包括涂料雾化空气量的调节。对比文件1图案施涂需要使用遮罩材料,例如高成本掩膜等。对比文件1使两种底基涂料组合物在衬底上混合,通过组合物重叠及露出形成图案,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需要使用遮罩材料的雾化涂布方法替换为涂覆剂窄约束的喷流施涂器,并在一个方法步骤中实现图案施涂。对比文件2给出使喷出涂覆剂液滴化的教导,不能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2中的施加设备用到对比文件1中。本申请避免使用高成本掩膜,简化了施涂步骤,降低加工成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5年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3、图4A-4B、5A-5B、6A-6B、7A-7B、8A-8B以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他现有技术的教导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部件喷漆的喷漆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4页第4行-20行,第7页第22行-第8页第13行,第9页第11行-22行,第11页第14行-第13页第14行,第14页第1行-第11行,第16页第4行-第17页第6行)公开了多层图案化涂膜形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涂布于衬底,可用的待涂衬底包括汽车车体、汽车内部部件等。该衬底还包括形成上述汽车车体等用的金属材料。另外可用的是表面进行了脱脂处理和/或化学转化处理如磷酸盐处理、铬酸盐处理和/或类似处理的衬底。可用的衬底可以进一步涂布有内涂层如阳离子电沉积涂层和底漆以赋予隐蔽性能、抗腐蚀性能等(公开了将底涂料层施涂到部件上)。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是直接或经由内涂层等涂布于衬底上, (2)以第一着色底基涂膜部分露出的方式在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的未固化涂膜上涂布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能够形成与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不同颜色和/或可见质地的涂膜,并且涂布30秒后底基涂料组合物的固体成分含量为30至60质量%,和(3)在固化或未固化的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上涂布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并且将未固化组合物固化。
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通过诸如静电涂装、压气喷涂、无气喷涂等的方法涂布。为了能够通过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易于形成图案,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的未固化涂膜当涂布时具有优选至少40质量%的固体成分含量。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通过诸如静电涂装、压气喷涂、无气喷涂等方法涂布。部分露出的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和由这些底基涂料组合物造成的移动一起形成复杂的图案。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可以通过诸如静电涂装、压气喷涂、无气喷涂等方法涂布。在步骤(3)中,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通常在约60至约150 ℃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以同时固化,然后涂布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并通常在约60至约150℃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进行固化。或者将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涂布于未固化的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上,并且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和覆面透明涂膜可以通常在约60至约150℃同时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进行固化。对比文件1公开将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涂布于衬底,该处可用的衬底为可以进一步涂布有内涂层如阳离子电沉积涂层和底漆以赋予隐蔽性能、抗腐蚀性能等。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使用涂布有底漆涂层的衬底作为其步骤(1)中的衬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图案通过施涂器无遮罩材料施涂,施涂器不发出涂覆剂喷雾,发出涂覆剂窄约束喷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过度喷涂。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1-35,说明书第1页第11行-第3页第8行)公开了一种涂覆装置特别是施涂器以及排出液滴型涂覆剂射流的相应涂覆方法,用于涂覆剂涂覆部件特别是用于以油漆为机动车主体部件和/或机动车附属部件上漆的涂覆装置,该涂覆装置包括用于将涂覆剂从至少一个涂覆剂喷嘴排出的至少一个施加器,所述施加器优选被设置为排出分裂为液滴的至少一个粘着涂覆剂射流,所述至少一个涂覆剂射流是实质上一维的射流或实质上平面的射流或中空圆柱形射流(即不发出涂覆剂喷雾,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喷流的施涂器),说明书第34页第2段公开了施加设备能够形成涂敷剂液滴特别是带有实质上相同尺寸和实质上不连续或均匀液滴分布的油漆液滴,能产生更少的过度喷涂。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旋转雾化器等涂覆器产生的过度喷涂、昂贵的操作费用及高环境负荷等技术问题。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以避免过度喷涂,降低成本等。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机动车部件进行上漆时采用可以降低成本的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喷流施涂器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选择不发出涂覆剂喷雾,而是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施涂器进行图案施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相应的,由于使用了窄约束的喷流,施涂可控性强,可以避免过度喷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不再使用遮罩材料进而节约成本。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对其引用的喷漆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干对湿及湿对湿都是涂装领域中常规的涂覆方式。因此,在保证不影响图案质量及不影响底涂料层对基材保护的前提下选择干对湿或湿对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选择。选择干对湿时使得在施涂图案之前对底涂料层进行速干或中间干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固化或未固化的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上涂布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在步骤(3)中,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通常在约60至约150℃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以同时固化,然后涂布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并通常在约60至约150℃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进行固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固化或未固化的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上涂布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在步骤(3)中,将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涂布于未固化的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上,并且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和覆面透明涂膜可以通常在约60至约150℃同时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进行固化。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图案及所述透明涂料层以湿对湿的方式没有中间干燥地被施涂。在施涂图案之后以及施涂透明的涂料层之前使图案速干或中间干燥、底涂料层与图案之间湿对湿的方式施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证不影响图案质量及不影响底涂层对基材的保护情况下的常规选择。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操作的方便程度选择对底涂料层、图案或透明的涂料层在分开漆位、直接连续的步骤中或在同一漆位进行涂覆,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底涂料层、图案以及透明的涂料层的施涂方式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在本领域中多轴、自由编程的喷漆机器人是常规的喷涂装置。因此,选择该喷漆机器人对底涂料层、图案或透明涂料层进行涂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另外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及透明涂料组合物都是湿性漆。而湿性的底漆是本领域中底涂料的常规类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部件喷漆的喷漆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层图案化涂膜形成方法(详见权利要求1的相应评述部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步骤(2)中,两种以上能够形成不同颜色和/或可见质地的涂膜的涂料组合物优选用作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更优选使用2至4 种涂料组合物。当使用两种以上不同颜色和/或可见质地的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时,这些涂料组合物与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的颜色和/或可见质地一起可以形成具有各种颜色和/或可见质地共存的图案化涂膜,从而产生良好的三维效果等。当使用两种以上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时,它们可以使用装备有多个涂料喷嘴的喷枪涂布。这样的喷枪具有主体,其具有涂布枪头,该涂布枪头装备有两个以上、更优选2至4个涂料喷嘴。各个涂料喷嘴排出不同颜色的涂料组合物形成不同颜色共存的图案。还公开了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及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可以通过诸如静电涂装、压气喷涂、无气喷涂等方法涂布,该喷漆方法中包括相应的喷漆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部件喷漆、尤其是对机动车车身部件喷漆的喷漆设备。因此,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8限定了喷漆设备具有至少一个施涂器,施涂器并不发出涂覆剂喷雾,产生涂覆剂的锐利限定的喷流及不使用遮罩材料施涂图案。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过度喷涂。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涂覆装置特别是施涂器以及排除液滴型涂覆剂射流的相应涂覆方法,实际的用于涂覆剂涂覆部件特别是用于以油漆为机动车主体部件和/或机动车附属部件上漆的涂覆装置,该涂覆装置包括用于将涂覆剂从至少一个涂覆剂喷嘴排出的至少一个施加器,所述施加器优选被设置为排出分裂为液滴的至少一个粘着涂覆剂射流,所述至少一个涂覆剂射流是实质上一维的射流或实质上平面的射流或中空圆柱形射流(即不发出涂覆剂喷雾,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喷流的施涂器)。说明书第34页第2段公开了施加设备能够形成涂敷剂液滴特别是带有实质上相同尺寸和实质上不连续或均匀液滴分布的油漆液滴,能产生更少的过度喷涂。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旋转雾化器等涂覆器产生的过度喷涂、昂贵的操作费用及高环境负荷等技术问题。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减少过度喷涂、降低成本等。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机动车部件进行上漆时采用可以降低成本的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喷流的施涂器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选择不发出涂覆剂喷雾,发出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的施涂器进行图案施涂,且不使用遮罩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9对喷漆设备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操作的方便程度选择在漆位、多个漆位或三个漆位施涂底涂料层、图案、透明的涂料层,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从属权利要求10-11分别对喷漆设备作了进一步限定。干对湿及湿对湿都是涂装领域中常规的涂覆方式。在保证不影响图案质量及不影响底涂层对基材的保护的前提下选择干对湿或湿对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选择。选择干对湿时使得在施涂图案之前对底涂层进行速干或中间干燥并设置相应的速干工位或干燥工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固化或未固化的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上涂布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在步骤(3)中,第一和第二着色底基涂膜通常在约60至约150 ℃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以同时固化,然后涂布覆面透明涂料组合物并通常在约60至约150℃加热约20至约40分钟进行固化。因此,设置干燥工位或速干工位使图案中间干燥或速干是本领域常规的干燥方式。
从属权利要求12对喷漆设备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改善喷漆的自动化程度及降低成本,将产生涂覆剂的锐利限定的喷流的至少一个施涂器附接至机器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为了设置具有三维效果和高质量印象、并且具有不同颜色的图案化涂膜,采用了涂敷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和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最后覆盖透明涂料组合物达到上述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其中的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和第二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是为了形成不同颜色图案,上述两种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的涂敷构成了一个形成图案化涂膜的步骤,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一个方法步骤中施涂图案层。在形成图案的步骤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图案的形状、颜色以及复杂程度选择具体形成图案的操作,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得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1-13行公开了可用的衬底可以进一步涂布有内涂层如阳离子电沉积涂层和底漆以赋予隐蔽性能、抗腐蚀性能等;第4页第17-18行公开了第一着色底基涂料组合物是直接或经由内涂层等涂布于衬底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案可以直接施涂到底涂料层上,不需要使用透明涂层。对比文件2公开了涂覆装置包括用于将涂覆剂从至少一个涂覆剂喷嘴排出的至少一个施加器,施加器优选被设置为排出分裂为液滴的至少一个粘着涂覆剂射流,至少一个涂覆剂射流是实质上一维的射流或实质上平面的射流或中空圆柱形射流,说明书第14页第1-2段公开了所述施涂设备可以进行锐缘涂敷;说明书第34页第2段公开了施涂装置能够形成涂敷剂液滴特别是带有实质上相同尺寸和实质上不连续或均匀液滴分布的油漆液滴,能产生更少的过度喷涂。可见,对比文件2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旋转雾化器等涂覆器产生的过度喷涂、操作费用昂贵及高环境负荷等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可以通过如静电涂装、压气喷涂、无气喷涂等方法涂布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以避免过度喷涂的施涂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中,且不需要使用遮罩材料。对比文件2中的施涂装置发出的是涂覆剂的窄约束的喷流,采用该施涂装置带来的不需要遮罩材料、简化步骤、降低成本等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得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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