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39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747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5733.2
申请日:2015-09-22
复审请求人:许昌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盛钊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N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5733.2,名称为“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许昌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1段。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对于书籍的固定和翻页,说明书中未对书籍固定和翻页的控制流程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对于书籍初始页和末尾页是如何处理的、对于不同厚度的页面是如何对搓纸轮的压力进行控制的、如何对一本书籍扫描的开始和结束进行检测和控制等,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没有对整个控制流程进行详细的介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2)对于书籍扫描完成后的出仓,说明书中“伸缩杆13沿凹槽12继续回缩,直到运动到载书板11的边缘,夹持装置25松开,书籍掉落原稿出仓3”,该技术手段是模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描述及附图无法得知当伸缩杆收至边缘时,夹持装置是如何将书籍放入原稿出仓的。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原稿进仓、主体、扫描体和原稿出仓;所述原稿进仓与原稿出仓分别设置于所述主体的两侧,原稿进仓与原稿出仓相对设置,所述主体上方固定扫描体;
所述原稿进仓底部设置弹簧上推装置,所述弹簧上推装置包括弹簧和平板,所述弹簧的底部固定于原稿进仓的底板上,所述弹簧的顶部与平板连接;
所述扫描体四角设置四个立柱,立柱顶端设置四根横梁,依次连接四个立柱,构成框形体,所述扫描体设置为三层,从下到上依次为传送固定层、翻页层和扫描层,翻页层与扫描层之间设置搁板,所述搁板上设置开槽;所述扫描层顶部设置第二搁板,所述传送固定层包括载书板、伸缩杆、红外测距仪、夹持装置和压片装置;所述载书板固定于主体上方,载书板设置凹槽,所述伸缩杆固定于载书板凹槽内,伸缩杆一端连接夹持装置,夹持装置与伸缩杆通过转动连接件连接,所述夹持装置上固定红外测距仪,用于感应待复印书籍的厚度,传送固定层两相对侧面各设置一横杆,所述横杆两端固定于同侧的两根立柱上,所述横杆上均设置压片装置;
所述翻页层包括第一导轨、第一滑块、第一牵引机构、第一伸缩臂和搓纸轮,所述第一导轨固定于搁板下表面,第一导轨设置于搁板的中轴线上,第一导轨上设置第一滑块,所述第一牵引机构连接第一滑块,所述第一伸缩臂一端固定于第一滑块,另一端固定搓纸轮,所述第一伸缩臂竖直向下;
所述扫描层包括第二导轨、第二滑块、第二牵引机构、第二伸缩臂和扫描器,所述第二导轨固定于所述第二搁板下表面,第二导轨设置于第二搁板的中轴线上,第二导轨上设置第二滑块,所述第二牵引机构连接第二滑块,所述第二伸缩臂一端固定于第二滑块,另一端固定扫描器,第二伸缩臂竖直向下,所述第二伸缩臂嵌于搁板的开槽中;
所述原稿进仓包括一底板、三个侧板和一顶板,所述三个侧板依次连接,无侧板一面固定于主体一侧,所述顶板尺寸超过底板尺寸的1/2;
所述载书板设置横向凹槽和纵向凹槽,横向凹槽设置于载书板横向中轴线上,纵向凹槽设置与纵向中轴线上,横向凹槽内设置伸缩杆,所述夹持装置运动到纵向凹槽处时,书脊陷于纵向凹槽内;
所述的扫描器包括扫描灯罩和扫描灯管,所述的扫描灯罩横截面为半圆形,扫描灯管设置在扫描灯罩内,扫描灯罩半包裹扫描灯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片装置包括限位开关、控制电路板,两个微型电机和两个压片夹,所述限位开关固定于第一轨道上,控制电路板和两个微型电机均设置在横杆上,限位开关电连接控制电路板,控制电路板电连接两个微型电机,两个微型电机分别控制两个压片夹,限位开关触动,控制电路板控制一个电机正转,控制另一个电机反转,限位开关再一次被触动,控制电路板控制原先正转的电机反转,原先反转的电机正转,实现两个夹片夹的交替抬起和落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从原稿进仓夹取书籍之后,夹持装置运行到纵向凹槽处逆时针翻转90度,停止于凹槽内,翻页层和扫描层将一本书籍全部扫描之后,夹持装置逆时针再翻转90度,压片夹全部松开,伸缩杆继续回缩,伸缩杆回缩到最短状时,夹持装置松开,书籍由于重力的作用掉落原稿出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伸缩臂上设置压力传感器,通过压力传感器感知搓纸轮对纸张的压力;所述第二伸缩臂上设置压力传感器,通过压力传感器感知扫描器对纸张的压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书籍的固定和翻页以及书籍扫描完成后的出仓,说明书中已经对书籍固定和翻页的控制流程进行详细的介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夹持装置逆时针翻转90度后,书籍相对于载书板11处于直立状态,也即所述“待翻页状态”即为书籍直立状态。然而说明书中未对如何针对处于直立状态的书籍进行翻页,现有技术中所常用的搓纸轮、限位开关等也仅仅是对平行于载书板的纸张进行翻页。此外,说明书中第16段中记载“将一本书籍全部扫描之后,夹持装置25逆时针再旋转90度”,由此可知,在整个扫描的过程中,夹持装置是一直处于夹持书籍的状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如何对处于被夹持状态的书籍进行翻页。(2)无法得知书籍9在载书板11上移动时,夹持装置25与书籍9之间的相对位置,因此无法理解如何实现书籍9在其书脊被夹持装置25夹持时移动并掉落原稿出仓3。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本作出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申请涉及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如图1、图2和图3所示,一种自动翻页扫描复印的一体机,包括原稿进仓2、主体1、扫描体和原稿出仓3;所述原稿进仓2与原稿出仓3分别设置于所述主体1的两侧,原稿进仓2与原稿出仓3相对设置,所述主体1上方固定扫描体;所述原稿进仓2包括一底板、三个侧板和一顶板10,所述三个侧板依次连接,无侧板一面固定于主体1一侧,所述顶板10尺寸超过底板尺寸的1/2;所述原稿进仓2底部设置弹簧7上推装置,所述弹簧7上推装置包括弹簧7和平板8,所述弹簧7的底部固定于原稿进仓2的底板上,所述弹簧7的顶部与平板8连接;所述扫描体四角设置四个立柱,立柱顶端设置四根横梁,依次连接四个立柱,构成框形体,所述扫描体设置为三层,从下到上依次为传送固定层4、翻页层5和扫描层6,翻页层5与扫描层6之间设置搁板16,所述搁板16上设置开槽18;所述扫描层6顶部设置第二搁板17,所述传送固定层4包括载书板11、伸缩杆13、红外测距仪、夹持装置25和压片装置15;所述载书板11设置横向凹槽12和纵向凹槽12,横向凹槽12设置于载书板11横向中轴线上,纵向凹槽12设置与纵向中轴线上,横向凹槽12内设置伸缩杆13,所述夹持装置25运动到纵向凹槽12处时,所述书脊陷于纵向凹槽12内;所述伸缩杆13一端连接夹持装置25,用于夹持待复印书籍9的书脊,夹持装置25与伸缩杆13通过转动连接件24连接,所述夹持装置25上固定红外测距仪,用于感应待复印书籍9的厚度,所述夹持装置25从原稿进仓2夹取书籍之后,夹持装置25运行到纵向凹槽12处逆时针翻转90度,停止于凹槽12内,翻页层5和扫描层6将一本书籍全部扫描之后,夹持装置25逆时针再翻转90度,压片夹全部松开,伸缩杆13继续回缩,伸缩杆13回缩到最短状时,夹持装置25松开,书籍由于重力的作用掉落原稿出仓3。”
并且对于书籍的夹取和固定,说明书第0017段进一步记载了:“本发明的工作原理是:将需要待复印书籍9放置到原稿进仓2的平板8上,书籍在弹簧7上推装置的作用下将待复印书籍9推到顶板10的下方;伸缩杆13沿横向凹槽12伸到载书板11边沿,夹持装置25上的红外测距仪用于测量书籍的厚度,夹持装置25准确夹取最上层待复印书籍9的书脊,伸缩杆13回缩到纵向凹槽12时,书脊陷于纵向凹槽12内伸缩杆13停止运动,书籍的书脊被固定,同时压片夹落下压在书籍的边缘,书籍的边缘被固定,至此书籍固定完毕。”
对于翻页和扫描,说明书0018和0019段记载了:“当书籍固定完毕,翻页层5第一导轨上的第一滑块在牵引机构的拉到下运动不对劲等翻书页的上方,第一伸缩臂20下伸,直到搓纸轮22触到书籍的边缘,并通过压力传感器23感知搓纸轮22对书页的压力,以调节搓纸轮22对书页的压力,压力达到设定的阈值时,搓纸轮22转动搓纸,当书页被搓起,第一伸缩臂20向左移动,同时搓纸轮22继续转动,将待翻页翻过书脊中缝,书页落下,同时第一导轨上的第一滑块运动到限位开关处,限位开关动作,压片装置15第一个压片夹落下,压住书籍的边缘,至此第一页翻页结束,进入扫描过程,继续重复翻页动作,当第二页翻到书籍边缘落下时,第一滑块第二次运动到限位开关处,限位开关第二次动作,第二个压片夹落下,第一个压片夹抬起,当第三页翻到书籍边缘落下时,第一滑块第三次运动到限位开关处,限位开关动作,第一个压片夹落下,第二个压片夹抬起,如此反复,至此翻页动作完毕。当翻页动作过后,扫描层6上的第二导轨下的第二滑块在牵引机构的拉动下运动到书籍中缝的上方,第二伸缩臂19下伸,直到压力传感器23感知到扫描器21触到书籍页面时停止,扫描器21从书籍中缝向左侧运动,扫描左侧页面,左侧页面扫描后运动到书籍中缝,扫描右侧页面,在扫描器21运动过程中扫描器21在压力传感器23的作用下一直保持与书页接触但无压力的状态,扫描器21通过数据线路与主体1相连,将扫描数据发送到主机,进行储存的复印,至此扫描动作结束,进入翻页动作,翻页动作与扫描动作交替动作,直至整本书籍扫描完毕。”
此外,对于原稿出仓,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了:“当书籍扫描完毕时,压片夹均抬起,伸缩杆13沿凹槽12继续回缩,直到运动到载书板11的边缘,夹持装置25松开,书籍掉落原稿出仓3,至此第一本书籍扫描完毕,伸缩杆13前伸,进行第二本的夹取,如此重复,直到所有书籍扫描完毕。”
因此,关于书籍的固定和翻页,说明书中记载了待复印书籍由原稿进仓被夹持装置夹持,并被伸缩杆拖至纵向凹槽内,由于书脊被陷于纵向凹槽内,因此被固定,夹持装置逆时针翻转90度后,书籍的书脊相对于载书板11处于直立状态,也即所述“待翻页状态”即为书籍的书脊直立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知晓,如果将原本处于水平放置的书脊进行抓取后,逆时针翻转的同时,书籍的起始部分书页将由于重力或惯性原因,发生与其余剩余页面易于分离的情况,从而实现书籍的打开,由于纸张自身重量以及柔韧度的原因,即使书籍的书脊直立放置,位于书脊左右两侧的页面仍然会相对于载书板大致平行,从而便于开始书籍的扫描和翻页,一旦书籍的翻页操作开始启动,其向任何方向进行翻页操作均可执行,而当翻页层5和扫描层6将一本书籍全部扫描之后,夹持装置25逆时针再翻转90度,此时书籍将完全翻转至载书板的另一侧,也即末尾页的扫描翻页也已完成,因此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已公开了对于书籍的初始页和末尾页的操作。书籍被固定后翻页层中的第一伸缩臂、压力传感器、搓纸轮、限位开头、压片夹等相互配合,实现书籍的翻页,并对未翻书页和已翻书页进行固定;0019段中详细描述了扫描层中的第二导轨、第二伸缩臂、压力传感器、扫描器等相互配合,实现书页的扫描;0020段中详细描述了伸缩杆带动夹持装置进而拖动书籍掉落原稿出仓。其中“当书籍扫描完毕时,压片夹均抬起,伸缩杆13沿凹槽12继续回缩,直到运动到载书板11的边缘,夹持装置25松开,书籍掉落原稿出仓3,至此第一本书籍扫描完毕”,明确记载了通过伸缩杆的运动,夹持装置运动到载书板边缘时,结合图1-3,书籍必然已悬空位于原稿出仓上部,当夹持装置松开时,书籍依靠重力将落于原稿出仓3中。由于说明书详细记载了原稿的进仓至出仓全过程,并且包括对书本的开始扫描和结束,因此上述内容同样在说明书中实现了具体公开。关于不同厚度的页面是如何对搓纸轮的压力进行控制的,说明书中0018段中记载了“通过压力传感器23感知搓纸轮22对书页的压力,以调节搓纸轮22对书页的压力,压力达到设定的阈值时,搓纸轮22转动搓纸”,即第一伸缩臂下伸,搓纸轮触碰到书页时,产生压力,在下伸过程中压力不断增加,当压力传感器检测至压力达到设定的阈值时,搓纸轮转动搓纸。
因此本申请对于书籍进仓和出仓、固定和翻页、初始页和末尾页是如何处理的、不同厚度的页面是如何对搓纸轮的压力进行控制的、如何对一本书籍扫描的开始和结束进行检测和控制,已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作出了明确的记载,说明书中对整个控制流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本申请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 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1段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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