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终端指纹识别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97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1F2682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53534.4
申请日:2017-01-24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学元
合议组组长:顾静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F21/32;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53534.4,名称为“一种终端指纹识别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6/037318A1,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7日。
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预设指示图案。然而,在本领域,屏保图案是一种常见的指示图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预设指示图案设置为所述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终端指纹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到终端屏幕上的触摸操作的触摸位置在所述屏幕上显示的预设指示图案上时,获取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指纹信息;其中,所述屏幕的全部显示区域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所述预设指示图案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示图案设置指令设置并保存的;
根据所述指纹信息,对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指纹信息,对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先保存的指纹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若所述指纹信息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否则,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不合法。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先保存的指纹模板信息进行匹配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则对所述屏幕进行解锁。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纹设置指令获取并保存的。
5.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检测到终端屏幕上的触摸操作的触摸位置在所述屏幕上显示的预设指示图案上时,获取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指纹信息;其中,所述屏幕的全部显示区域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所述预设指示图案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示图案设置指令设置并保存的;
验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指纹信息,对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模块包括:
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先保存的指纹模板信息进行匹配;
确定单元,用于若所述指纹信息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否则,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不合法。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解锁模块,用于若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则对所述屏幕进行解锁。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纹设置指令获取并保存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所述预设指示图案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示图案设置指令设置并保存的。现有技术文献公开的屏保图案的指示作用与权利要求1公开的屏保图片上的预设指示图案的指示作用完全不同。权利要求1中,用户选择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作为预设指示图案,该预设指示图案是用于指示用户在预设指示图案上输入正确的指纹来实现解锁;如此缩小了解锁范围,避免了误解锁的问题,提高了指纹识别的效率,保证了用户指纹识别的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指纹识别的区域缩小至某个目标区域,通过在指定的目标区域内输入指纹信息进行身份验证,从而提高了屏幕功能区域的精度;但是,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用户操作习惯来判断屏幕中哪个区域是用户使用较高频率的区域,然后确定该区域为第一指纹识别区域,也即输入指纹信息的目标区域,然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将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设置为预设指示图案,用于指示用户在预设指示图案上输入指纹信息,作为区别;但是在本领域,在屏幕锁屏状态下,将移动设备屏幕上的图标、图案等控件作为采集用户指纹的入口,并进行相应的指纹识别,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解锁。在移动终端领域中,通过指纹识别来验证身份和解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的图2(b)公开了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显示的图案,而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是常见的用于指示解锁的图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预设指示图案设置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进而指示用户进行指纹解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关联,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增加特征“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并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避免全屏指纹技术引起的解锁误操作。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中的图案是应用程序的控件,本申请的预设指示图案是屏保图片,图标与屏保图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预设指示图案设置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指示用户进行解锁。在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气泡的情况下,点击时钟、气泡不会进入其功能,该时钟、气泡仅是指示作用,指示用户在该时钟、气泡上进行触摸操作以解锁屏幕;且隐含指示除该时钟、气泡之外的区域上的触摸操作无法解锁屏幕,从而避免全屏指纹技术引起的解锁误操作。对比文件1中图案指示的不是屏幕解锁的区域,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的限定并不能解决全屏指纹技术引起的解锁误操作问题。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一种终端指纹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到终端屏幕上的触摸操作的触摸位置在所述屏幕上显示的预设指示图案上时,获取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指纹信息;其中,所述屏幕的全部显示区域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所述预设指示图案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示图案设置指令设置并保存的;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
根据所述指纹信息,对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
“5.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检测到终端屏幕上的触摸操作的触摸位置在所述屏幕上显示的预设指示图案上时,获取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指纹信息;其中,所述屏幕的全部显示区域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所述预设指示图案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示图案设置指令设置并保存的;所述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
验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指纹信息,对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6/037318A1,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7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指纹识别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指纹识别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24行-第15页14行,图1-3(f)):如图1所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指纹识别方法(相当于一种终端指纹识别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该方法包括:101,根据第一用户界面确定触摸屏的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对应于第一用户界面的至少一个对象,至少一个对象对应于至少一个功能。其中,第一控件可以与指纹识别区域一一对应,移动终端通过对第一控件添加特定标识使得第一控件区别于其它应用程序的标识,可以使用户在第一用户界面下很容易地区分第一控件,进而避免了用户在不能通过应用程序标识确定第一控件的情况下,误点击第一控件造成的移动终端开启指纹识别功能的而造成移动终端耗电量增高的问题。102,检测用户对触摸屏的触摸操作。103,确定触摸操作对应的触摸位置是否位于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相当于检测到终端屏幕上的触摸操作的触摸位置在所述屏幕上显示的预设指示图案上时)。104,当触摸操作对应的触摸位置位于第一指纹识别区域,激活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的指纹识别功能,根据触摸操作获取对应的第一指纹信息(相当于获取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指纹信息)。对于用户的操作习惯,每个用户有各自触摸屏幕的习惯,移动终端可以收集用户操作习惯来判断屏幕中哪个区域是用户使用较高频率的区域,然后确定该区域为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移动终端中的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可以动态调整指纹识别区域(其中,用户可在全屏幕设置指纹识别区域,即全屏幕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相当于所述屏幕的全部显示区域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所述预设指示图案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示图案设置指令设置并保存的)。105,当第一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匹配,执行至少一个功能(相当于根据所述指纹信息,对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设定应用程序1、应用程序2和应用程序5为第一控件(对应的应用程序1对应图标1;应用程序2对应图标2;应用程序5对应图标5),确定应用程序1、应用程序2和应用程序5分别对应的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如图2(b)所示(因为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包含应用程序的图标,所以公开了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显示的图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解锁。
然而在移动终端领域中,通过指纹识别来验证身份和解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的图2(b)公开了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显示的图案,而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是常见的用于指示解锁的图案,并且时钟、气泡是屏保图案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预设指示图案设置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并将该图案选为时钟或气泡,进而指示用户进行指纹解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页6行-第17页6行):在步骤105之前,移动终端验证第一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匹配(相当于将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先保存的指纹模板信息进行匹配),通过移动终端验证第一指纹信息的正确性来确定是否需要执行第一控件的至少一个功能。这里的功能包括开启功能、登录功能和支付功能等。当验证第一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匹配后,移动终端关闭指纹识别功能(相当于若所述指纹信息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当验证第一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不匹配,在第二预定时间内检测的任意用户指纹信息均与预设指纹信息不一致,移动终端关闭指纹识别功能(相当于若所述指纹信息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不匹配,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不合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然而在本领域中,可以通过指纹识别实现解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若确定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则对屏幕进行解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页3-4行):预设指纹信息为用户预先输入的用于和第一指纹信息进行比对的指纹信息(相当于指纹模板信息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纹设置指令获取并保存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指纹识别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24行-第15页14行,图1-3(f)):如图1所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指纹识别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相当于一种移动终端),该方法包括:101,根据第一用户界面确定触摸屏的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对应于第一用户界面的至少一个对象,至少一个对象对应于至少一个功能。其中,第一控件可以与指纹识别区域一一对应,移动终端通过对第一控件添加特定标识使得第一控件区别于其它应用程序的标识,可以使用户在第一用户界面下很容易地区分第一控件,进而避免了用户在不能通过应用程序标识确定第一控件的情况下,误点击第一控件造成的移动终端开启指纹识别功能的而造成移动终端耗电量增高的问题。102,检测用户对触摸屏的触摸操作。103,确定触摸操作对应的触摸位置是否位于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相当于检测到终端屏幕上的触摸操作的触摸位置在所述屏幕上显示的预设指示图案上时)。104,当触摸操作对应的触摸位置位于第一指纹识别区域,激活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的指纹识别功能,根据触摸操作获取对应的第一指纹信息(相当于获取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指纹信息,隐含公开了获取模块)。对于用户的操作习惯,每个用户有各自触摸屏幕的习惯,移动终端可以收集用户操作习惯来判断屏幕中哪个区域是用户使用较高频率的区域,然后确定该区域为第一指纹识别区域。移动终端中的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可以动态调整指纹识别区域(其中,用户可在全屏幕设置指纹识别区域,即全屏幕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相当于的全部显示区域具有指纹识别传感器,所述预设指示图案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示图案设置指令设置并保存的)。105,当第一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匹配,执行至少一个功能(相当于根据所述指纹信息,对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隐含公开了验证模块)。设定应用程序1、应用程序2和应用程序5为第一控件(对应的应用程序1对应图标1;应用程序2对应图标2;应用程序5对应图标5),确定应用程序1、应用程序2和应用程序5分别对应的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如图2(b)所示(因为第一指纹识别区域包含应用程序的图标,所以公开了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显示的图案)。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解锁。
然而在移动终端领域中,通过指纹识别来验证身份和解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的图2(b)公开了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显示的图案,而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是常见的用于指示解锁的图案,并且时钟、气泡是屏保图案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预设指示图案设置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并将该图案选为时钟或气泡,进而指示用户进行指纹解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页6行-第17页6行):在步骤105之前,移动终端验证第一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匹配(相当于将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先保存的指纹模板信息进行匹配,隐含公开了匹配单元),通过移动终端验证第一指纹信息的正确性来确定是否需要执行第一控件的至少一个功能。这里的功能包括开启功能、登录功能和支付功能等。当验证第一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匹配后,移动终端关闭指纹识别功能(相当于若所述指纹信息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匹配成功,则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当验证第一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不匹配,在第二预定时间内检测的任意用户指纹信息均与预设指纹信息不一致,移动终端关闭指纹识别功能(相当于若所述指纹信息与所述指纹模板信息不匹配,确定所述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不合法,隐含公开了确定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然而在本领域中,可以通过指纹识别实现解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若确定触摸操作对应的用户的身份合法,则对屏幕进行解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页3-4行):预设指纹信息为用户预先输入的用于和第一指纹信息进行比对的指纹信息(相当于指纹模板信息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指纹设置指令获取并保存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过讨论,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答复如下:
首先,在移动终端领域中,通过指纹识别来验证身份和解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的图2(b)公开了预设指示图案为屏幕显示的图案,而屏幕在锁定状态下的屏保图片是常见的用于指示解锁的图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预设指示图案设置为屏幕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屏保图片上的图案,进而指示用户进行指纹解锁。
其次,屏保图片上的图案仅仅起显示和指示作用,具体选择何种图案对于方法的执行、技术问题的解决以及方案实施的技术效果并没有带来影响,因此该方法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屏保指示图案,将预设指示图案选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此外,权利要求1仅仅限定了预设指示图案为屏保图片上的时钟或气泡,并未隐含指示除该时钟、气泡之外的区域上的触摸操作无法解锁屏幕,因此在权利要求中没有体现的特征不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外,全屏指纹技术的指纹传感器分布于整个屏幕显示区域,为了防止误操作而引起解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仅限定部分区域进行验证解锁。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仍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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