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05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6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8729.1
申请日:2015-09-21
复审请求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陆帅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孙磊
国际分类号:B23P1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8729.1,名称为“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机械加工技术”,王明耀等,第140-14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公开日:2004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铸造箱盖,成型出箱盖上的高速轴孔ΦA、低速轴孔ΦB;
步骤2)保证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之间的中心距L,精加工高速轴孔ΦA、低速轴孔ΦB;
步骤3)保证低速轴孔ΦB与齿轮泵孔ΦC的中心距L1,钻齿轮泵孔ΦC,再镗齿轮泵孔ΦC。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采用安放泥芯的方法铸造成型出箱盖上的高速轴孔ΦA、低速轴孔ΦB。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箱盖采用GGG40铸造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对高速轴孔ΦA、低速轴孔ΦB的精加工方法为镗削加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保证齿轮箱箱盖上的高速轴孔ΦA与齿轮箱箱体上的高速轴孔的同轴度,保证齿轮箱箱盖上的低速轴孔ΦB与齿轮箱箱体上的低速轴孔的同轴度”。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加工对象为齿轮箱箱盖,铸造成型的轴孔为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精加工轴孔时保证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之间的中心距L;还包括步骤3)保证低速轴孔ΦB与齿轮泵孔ΦC的中心距L1,钻齿轮泵孔ΦC,再镗齿轮泵孔ΦC。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各孔的大小,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批生产小于30mm的孔,则不铸出预孔,通过后续加工形成孔”已经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其次,当孔的直径较小时不直接铸造出孔而通过后续加工形成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陈述了即使本申请限定了齿轮泵孔的具体大尺寸也并不会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最后,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技术效果作了详细回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要陈述了以下几点: 1)本申请对ΦC直接采用钻削、镗削的原因不同于对比文件1,即,ΦC相对于高速轴孔ΦA、低速轴孔ΦB偏小,在兼顾箱体上高速轴孔ΦA与箱盖上高速轴孔ΦB的同轴度、ΦA与低速轴孔ΦB的中心距L及ΦB与ΦC的中心距LI后,ΦC中心偏差就会很大,导致在扩钻基孔时钻头偏心加工量过大,钻头无法校正,产生一定的轴线偏移,就必须先用铣刀编程铣削纠正孔后,再用镗刀加工,铣圆速度慢,增加了加工时间。因此,即使齿轮泵孔ΦC的绝对直径大于50mm,也应当直接采用钻削、镗削;2)审查员没有将技术方案看成一个整体;对比文件1考虑的是局部单个孔的加工工艺,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其大小采用不同的加工方法,达到减少加工成木的问题,加工精度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是考虑整个孔系,是为了提高位置精度、加工精度;本申请的齿轮泵孔无论其尺寸大小,均直接采用钻削、镗削,不需要用铣刀铣正孔后再镗,而现有技术都是先铸造齿轮泵孔ΦC,然后再钻削、镗削,本申请解决了齿轮箱箱盖铸造孔系与加工孔位置偏差过大的问题;3)进一步强调了本申请加工方法具有的四个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的意见陈述中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理由如下:第一,如果齿轮泵孔尺寸较小,则不铸造预孔而通过后续切削加工该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进行了举证;第二,如果齿轮泵孔尺寸较大,则申请人认为的减少加工时间的技术效果不成立;第三,采用钻、镗加工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进行了举证。此外,对中心线位置要求高的孔,不宜铸出,因为铸出后很难保证中心度精度,用钻头扩孔无法纠正其中心位置,即不铸造预孔而通过后续切削加工制造孔能够提高孔的位置精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第四,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箱盖毛坯难于铸造主要由两点引起,即泥芯尺寸过小和泥芯数量过多难于保证位置精度,由于该两点原因而采用切削方式加工孔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采用该方式后降低箱盖毛坯铸造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即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加工对象为齿轮箱箱盖,铸造成型的轴孔为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精加工轴孔时保证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之间的中心距L;还包括步骤3)保证低速轴孔ΦB与齿轮泵孔ΦC的中心距L1,钻齿轮泵孔ΦC,再镗齿轮泵孔ΦC。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直径较小的孔不适合采用铸造的技术启示,且采用铸造的其中原因和本申请说明书第7段中提到的原因实质相同,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孔的位置精度的问题,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于加工的孔是需要考虑其位置精度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公知的是:不仅较小的孔不易铸造,且对中心线位置要求高的孔,也不宜铸出,因为铸出后很难保证中心度精度,用钻头扩孔无法纠正其中心位置,即不铸造预孔而通过后续切削加工制造孔能够提高孔的位置精度。因此,当齿轮箱箱盖上包括尺寸较小的齿轮泵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钻孔的方式加工齿轮泵孔ΦC,且容易想到保证低速轴孔ΦB与齿轮泵孔ΦC的中心距L1,在此基础上,再镗齿轮泵孔Φ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孔表面精度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在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中既考虑了单个孔加工的问题,也考虑了整个孔系的位置精度问题,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孔系加工过程中整体考虑其位置精度的技术问题;最后,对于相应的技术效果,当齿轮泵孔不采用铸造而采用钻孔的工艺形成时,降低了箱盖毛坯铸造难度是显而易见的;而当齿轮泵孔采用钻孔的工艺形成且在加工时考虑其与其它孔的位置精度时(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相应的减少了加工时间、降低了齿轮泵孔的加工难度,提高了齿轮泵孔的位置精度等技术效果都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对ΦC直接采用钻削、镗削的原因不同于对比文件1:ΦC相对于高速轴孔ΦA、低速轴孔ΦB偏小,在兼顾箱体上高速轴孔ΦA与箱盖上高速轴孔ΦB的同轴度、ΦA与低速轴孔ΦB的中心距L及ΦB与ΦC的中心距LI后,ΦC中心偏差就会很大,导致在扩钻基孔时钻头偏心加工量过大,钻头无法校正,产生一定的轴线偏移,就必须先用铣刀编程铣削纠正孔后,再用镗刀加工,铣圆速度慢,增加了加工时间。因此,即使齿轮泵孔ΦC的绝对直径大于50mm,也应当直接采用钻削、镗削。对比文件1考虑的是局部单个孔的加工工艺,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其大小采用不同的加工方法,达到减少加工成本的问题,加工精度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是考虑整个孔系,是为了提高位置精度、加工精度;本申请的齿轮泵孔无论其尺寸大小,均直接采用钻削、镗削,不需要用铣刀铣正孔后再镗,而现有技术都是先铸造齿轮泵孔ΦC,然后再钻削、镗削,因此,解决了齿轮箱箱盖铸造孔系与加工孔位置偏差过大的问题;第二,公知常识证据《铸造工艺设计》也没有给出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审查员没有将技术方案看成一个整体;第三,进一步强调了本申请加工方法具有的四个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齿轮箱箱盖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主轴箱加工工艺(参见该对比文件的第140-141页),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铸造箱体,成型出箱体上的轴孔Φ200mm、Φ180mm;
步骤2)精加工轴孔Φ200mm、Φ180mm。
在加工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单件小批生产直径大于50mm的孔,成批生产大于30mm的孔,一般都铸出预孔;显然,隐含公开了当单件小批生产直径小于50mm的孔,成批生产小于30mm的孔,则不铸出预孔,通过后续加工形成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加工对象为齿轮箱箱盖,铸造成型的轴孔为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精加工轴孔时保证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之间的中心距L;还包括步骤3)保证低速轴孔ΦB与齿轮泵孔ΦC的中心距L1,钻齿轮泵孔ΦC,再镗齿轮泵孔ΦC。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箱盖毛坯铸造难度和保证三个孔之间的位置精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轴箱箱体上轴孔的加工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类似的箱盖的轴孔加工中,而在箱盖上设置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是由齿轮箱本身的结构决定的,当齿轮箱本身包括高速轴及低速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铸造成型的轴孔为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精加工轴孔时保证高速轴孔ΦA与低速轴孔ΦB之间的中心距L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给出了直径较小的孔不适合采用铸造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箱体零件的结构复杂,加工部位多,如何保证孔系之间以及孔与装配基准面之间的距离尺寸精度和相互位置精度是箱体零件加工的主要工艺问题,且本领域公知是:不仅对较小直径的孔不宜采用铸造的方式,且对中心线位置要求高的孔,也不宜铸出,因为铸出后很难保证中心度精度,用钻头扩孔无法纠正其中心位置,即不铸造预孔而通过后续切削加工制造孔能够提高孔的位置精度(参见“铸造工艺设计”,李弘英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1页,2005年03月)。由此可见,各个孔的位置精度以及孔之间的距离的位置精度都是必须考虑的,因此,当齿轮箱箱盖上包括尺寸较小的齿轮泵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钻孔的方式来形成齿轮泵孔ΦC,且容易想到保证低速轴孔ΦB与齿轮泵孔ΦC的中心距L1,在此基础上,再镗齿轮泵孔Φ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孔表面精度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作了进一步限定,采用安放泥芯的方法铸造轴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GGG40是本领域常用的铸造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铸件的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对轴孔Φ200mm、Φ180mm的精加工方法为镗削加工,当将该加工方法用于齿轮箱箱盖的孔加工时,相应的孔为高速轴孔和低速轴孔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齿轮箱箱盖上的轴孔和齿轮箱上相应的轴孔用于安装同一个轴,因此必然需要保证相应的孔的同轴度,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保证齿轮箱箱盖上的高速轴孔ΦA与齿轮箱箱体上的高速轴孔的同轴度,保证齿轮箱箱盖上的低速轴孔ΦB与齿轮箱箱体上的低速轴孔的同轴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直径较小的孔不适合采用铸造的技术启示,且采用铸造的其中原因和本申请说明书第7段中提到的原因实质相同,即“铸造时孔一般采用安放泥芯的方法实现,需同时安放三个。铸造泥芯小,容易断裂,放置位置容易偏心,增大铸造难度。导致铸造孔偏心后无余量无法加工,增加加工难度和加工时间”,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孔的位置精度的问题,对比文件1也明确提到了(参见第140页)孔系之间的相互位置精度是箱体零件加工的主要工艺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于加工的孔是需要考虑其位置精度的,且本领域公知的是:不仅较小的孔不易铸造,且对中心线位置要求高的孔,也不宜铸出,因为铸出后很难保证中心度精度,用钻头扩孔无法纠正其中心位置,即不铸造预孔而通过后续切削加工制造孔能够提高孔的位置精度(参见“铸造工艺设计”,李弘英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1页,2005年03月)。由此可见,各个孔的位置精度以及孔之间的距离的位置精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加工孔时必须考虑的,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箱体类零件的加工工艺过程中也是先铸造成型直径较大的孔(比如上述评述过程中提到的Φ200mm、Φ180mm),然后对于直径较小的孔采用钻的工艺(比如底面上Φ40mm的阶梯孔),因此,当齿轮箱箱盖上包括尺寸较小的齿轮泵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钻孔的方式加工齿轮泵孔ΦC,且容易想到保证低速轴孔ΦB与齿轮泵孔ΦC的中心距L1,在此基础上,再镗齿轮泵孔Φ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孔表面精度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第二,公知常识证据《铸造工艺设计》给出的是对中心线位置要求高的孔不宜铸出的技术启示,因为铸出后很难保证中心度精度,用钻头扩孔无法纠正其中心位置;至于是否整体考虑技术方案的问题,在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中既考虑了单个孔加工的问题,也考虑了整个孔系的位置精度问题,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孔系加工过程中整体考虑其位置精度的技术问题;
第三,对于相应的技术效果,当齿轮泵孔不采用铸造而采用钻孔的工艺形成时,降低了箱盖毛坯铸造难度是显而易见的;而当齿轮泵孔采用钻孔的工艺形成且在加工时考虑其与其它孔的位置精度时(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相应的减少了加工时间、降低了齿轮泵孔的加工难度,提高了齿轮泵孔的位置精度等技术效果都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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