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81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86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5692.2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桂丽
合议组组长:戴惠英
参审员:张冰青
国际分类号:H04N7/18,H04N5/2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5692.2,名称为“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21949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1959058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所述的物联网采集器中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所述的中控模块通过网络通信电路将传感器采集数据传输给视频客户端;
步骤2:同时摄像机模块中的图像传感器采集图像信息,传输给信号处理器;所述的信号处理器完成图像处理后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给视频客户端。
步骤3: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后,在视频客户端页面上进行同步实时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2的信号处理器根据外部光线强度,输出红外灯的开启与关闭控制信号,所述的红外灯控制电路接收信号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2:摄像机模块中信号处理器将图像传感器采集信息进行处理后,经过H.264编码压缩后,通过网络通信模块实时传输给视频客户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3中,在视频客户端前,对两种信息进行融合处理,然后同步实时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视频客户端将接收到的物联网采集数据以字符形式叠加在视频上,实现物联网采集器采集信息与视频信息同步实时显示,在客户端上实时监测到图像信息和被测环境的相关信息。
6. 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监控系统包括物联网采集器、摄像机模块和视频客户端,所述的物联网采集器和摄像机模块均通过网口和视频客户端连接;
所述的物联网采集器包括传感器、信号调理电路、中控模块和网络通信电路;所述的物联网采集器中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中控模块通过网络通信模块将传感器采集数据传输给视频客户端;
所述的摄像机模块包括图像传感器、信号处理器、红外灯控制板和网络通信电路;所述的像机模块中的图像传感器采集图像信息,传输给信号处理器;所述的信号处理器完成图像处理后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给视频客户端,所述的信号处理器根据外部光线强度输出红外灯的开启与关闭控制信号,红外灯控制电路接收信号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后,在视频客户端页面上进行同步实时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限定对传感器数据和视频数据的融合是在视频客户端,并在视频客户端显示融合后的数据;(2)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系统中哪个部件实现信息融合。区别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物联网采集器包括信号调理电路;采集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2)摄像机模块包括红外灯控制板;所述的信号处理器根据外部光线强度输出红外灯的开启与关闭控制信号,红外灯控制电路接收信号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信号以及如何提高拍摄效果。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仅将权利要求1的第一个句号修改为分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有:(1)现场信息采集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采用集成采集芯片,将音视频、传感器数据采集功能集成在同一个芯片封装中,有利于多路传感器终端一体化,相应的所能采集的数据种类和数据量受到极大限制。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物联网采集器中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同时摄像机模块中的图像传感器采集图像信息,监控现场的外部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由两个相互独立的部件完成,有利于采集更多的外部环境信息和更高清晰度的监控现场图像信息。(2)信息采集后的现场处理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传感器数据由传感路由经多传感器网络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即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可视化视频信息直接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完成编码工作,主控CPU把这些视频或数据信息以H.246标准格式压缩,并整合成能由串口发送出去的特定格式,因此受制于CPU的处理能力,对信息的处理效果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监控现场所采集的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监控现场所采集的图像信息,传输给信号处理器;监控现场所采集的外部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由两个相互独立的部件现场处理,可以对外部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分别采用更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理方式,能够取得更好的处理效果。(3)信息现场处理后的传输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主控CPU把这些视频或数据信息以H.246标准格式压缩,并整合成能由串口发送出去的特定格式,最后由3G无线模块发送到无线网络,最终通过INTERNET公共网络或其他专有网络传回监控中心主机,3G上行速度峰值仅可达384kbit/s,对比文件1单位时间内所能传输的数据量极为有限,能够传输的监控图像清晰度极为有限,一旦传输过程出现故障,监控现场的外部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均无法传输到后台综合信息应用系统。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控模块通过网络通信电路将传感器采集数据传输给视频客户端、信号处理器完成图像处理后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给视频客户端,监控现场处理后的外部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独立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给视频客户端。权利要求1的这一传输方式,既有利于提高传输速率和传输数据量,相应地获得更高清晰度的监控图像;还可以在一个传输通道发生障碍时,获取外部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中的一种信息,有利于及时排除障碍。(4)信息传输后的再现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受制于其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能力,并且所传输的是视频和环境信息整合后的信息,信息传输到后台综合信息应用系统后,后台综合信息应用系统对外部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的加工再现,受到很大局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传感器采集数据和图像视频信息分别传输到视频客户端,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后,在视频客户端页面上进行同步实时显示。权利要求1的这一再现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1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在监控现场有限的处理能力,视频客户端的数据处理能力可以更强大,同时具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物联网网络监控如何获得高清晰度的监控图像,同时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夜视摄像监控系统,不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反驳。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比较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有:(1)信息传输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将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各自独立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给视频客户端,对比文件1中,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整合后由3G无线模块发送到无线网络,最终通过INTERNET公共网络或其他专有网络传回监控中心主机。权利要求1各自独立传输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相对于权利要求1将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整合后一起传输,这一信息传输方式的区别,可以使现场图像信息采集和传输的数据容量增大,有利于提高图像清晰度。(2)信息处理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监控现场所采集的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监控现场所采集的图像信息,传输给信号处理器;中控模块和信号处理器分别将处理后的环境信息和图像信息传输到视频客户端,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对比文件1中,主控CPU负责调配和控制各个模块的工作,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多路传感器收发当前应用环境参数信息,通过摄像头获取环境可视化信息,把这些视频或数据信息以H.246标准格式压缩,并整合成能由串口发送出去的特定格式,最后由3G无线模块发送到无线网络,最终通过INTERNET公共网络或其他专有网络传回监控中心主机。对比文件1不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调理电路、中控模块、信号处理器和视频客户端。权利要求1采取“现场分别由信号调理电路和中控模块处理环境信息、信号处理器处理图像信息,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这一信息处理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1采用主控CPU既处理环境信息又处理图像信息的信息处理方式,有利于提高图像清晰度。(3)虽然信息传输后的再现方式存在现有技术,但不能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中“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这一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通过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有利于提高图像清晰度。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物联网网络监控如何获得高清晰度的监控图像,同时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夜视摄像监控系统,不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达到两种信息实时、同步显示的效果;同时确保图像的高清晰度、有良好的经济性,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21949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1959058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83]段,及附图1-2):发明中参照物联网架构,视频摄像头和其他传感器设备组成了物联网的感知层,采集物联网络的基础数据,其后通过网络层的传输,集成至视频应用平台和其他应用场景,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识别、应用(相当于对传感器采集到的信息和摄像头采集到的信息先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到视频应用平台进行数据处理),并自动甚至智能化地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和对关联对象的控制,通过可视化图形技术、数据融合技术,创造了直观表达、灵活互动、有效沟通的信息呈现方式,传感器可获得视频、温度、湿度、光照、化学等多种信息,对各项产品及事件等具体信息进行有效、可识别的实时数据存储和管理;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其任务主要包括获取各类传感数据和视频采集数据,图像或者视频的压缩编码,将传感数据和视频、图像数据最后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出去,具体包括:一多路传感器网关模块10,通过该传感器网关模块10传送信号至所述主控CPU(相当于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输出给中控模块);一音频视频采集模块1,其将检测到的图像转换成数字信号并传输至所述CPU3(相当于摄像机模块中的图像传感器采集图像信息,传输给信号处理器);一主控CPU3(相当于中控模块和信号处理器),负责调配和控制各个模块的工作,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多路传感器收发当前应用环境参数信息,通过摄像头获取环境可视化信息,把这些视频或数据信息以H.246标准格式压缩,并整合成能由串口发送出去的特定格式(相当于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最后由3G无线模块发送到无线网络,最终通过INTERNET公共网络或其他专有网络传回监控中心主机(相当于将传感器采集的数据和摄像机模块采集的图像数据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传感器、摄像头分别完成多传感器数据采集、可视化视频信息采集(相当于传感器和摄像机模块中的图像传感器同时完成传感器数据采集和图像信息的采集);传感器数据由传感路由经多传感器网络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即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可视化视频信息直接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完成编码工作,在终端融合处理之后,信息经通信协议进入由移动通信网络进行可视化视频信息感应传输,最终进入应用系统实现可视化视频信息应用。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将传感器采集的数据和摄像机采集的图像信息通过网络分别输出到视频客户端后,由视频客户端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并在视频客户端页面上同步实时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对传感器数据和视频数据的整合可以在网络传输前在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进行,也可以在经过网络传输到视频应用平台后再对数据进行处理、识别、应用,且对比文件1未明确在视频客户端上同步实时显示融合后的信息;(2)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信息的融合处理和信号调理。
对于区别特征(1),视频客户端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视频处理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现便利性或实际需要,选择将采集到的物联网络的包括传感数据和图像数据的基础数据传输到视频客户端,由视频客户端进行信息的叠加和融合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在传输数据时将各类数据分别传输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将融合后的信息同步实时显示给用户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多种信息进行显示时的惯用手段,例如图像信息的字幕数据或其他插播的滚动新闻信息均可以将信息叠加和融合在视频上以与视频同步实时显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物联网中的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后,采用信号调理电路对所述信号进行调理从而形成适合传输和应用的信息后,再输出给后续处理单元进行使用,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夜视摄像监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0082]段):本激光夜视摄像监控系统以主控装置为核心,光电传感器可以实时监测当前光线的状态并将状态信息发送给主控装置,由主控装置分析处理后控制激光红外灯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当在正常光线下,主控装置关闭激光红外灯装置,摄像机在正常光线下进行摄像监控;当光线较弱时,主控装置开启激光红外灯装置,由激光红外灯装置为摄像机提供辅助照明,以保证摄像机的正常摄像监控工作(相当于根据外部光线强度,输出红外灯的开启与关闭控制信号,所述的红外灯控制电路接收控制信号)。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红外拍摄功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此外,将上述功能由特定装置(如信号处理器)实现并完成信号的输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83]段,及附图1-2):主控CPU(相当于信号处理器)负责调配和控制各个模块的工作,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多路传感器收发当前应用环境参数信息,通过摄像头获取环境可视化信息,把这些视频或数据信息以H.246标准格式压缩,并整合成能由串口发送出去的特定格式,最后由3G无线模块发送到无线网络,最终通过INTERNET公共网络或其他专有网络传回监控中心主机(相当于将图像传感器采集信息进行处理后,经过H.264编码压缩后,通过网络通信模块实时传输)。此外,视频客户端是本领域接收信息的常用部件,将数据传输给视频客户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83]段,及附图1-2):传感器、摄像头分别完成多传感器数据采集、可视化视频信息采集;传感器数据由传感路由经多传感器网络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即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可视化视频信息直接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完成编码工作,在终端融合处理之后(相当于对传感器信息和图像视频信息进行叠加和融合),信息经通信协议进入由移动通信网络进行可视化视频信息感应传输,最终进入应用系统实现可视化视频信息应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将采集的传感器数据和视频信息进行融合处理后通过网络传输出去,也就是在信息传输到视频客户端前对两种信息进行融合处理。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融合后的数据同步实时显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接收到文字信息以字符形式叠加在视频上,以实现与视频信息同步实时显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图像信息的字幕数据或其他插播的滚动新闻信息均可以字符形式叠加在视频上以与视频同步实时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物联网网络监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83]段,及附图1-2):基于多路传感器的无线可视化融合性物联网应用系统(相当于物联网网络监控系统)由无线传感网络、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应用系统(信号采集与处理子系统)、承载网络传输控制系统、中间件系统和后台综合信息应用系统五大部分构成;发明中参照物联网架构,视频摄像头(相当于图像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设备组成了物联网的感知层,采集物联网络的基础数据,其后通过网络层的传输,集成至视频应用平台和其他应用场景,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识别、应用(相当于对传感器采集到的信息和摄像头采集到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并自动甚至智能化地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和对关联对象的控制,通过可视化图形技术、数据融合技术,创造了直观表达、灵活互动、有效沟通的信息呈现方式,传感器可获得视频、温度、湿度、光照、化学等多种信息,对各项产品及事件等具体信息进行有效、可识别的实时数据存储和管理;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其任务主要包括获取各类传感数据和视频采集数据,图像或者视频的压缩编码,将传感数据和视频、图像数据最后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出去,具体包括:一多路传感器网关模块10,通过该传感器网关模块10传送信号至所述主控CPU(相当于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输出给中控模块);一音频视频采集模块1,其将检测到的图像转换成数字信号并传输至所述CPU3(相当于摄像机模块中的图像传感器采集图像信息,传输给信号处理器);一主控CPU3(相当于中控模块和信号处理器),负责调配和控制各个模块的工作,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多路传感器收发当前应用环境参数信息,通过摄像头获取环境可视化信息,把这些视频或数据信息以H.246标准格式压缩,并整合成能由串口发送出去的特定格式,最后由3G无线模块(相当于网络通信电路)发送到无线网络,最终通过INTERNET公共网络或其他专有网络传回监控中心主机(相当于将传感器采集的数据和摄像机模块采集的图像数据通过网络通信电路输出);传感器、摄像头分别完成多传感器数据采集、可视化视频信息采集;传感器数据由传感路由经多传感器网络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即可视化多路传感器一体式终端),可视化视频信息直接进入数据融合编码传输控制终端完成编码工作,在终端融合处理之后,信息经通信协议进入由移动通信网络进行可视化视频信息感应传输,最终进入应用系统实现可视化视频信息应用。
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摄像机模块包括红外灯控制板;所述的信号处理器根据外部光线强度输出红外灯的开启与关闭控制信号,红外灯控制电路接收信号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2)物联网采集器包括信号调理电路,采集外部环境信息,经过信号调理电路调理后,输出给中控模块。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红外摄像功能以及如何对信号进行处理和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夜视摄像监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0082]段):本激光夜视摄像监控系统以主控装置(相当于红外灯控制板)为核心,光电传感器可以实时监测当前光线的状态并将状态信息发送给主控装置,由主控装置分析处理后控制激光红外灯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当在正常光线下,主控装置关闭激光红外灯装置,摄像机在正常光线下进行摄像监控;当光线较弱时,主控装置开启激光红外灯装置,由激光红外灯装置为摄像机提供辅助照明,以保证摄像机的正常摄像监控工作(相当于根据外部光线强度,输出红外灯的开启与关闭控制信号,所述的红外灯控制电路接收控制信号)。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提供红外摄像功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此外,将上述功能由特定装置(如信号处理器)实现并完成信号的输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物联网中的传感器采集外部环境信息后,采用信号调理电路对所述信号进行调理从而形成适合传输和应用的信息后,再输出给后续处理单元进行使用,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案由部分记载的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信息现场处理后的传输方式,实际上现有技术中将多种信息分别传输和将多种信息整合后传输的实现方式都是存在的,一般来讲将多种信息整合后传输的数据容量可能更小也可能不变,特别是图像信息比环境信息的数据量大得多,环境信息的数据量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将多种信息在数据采集的前段整合后传输和将多种信息分别传输到后端再进行处理,区别仅仅是数据处理部件所在位置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前端和后端计算能力的不同,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信息传输的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于信息采集后的处理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5]段):发明中参照物联网架构,视频摄像头和其他传感器设备组成了物联网的感知层,采集物联网络的基础数据,其后通过网络层的传输,集成至视频应用平台和其他应用场景,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识别、应用。可见,对比文件1也可以将物联网的摄像头和传感器采集的基础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后,再对数据进行所需的处理。而CPU作为具备数据处理能力的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处理需要选择具有适当处理能力的CPU部件对数据进行各种所需的处理,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将不同的数据处理功能设置分立的单独部件从而实现对数据的单独处理,即如本申请中设置信号调理电路、中控模块和信号处理器这些分立的部件对数据进行单独处理,而这两种不同的数据处理方式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处理单元的运算能力足够的情况下,设立单独的部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在同一个部件中对信号进行处理均可得到所需的图像清晰度。(3)对于信息传输后的再现方式,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将叠加和融合后的信息在视频客户端上同步实时显示,这属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但是将融合后的信息同步实时显示给用户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多种信息进行显示时的惯用手段,例如图像信息的字幕数据或其他插播的滚动新闻信息均可以将信息叠加在视频上以与视频同步实时显示。不论融合处理在前端进行还是在后端进行,只要处理部件的运算能力足够,均能获得所需的图像清晰度。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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