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及操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及操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21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63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4237.3
申请日:2015-03-25
复审请求人: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惠英
合议组组长:马桂丽
参审员:张冰青
国际分类号:H04N9/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4237.3,名称为“一种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及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作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4178509A1,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应用于多面投影系统中,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包括:
若干组投影设备,各组投影设备设置在对应投射面的相对面,用于投射图像;
第一控制单元,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用于对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
第二控制单元,分别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和所述第一控制单元,以通过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对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并且控制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对所述投射的图像进行同步播放;
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一同步控制服务器,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
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通过时间轴管理方式切换所述投射的图像的片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包括三组,第一组投影设备为正对设置于正向投射面的投影机组,第二组投影设备和第三组投影设备分别为正对设置于两侧向投射面的投影机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包括三组,第一组投影设备为正对设置于正向投射面的投影机组,第二组投影设备和第三组投影设备分别为正对设置于两侧向投射面的投影机组;
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包括一台多通道数字无缝拼接融合播放服务器和一台 单通道数字无缝拼接融合播放服务器,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同步控制服务器;
其中,所述多通道数字无缝拼接融合播放服务器分别与所述第二组投影设备和所述第三组投影设备连接,用于将对应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所述单通道数字无缝拼接融合播放服务器与所述第一组投影设备连接,用于将对应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用于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对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并且控制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对所述投射的图像进行同步播放。
4. 一种影像管理操作方法,应用于多面投影系统中,其特征在于,提供一第一控制单元,以及一第二控制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S1、将多媒体文件分为若干部分上传至所述第一控制单元中;
步骤S2、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同步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对各部分的多媒体文件进行解码处理,以形成若干多媒体图像;
步骤S3、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同步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对各部分的多媒体图像进行修正及融合;
步骤S4、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同步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以分别将经过修正及融合的所述多媒体图像发送至相应的所述投影设备并进行投射;
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一同步控制服务器,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
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通过时间轴管理方式切换所述投射的图像的片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投影设备包括:
对应于正向投射面的一组主投影设备;
分别对应于两侧向投射面的一组辅投影设备;
所述步骤S1具体包括:
将所述多媒体文件分为三部分,并分别上传至所述第一控制单元中;
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包括有中置融合器、左侧融合器和右侧融合器;
所述中置融合器用于对所述主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
所述左侧融合器用于对其中一组所述辅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
所述右侧融合器用于对其中另一组所述辅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投影系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二控制单元,分别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和所述第一控制单元,以通过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对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并且控制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对所述投射的图像进行同步播放,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一同步控制服务器,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通过时间轴管理方式切换所述投射的图像的片源”。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系统的操作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管理设备对主投影设备和辅助投影设备进行同步播放控制,而权利要求1的同步控制服务器能同时控制主和辅投影设备,实现时间轴管理方式控制同步;(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辅助投影设备对主投影设备进行控制的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管理设备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控制服务器;(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第二控制单元包括一同步控制服务器,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通过时间轴管理方式切换所述投射的图像的片源”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提升使用者观看体验、精确同步播放控制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一同步控制服务器,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连接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所述同步控制服务器通过时间轴管理方式切换所述投影的图像的片源”,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公知常识或者两者结合中获得任何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上述区别特征能带来在播放广告或其他片源时操作流程简单、利于推广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14178509A1,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影像管理操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扩展主图像的可视元素的多投影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2]-[0084]、[0086]、[0090]、[0093]-[0096]、[0103]、[0121]段,以及附图1-10):相对于主投影面100的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110、相对于辅助投影面200的两个或多个辅助投影设备2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组投影设备,各组投影设备设置在对应透射面的向对面,用于透射图像”);管理设备300可以控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彼此配合地在主投影面100上投影一整幅图像,通过边缘混合校正和图像校正技术阻止不均匀的发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管理设备300中还包括控制单元350,被配置用于控制管理设备300中的各种操作,如图像管理单元310、投影设备、管理单元320、存储单元330、通信单元340的操作;当主投影面100比较大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可以将整个区域划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并彼此同步的投影图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所述若干组投影设备对所述投射的图像进行同步播放控制”),从而在主投影面100上显示一整幅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管理设备300也具备连接若干组投影设备、对投射图像进行修正及融合、以及控制若干组投影设备对投射图像进行同步播放的功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具有图像修正、融合、控制和同步的功能分别设置在第一控制单元、第二控制单元和同步控制服务器三个不同的单元中,而对比文件1中各功能均由管理设备完成;(2)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控制服务器通过时间轴管理方式切换投射图像片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划分功能模块以及如何实现图像片源的切换。
对于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控制单元和服务器分别执行对应的一个或几个控制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以时间轴的方式管理图片实质上是按时间顺序把各个图片串联起来,在特定的时间为用户呈现时间轴上对应时间的图片,该技术手段已被广泛应用在图像领域的相册展示、故事浏览等场景中,当需要展示多张图片时只需从中查找对应时间点的图片,当需要切换图片时也只需要从中查找下一时间点对应的图片即可实现多张图片的准确切换,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多个投影设备也包括三组,分别是正对设置于正向投影面100的投影机组110、正对设置于两侧向投影面200的投影机组21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首先,其附加技术特征“若干组投影设备包括三组,第一组投影设备为正对设置于正向投射面的投影机组,第二组投影设备和第三组投影设备分别为正对设置于两侧向投影面的投影机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多个投影设备也包括三组,分别是正对设置于正向投影面100的投影机组110、正对设置于两侧向投影面200的投影机组210。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5]段、第[0095]段):辅助投影设备210可以采用数字光处理(DLP)的方式;管理设备300可以被并联的连接到多个辅助投影设备210,用于同时地或分别地控制所述多个辅助投影设备210,即公开了可以控制多个辅助投影设备。而单通道服务器和多通道服务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服务器类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控制的设备数,选择单通道或多通道的融合服务器对设备进行同时控制或者分别控制并达到无缝拼接的投影效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再者,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2]、[0090]段)对投射到同一个投影平面的多个投影仪进行同步控制可以完整呈现整幅图像;而当投影平面扩展到三组(正对面和两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这种同步控制方法应用于正向和侧向的多个投影设备组,从而在需要进行同步时通过同步控制服务器进行各投影设备之间的同步控制,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影像管理操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扩展主图像的可视元素的多投影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2]-[0084]、[0086]、[0090]、[0093]-[0096]、[0103]、[0121]段,以及附图1-10):相对于主投影面100的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110、相对于辅助投影面200的两个或多个辅助投影设备210(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若干组投影设备”);管理设备300可以控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彼此配合地在主投影面100上投影一整幅图像,通过边缘混合校正和图像校正技术阻止不均匀的发生(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对多媒体图像进行修正以及融合”);管理设备300中还包括控制单元350,被配置用于控制管理设备300中的各种操作,如图像管理单元310、投影设备、管理单元320、存储单元330、通信单元340的操作;当主投影面100比较大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可以将整个区域划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并彼此同步的投影图像,从而在主投影面100上显示一整幅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管理设备300也具备对投射的图像进行修正及融合、以及控制投影设备对投射图像进行同步播放的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分别将经过修正及融合的所述多媒体图像发送至相应的所述投影设备并进行投射”)。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中将具有图像修正、融合、控制和同步的功能分别设置在第一控制单元、第二控制单元和同步控制服务器三个不同的单元中,而对比文件1中各功能均由管理设备完成;(2)权利要求4中的同步控制服务器通过时间轴管理方式切换投射图像片源;(3)权利要求4还具有将多媒体文件分为若干部分并上传和解码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划分功能模块、如何实现图像片源的切换以及如何处理拼接前的图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控制单元和服务器来执行对应的一个或几个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以时间轴的方式管理图片实质上是按时间顺序把各个图片串联起来,在特定的时间为用户呈现时间轴上对应时间的图片,该手段已被广泛应用在图像领域的相册展示、故事浏览等场景中,当需要展示多张图片时只需从中查找对应时间点的图片,当需要切换图片时也只需要从中查找下一时间点对应的图片即可实现多张图片的准确切换,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当需要由多个投影设备拼接投影出整幅图像时,先将整幅图像划分为与投影设备数相同的若干子图像,然后将各子图像的图像数据传输到各投影设备的解码器进行解码并投影,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图像拼接处理时惯用的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投影设备包括对应于正向投影面的一组主投影设备、分别对应于两侧向投影面的一组投影设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多个投影设备也包括三组,分别是正对设置于正向投影面100的投影机组110、正对设置于两侧向投影面200的投影机组210。而根据投影设备组的实际数量选择多媒体文件的划分数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采用融合器可以对图像拼接进行修正和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投射到三个投影面的图像进行修正和融合时,根据投影设备的位置选择三个融合器(如中置融合器、左侧融合器和右侧融合器)分别对三组投影设备进行图像修正和融合,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2]段记载了“当主投影面100比较大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可以将整个区域划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并彼此同步的投影图像,从而在主投影面100上显示一整幅图像”,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投影图像进行同步控制的技术特征,而使用同步控制服务器来实现对图像的同步控制,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为每个片源的不同图像都标记一个“时间戳”,以“时间轴”的方式将不同片源的多个图像关联起来投影,从而达到同步投影的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图片展示和浏览时常用的图片管理方式,在这种图片管理方式下,当需要切换图像的片源时,通常都是根据时间轴上的先后顺序在片源库中寻找下一时间戳对应的图片即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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