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PCB电路板的带有防磨垫片的固定柱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PCB电路板的带有防磨垫片的固定柱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23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84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47951.4
申请日:2015-12-17
复审请求人:王启先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鹏
合议组组长:吴兴强
参审员:徐佳颖
国际分类号:H05K7/14,H05K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47951.4,名称为“一种用于PCB电路板的带有防磨垫片的固定柱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启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PCB电路板的带有防磨垫片的固定柱装置,用于与架体(1)固定连接从而将PCB电路板(2)固定在所述架体(1)上,所述固定柱装置包括固定体(8),所述固定体(8)底部与所述架体(1)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体(8)包括具有用于承载PCB电路板背面的台肩面(81)的底部台肩部分以及一体成型的与所述台肩面(81)垂直的垂直柱部分(9),所述垂直柱部分(9)包括底部的与所述台肩面(81)一体连接并用于与PCB电路板上的固定孔接合的圆柱形根部(92)、位于顶部末端的圆柱形顶部(91)以及介于所述圆柱形根部(92)与所述圆柱形顶部(91)之间且总体呈圆柱形的中间连接部分,其中,所述中间连接部分中设置有轴向延伸的且在直径上相对的两个滑动通道(933)以及在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上端处并限定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的上边界的上圆柱定位部(931)和在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下端处并限定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的下边界的下圆柱定位部(932),其中,所述上圆柱定位部(931)和下圆柱定位部(932)所具有的第一直径小于所述圆柱形根部(92)和所述圆柱形顶部(91)所具有的第二直径,由此形成用于容纳在直径上相对设置并且结构对称的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的凹陷,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中的每个均包括轴向延伸且截面为半圆环形的伸缩锁定部(561)以及从所述伸缩锁定部(561)的轴向方向上的中间部位凸伸到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中相应一个中的凸伸驱动部(562),其中,所述伸缩锁定部(561)的上端和下端在缩回状态时分别配合靠着所述上圆柱定位部(931)和下圆柱定位部(932)的外周面,所述凸伸驱动部(562)的内侧末端处设置有驱动斜面(5621)用以与由螺杆(7)驱动而能够轴向滑动的驱动滑块(6)的两个斜面部(611)中的相应一个配合从而能够将所述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沿着径向方向向外驱动以成为伸出状态,其中,所述驱动滑块(6)包括具有相对设置的两个导向端面(621)的主体块(62)以及从所述主体块(62)的相对设置的另两个端面处朝向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中相应一个凸出的两个推动楔部(61),所述两个推动楔部(61)在外侧末端处分别设置所述两个斜面部(611)中的相应一个,并且能够在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中的相应一个中滑动,所述固定体(8)的中央部位设置有轴向延伸且截面总体为矩形的导向槽(94),该导向槽(94)的对置的两个侧壁与所述两个导向端面(621)配合,另外的对置的两个侧壁分别与所述两个滑动通道(933)对应;其中,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之间设置有位于所述半圆环形的伸缩锁定部(561)中的凹腔(31)内的弹性收缩复位元件(3)用以将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复位至缩回状态;由此,当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处于缩回状态时,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的外圆周面与所述圆柱形根部(92)及所述圆柱形顶部(91)的外圆周面平齐从而使得所述PCB电路板(2)顺利安装落位,当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处于伸出状态时,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的外圆周面从所述圆柱形根部(92)及所述圆柱形顶部(91)的外圆周面伸出从而将所述PCB电路板(2)锁定;其中,所述伸缩锁定部(561)的下端底部设置有防磨垫片(10)用以当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处于伸出状态时与所述PCB电路板(2)接触,从而避免将所述PCB电路板(2)锁定时,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95、96)直接与所述PCB电路板(2)接触而产生磨损,有效地保护所述PCB电路板(2)不被损坏;其中,所述螺杆(7)在所述导向槽(94)的中央部位轴向延伸,并且在底部与驱动轮(71)固定连接。”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092211A,公开日为1994年09月14日。
驳回决定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之所以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公知常识,是因为阅读了本申请之后,了解了这些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回头判断这些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以及带来的效果时,认为都是可以预见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并非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该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次复审通知书中主要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近,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方便快速地固定电器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采用的技术手段相似,都是通过杆的旋转带动楔块挤压与楔块接触的侧壁以实现卡合固定,能够达到方便固定电器部件的技术效果。设置固定柱的具体机械结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具体的卡合固定的方式,均为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92211A,公开日为1994年09月1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PCB电路板的带有防磨垫片的固定柱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固暗装式开关插座及电器固定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7段,第4页第5段以及附图5-8):本发明涉及的电器固定器,其特征是:包括一个底板或电器底板、底板上装有支架或接线盒、操作杆、操作杆上装有平面螺纹或装有螺母或装有楔块、支架或接线盒上装有顶杆或装有膨涨片。支架或接线盒起定位作用,顶杆或楔块膨涨片起定位和固定作用。在图7中,开关插座芯(1)、支架或接线盒(3)固定在开关插座板(2)(相当于架体)内侧面。操作杆(4)(相当于螺杆)、穿过开关插座板(2)支架或接线盒(3),一端有台阶,另一端装有楔块(相当于推动楔部),楔块设有内螺纹。楔块(5)斜面紧靠膨涨片(6)(相当于伸缩锁定部件)。拧转操作杆(4)带动楔块(5)移动挤压膨涨片(6)。操作杆(4)、楔块(5)、膨涨片(6)至少是各一个。从图7中得到:操作杆(4)位于接线盒(3)与膨胀片(6)之间的空间内,该空间构成了楔块(5)的滑动通道,当拧转操作杆(4)时,操作杆带动楔块(5)上下运动,通过挤压膨涨片(6)向外扩张发生弹性形变,从而使膨涨片卡合墙壁以实现对墙壁的固定。上述固定结构可应用于开关插座的固定。电器固定器包括相应的底板,底板上装有接线盒和操作杆,操作杆上装有楔块,接线盒上装有膨涨片。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区别一,权利要求1应用于固定PCB电路板,而对比文件1是应用于固定电器;区别二,固定柱的具体机械结构和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同,即:固定柱装置包括固定体,所述固定体底部与所述架体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体包括具有用于承载PCB电路板背面的台肩面的底部台肩部分以及一体成型的与所述台肩面垂直的垂直柱部分,所述垂直柱部分包括底部的与所述台肩面一体连接并用于与PCB电路板上的固定孔接合的圆柱形根部、位于顶部末端的圆柱形顶部以及介于所述圆柱形根部与所述圆柱形顶部之间且总体呈圆柱形的中间连接部分,其中,所述中间连接部分中设置有轴向延伸的且在直径上相对的两个滑动通道以及在所述两个滑动通道上端处并限定所述两个滑动通道的上边界的上圆柱定位部和在所述两个滑动通道下端处并限定所述两个滑动通道的下边界的下圆柱定位部,其中,所述上圆柱定位部和下圆柱定位部所具有的第一直径小于所述圆柱形根部和所述圆柱形顶部所具有的第二直径,由此形成用于容纳在直径上相对设置并且结构对称的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的凹陷,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中的每个均包括轴向延伸且截面为半圆环形的伸缩锁定部以及从所述伸缩锁定部的轴向方向上的中间部位凸伸到所述两个滑动通道中相应一个中的凸伸驱动部,其中,所述伸缩锁定部的上端和下端在缩回状态时分别配合靠着所述上圆柱定位部和下圆柱定位部的外周面,所述凸伸驱动部的内侧末端处设置有驱动斜面用以与由螺杆驱动而能够轴向滑动的驱动滑块的两个斜面部中的相应一个配合从而能够将所述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沿着径向方向向外驱动以成为伸出状态,其中,所述驱动滑块包括具有相对设置的两个导向端面的主体块以及从所述主体块的相对设置的另两个端面处朝向所述两个滑动通道中相应一个凸出的两个推动楔部,所述两个推动楔部在外侧末端处分别设置所述两个斜面部中的相应一个,并且能够在所述两个滑动通道中的相应一个中滑动,所述固定体的中央部位设置有轴向延伸且截面总体为矩形的导向槽,该导向槽的对置的两个侧壁与所述两个导向端面配合,另外的对置的两个侧壁分别与所述两个滑动通道对应;其中,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之间设置有位于所述半圆环形的伸缩锁定部中的凹腔内的弹性收缩复位元件用以将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复位至缩回状态;由此,当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处于缩回状态时,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的外圆周面与所述圆柱形根部及所述圆柱形顶部的外圆周面平齐从而使得所述PCB电路板顺利安装落位,当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处于伸出状态时,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的外圆周面从所述圆柱形根部及所述圆柱形顶部的外圆周面伸出从而将所述PCB电路板锁定;区别三,伸缩锁定部的下端底部设置有防磨垫片用以当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处于伸出状态时与所述PCB电路板接触,从而避免将所述PCB电路板锁定时,所述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直接与所述PCB电路板接触而产生磨损,有效地保护所述PCB电路板不被损坏;其中,所述螺杆在所述导向槽的中央部位轴向延伸,并且在底部与驱动轮固定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安装PCB板并防止PCB板损坏。
对于区别一,在电器设备安装固定技术领域,使用固定装置用于固定开关、面板或其他电器设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电路板固定安装的过程中,其固定安装方式与其他电器设备的安装固定方式没有实质性区别,因此,根据实际的安装需求,使用相应固定装置固定PCB电路板,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杆(4)沿着接线盒(3)与膨胀片(6)之间的通道轴向延伸,且对比文件1中,当拧转操作杆(4)时,操作杆带动楔块(5)上下运动,通过挤压膨涨片(6)向外扩张发生弹性形变,从而使膨涨片卡合墙壁以实现对墙壁的固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膨涨片进行卡合固定的技术启示。此外,在对电器设备进行安装和固定的过程中,根据实际安装需要,设置固定柱的具体机械结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具体的卡合固定的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提高PCB电路板的装卸效率,并保证螺杆平稳高效地驱动楔块,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卡合固定方式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固定体内部的机械结构和部件进行设置,如在滑动通道内设置凸伸驱动部将滑道分为两个滑动通道,设置凸伸驱动部与推动楔部相互配合,设置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用于卡合固定,设置弹性收缩复位元件用以将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复位至缩回状态,以及设置其他具体部件和结构,进而固定PCB电路板。
对于区别三,在电路板固定安装的过程中,为了防止伸缩锁定部件直接与PCB电路板接触而产生磨损,保护PCB电路板不被损坏,而在伸缩锁定部的下端底部设置有防磨垫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考虑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发明实质为在固定体的中部设置螺杆和推动楔部,通过驱动轮驱动螺杆,使推动楔部上下运动,当两个半圆环形伸缩锁定部件处于伸出状态时,从而将PCB电路板锁定。而对比文件1中,当拧转操作杆(4)时,操作杆带动楔块(5)上下运动,通过挤压膨涨片(6)向外扩张发生弹性形变,从而使膨涨片卡合墙壁以实现对墙壁的固定。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近,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方便快速地固定电器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采用的技术手段相似,都是通过杆的旋转带动楔块挤压与楔块接触的侧壁以实现卡合固定。在此基础上,设置固定柱的具体机械结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具体的卡合固定的方式,均为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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