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系统、接收装置以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简报系统、接收装置以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0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5983
优先权日:2012-05-04
申请(专利)号:201310148113.1
申请日:2013-04-25
复审请求人:巴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亓晓旭
合议组组长:薛钰
参审员:王桂霞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48113.1,名称为“简报系统、接收装置以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扬网科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巴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3年1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即第1-42段),申请日2013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简报系统包含:
一发送装置,其包含:
一获取模块,其用以通过一软件程序获取播放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其中所述屏幕画面为无失真屏幕画面;以及
一第一通信接口,其与所述获取模块电连接,用以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以及
一接收装置,其包含:
一第二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所述屏幕画面;
一视频连接接口,其用以与一显示装置电连接,以供所述屏幕画面通过所述视频连接接口输出至所述显示装置加以显示;
一网页服务器,其用以储存所述屏幕画面并作为一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其与所述网页服务器电连接,用以供一浏览器通过所述网络接口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网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还设定所述屏幕画面是否作为所述网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周期性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不定期传送静态的所述屏幕画面或检测所述屏幕画面是否变动,并传送变动的所述屏幕画面至所述接收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还包含:
一编码模块,其电连接于所述获取模块以及所述第一通信接口之间,用以编码所述获取模块所获取所述屏幕画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用以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网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内建于所述显示装置或可卸除地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连接接口包含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或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
8. 一种接收装置,其与一发送装置组成一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用以通过一软件程序获取播放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并传送所述屏幕画面至所述接收装置,其中所述屏幕画面为无失真屏幕画面,所述接收装置包含:
一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所述发送装置所传送的所述屏幕画面;
一视频连接接口,其用以与一显示装置电连接,以供所述屏幕画面通过所述视频连接接口输出至所述显示装置加以显示;
一网页服务器,其用以储存所述屏幕画面并作为一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其与所述网页服务器电连接,用以供一浏览器通过所述网络接口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网页。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用以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网页。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内建于所述显示装置或可卸除地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连接接口包含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或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
12. 一种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简报方法包含:
一发送装置通过一软件程序获取播放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并传送所述屏幕画面至一接收装置,其中所述屏幕画面为无失真屏幕画面;
所述接收装置接收所述屏幕画面,并输出所述屏幕画面至一显示装置加以显示;
所述接收装置建立一网页服务器;以及
所述接收装置储存所述屏幕画面并作为一网页,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网页。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还设定所述屏幕画面是否作为所述网页。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周期性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不定期传送静态的所述屏幕画面或检测所述屏幕画面是否变动,并传送变动的所述屏幕画面至所述接收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编码所获取的所述屏幕画面,并传送已编码的所述屏幕画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简报方法还包含:
所述网页服务器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网页。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内建于所述显示装置或可卸除地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以一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或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19. 一种显示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简报方法包含:
一接收装置接收一发送装置通过一软件程序所获取播放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并输出所述屏幕画面至一显示装置加以显示,其中所述屏幕画面为无失真屏幕画面;
所述接收装置建立一网页服务器;以及
所述接收装置储存所述屏幕画面并作为一网页,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网页。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显示简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简报方法还包含:
所述网页服务器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网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US2008126943A1,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9日;
对比文件3:TW201116068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接收装置,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简报方法,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简报方法,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理由,该权利要求8、12和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9-11、13-18和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简报系统包含:
一发送装置,其包含:
一获取模块,其用以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以及
一第一通信接口,电连接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以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以及一储存控制信号;以及
一接收装置,其包含:
一第二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所述屏幕画面以及所述储存控制信号;
一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一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屏幕画面;
一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所述第二通信接口,并依据所述储存控制信号,以转换所述屏幕画面为一简报网页,以及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电连接于所述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用以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简报网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以即时性的方式传送所述屏幕画面至所述接收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以周期性的方式传送静态的所述屏幕画面至所述接收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还包含:
一编码模块,其电连接于所述获取模块以及所述第一通信接口之间,用以编码所述屏幕画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仅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中变动部分至所述接收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内建于所述显示装置或可卸除地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连接接口包含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或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
8. 一种简报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以及一储存控制信号;
一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一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
一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视频连接接口,用以将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转换成一简报网页,并依据所述储存控制信号,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用以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电连接于所述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简报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内建于所述显示装置或可卸除地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简报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连接接口包含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或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
11. 一种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
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
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以及一储存控制信号至一简报分享装置连接一显示设备至所述简报分享装置,以显示所述屏幕画面;以及
建立一网页服务器于所述简报分享装置以将所述屏幕画面转化为一简报网页,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依据储存控制信号以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并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所述屏幕画面是即时性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所述屏幕画面是周期性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的所述屏幕画面前,先将所述屏幕画面编码。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仅传送所述屏幕画面变动的区域至接收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非获取、传送电脑的屏幕画面,而是现场录像多媒体数据,需于服务器上提供简报复本,以将简报内容及多媒体数据镶嵌于网页;本申请不需要额外的视频捕捉设备,无需事先复制简报档于服务器上,亦无需镶嵌录像数据,简化了简报分享系统及前置准备工作,且若需一直存档并上传至服务器,对于使用者造成极大的不便;(2)对比文件2可以不同步的(事后)浏览简报内容,本申请是利用发送端的储存指导指令,如果不允许储存,可控制获取的电脑画面不存储于网页服务器上,以对简报人的著作权进行保护;(3)对比文件3主要说明如何获取电脑画面,未涉及简报分享系统或方法。因而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 2013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3。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第一通信接口传送一储存控制信号;第二通信接口接收所述储存控制信号;网页服务器依据所述储存控制信号,以转换所述屏幕页面为一简报页面,以及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的特征“通信接口接收一储存控制信号;并依据所述储存控制信号,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及在权利要求11中增加的特征“传送一储存控制信号;网页服务器依据储存控制信号以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不能从原始申请文本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1、8和11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指出,若申请人将上述超范围的修改删除,或将“储存控制信号”修改为“控制信号”,且具体限定为“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以使接收装置在接收到屏幕画面时不会将其储存以作为一网页”及实质相同的类似表达,则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储存控制信号”修改为“控制信号”,“并依据所述储存控制信号,以转换所述屏幕画面为一简报网页,以及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修改为“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将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将权利要求8中的“储存控制信号”修改为“控制信号”,“并依据所述储存控制信号,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修改为“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将权利要求11中的“储存控制信号”修改为“控制信号”,将“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依据储存控制信号以决定是否储存所述简报网页,并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修改为“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并依据所述的控制信号不会将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和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简报系统包含:
一发送装置,其包含:
一获取模块,其用以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以及
一第一通信接口,电连接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以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以及一控制信号;以及
一接收装置,其包含:
一第二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所述屏幕画面以及所述控制信号;
一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一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屏幕画面;
一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所述第二通信接口,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将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电连接于所述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用以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简报网页。”
“8. 一种简报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以及一控制信号;
一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一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
一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视频连接接口,用以将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转换成一简报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用以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电连接于所述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
“11. 一种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
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
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以及一控制信号至一简报分享装置连接一显示设备至所述简报分享装置,以显示所述屏幕画面;以及
建立一网页服务器于所述简报分享装置以将所述屏幕画面转化为一简报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并依据所述的控制信号不会将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在简报过程中,利用画面获取技术,将一页页获取画面并上传至网页服务器,是实时的电脑画面数据,不是整份简报档,对比文件2事先将完整的简报文件先安装在网页服务器;2)对比文件2的著作权保护技术与本案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是逐案管理模式,本申请是简报人实时管理模式,控制该计算机画面是否可被储存成网页;3)对比文件2是利用视频将简报现场录制影像数据结合简报内容后发布,本申请方案无须结合不同来源的数据;4)对比文件2的技术或其对比文件3结合的技术,可能导致整个简报画面与广播画面所呈现简报内容并不一致的情况。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 2013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2018年10月3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并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用以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简报网页”修改为“并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即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简报网页”;将权利要求8和11中的“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修改为“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即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并增加特征“并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简报系统包含:
一发送装置,其包含:
一获取模块,其用以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以及
一第一通信接口,电连接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以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以及一控制信号;以及
一接收装置,其包含:
一第二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所述屏幕画面以及所述控制信号;
一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一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屏幕画面;
一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所述第二通信接口,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将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电连接于所述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并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即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简报网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以即时性的方式传送所述屏幕画面至所述接收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以周期性的方式传送静态的所述屏幕画面至所述接收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还包含:
一编码模块,其电连接于所述获取模块以及所述第一通信接口之间,用以编码所述屏幕画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仅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中变动部分至所述接收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内建于所述显示装置或可卸除地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连接接口包含视频图形阵 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或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
8. 一种简报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通信接口,其用以接收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以及一控制信号;
一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一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
一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视频连接接口,用以将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转换成一简报网页,并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其中所述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即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以及
一网络接口,电连接于所述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简报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装置内建于所述显示装置或可卸除地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简报分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连接接口包含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或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
11. 一种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
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
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以及一控制信号至一简报分享装置连接一显示设备至所述简报分享装置,以显示所述屏幕画面;以及
建立一网页服务器于所述简报分享装置以将所述屏幕画面转化为一简报网页,并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即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并依据所述的控制信号不会将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所述屏幕画面是即时性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所述屏幕画面是周期性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的所述屏幕画面前,先将 所述屏幕画面编码。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简报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仅传送所述屏幕画面变动的区域至接收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传输的是单纯网页数据,完全免除特定播放软件的需求,对比文件2如包含动态影音多媒体内容,需利用特定软件进行播放;2)本申请由镶嵌在页面的更新周期程序,定期要求网页更新,让观众随时跟随演示者的进度,而对比文件2中的非动态影音多媒体的播放可能发生观众自行翻页面与简报端不一致的情况,且本申请的更新模式是被动更新,通过网页中植入的更新周期,由客户端请求更新,而对比文件2是服务器主动更新的模式。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 2013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2018年10月31日及2019年02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US2008126943A1,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9日;
对比文件3:TW201116068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0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简报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简报广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2]-[0056]、[0074]-[0077]、[0097]、[0103]-[0110]、[0140]段,以及附图8、9、25和摘要):现场简报包括简报幻灯片、现场视频内容和现场音频内容,当现场音视频播放时,现场简报幻灯片同步播放,在数据流传输中,幻灯片播放命令连同简报幻灯片的播放交织在数据流中,在该幻灯片播放命令的作用下,相对应的幻灯片被下载到观看者的电脑上并播放,以达到与音视频内容的同步播放;幻灯片被保存为HTML文件,HTML幻灯片文件1178通过链路从计算机1152(相当于发送装置,隐含公开了第一通信接口,用以传送所述屏幕画面)上传到服务器1170(相当于接收装置,隐含公开了第二通信接口,用以接收所述屏幕画面),服务器将HTML文件存储在文件服务器用于简报广播;HTML简报幻灯片内容通过服务器经由互联网广播给大量计算机和工作站(相当于网络接口,电连接于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服务器1170连接有一显示装置,用于输出屏幕画面(隐含公开了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屏幕画面);当任何观众成员选择观看主页,HTML页面(lobby.htm)加载,其加载内嵌HTML页面L_status.htm,L_status.htm包含更新代码以周期性的重加载页面(相当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所述简报网页);计算机控制报告期间的幻灯片的显示,幻灯片的显示通过菜单上的“幻灯片显示—>在线广播—>开始广播”(相当于控制信号)发起。
据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获取模块,其用以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2)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即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简报网页;(3)所述网页服务器将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内容,如何提高更新效率及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荧幕画面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7-18行,第6页倒数第4行至第7页第5行):分享荧幕画面应用在电脑以无线通讯方式与投影机连接以进行简报中,荧幕画面资料由作业系统透过软体程式来取得。根据以上内容可知,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画面,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软件获取播放中的简报页面的电脑屏幕画面以实现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画面的启示。
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网页服务器用于向终端提供访问页面,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自动更新浏览器所浏览的简报页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由网页服务器设置专门的模块在所述网页更新时完成浏览器所浏览的网页的自动更新,通过服务器来实现自动更新是提高服务器更新效率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信号控制简报发布的权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控制信号控制每次接收到的屏幕画面的发布权限以实现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而控制信号的具体控制内容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的,将所述控制信号的控制内容设置为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是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的惯用手段。而将网页存储并给予存储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网页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网页发布手段,而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和硬盘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存储设备,因此将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网页是网页服务器发布页面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97段,附图8):事件提交界面包括一个“包含幻灯片的直播”按钮。可见,可以以即时性的方式发送屏幕画面至接收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现场屏幕的画面是在不断变化的,为了给用户提供实时画面,及时检测到现场画面的变化,发送装置周期性的传送静态的屏幕画面至接收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7-18行,第6页倒数第4行-第7页第5行):荧幕画面经过编码器编码再进行传输。可见对比文件3中,在发送前先通过编码器对荧幕画面进行编码,该编码装置必然位于获取荧幕画面的获取模块和用于发送消息的第一通信接口之间,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少网络资源的占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仅传送变化数据能够减少传输资源的占用,并能减少更新时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更新简报画面时仅传送屏幕画面中变动部分至接收装置,以节约传输资源,并减少更新时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内嵌连接和可卸除连接是两个相互电连接的装置常见的连接方式,两种连接方式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显示装置是对接收装置接收到的内容进行显示,将该接收装置内建于显示装置还是可卸除地连接于显示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和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都是本领域的常用视频连接接口,这几种接口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接口的优缺点进行自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简报分享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简报广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2]-[0056]、[0074]-[0077]、[0097]、[0103]-[0110]、[0140]段,以及附图8、9、25和摘要):现场简报包括简报幻灯片、现场视频内容和现场音频内容,当现场音视频播放时,现场简报幻灯片同步播放,在数据流传输中,幻灯片播放命令连同简报幻灯片的播放交织在数据流中,在该幻灯片播放命令的作用下,相对应的幻灯片被下载到观看者的电脑上并播放,以达到与音视频内容的同步播放;幻灯片被保存为HTML文件,HTML幻灯片文件1178通过链路从计算机1152上传到服务器1170(隐含公开了通信接口,用以接收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服务器将HTML文件存储在文件服务器用于简报广播;HTML简报幻灯片内容通过服务器经由互联网广播给大量计算机和工作站(相当于网络接口,电连接于网页服务器,用以供一浏览器与所述网页服务器建立一网络连线,并浏览所述简报网页);服务器1170连接有一显示装置,用于输出屏幕画面(隐含公开视频连接接口,电连接于显示装置,以显示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当任何观众成员选择观看主页,HTML页面(lobby.htm)加载,其加载内嵌HTML页面L_status.htm,L_status.htm包含更新代码以周期性的重加载页面(相当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 ;计算机控制报告期间的幻灯片的显示,幻灯片的显示通过菜单上的“幻灯片显示—>在线广播—>开始广播”(相当于控制信号)发起。
据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视频连接接口,用以将所述电脑的所述屏幕画面转换成一简报网页;(2)网页服务器包含一自动更新模块,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即自动更新所述浏览器所浏览的简报网页;(3)网页服务器将简报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内容并实时传送屏幕内容,如何提高更新效率及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荧幕画面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7-18行,第6页倒数第4行-第7页第5行):分享荧幕画面应用在电脑以无线通讯方式与投影机连接以进行简报中,荧幕画面资料由作业系统透过软体程式来取得。根据以上内容可知,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画面,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软件获取播放中的简报页面的电脑屏幕画面以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画面的启示。而对于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视频连接接口,将画面转换成网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幻灯片保存为网页,通过网页服务器发布,而为了让用户端能够实时显示正在播放的屏幕内容,网页服务器电连接于视频连接接口,将电脑的实时屏幕画面转换成简报网页进行发布是实现实时传送正在播放的屏幕画面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网页服务器负责向终端提供访问页面,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自动更新浏览器所浏览的简报页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由网页服务器设置专门的模块在网页更新时完成该自动更新,通过服务器来实现自动更新是提高更新效率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信号控制简报发布的权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控制信号控制每次接收到的屏幕画面的发布权限以实现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而控制信号的具体控制内容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的,将所述控制信号的控制内容设置为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是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的惯用手段。而将网页存储并给予存储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网页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网页发布手段,且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和硬盘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存储设备,因此将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网页是网页服务器发布页面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内嵌连接和可卸除连接是两个相互电连接的装置常见的连接方式,两种连接方式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显示装置是对接收装置接收到的内容进行显示,将该接收装置内建于显示装置还是可卸除地连接于显示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视频图形阵列连接端口、数字视觉接口和高解析度多媒体接口都是本领域的常用视频连接接口,这几种接口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接口的优缺点进行自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简报分享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简报广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2]-[0056]、[0074]-[0077]、[0097]、[0103]-[0110]、[0140]段,附图8、9、25,摘要):现场简报包括简报幻灯片、现场视频内容和现场音频内容,当现场音视频播放时,现场简报幻灯片同步播放,在数据流传输中,幻灯片播放命令连同简报幻灯片的播放交织在数据流中,在该幻灯片播放命令的作用下,相对应的幻灯片被下载到观看者的电脑上并播放,以达到与音视频内容的同步播放;幻灯片被保存为HTML文件,HTML幻灯片文件1178通过链路从计算机1152上传到服务器1170,服务器将HTML文件存储在文件服务器用于简报广播;HTML简报幻灯片内容通过服务器经由互联网广播给大量计算机和工作站;服务器1170连接有一显示装置,用于输出屏幕画面;当任何观众成员选择观看主页,HTML页面(lobby.htm)加载,其加载内嵌HTML页面L_status.htm,L_status.htm包含更新代码以周期性的重加载页面(相当于所述简报网页中设定更新网页的间隔时间,自动更新所述简报网页);计算机控制报告期间的幻灯片的显示,幻灯片的显示通过菜单上的“幻灯片显示—>在线广播—>开始广播”(相当于控制信号)发起。
据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获取播放中简报页面的电脑的一屏幕画面,网页服务器将屏幕画面转化为一简报网页;(2)如所述网页更新时,所述网页服务器自动更新简报网页;(3)网页服务器将简报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屏幕画面的网页,并依据所述控制信号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内容并实时传送屏幕内容,如何提高更新效率及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7-18行,第6页倒数第4行-第7页第5行):分享荧幕画面应用在电脑以无线通讯方式与投影机连接以进行简报中,荧幕画面资料由作业系统透过软体程式来取得。根据以上内容可知,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画面,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软件获取播放中的简报页面的电脑屏幕画面以低成本且无失真的获取屏幕画面的启示。而对于网页服务器将屏幕画面转化为一简报网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幻灯片保存为网页,通过网页服务器发布,而为了让用户端能够实时显示正在播放的屏幕内容,网页服务器将电脑的实时屏幕画面转换成简报网页进行发布是实现实时传送正在播放的屏幕画面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网页服务器负责向终端提供访问页面,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自动更新浏览器所浏览的简报页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网页更新时,由网页服务器自动更新所述网页,通过服务器来实现自动更新是提高更新效率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信号控制简报发布的权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控制信号控制每次接收到的屏幕画面的发布权限以实现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而控制信号的具体控制内容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的,将所述控制信号的控制内容设置为不会将接收到所述屏幕画面储存以作为一网页是实时控制简报页面的发布权限的惯用手段。将网页存储并给予存储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网页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网页发布手段,且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和硬盘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存储设备,因此将网页储存于接收装置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快闪存储器或硬盘,并给予固定的存取路径,透过网页服务器即可依据存取路径存取所述网页是网页服务器发布页面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97段,附图8):事件提交界面包括一个“包含幻灯片的直播”按钮。可见,可以以即时性的方式发送屏幕画面至接收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现场屏幕的画面是在不断变化的,为了给用户提供实时画面,及时检测到现场画面的变化,发送装置周期性的传送静态的屏幕画面至接收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7-18行,第6页倒数第4行-第7页第5行):荧幕画面经过编码器编码再进行传输。可见对比文件3中,在发送前先通过编码器对荧幕画面进行编码,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少网络资源的占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仅传送变化数据能够减少传输资源的占用,并能减少更新时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更新简报画面时仅传送屏幕画面中变动部分至接收装置,以节约传输资源,并减少更新时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中的软件是为了播放动态影音多媒体内容,而非简报页面,其简报页面也是HTML页面,其播放无需特定软件,因此,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简报页面,也免除特定播放软件的需求。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 [0140]段): 当任何观众成员选择观看主页,HTML页面(lobby.htm)加载,其加载内嵌HTML页面L_status.htm,L_status.htm包含更新代码以周期性的重加载页面。可见,对比文件2中HTML简报页面的更新也是通过在页面中镶嵌更新周期程序,定期要求网页更新,让观众随时跟随演示者的进度,不会发生观众自行翻页面与简报端不一致的情况;且对比文件2中,也是通过网页中植入的更新周期,由客户端请求更新,与本申请一样,同为被动更新,而非是服务器主动更新的模式。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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