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翻译后修饰的有活性的可溶性神经调节蛋白同种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经翻译后修饰的有活性的可溶性神经调节蛋白同种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6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3253
优先权日:2007-11-16
申请(专利)号:201510907489.5
申请日:2008-11-17
复审请求人:意识-NRG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立
合议组组长:马振莲
参审员:于群
国际分类号:A61K38/18,A61K45/00,A61P25/18,A61P25/24,A61P25/08,A61P21/00,A61P9/10,A61P25/00,A61P25/16,A61K31/551,A61K31/19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容易认识到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07489.5,名称为“经翻译后修饰的有活性的可溶性神经调节蛋白同种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意识-NRG公司。本申请为申请号200880121853.3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11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1-77、89-319段,经初审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78-88段;以及2017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WO2007113366 A1,公开日:2007年10月11日)公开了一种含有不同NRG-1同种型的药物组合物,所述NRG-1同种型含有β变体EGF区域(即NRG-1-β),该组合物中的长约8kD的NRG-1β同种型能够用于治疗创伤性脊髓损伤、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错乱,并指出该蛋白可以治疗阿尔茨海默病和精神分裂症、帕金森综合症等,所述的NRG-1-β为hNRG1β,即人源蛋白(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40)。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蛋白为重组的NRG-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的分子;2)所述蛋白的分子量为约25kD~约35kD;3)权利要求1还限定治疗的疾病还可以是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重组可溶性NRG-1β蛋白片段来给药治疗神经相关疾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发明所述的分子量为25kD~约35kD的同种型包含有EGF区域,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NRG-1β亚型能够用于制备治疗神经性疾病的药物,并公开了其最小作用单位为NRG-1β亚型的EGF区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用现有的测试方法对包含该区域的其他NRG-1β亚型分子片段进行测试,尝试从其中获得可用于治疗相应疾病的适宜的功能片段,获得包含有EGF区域的分子量为25kD~约35kD的亚型可以治疗这样的疾病是可以预料的。而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NRG-1结构域片段分子均是已有的商业化产品进行的实验,也就是说,此类蛋白具有所述功能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申请人只是在众多已知此类蛋白中的常规选择,该具体氨基酸长度和分子量的选择并未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制备蛋白时通过重组表达制备蛋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重组表达可溶性蛋白也是本领域制备药物蛋白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所述NRG-1同种型蛋白的重组可溶形式也是本领域已有的该蛋白的一种,属于现有技术,且双相型障碍和抑郁症、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等也均是常见的脊髓或脑神经性疾病,将所述药物用于治疗上述疾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药物的适应症、蛋白的分子量、修饰基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蛋白能够治疗帕金斯症。此外,本申请使用的蛋白是商品化的已知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该商品化片段后,确定其分子量也是显而易见的。换句话而言,分子量为蛋白的固有特性,在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后,能确定该蛋白必然具备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子量。而对蛋白进行磷酸化等修饰方式以增强其活性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对用途作了进一步限定,限定可以与其他药物联用。而制备的药物可以与其他治疗相关疾病的药物联用是治疗疾病过程中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根据具体的治疗需要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经常使用的联合治疗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其包含了前述重组可溶性神经调节蛋白-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的片段和其他神经性疾病治疗药物。在前述的制药用途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将所述调节蛋白制备为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形式方便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制成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形式,并没有改变所述蛋白的制药用途,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基于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多肽的分子量。与评述权利要求3相同的理由,在选择商品化的神经调节蛋白-1β结构域后,确定其分子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已经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分子量进行描述并不使得所述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于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重组的可溶性人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特别是精神分裂症的认知相关方面,双相型障碍和抑郁症,帕金森氏症,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以及脊髓损伤,其中所述重组的可溶性人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由神经调节蛋白-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并且具有通过SDS-PAGE测定的约25至约35KD的分子量。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治疗帕金森氏症。
3.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具有约26.9KD的分子量。
4.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神经调节蛋白-1为经修饰的多肽,其中所述修饰选自:磷酸化、糖基化、甲基化、十四酰化、氧化及它们的任何组合。
5. 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用途,与其他药物联用,其中所述其他药物优选是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的药物,其选自例如在治疗阿尔茨海默氏症和帕金森氏症、精神分裂症、双相型障碍、抑郁症或其他神经性疾病中的影响儿茶酚胺代谢的化合物、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MAO-B-或COMT-抑制剂,美金刚型通道阻断剂、多巴胺或5-羟色胺受体激动剂或拮抗剂、儿茶酚胺或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或者任何类型的精神抑制药,如氯氮平或奥氮平或加巴喷丁类药物。
6. 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其包含:
(i)重组的可溶性人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其由神 经调节蛋白-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并且具有通过SDS-PAGE测定的约25至约35KD的分子量,和
(ii)其他的特别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的药物。
7. 权利要求6的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具有约26.9KD的分子量。“”
申请人意识-NRG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使用分子量更大的NRG-1β来替换对比文件1所述的8kD片段;因为分子量越大,透过血脑屏障的难度越大,复审请求人提交附件1(下称证据1)证明直至2009年(本申请公开日),本领域认为能透过血脑屏障的最大肽分子量是7.8 kD,本领域没有合理预期,25-35kd的片段能够通过血脑屏障达到治疗效果,而本发明发现更大的片段能够穿越血脑屏障,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审查员所述的膜扩散以外的方式未提供证据证明。(2)提交附件2(下称证据2)证明对比文件1的8kd片段刺激细胞增殖,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证明本发明的片段不引起染色体畸变;附件3(下称证据3)(公开日在优先权日之后)证明本发明的片段无增殖毒性。(3)本发明的神经调节蛋白结构域多肽具有延长的生物可利用性,因此适合全身给药,避免脑内给药(附件4,下称证据4);(4)本发明的片段包含EGF结构域和Ig样结构域,对比文件1的8KD片段仅包含EGF结构域。附件5(下称证据5)记载了Ig样结构域对于结合agrin的必要性,这种结合会产生协同作用,(5)提交了附件6(下称证据6)(补充实验数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NRG-1胞外结构域多肽片段对于帕金森氏综合症的治疗效果。上述证据1-6如下:
证据1:“Characteristics of compounds that cross the blood-brain barrier”,William A Banks,BMC Neurology.,2009年06月12日,第1-5页,英文,复印件共5页;
证据2:“Neuregulin-1 isoform induces mitogenesis, KCa and Ca2 currents in PC12 cells. A comparison with sciatic nerve conditioned medium”, Cecilia Castillo等,Brain Research, 2006年07月21日,第64-75页,英文,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Systemic administration of neuregulin-1β1 protects dopaminergic neurons in a mouse model of Parkinson’s disease”,Thomas Carlsson等,Journal of Neurochemistry, 2011年第117卷,第1066-1074页,英文,复印件共9页;
证据4:“Biodistribution and brain permeability of the extracellular domain of neuregulin-1-β1”, Thomas W.Rosler等,Neuropharmacology,2011年08月19日,第1413-1418页,英文,复印件共6页;
证据5:“Specific Structural Features of Heparan Sulfate Proteoglycans Potentiate Neuregulin-1 Signaling”, Mark S. Pankonin等,The Journal of Biological Chemistry,2005年01月07日,第280卷,第1期,第383-388页,英文,复印件共6页;
证据6: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英文,复印件共1页。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重组的可溶性人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特别是精神分裂症的认知相关方面,双相型障碍和抑郁症,帕金森氏症,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以及脊髓损伤,其中所述重组的可溶性人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由神经调节蛋白-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并且具有通过SDS-PAGE测定的约25至约35KD的分子量,其中所述药物配制为通过全身给药从而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能够穿过血脑屏障。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治疗帕金森氏症。
3.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具有约26.9KD的分子量。
4.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为经修饰的多肽,其中所述修饰选自:磷酸化、糖基化、甲基化、十四酰化、氧化及它们的任何组合。
5. 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用途,与其他药物联用,其中所述其他药物优选是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的药物,其选自例如在治疗阿尔茨海默氏症和帕金森氏症、精神分裂症、双相型障碍、抑郁症或其他神经性疾病中的影响儿茶酚胺代谢的化合物、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MAO-B-或COMT-抑制剂,美金刚型通道阻断剂、多巴胺或5-羟色胺受体激动剂或拮抗剂、儿茶酚胺或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或者任何类型的精神抑制药,如氯氮平或奥氮平或加巴喷丁类药物。
6. 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其包含:
(i)重组的可溶性人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其由神经调节蛋白-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并且具有通过SDS-PAGE测定的约25至约35KD的分子量,和
(ii)其他的特别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的药物,
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配制为通过全身给药从而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能够穿过血脑屏障。
7. 权利要求6的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具有约26.9KD的分子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如本申请背景技术所言,“Kastin et al,2004证明调节蛋白1β可穿过血脑屏障”,因此早在2004年,NRG-1可穿过血脑屏障即已经被现有技术所知,因此NRG-1可穿过血脑屏障并非本申请的技术贡献。(2)关于增殖性毒性,附件3发表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后,无法证明本申请创造性,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增殖性毒性的任何实验数据,因此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效果。(3)关于生物可利用性,附件4发表于优先权日之后,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4)关于EGF结构域和Ig样结构域,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就二者的协同作用给出任何实验数据,附件5恰恰进一步说明NRG-1的各部分功能已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包含Ig样结构域。(5)关于附件6,该实验效果仅仅是进一步验证了NRG-1的重组蛋白对于帕金森病的治疗效果,而该效果是在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得到的,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蛋白为重组的可溶性NRG-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的分子,所述蛋白具有通过SDS-PAGE测定的约25kD~约35kD的分子量;(2)权利要求1限定治疗的疾病还可以是双相型障碍和抑郁症、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重组可溶性NRG-1β蛋白片段在制备治疗神经相关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发明所述的分子量为25kD~约35kD的同种型包含有EGF区域,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NRG-1β亚型能够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并公开了其最小活性单位为NRG-1β亚型的EGF区域的基础上,使用现有的测试方法对包含该活性区域的其他NRG-1β亚型分子片段进行测试,并从其中获得可用于治疗相应疾病的适宜的功能片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常规实验手段和能力,而包含有EGF区域的分子量为25kD~约35kD的亚型可以治疗这样的疾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而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NRG-1结构域片段分子均是已有的商业化产品,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实验,也就是说,此类蛋白具有所述功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复审请求人只是在众多已知此类蛋白中做出的常规选择,该具体氨基酸长度和分子量的选择并未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通过重组表达制备蛋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重组表达可溶性蛋白也是本领域制备药物蛋白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双相型障碍和抑郁症、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等也均是常见的脊髓或脑神经性疾病,将所述药物用于治疗上述疾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药物的适应症、蛋白的分子量、修饰基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蛋白能够治疗帕金森氏症,且本申请使用的蛋白是商品化的已知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该商品化片段后,通过常规技术就能确定其分子量。而对蛋白进行磷酸化、糖基化等修饰方式以增强其活性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对用途作了进一步限定,将具有治疗活性的药物与其他治疗相关疾病的药物联用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在前述的制药用途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将所述调节蛋白制备为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形式方便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基于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多肽的分子量。在选择商品化的神经调节蛋白-1β结构域后,确定其分子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8kD片段,未涉及本发明中的更大片段,也未明确教导其能够通过血脑屏障。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证据1证明直至2009年为止,能够穿过血脑屏障的最大肽分子量是7.8 kD,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考虑分子量更大的25-35 kD的多肽。本发明发现了更大的分子量的NRG-1多肽能够穿过血脑屏障,相对于对比文件1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2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12(即第1-11页),说明书第1-77、89-319段(即第1-11、13-34页),经初审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78-88段(即第12页);以及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容易认识到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重组的可溶性人神经调节蛋白-1细胞外结构域多肽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一种含有不同NRG-1同种型的药物组合物,所述NRG-1同种型含有β变体EGF区域(即NRG-1-β),该组合物中的长约8kD的NRG-1β同种型能够用于治疗创伤性脊髓损伤、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错乱,并指出该蛋白可以治疗阿尔茨海默病和精神分裂症、帕金森综合症等,所述的NRG-1-β为hNRG1β,即人源蛋白(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40)。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蛋白为重组的可溶性NRG-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的分子,所述蛋白具有通过SDS-PAGE测定的约25kD~约35kD的分子量;(2)权利要求1限定治疗的疾病还可以是双相型障碍和抑郁症、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重组可溶性NRG-1β蛋白片段在制备治疗神经相关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发明所述的分子量为25kD~约35kD的同种型包含有EGF区域,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NRG-1β亚型能够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并公开了其最小活性单位为NRG-1β亚型的EGF区域的基础上,使用现有的测试方法对包含该活性区域的其他NRG-1β亚型分子片段进行测试,并从其中获得可用于治疗相应疾病的适宜的功能片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常规实验手段和能力,而包含有EGF区域的分子量为25kD~约35kD的亚型可以治疗这样的疾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而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NRG-1结构域片段分子均是已有的商业化产品,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实验,也就是说,此类蛋白具有所述功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复审请求人只是在众多已知此类蛋白中做出的常规选择,该具体氨基酸长度和分子量的选择并未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通过重组表达制备蛋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重组表达可溶性蛋白也是本领域制备药物蛋白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双相型障碍和抑郁症、癫痫、MS、ALS、中风、创伤性脑损伤等也均是常见的脊髓或脑神经性疾病,将所述药物用于治疗上述疾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药物的适应症、多肽的分子量、修饰基团。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蛋白能够治疗帕金森氏症,且本申请使用的蛋白是商品化的已知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该商品化片段后,通过常规技术就能确定其分子量。换言之,分子量为蛋白的固有特性,在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后,能确定该多肽必然具备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子量。而对蛋白进行磷酸化、糖基化等修饰方式以增强其活性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用途作了进一步限定,限定可以与其他药物联用。将具有治疗活性的药物与其他治疗相关疾病的药物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疗效或降低药物的毒副作用等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其包含了前述重组可溶性神经调节蛋白-1β的前245个氨基酸组成的片段和其他神经性疾病治疗药物。在前述的制药用途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将所述调节蛋白制备为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形式方便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制成药物组合物或试剂盒形式,并没有改变所述蛋白的制药用途,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基于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多肽的分子量。如评述权利要求3所述,在选择商品化的神经调节蛋白-1β结构域后,通过常规技术就能确定其分子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已经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8kD的NRG-1β亚型能够用于治疗创伤性脊髓损伤、神经退形性疾病和精神错乱,以及阿尔茨海默病和精神分裂证、帕金森综合症等精神性疾病,其也教导了NRG-1β亚型能够用于制备治疗神经性疾病的药物,并公开了其最小作用单位为NRG-1β亚型的EGF区域,在此基础上,使用包含上述区域的多肽片段,尤其是已经商业化片段测试其治疗活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带来的效果,例如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通过血脑屏障也是实施所述技术方案所必然能实现的,不能给本发明带来创造性;其次,复审请求人给出的附件1仅仅证明大分子量的蛋白质通常不能通过血脑屏障和血脑屏障大分子转运的方式,并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的片段无法通过血脑屏障,事实上,复审请求人也未给出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的8kD的片段不能通过血脑屏障,本申请说明书第7段记载了“在Kastin et al,2004证明调节蛋白1β可穿过血脑屏障”,可见, NRG-1可穿过血脑屏障早在2004年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对比文件1的NRG-1片段可通过血脑屏障,因此,通过血脑屏障这一点并非是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贡献,在本发明的多肽和对比文件1的多肽均能够通过血脑屏障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证据6也不能证明本发明的重组多肽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多肽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