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89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4457
优先权日:2012-12-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681.1
申请日:2013-11-15
复审请求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中良
合议组组长:靖瑞
参审员:卢晗
国际分类号:C09K19/30;C09K19/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进行申请事实认定,确定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极其相似,二者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相同或极其相似;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681.1,名称为“液晶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6月11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1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液晶介质,包含至少一种式(I)的化合物

至少一种式(II)的化合物

至少一种式(III)的化合物

和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该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中的至少一种选自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
其中以下应用于可变的基团和指数:
R11、R21、R22、R31、R32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为H、F、Cl、CN、NCS、R1-O-CO-、R1-CO-O-、具有1-10个C原子的烷基、烷氧基或硫代烷氧基、或具有2-10个C原子的烯基、烯氧基或硫代烯氧基,其中上述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H原子可被F、Cl或CN替代,和其中上述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CH2基团可被O、S、-O-CO-或-CO-O-替代,
R1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为具有1-10个C原子的烷基,其中一个或多个氢原子可被F或Cl替代,和其中一个或多个CH2基团可被O或S替代,
Z11、Z21、Z22、Z31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选自-CO-O-、-O-CO-、-CF2-CF2-、-CF2-O-、-O-CF2-、-CH2-CH2-、-CH=CH-、-CF=CF-、-CF=CH-、-CH=CF-、-C≡C-、-OCH2-、-CH2O-和单键,和
A11选自

A21、A22、A23、A31、A32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选自


X每次出现时相同或不同地选自F、Cl、CN、或具有1-10个C原子的烷基、烷氧基或烷基硫基,其中上述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可被F或Cl替代,和其中上述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CH2基团可被O或S替代,和
n为3、4或5;和
其中式(II)的化合物携带至少两个氟取代基。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10-70wt%的式(I)的化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5-60wt%的式(II)的化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式(III)的化合物以至少6wt%的比例存在。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15-45wt%的式(III)的化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式(I)的化合物与式(II)的化合物的比例的比为6:1-1:5。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介电各向异性大于3。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式(II)的化合物中至少两个氟取代基为基团A23的要素。
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式(III)的化合物中指数n等于3。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其包含三种或更多种二色性染料,其至少一种吸收蓝光,至少一种吸收绿至黄光,和至少一种吸收红光。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所述二色性染料具有大于0.4的各向异性度R。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特征在于所述二色性染料为荧光染料。
13.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的方法,特征在于首先将式(I)、(II)和(III)的化合物与任选的其它成分混合,但无所述二色性染料,和随后加入所述二色性染料并溶解。
14. 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在宾主型LC器件中的用途。
15. 电可切换宾主型LC器件,其在切换层中含有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液晶介质。
驳回决定认为:(1) 对比文件1(US2011/0062384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7日)公开了一种液晶介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含有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该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中的至少一种选自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液晶介质适用于宾主模式的器件。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公开了其液晶介质中可以加入二色性染料例如偶氮或蒽醌染料以适用于宾主模式的器件,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中加入常规的二色性染料如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且在一种染料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染料。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3和6-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和6-9也不具备创造性。(3) 从属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在于式(III)化合物的含量较高。而此类化合物具有4个以上环结构,本领域公知,具有较大的分子长宽比从而具有较高的清亮点,因此权利要求4-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4) 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5) 权利要求13-15分别要求保护液晶介质的制备方法、用途和宾主型LC器件。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依赖于使用或制备的液晶介质。根据与前面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主张:(1)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偶氮和蒽醌类染料,没有给出有关如何选择特定染料的建议和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中的染料进行替换。(2) 偶氮和蒽醌染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在结构和化学性质上不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萘嵌苯类染料具有高度的各向异性度R,显示出良好的溶解性,使得能获得染料分子的有用浓度。(3) 本申请包含三种或更多种二色性染料的方案是特别优选的,这样有可能实现基本上整个可见光谱上的宽带吸收,而对比文件1没有这样的教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液晶介质中可含有染料,使得其液晶介质可用于宾主器件中,且染料是用于宾主型器件的液晶介质的常规组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选用任何现有技术中的染料例如作为常规染料的萘嵌苯类染料。2)本申请虽然记载了萘嵌苯类染料的性质,但是萘嵌苯类作为一种常规染料,其性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且并没有证据表明将其加入液晶介质后取得了任何其他染料所不能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为了使染料能够覆盖更宽的光谱吸收带,将多种光谱吸收带不同的染料混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将红绿蓝三种颜色的染料混用,就容易覆盖更宽的可见光范围的光谱吸收带,且权利要求中仅仅限定使用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也未限定每种染料的光谱吸收带,该技术特征不一定能够达到实现在基本整个可见光谱上的宽带吸收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介质,并且公开还可以加入二色性染料例如偶氮或蒽醌染料以适用于宾主模式的器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相同或极其相似的液晶混合物作为主体,同时使用二色性染料作为客体,获得具有高清亮点和常规稳定性的宾主型液晶介质及其形成的有色液晶显示器。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所使用的二色性染料不同。然而,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3和6-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 从属权利要求4-5和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 权利要求13-15分别要求保护液晶介质的制备方法、用途和宾主型LC器件。其创造性依赖于使用或制备的液晶介质。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原权利要求1,分别将式(I)限定为式(I-1)化合物,式(II)限定为至少一种式(II-1-1)或(II-1-2)化合物,式(III)限定为至少一种式(III-1)或(III-2)化合物;并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此外,删除原权利要求2、8和9,并针对原权利要求3-7和10-15作出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编号为1-1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液晶介质,包含至少一种式(I-1)的化合物

至少一种式(II-1-1)或(II-1-2)的化合物

至少一种式(III-1)或式(III-2)的化合物

和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该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中的至少一种选自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
该液晶介质包含10-70wt%的式(I-1)的化合物
其中以下应用于可变的基团和指数:
R11选自H、F、CN、具有1-10个C原子的烷基或烷氧基;其中上述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H原子可被F、Cl或CN替代,
R21选自具有1-10个C原子的烷基,
R22为F;
R31选自具有1-10个C原子的烷基,
R32选自H、F、CN、OCF3和具有1-10个C原子的烷基,
A32每次出现时选自

X为F。
复审请求人主张:(1) 对权利要求1中的式(I)、式(II)和式(III)化合物进行进一步限定,新权利要求1制得液晶介质中包含的化合物与D1实施例6列举化合物不同。(2)本申请混合物实施例测定了各染料的溶解性和各向异性度的值,证明了液晶介质具有特定优异的对特定的二色性染料的溶解性,其中染料长期保存于溶液中。(3) 对比文件1仅仅提及作为添加剂的诸多选择之一,没有有关实际使用染料的实施例,也没有给出任何有关如何选择特定染料的建议和教导。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没有涉及和介绍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12项)。因此,合议组依据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5年06月11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1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对本案进行审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进行申请事实认定,确定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极其相似,二者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相同或极其相似;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晶介质(详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持续存在对于包含一种或多种二色性染料的新型液晶混合物的兴趣。具体而言,需要其中二色性染料容易溶解并在溶液中长期保存的混合物。具体而言,持续需要对于光和电场长期稳定的混合物。还持续需要其中二色性染料具有高各向异性度,即与液晶混合物的分子良好配向的混合物。还持续需要具有高清亮点和高低温稳定性的混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9段),本申请通过“已发现包含至少一种二环氰基化合物、至少一种具有至少两个氟取代基的三环化合物、至少一种四环或多环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二色性染料的液晶介质实现了目前的技术目标”(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段)。
关于二色性染料,本申请记载“液晶介质的二色性染料进一步优选为有机化合物,特别优选为含有至少一个稠合芳基或杂芳基的有机化合物。二色性染料进一步优选选自B.Bahadur,Liquid Crystals–Applications and Uses,第3卷,1992,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第 11.2.1节中所述染料类别和特别优选选自表中明确提及的化合物。二色性染料优选选自偶氮化合物、蒽醌、亚甲基化合物、甲亚胺化合物、部花青化合物、萘醌、四嗪、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高级萘嵌苯和亚甲基吡咯。这些中,特别优选的是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和四萘嵌苯。所述染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并已描述于文献中的二色性染料类别”(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6页第2-4段)。
进一步地,本申请给出了14个实施例和3个对比实施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0页第6段至第51页第1段)。经合议组核实,各实施例与对比实施例所涉及的混合物组成参见下表1:
表1
编号
式(I)
式(II)
式(III)


单体
总含量
单体
总含量
单体
总含量

实施例1
CP-3-N;CP-5-N
32%
CPG-3-F;CPG-5-F
CPU-3-F;CPU-5-F
40%
CCGU-3-F等其余单体
28%

实施例2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CCGU-3-F等其余单体
34%

实施例3
同上
同上
CPU-3-F;CPU-5-F
40%
CCGU-3-F等其余单体
28%

实施例4
同上
31%
CPU-3-F;CPU-5-F
CCU-3-F
45%
CGPC-3-3等其余单体
24%

实施例5
同上
同上
CPU-3-F;CPU-5-F
CCU-3-F;CCG-V-F
47%
CGPC-3-3等其余单体
22%

实施例6
同上
29%
CPU-2-F;CPU-3-F
CPU-5-F;CPU-7-F
46%
CGPC-3-3等其余单体
25%

实施例7
CP-3-N;CP-5-N
CP-1V-N
40%
CPU-5-F;CPU-7-F
32%
CGPC-3-3等其余单体
28%

实施例8
CP-3-N;CP-5-N;CP-1V-N;CG-3-N;CU-3-N
40%
CPU-3-F;CPU-5-F
30%
CGPC-3-3等其余单体
30%

实施例9
CP-3-N;CP-5-N;CP-1V-N;CG-3-N
39%
CPU-3-F;CPU-5-F CPG-3-F;CPG-5-F
35%
CGPC-3-3等其余单体
30%

实施例10
CP-3-N;CP-1V-N;
CP-V2-N;CG-1V-N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实施例11
CP-3-N;CP-5-N;CP-1V-N
31%
同上
同上
CGPC-3-3;CGPC-5-3;
CGPC-5-5;CPPC-3-3
14%

实施例12
CP-3-N;CP-4-N;CP-5-N
52%
CCQU-3-F;CCQU-3-F
10%
CCGU-3-F;CPPC-3-3
CPPC-3-5;CGPC-3-3
CGPC-5-3;CGPC-5-5
28%

实施例13
同上
53%
同上
同上
CCGU-3-F;CGPC-3-3
CGPC-5-3;CGPC-5-5
CCZPC-3-3;CCZPC-3-4
CCZPC-3-5
28%

实施例14
同上
同上
CPG-3-F;CPG-5-F
同上
同上
同上

对比实施例V1


CPU-3-F;CPU-5-F
68.8%
CCZPC-3-5;CCZPC-3-4
CGPC-3-3;CGPC-5-3
CCZPC-3-3
5.63%

对比实施例V2
CP-3-N;CP-4-N;CP-5-N
51%


CPPC-3-3;CPPC-5-3
CPPC-5-5;CGPC-3-3
CGPC-5-3;CGPC-5-5
CCZPC-3-3;CCZPC-3-4
CCZPC-3-5
27%

对比实施例V3


CPG-2-F;CPG-3-F
CPG-5-F;CPU-3-F
CPU-5-F;CCU-2-F
CCU-3-F;CCU-5-F
31%
CCGU-3-F;CGPC-3-3
CGPC-5-3;CGPC-5-5
CCZPC-3-3;CCZPC-3-4
CCZPC-3-5
23%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实施例1-14的液晶混合物同时包含至少一种二环氰基化合物(即式(I))、至少一种具有至少两个氟取代基的三环化合物(即式(II))、至少一种四环或多环化合物(即式(III))。对比实施例V1和对比实施例V3是不含式(I)化合物的液晶混合物,对比实施例V2是不含式(II)化合物的液晶混合物。
进一步地,本申请说明书测定了上述实施例和对比实施例液晶混合物的参数清亮点和Δn等性能参数。同时,为了测定根据液晶介质的低温稳定性,将染料D-1以0.25wt%的量溶于上述液晶介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0页第5段)。液晶介质随后储存于-20℃、-30℃和-40℃的温度下(每种情况下所述三个温度的每一个下三分之一的相同样品)并目视检验结晶或类似变化的发生。三个样品的任一个中未观察到改变的最长时间被称低温稳定性(以天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编号
实施例1
实施例2
实施例3
实施例4
实施例5
实施例6
实施例7
实施例8
实施例9

清亮点(℃)
114.5
113
110.5
110.0
109.0
112.0
116.0
112.0
111.0

Δn
0.1342
0.1393
NA
NA
NA
NA
NA
NA
NA

低温稳定性(天)
41
63
37
45
40
39
55
36
45

编号
实施例10
实施例11
实施例12
实施例13
实施例14
V1
V2
V3


清亮点(℃)
110.0
113.0
115.5
115.0
115.0
77.5
110
115.5


Δn
NA
NA
NA
NA
NA
0.1255
0.1234
NA


低温稳定性(天)
57
67
67
40
42
13
3
6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的上述记载内容,清亮点和Δn等性能参数是在未加入二色性染料之前的液晶混合物(即主体)的性能参数。该性能参数与随后少量加入的二色性染料无关。至于低温稳定性,既与主体液晶混合物的组成密切相关(即不同实施例的组成不同,导致低温稳定性也存在显著差异,从36至67天不等),又与客体二色性染料的化学结构、组成及其溶解性密切相关。然而,本申请实施例1-14仅仅测定了染料D-1的低温稳定性,未测定其它二色性染料的低温稳定性。表9以混合物实施例1为基础配方,测定染料D-1至D-12的各向异性度和溶解性。从表9可以看出,染料D-1至D-12的溶解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在0.13-0.70wt%范围内波动。也就是说,本申请所有实施例仅仅证实D-1一种二色性染料具有良好的低温稳定性,而未证实“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该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中的至少一种选自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认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个技术方案均能够实现如实施例1-14所记载的良好低温稳定性,仅能确定其能够实现常规稳定性。
由此可以确认,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使用“包含至少一种二环氰基化合物(即式(I))、至少一种具有至少两个氟取代基的三环化合物(即式(II))、至少一种四环或多环化合物(即式(III))的液晶混合物”作为主体;同时使用二色性染料作为客体,获得具有高清亮点和常规稳定性的宾主型液晶介质及其形成的有色液晶显示器。
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介质,该液晶介质能够满足至少一种特性,例如高向列相上限温度,低向列相下限温度,低粘度,合适的光学各向异性,大介电各向异性,大弹性常数比,阈值电压的低温度依赖性,阈值电压的低频率依赖性以及短螺旋结节;或者,至少两种上述特性的平衡。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液晶介质(即主体液晶混合物)中还可以加入二色性染料(即客体染料)例如偶氮或蒽醌染料以适用于宾主模式的器件,相应染料的加入量为0.01-10wt%(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段)。该主体液晶混合物包括至少一种式(2)表示的液晶化合物,至少一种式(3)表示的液晶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段和摘要)。
进一步地,关于液晶介质中的主体液晶混合物,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具体混合物,组成如下(参见实施例6):

结果NI=82.1℃,Tc≤20℃,Δn=0.125,Δε=11.3,Vth=1.65V,η=20.9mPa·s,γ=128.5 mPa·s,P=26.2μm。
经合议组核实,上述实施例3-HB(F)-C与本申请式(I-1)的化合物同属于本申请式(I)化合物,二者结构极其相似,总含量为24%;2-HB(F)EB(F)-C、3-HB(F)EB(F)-C、VFF-HHB-1和VFF2-HHB-1与本申请式(II-1-1)或(II-1-2)的化合物同属于本申请式(II)化合物,它们结构极其相似,总含量为21%;5-HBBH-3属于本申请式(III-1)化合物,含量为4%。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与本申请极其相近的技术构思;即,将至少一种二环氰基化合物、至少一种具有至少两个氟取代基的三环化合物、至少一种四环或多环化合物形成液晶混合物,作为主体;同时使用二色性染料例如偶氮或蒽醌染料作为客体,能够获得具有常规稳定性的宾主型液晶介质及其形成的有色液晶显示器。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的主体液晶混合物其清亮点为82.1℃,因此其同样能够实现较高的清亮点。
综合考虑本申请的申请事实和现有技术情况,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极其相似的液晶混合物作为主体,且同时使用二色性染料作为客体,获得具有较高清亮点和常规稳定性的宾主型液晶介质及其形成的有色液晶显示器。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极其相似。
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主要在于:① 本申请使用的二色性染料为“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该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中的至少一种选自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而对比文件1仅列举出二色性染料例如偶氮或蒽醌染料;② 具体限定了式(I-1)的化合物以及式(II-1-1)或(II-1-2)的化合物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首先,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作为二色性染料用于基于宾主型液晶介质的有色液晶显示器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它们作为二色性染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偶氮或蒽醌染料均能满足有色液晶显示器对染料的基本要求(包括常规稳定性)。其次,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为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但为了获得所需颜色并具有常规稳定性的基于宾主型液晶介质的有色液晶显示器,混合三种及以上染料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常识,如下列公知常识性证据1-2所述;并且,如上所述,本申请所有实施例仅仅证实D-1一种二色性染料具有良好的低温稳定性。也就是说,本申请实施例并未证实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与主体液晶混合物所形成的液晶介质具有良好低温稳定性的技术效果。通常来说,基于宾主型液晶介质的有色液晶显示器对染料具有以下基本要求,即(1)需要几种不同吸收键的染料,这不仅达到宽的色彩选择,而且可获得黑白显示器,这种显示器将对可观察的宽度表现出最高的对比度,(2)显示器的长寿命要求染料具有高的化学、电化学和特别是光化学的稳定性;(3)在液晶中有足够的溶解度;(4)在需要相当高的浓度下,必须不破坏液晶的性质,例如不增加液晶的粘度。如果要获得黑白显示器,“用溶于液晶的染料充满宾主型显示的光学特性,可以通过色度坐标的计算最充分地进行描述,为此,必须在整个可见光范围内将光的吸收特征记录下来。这些数据可用于估计几种染料混合后所能获得的颜色,通过混合三种适当的染料,能获得黑色液晶混合物。确定必要的染料浓度的一种方法是利用计算机迭代法,利用红、黄、蓝三种染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施善定等 编著,《液晶与显示应用》,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第188页倒数第2段至第194页倒数第1段)。也就是说,为了获得具有常规稳定性的有色液晶显示器(无论是彩色还是黑色),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从而达到宽的色彩选择或在可见光区范围的均匀吸收,进而与具有高清亮点的液晶混合物组合使用,从而获得具有高清亮点和常规稳定性的宾主型液晶介质及其形成的有色液晶显示器。另一方面,本领域公知,作为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该系列颜料的色谱范围包括红色、蓝光红色、红褐色;通过改过R的结构,还可以获得深色或黑色品种。同时,如果在芳胺的苯环上引入具有一定立体阻碍取代基的衍生物,可以导致颜料分子改变堆积方式,生成的有色物具有更大的溶解性,甚至在一般条件下也可以溶于有机溶剂中,以分子状态溶液存在,于是可以显示出荧光特性,并具有鲜艳的色光,从有机颜料转变为具有荧光的溶剂染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周春隆 等著,《有机颜料化学及工艺学》,中国石油化工出版社,2002年06月第1版,第99页最后1段至第100页第1段)。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已知的主体液晶混合物中加入三种常见的二色性染料例如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使其满足有色液晶显示器对染料的基本要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针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6中3-HB(F)-C,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了其通式 (2-1)化合物(如下所示):
 
并且记载了相应取代基X1和X2各自独立地为氢或氟;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式 (2-1)化合物的优选结构,即通式(2-1-1)(即本申请的式(I-1)的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和41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将实施例6的3-HB(F)-C替换为本申请式(I-1)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如下通式化合物:

并且公开了R7为1-12个碳原子的烷基或烷氧基以及2-12个碳原子的烯基,环F选自1,4-亚环己基和1,4-亚苯基;Z3独立为酯基或单键;o为1或2;X3或X4各自独立为氢或氟;Y1为氯或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同样给出了在液晶介质中使用本申请式(II-1-1)(对应于对比文件1上述通式中o为2且两个环F依次为1,4-亚环己基和1,4-亚苯基;Z3均为单键;X3为氟;X4为氢;Y1为氟)或(II-1-2)的化合物(对应于对比文件1上述通式中o为2且两个环F依次为1,4-亚环己基和1,4-亚苯基;Z3均为单键;X3或X4均为氟;Y1为氟)的技术启示。
此外,针对涉及式(III-2)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在于,还包含式(III-2)的化合物。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晶介质可以含有下列四环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段)。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同样给出了替换或进一步增加本申请式(III-2)的化合物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式(II-1-1)或式(II-1-2)化合物的含量。如前所述,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式(III-1)或式(III-2)化合物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式(3)表示的液晶化合物含量在30-9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段)。尽管对比文件1的式(3)表示的液晶化合物既包括了三环化合物的情形,又包括了四环或更多环化合物的情形;分别对应于本申请式(II)和式(III)化合物;但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调整其中的四环或更多环化合物的含量。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式(I-1)与式(II-1-1)或式(II-1-2)化合物的比例。如前所述,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液晶介质的性能参数。对比文件1实施例6液晶介质的介电各向异性为11.3,由此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三种二色性染料的吸收光谱。如前所述,同时使用红、黄、蓝三种染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前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188页倒数第2段至第194页倒数第1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二色性染料的各向异性度。然而,使用各向异性度大于0.4的二色性染料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列举了36种常见二色性染料,各向异性度至少为0.41(参见前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188页倒数第2段至第194页倒数第1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二色性染料的荧光属性。如前所述,此类染料以分子状态溶液存在,于是可以显示出荧光特性,并具有鲜艳的色光(参见前述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99页最后1段至第100页第1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液晶介质的制备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液晶介质在宾主型LC器件中的用途;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电可切换宾主型LC器件。对比文件1虽然未明确记载相应的制备方法,但先混合后溶解的方法属于本领域制备液晶介质的常规方法。此外,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晶介质在宾主型LC器件中的用途及其宾主型LC器件,根据常识,该LC器件必然为电可切换模式。则权利要求10或11或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液晶介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0-12的创造性依赖于使用或制备的液晶介质。根据与前面相同的评述理由,在所述液晶介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液晶介质中还可以加入二色性染料例如偶氮或蒽醌染料以适用于宾主模式的器件,相应染料的加入量为0.01-10wt%;此外,结合本申请说明书背景内容部分的记载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所述,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作为二色性染料用于基于宾主型液晶介质的有色液晶显示器是现有技术中公知的,本申请说明书第26页第4-7段也记载“二色性染料优选选自偶氮化合物、……、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高级萘嵌苯和亚甲基吡咯。……。所述染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并已描述于文献中的二色性染料类别。因此,例如,……,和二萘嵌苯描述于EP 60895、EP 68427和WO 82/1191中。 ……,和萘嵌苯染料,如例如EP 2166040、US2011/0042651、EP 68427、EP 47027、EP 60895、DE 3110960和EP698649中所公开的”。也就是说,这些特定的二色性染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偶氮或蒽醌染料具有类似的性质,均能满足有色液晶显示器对染料的上述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本申请的上述记载内容,清亮点和Δn等性能参数是在未加入二色性染料之前的液晶混合物(即主体)的性能参数。该性能参数与随后少量加入的二色性染料无关。针对低温稳定性,本申请所有实施例仅仅证实D-1一种二色性染料具有良好的低温稳定性,而未证实“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该至少三种二色性染料中的至少一种选自二萘嵌苯、三萘嵌苯、四萘嵌苯和高级萘嵌苯”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关于两种以上的二色性染料或者一种以上的二色性染料与其它二色性染料同时溶解于主体液晶混合物中的情形,本申请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此部分技术效果不能作为创造性评判的事实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确定其能够获得具有高清亮点和常规稳定性的宾主型液晶介质及其形成的有色液晶显示器。因此,基于前述评述理由,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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