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骨关节疾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46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72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3279.4
申请日:2015-01-28
复审请求人:郭曙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秦
合议组组长:谢京晶
参审员:陈红霞
国际分类号:A61K31/737,A61P19/02,A61P29/00,A61K31/7008,A61K31/4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选择范围内作出的一般性选择,则该请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3279.4,名称为“一种治疗骨关节疾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郭曙平,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即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说明书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骨关节疾病的药物,其特征在于由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镇痛药物组成;所述氨基葡萄糖为1%--25%(W/W)、硫酸软骨素为1%--25%(W/W)、镇痛药物为0.01%--2%(W/W);所述镇痛药物为从毛莨科乌头属植物中提取获得的高效非成瘾性镇痛药物,它可以是高乌甲素、也可以是草乌甲素、还可以是乌头原碱。
2. 一种治疗骨关节疾病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
(1)取氨基葡萄糖1%--25%(W/W)、硫酸软骨素1%--25%(W/W)、上述来自毛莨科乌头属植物的高效非成瘾性镇痛药物高乌甲素或乌头甲素或乌头原碱0.01%--2%(W/W),以及药剂辅料预胶化淀粉5%--25%(W/W)、微晶纤维素5%--25%(W/W)、羧甲基淀粉钠5%--25%(W/W)和聚维酮K30 1%--10%(W/W),混合均匀,干法制颗粒;
(2)添加颗粒总量0.1%(W/W)的微粉硅胶以及0.2%(W/W)的硬脂酸镁,混合均匀;
(3)压片或者装填于胶囊中。”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CN1817348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6日)公开了一种药物组合物,以盐酸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为活性成分,治疗骨关节炎,二者重量比为10:1-1:8(见其权利要求1,4,7)。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高乌甲素或其它两种毛莨科乌头属植物获取的镇痛药物,并记载了各成分的重量比。该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其他可替代的药物组合物。而对比文件2(CN101480392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5日)公开了草乌甲素片剂对于骨关节炎等炎症有镇痛、抗炎和改善理化指标等作用(参见摘要)。对比文件3(CN101940617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公开了高乌甲素口服制剂可以治疗骨关节痛(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第1段)。对比文件4(CN1285201A,公开日为2001年02月28日)公开了含有乌头原碱的药物组合物可以治疗骨关节病变(参见摘要)。骨性关节炎等相关疾病的治疗主要以缓解疼痛、改善关节功能和防止进一步关节损害且保护关节周围结构为治疗目的,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各组分比例的动机和能力。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得到其他可替代的药物组合物,可以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将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这些能促进骨骼修复,促进骨质增长的药物进一步与能够缓解疼痛症状的药物合用,比如草乌甲素、高乌甲素、乌头原碱等,并经有限实验得到这些组分的配比,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高乌甲素或其它两种毛莨科乌头属植物获取的镇痛药物,并限定了各成分的重量比,以及这些活性成分与预胶化淀粉等辅料制粒、压片、制成片剂和胶囊。对该药物中各活性成分及用量的评述同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混合、制粒等均属于固体口服制剂的常规制备方法。预胶化淀粉等辅料也均属于口服固体制剂的常规辅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郭曙平(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后于2018年09月0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相比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2中的“骨关节疾病”改为“关节软骨疾病”。两次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成分上明显不同。很早已有文献公开氨基葡萄糖和软骨素的制剂,该产品安全且明显增加关节软骨中的蛋白多糖的生物合成,但是总体效果不明显仍需要使用非甾体镇痛药物。但长期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易引起严重的副作用。到17年文献依然认为非手术治疗骨关节炎最有效的方法依然是服用镇痛药和非甾体抗炎药物,因此超出对比文件1的治疗才有实际意义;氨基葡萄糖和软骨素加镇痛药物做成治疗组合物并非一件简单的药物设计。在详细分析了疾病原因的基础上,发明人认为只有使用具有碱性的药物改变这个局部偏酸性微环境才能进而恢复关节软骨新陈代谢的正常,所用药物还要兼顾到安全。使用乌头以纠正内环境酸中毒,恢复正常新陈代谢的方式引入到治疗关节软骨疾病的药物组方中,不仅为关节软骨提供生物合成必需的原料成分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同时利用其自身的碱性纠正局部微环境的酸中毒和心脏作用,改善血液供应恢复正常的新陈代谢。这在本申请之前是未见的。(2)对比文件2涉及草乌甲素用于钠离子通道相关的疼痛,钠离子通道存在于神经细胞膜上。对比文件2涉及的钠离子疼痛正如该文件所述,为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等,均为骨关节周围结缔组织或骨组织这些有神经存在的组织伤害引起的疼痛。根据《人体解剖学》,关节软骨既无神经又无血管,本身并无疼痛产生。因此,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不构成对比。对比文件3对氢溴酸酸高乌甲素和独一味提取物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组方进行了药理学研究,结果表明本发明药物组合物与单用氢溴酸高乌甲素或独一味提取物相比,能显著提高小鼠的痛阈值。痛觉的感受器是游离神经末稍,疼痛的传导依靠神经纤维。痛觉神经存在于骨关节周围结缔组织和骨膜下组织中,而软骨组织没有神经细胞存在。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不构成对比。但对比文件3提示当一个药物的组方设计的效果优于原药物,是可以被授权的,本申请便具备了如此特性。酸性代谢物都会加重对关节软骨正常新陈代谢的不利。而氨基葡萄糖与硫酸软骨素组合物,硫酸软骨素呈酸性,再叠加糖酵解产生的乳酸,使得局部微环境呈现酸性叠加效应。这时组方中的生物碱性药物渗入软骨,具备微环境发挥纠正酸基作用,进而恢复软骨细胞正常的新陈代谢,使药效提升,因此与对比文件3有相似的授权条件。(3)药物还需要有科学组方设计。并结合各成分的理化性质确定出最适宜的制剂工艺,从而提供有效成分的合理的体内释放效果,以达到本申请所述的治疗效果。(4)基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可用的对比文件只有对比文件1,且本申请就是针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药物组合物在治疗时存在的不足设计的,并认为氨基葡萄糖和软骨素与其它药物做成新的治疗组合物也并非一件简单之事。并分析了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的缺点,而本申请组合物不仅为关节软骨提供生物合成必需的原料成分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同时还利用其自身的碱性纠正局部微循环的酸中毒和心脏作用改善血液供应,进而改善血液的末梢微循环,恢复正常的新陈代谢之功能。这在本申请之前甚至到目前都是未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关节软骨疾病的药物,其特征在于由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镇痛药物组成;所述氨基葡萄糖为1%--25%(W/W)、硫酸软骨素为1%--25%(W/W)、镇痛药物为0.01%--2%(W/W);所述镇痛药物为从毛莨科乌头属植物中提取获得的高效非成瘾性镇痛药物,它可以是高乌甲素、也可以是草乌甲素、还可以是乌头原碱。
2. 一种治疗关节软骨疾病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
(1)取氨基葡萄糖1%--25%(W/W)、硫酸软骨素1%--25%(W/W)、上述来自毛莨科乌头属植物的高效非成瘾性镇痛药物高乌甲素或乌头甲素或乌头原碱0.01%--2%(W/W),以及药剂辅料预胶化淀粉5%--25%(W/W)、微晶纤维素5%--25%(W/W)、羧甲基淀粉钠5%--25%(W/W)和聚维酮K30 1%--10%(W/W),混合均匀,干法制颗粒;
(2)添加颗粒总量0.1%(W/W)的微粉硅胶以及0.2%(W/W)的硬脂酸镁,混合均匀;
(3)压片或者装填于胶囊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意见陈述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组合物,以盐酸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为活性成分,治疗骨关节炎,二者重量比为10:1-1:8(参见权利要求1,4,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联用治疗关节炎起协同作用,能刺激软骨细胞和滑膜细胞的合成代谢,抑制降解酶类活性,减少纤维蛋白血栓的形成,改善关节微循环。氨基葡萄糖刺激软骨基质的合成,硫酸软骨素则抑制其降解,两者联用时可以带来软骨基质量的净增加,因此延缓了OA(骨关节炎)的发展并减轻了症状(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的组合物能够用于治疗关节软骨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还包括毛莨科乌头属植物提取的镇痛药物高乌甲素、草乌甲素或乌头原碱,并限定了各成分的重量百分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镇痛效果更强的治疗关节软骨病的药物组合物。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草乌甲素片剂对于骨关节炎、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良性关节痛、关节扭伤、肩周炎等多种关节病有镇痛、抗炎和改善理化指标等作用(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表1),同时本领域公知,骨关节炎主要病理病变即关节软骨病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肌骨超声诊断》,王月香等,人民军医出版社,第305-306页,公开日为2013年07月31日),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疾病大部分均属于关节软骨病,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草乌甲素具有镇痛、抗炎等作用,可以用于治疗关节软骨病。对比文件3公开了氢溴酸高乌甲素是应用较广的镇痛药物,可以治疗骨关节痛(参见说明书第2段)。另外本领域公知乌头原碱具有明显的镇痛和抗炎活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中药学》,杨卫平等,中医古籍出版社,第111-112页,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1日),并且川乌头本身及乌头总碱主要功效即为抗炎、镇痛,常用于骨关节疾病如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肩周炎等(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中药药理学》,彭成等,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132-134页,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可见乌头总碱本身就常用于抗炎镇痛而治疗各种骨关节炎或关节软骨病,其中的草乌甲素、高乌甲素或乌头原碱均有该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镇痛抗炎而治疗关节软骨病的效果,有动机增加其他的抗炎镇痛药物例如高乌甲素、草乌甲素或乌头原碱。对于各成分的用量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治疗的具体需要,在各药物一般治疗用量和安全范围内确定各成分的适宜用量比例。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效果实验,更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治疗关节软骨疾病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其中活性成分即权利要求1的药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上面评述过的区别即活性成分的区别外,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2中还限定了辅料的组成用量和具体制备方法。但选择的药用辅料预胶化淀粉、微晶纤维素、羧甲基淀粉钠和聚维酮K30,均是药物制剂领域制备口服固体制剂时常用的填充剂、崩解剂、粘合剂,且微粉硅胶和硬脂酸镁也是药物制剂领域常用的助流剂和润滑剂,这些辅料的用量也均为本领域这些成分的常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根据制备需要选择使用上述常规辅料并确定适宜用量范围的能力。方法中将活性成分和预胶化淀粉、微晶纤维素、羧甲基淀粉钠和聚维酮K30混合均匀、干法制粒,颗粒添加适量微粉硅胶或硬脂酸镁混匀压片或装胶囊均为本领域制备片剂和胶囊的基本方法。因此在活性成分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项)。相比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来自毛莨科乌头属植物提取获得的高效药物高乌甲素、草乌甲素或者乌头原碱组成的治疗关节软骨疾病的药物,其制备在于步骤:(1)取氨基葡萄糖1%--25%(W/W)、硫酸软骨素1%--25%(W/W)、上述来自毛莨科乌头属植物提取获得的高乌甲素或乌头甲素或乌头原碱0.01%--2%(W/W),以及药剂辅料预胶化淀粉5%--25%(W/W)、微晶纤维素5%--25%(W/W)、羧甲基淀粉钠5%--25%(W/W)和聚维酮K30 1%--10%(W/W),混合均匀,干法制颗粒;(2)添加颗粒总量0.1%(W/W)的微粉硅胶以及0.2%(W/W)的硬脂酸镁,混合均匀;(3)压片或者装填于胶囊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含生物碱的植物很多,毛茛科植物中的生物碱具有强烈的多种生理活性,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高效且多种药理作用的陈述是一致的。并引用多本书籍说明一种药物可能具有多种潜在的药理作用,这是由药物的分子结构和构型决定的,开发新用途例如本申请利用药物的生物碱的特性纠正酸堆积、对心经的作用增加血流促进微循环的改善也是一种创新行为,符合创造性的规定。微循环功能是组织器官执行正常生理功能的首要前提,代谢功能减退,血液循环减慢,更容易产生局部微循环的减速,更易产生局部血液循环变差,酸性代谢产物堆积,此时生物碱可以利用碱性中和乳酸等组织代谢废物。非甾体抗炎药本身为酸性,代谢物也不是碱性,同时引用《生理学》《病理学》等多本教科书说明随着炎症的发展,酸性代谢产物的积聚增多碱储不断消耗,就可引起组织的酸中毒。本申请采用生物碱补充碱储对纠正局部酸中毒,可中止炎性发生、发展,组方有科学性及合理性。另外详细阐述了关节软骨病的病理过程、各种病因和药物的作用机理,这些教科书内容为关于药物作用对机体的影响提供了进一步的现代医学研究成果,佐证了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同时很多中医书籍也说明至少在100多年前中医己根据千百年临床用药经验将乌头的核心作用部位确定在心经。这种临床用药心得本身即为一种药物的人体试验,具备真实性可靠性。(2)剂型不同,会影响药物从制剂中的释放、吸收速度和血药浓度和毒副作用,本申请的处方和工艺可达到减毒提高安全性的作用。根据乌头属药物具大毒的特性,从安全用药设计了蚀溶型亲水凝胶骨架片,利用组方药物中硫酸软骨素特有的理化特性,以药物而非辅料作为骨架材料,如此打破常规具有创造性,传统中医药是先贤们以身试药,进行人体试验更是现代医药学的动物实验所不能相提并论的,它们是最直接且可靠的科学证据。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过程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相比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在于:将骨关节疾病改为关节软骨疾病,将原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选择范围内作出的一般性选择,则该请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来自毛莨科乌头属植物提取获得的高效药物高乌甲素、草乌甲素或者乌头原碱组成的治疗关节软骨疾病的药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组合物,以盐酸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为活性成分,治疗骨关节炎,二者重量比为10:1-1:8(参见权利要求1,4,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联用治疗关节炎起协同作用,能刺激软骨细胞和滑膜细胞的合成代谢,抑制降解酶类活性,减少纤维蛋白血栓的形成,改善关节微循环。氨基葡萄糖刺激软骨基质的合成,硫酸软骨素则抑制其降解,两者联用时可以带来软骨基质量的净增加,因此延缓了OA(骨关节炎)的发展并减轻了症状(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的组合物能够用于治疗关节软骨病。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药物活性成分还包括毛莨科乌头属植物提取的高乌甲素、草乌甲素或乌头原碱,限定了各辅料种类和各成分的重量百分比,限定了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镇痛效果更强的治疗关节软骨病的药物的具体组成和制备方法。对于活性成分的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草乌甲素片剂对于骨关节炎、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良性关节痛、关节扭伤、肩周炎等多种关节病有镇痛、抗炎和改善理化指标等作用(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表1),同时本领域公知,骨关节炎主要病理病变即关节软骨病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305-306页),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疾病大部分均属于关节软骨病,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草乌甲素具有镇痛、抗炎等作用,可以用于治疗关节软骨病。对比文件3公开了氢溴酸高乌甲素是应用较广的镇痛药物,可以治疗骨关节痛(参见说明书第2段)。另外本领域公知乌头原碱具有明显的镇痛和抗炎活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111-112页),并且川乌头本身及乌头总碱主要功效即为抗炎、镇痛,常用于骨关节疾病如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肩周炎等(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132-134页),可见乌头总碱本身就常用于抗炎镇痛而治疗各种骨关节炎或关节软骨病,其中的草乌甲素、高乌甲素或乌头原碱均有该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镇痛抗炎而治疗关节软骨病的效果,有动机增加其他的抗炎镇痛药物例如高乌甲素、草乌甲素或乌头原碱。对于各活性成分的用量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治疗的具体需要,在各药物一般治疗用量和安全范围内确定各成分的适宜用量比例。对于选择的药用辅料:预胶化淀粉、微晶纤维素、羧甲基淀粉钠和聚维酮K30,均是药物制剂领域制备口服固体制剂时常用的填充剂、崩解剂、粘合剂,且微粉硅胶和硬脂酸镁也是药物制剂领域常用的助流剂和润滑剂,这些辅料的用量也均为本领域这些成分的常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根据制备需要选择使用上述常规辅料并确定适宜用量范围的能力。至于具体制备方法,将活性成分和预胶化淀粉、微晶纤维素、羧甲基淀粉钠和聚维酮K30混合均匀、干法制粒,颗粒添加适量微粉硅胶或硬脂酸镁混匀压片或装胶囊均为本领域制备片剂和胶囊的基本方法。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效果实验,更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毛茛科植物中的生物碱具有强烈的多种生理活性,但如评述中所述,对比文件2-3和多种公知常识证据已经公开了乌头总碱及其中的草乌甲素、高乌甲素或乌头原碱均有抗炎镇痛作用,可用于各种骨关节炎或关节软骨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草乌甲素、高乌甲素或乌头原碱与已知的治疗关节软骨病的药物如对比文件1的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组合以增强抗炎镇痛和治疗关节软骨病的效果。草乌甲素、高乌甲素或乌头原碱的作用是在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启示的,即使复审请求人详细阐述了治疗的机理,并且虽然传统医学确实是历经数千年经验得到的,是可靠的,但是并非增加了天然药物中的有效成分就必然具有创造性,在现有技术中已经有明确启示、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与草乌甲素、高乌甲素或乌头原碱合用相比与目前常用的非甾体抗炎药物合用效果会明显更优或有其他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也难以体现出得到本申请选择加入乌头碱类活性成分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于剂型,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本领域中普通固体制剂的辅料种类,最后制成片剂或胶囊剂,剂型、辅料和制备方法都是本领域很普通的固体制剂的类型,没有凝胶基质成分,氨基葡萄糖和硫酸软骨素等各也均为固体粉末或结晶,制备为干法制粒,难以看出能够制成蚀溶型亲水凝胶骨架片,因此剂型、辅料及制备方法上也难以体现出相比普通固体制剂具有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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