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34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02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2332.7
申请日:2015-10-21
复审请求人:杭州勇华车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明侠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侯婧
国际分类号:B62M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2332.7,名称为“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勇华车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0/0064846A1 公开日:2010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包括脚蹬轴、脚蹬框,脚蹬框内设有支撑管,所述的支撑管套设在脚蹬轴并与脚蹬轴之间转动连接,所述脚蹬轴的一端设有伸出支撑管外的螺纹头,其特征是,所述脚蹬轴的另一端设有连接柱,所述的连接柱与脚蹬轴同轴且为一体式结构,所述连接柱上设有金属垫片,所述金属垫片的内壁与端面之间设有倒角,所述连接柱的圆周面上设有通过冲铆形成的冲铆凸环,所述冲铆凸环的内侧与金属垫片的倒角压紧接触,所述连接柱的外端设有通过旋铆形成的旋铆凸环,所述旋铆凸环的外径大于冲铆凸环的外径,所述支撑管上靠近旋铆凸环的一端设有端盖,所述冲铆凸台与旋铆凸台之间设有尼龙垫片,所述尼龙垫片的圆周面上设有若干道O形圈,所述尼龙垫片的内侧设有衬套,所述的衬套与尼龙垫片之间设有压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脚蹬轴的两端还设有支撑套,所述的支撑套与支撑管之间设有转动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其特征是,脚蹬轴上靠近螺纹头的一端还设有垫圈,所述垫圈的内圈与脚蹬轴之间设有内密封圈,所述垫圈的外圈与支撑管之间设有外密封圈。”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所述金属垫片的内壁与端面之间设有倒角,所述连接柱的圆周面上设有通过冲铆形成的冲铆凸环,所述连接柱的外端设有通过旋铆形成的旋铆凸环,所述冲铆凸环的内侧与金属垫片的倒角压紧接触,所述旋铆凸环的外径大于冲铆凸环的外径,所述支撑管上靠近旋铆凸环的一端设有端盖,所述冲铆凸台与旋铆凸台之间设有尼龙垫片,所述尼龙垫片的圆周面上设有若干道O形圈,所述尼龙垫片的内侧设有衬套,所述的衬套与尼龙垫片之间设有压簧。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通过凸环、凹槽、垫片或卡环的相互配合替代传统的螺纹结构来解决脚蹬框、脚蹬轴之间的连接可靠性,两个技术方案都是垫片置于两凸环所形成的凹槽里,两者对解决脚蹬框、脚蹬轴之间的连接可靠性这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连接结构实质上是相同的,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未披露凹槽和凸环的加工工艺,但是只要是常规的可形成凹槽或凸环的加工工艺都可选择,具体选择冲铆、旋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第一限位槽与第二限位槽之间的部分不能称作为内凸环,对比文件1不存在内凸环、外凸环;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连接方式不同,本申请中采用一个金属垫片、一个冲铆凸环、一个旋铆凸环实现了连接柱与支撑管的连接,达到降低成本、连接稳定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在连接柱上设置了第一、第二限位槽,第一、第二垫圈,第一、第二弹性垫圈、防漏环、压环等多个部件,这些部件相互组合实现连接柱与踏板本体的稳定连接。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冲铆凸环、旋铆凸环连接后无法拆卸,脚蹬损坏后整体更换,而对比文件1第一垫圈、第二垫圈均采用缺口垫圈,是为了便于装配和拆卸。4)采用的装配工艺不同,本申请将连接柱与支撑管连接后装入金属垫片,然后通过冲铆机形成冲铆凸环,然后再在连接柱上装上衬套、压簧、尼龙垫片,最后通过旋铆机在连接柱的外端形成旋铆凸环,而对比文件1是将所有零部件制造出来后,在工作台上进行组装、装配,显然本申请装配成本更低,装配工作量也较小。对比文件1中由于需要实现脚踏本体的拆卸更换,既没有必要采用冲铆、旋铆工艺,也无法采用冲铆、旋铆工艺,两者设计理念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路线。本申请通过冲铆凸环、旋铆凸环既实现了连接柱与支撑管的稳定连接,又实现了尼龙垫片、衬套的定位,降低了成本,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两限位槽之间自然形成的凸环与末端凸环,其作用与本申请的冲铆、旋铆凸环实质上是相同的,可以认为公开了本申请的凸环。2)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确定凸环是采用冲铆或旋铆加工工艺的方式形成,至于先形成凸环再装配垫片,还是先装配垫片再形成凸环,以及垫片有没有缺口,都不能从权利要求中的记载获得。无论本申请的脚蹬轴上的凸环失效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凸环失效,采用整体更换脚蹬都是一种常规选择,两者的构思并非完全相反。冲铆、旋铆仅是一种常规装配工艺,其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防水圈、垫片等结构以用于防水、防尘的技术启示,其中防水圈相当于本申请的O形圈,垫片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尼龙垫片对应,垫片材质采用尼龙材质,以及在垫片的内侧设有衬套以提高防水、防尘性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
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具体理由的阐述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脚蹬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6-31段以及附图1-4):包括脚蹬轴2、脚蹬框1,脚蹬框内设有支撑管,所述的支撑管套设在脚蹬轴2并与脚蹬轴2之间转动连接,所述脚蹬轴2的一端设有伸出支撑管外的螺纹头22,所述脚蹬轴2的另一端设有连接柱230,所述的连接柱230与脚蹬轴2同轴且为一体式结构,所述连接柱230上加工有第一限位槽2301、第二限位槽2302,在连接柱230上设有套筒16、垫圈40、第二弹性垫41、第三弹性垫42、第三垫圈43、垫圈44,密封环45、压环46、垫圈47,通过这些部件实现连接柱230与支撑管的稳定连接。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冲铆旋铆连接式脚蹬结构,其连接柱上设有金属垫片,该金属垫片的内壁与端面之间设有倒角,所述连接柱的圆周面上设有通过冲铆形成的冲铆凸环,所述冲铆凸环的内侧与金属垫片的倒角压紧接触,所述连接柱的外端设有通过旋铆形成的旋铆凸环,所述旋铆凸环的外径大于冲铆凸环的外径,所述支撑管上靠近旋铆凸环的一端设有端盖,所述冲铆凸台与旋铆凸台之间设有尼龙垫片,所述尼龙垫片的圆周面上设有若干道O形圈,所述尼龙垫片的内侧设有衬套,所述的衬套与尼龙垫片之间设有压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脚蹬结构的另外一种连接方式,并能实现踏板结构的可靠连接,降低成本。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通过在连接柱上先设置第一、第二限位槽,然后在连接柱上依次装配衬套、第一、第二垫圈,第一、第二弹性垫圈、防漏环、压环等多个部件,通过这些部件相互组合实现连接柱与支撑管的稳定连接,即对比文件1是一种可拆卸的装配连接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冲铆、旋铆的装配连接方式,因为这将导致对比文件1的脚蹬连接轴无法拆卸。虽然冲铆、旋铆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装配工艺手段,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金属垫片的内壁与端面之间设有倒角,所述连接柱的圆周面上设有通过冲铆形成的冲铆凸环,所述冲铆凸环的内侧与金属垫片的倒角压紧接触,所述连接柱的外端设有通过旋铆形成的旋铆凸环,所述旋铆凸环的外径大于冲铆凸环的外径”这一具体技术手段的实施和运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在连接柱230上按照顺序装配有套筒16、垫圈40、第二弹性垫41、第三弹性垫42、第三垫圈43、垫圈44,密封环45、压环46等,其已经实现了密封效果,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内凸台(第一、第二限位凹槽之间的凸起部分)与外凸台(第二限位凹槽外侧的凸起)之间的位置设有尼龙垫片,在所述尼龙垫片的圆周面上设有若干道O形圈,并在尼龙垫片的内侧设有衬套,所述的衬套与尼龙垫片之间设有压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实现了脚蹬的牢固连接、降低了成本。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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