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07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73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2452.2
申请日:2015-08-19
复审请求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红丽
合议组组长:李晓茜
参审员:吕小倩
国际分类号:H04W4/00,H04W48/08,H04W7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也不能被认为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2452.2,名称为“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8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当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相接触时,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
“6.一种数据共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当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相接触时,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通道建立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后,基 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获取单元,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0359616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4185250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后,基于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相接触时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第一连接信息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而对比文件1是监测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是否存在第二电子设备,当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存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时,通过该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直连的第一无线传输通道;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何建立第一无线传输通道。(2)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的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3)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模块、第二通信模块。区别(1)和(3)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步骤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步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当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相接触时”,并将“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修改为“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或教导在允许访问/传输文件的同时禁止接收设备存储接收到的数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中允许访问文件必然意味着允许接收设备缓存/存储所接收的数据;本申请针对的是多媒体数据这一特定的数据类型,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数据。
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6.一种数据共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通道建立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获取单元,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接收设备管理界面中可以设置禁止下载、允许下载、允许观看视频等选项;可见,当用户设置了禁止下载选项时,接收设备是不能下载数据的,即不能存储数据;当用户设置允许观看视频选项时,接收设备可以观看多媒体数据;其次,在现有技术中,设备允许访问文件并不是一定要在设备中缓存/存储所接收的数据,接收设备直接输出数据而不存储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请求人的意见进行如下回应:首先,本申请向接收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是为了控制接收设备禁用下载指令,从而控制接收设备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多媒体数据,这是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接收设备管理界面中可以设置禁止下载、允许下载、允许观看视频等选项。其次,在现有技术中,设备允许访问文件并不是一定要在设备中缓存/存储所接收的数据,接收设备直接输出数据而不存储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待传输的数据可以为图片、多媒体、文档等数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多媒体数据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近场通信模块交换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MAC地址信息”,“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并将“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后”修改为“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三MAC地址信息的连接请求后,当所述连接请求中的所述第三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并且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时”,删除权利要求4、9,删除权利要求2、7的部分特征,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认证,由NFC在两个电子设备之间交换彼此的MAC地址,在两个电子设备之间使用可信的MAC地址各自对对方进行认证;对比文件1通过第一电子设备在可通信列表中选择希望通信的第二电子设备的认证方式建立起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直连的无线传输通道;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以NFC获得可靠的MAC地址进行认证的方式建立数据的安全通路;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第一电子设备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数据,没有对被传输的多媒体数据在安全数据通路上传输并限制其被进一步下载以保证数据的安全使用而不泄露;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避免发送数据的电子设备作为热点时其网络数据被大量使用,与第二电子设备使用安全建立的数据通路接收多媒体数据并直接输出而不存储不相同。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近场通信模块交换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MAC地址信息;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三MAC地址信息的连接请求后,当所述连接请求中的所述第三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并且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
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模块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作为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主设备,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基于所述 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模块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作为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主设备,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模块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建立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匹配的软件接入点,其中所述软件接入点的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一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向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包括: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5.一种数据共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近场通信模块交换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MAC地址信息;
通道建立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三MAC地址信息的连接请求后,当所述连接请求中的所述第三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并且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通信模块;
获取单元,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主设备选取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模块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作为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主设备,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设备选取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模块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建立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匹配的软件接入点,其中所述软件接入点的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一致。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向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广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或者
所述第二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获取请求,并在接收到所述数据获取请求后,通过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2019 年03 月27 日的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请求人的意见进行回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无线传输通道为一种短距离无线传输通道,当采用的短距离通信技术不同时,该无线传输通道也相应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短距离通信时,设备之间通过发起建立连接请求与响应,将设备信息例如MAC地址、用户名和密码等连接信息发送给通信双方以及利用设备的连接信息例如MAC地址、识别码、用户名及密码等在设备之间执行双向验证来建立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信双方已获知双方的MAC地址的情况下可进行双向验证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设备使用数据的权限包括允许下载、允许观看视频等,对于多媒体数据传输,本领域通常存在三种使用权限:允许输出多媒体数据(例如观看视频)但不允许保存、允许输出同时允许保存、即不允许输出也不允许保存,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及惯用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使其通过多媒体输出指令发送多媒体数据并同时指示多媒体数据的使用权限。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将特征“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可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修改为“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并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近场通信模块交换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MAC地址信息”修改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各自的近场通信模块交换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MAC地址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未将NFC通信模块、MAC地址、第二通信模块以及认证过程相互组合作为整体进行考虑,为了建立利用MAC地址的第二通信模块的数据通道,利用不同于第二通信模块的NFC通信模块来交换MAC地址以获得认证基础;为了建立第二通信模块的无线数据通道,难以想到利用不同于第二通信模块的NFC通信来交换MAC地址以获得认证基础,并非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建立第二通信模块利用模块自身协议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使用模块自身来传递认证所使用的认证信息;为了建立利用MAC地址的第二通信模块的无线数据通道,利用NFC通信而非第二通信模块来交换MAC地址以获得认证基础,能够带来有益效果。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各自的近场通信模块交换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MAC地址信息;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三MAC地址信息的连接请求后,当所述连接请求中的所述第三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并且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模块;
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5.一种数据共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通信模块将第一连接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包括近场通信模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各自的近场通信模块交换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和第二MAC地址信息;
通道建立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三MAC地址信息的连接请求后,当所述连接请求中的所述第三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并且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时,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所述连接请求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之后判断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中携带的MAC地址信息与所述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模块或蓝牙通信模块;
获取单元,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连接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后,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向建立有所述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其中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中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并用于指示接收到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的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所述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3日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中的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9616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4185250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5]-[0099]段、第[0110]-[0114]段):数据传输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S101,确定该第一电子设备中待传输的第一数据,该第一数据可以为图片、多媒体、文档等数据(即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有多媒体数据),也可以是一个文件夹等;S102,监测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是否存在第二电子设备,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可以存在一个第二电子设备,也可以存在多个第二电子设备(即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该监测可以采用现有的任意短距离无线传输技术的检测方法;S103,当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存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时,通过该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直连的第一无线传输通道,向该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数据(即在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多媒体数据);为了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可以设定具有接收该第一数据的权限的电子设备,并仅向具有接收权限的电子设备发送该第一数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第一通信模块包括近场通信模块,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通过各自的近场通信模块交换第一MAC地址和第二MAC地址;第二通信模块包括WIFI通信或蓝牙模块;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包括第三MAC地址信息连接请求后,当第三MAC地址信息与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并且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时,基于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连接信息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其中连接请求指示第二电子设备希望与第一电子设备建立第一无线数据通道;第一连接信息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MAC地址和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MAC地址;第二认证通过响应是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后判断出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中的MAC地址与第一MAC地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发送的;(2)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携带有所述多媒体数据的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所述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用于指示第二电子设备直接输出多媒体数据而不存储所述多媒体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设备之间建立无线数据通道以及如何降低数据在第二电子设备泄露的可能性。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5]-[0062]段):在提供无线通信热点服务的第一电子设备10中,可以通过输入/输出模块103提供接入设备管理界面200,用于对接入的第二电子设备201和202进行管理;在该接入设备管理界面200中,对于每个接入的电子设备提供增加备注、禁止接入、允许下载、禁止下载、允许观看视频、查看已用流量等选项。当第一电子设备10对于第二电子设备202设置了允许观看视频请求选项时,第二电子设备202向第一电子设备10发出视频观看请求Req2,第一电子设备10则为第二电子设备201提供允许并提供视频数据响应Res2。由此可见,区别特征(2)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多媒体数据输出指令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多媒体数据并指示使用权限以降低数据在第二电子设备泄露的可能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出数据指令是通过发送多媒体数据的同时发送,还是先发送输出数据指令再发送多媒体数据是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设备使用数据的权限包括允许下载、允许观看视频等,对于多媒体数据传输而言,本领域通常存在三种使用权限:允许输出多媒体数据(例如观看视频)但不允许保存、允许输出同时允许保存、即不允许输出也不允许保存,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及惯用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使其通过多媒体输出指令发送多媒体数据并同时指示多媒体数据的使用权限。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理由如下: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无线传输通道为一种短距离无线传输通道,当采用的短距离通信技术不同时,该无线传输通道也相应不同以及监测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是否存在第二电子设备,当该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范围内存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时,通过该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直连的第一无线传输通道。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短距离无线传输通道是单一的一种,当采用不同的短距离通信技术时采用不同的无线传输通道,而且在判断第一电子设备预设范围内是否存在第二电子设备时采用的是任意一种无线短距离通信技术,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为了建立一种短距离无线传输通道而使用另一种不同的短距离无线传输通道提供认证基础,即采用NFC交换MAC地址后使用可信的MAC地址认证,以建立WiFi无线数据通道的启示。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理由如下: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线通信方法通过在预定范围广播的方式对用户名进行加密认证来建立数据通道,对数据下载和播放等进行权限限制,从而避免终端电子设备自身网络数据量的大量使用并降低数据泄露。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为了建立一种短距离无线传输通道而使用另一种不同的短距离无线传输通道提供认证基础,即采用NFC交换MAC地址后使用可信的MAC地址认证,以建立WiFi无线数据通道的启示。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时,很难想到采取其中的技术手段以解决在两个电子设备之间建立可靠的安全数据通路的技术问题。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的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NFC获得可靠的MAC地址进行认证的方式建立WiFi无线数据通道,解决了在两个电子设备之间建立可靠的安全数据通路的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共享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由于权利要求1和5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和6-8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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