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93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635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54953.3
申请日:2016-09-28
复审请求人:济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飞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刘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54953.3,名称为“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济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69639A,公开日:2013年06月26日)和对比文件2(CN1805784A,公开日:2006年07月19日)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3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具有以下工艺步骤:
(1)A液配制:将薄荷脑和绿原酸溶解在无水乙醇中,配成质量体积百分浓度,含薄荷脑:6~10%,绿原酸:6~10%的乙醇溶液,得到A液,备用;
(2)B液配制:在反应器中,按如下组成体积百分浓度和顺序加入,玉米油:26~34%,松油:16~24%,香叶油:8~12%,柠檬草油:8~12%,搅拌均匀,乙醇:25~35%,各组分之和为百分之百,混匀,得到B液;
(3)天然植物驱蚊液制备:在反应器中,按如下组成体积百分浓度加入,A液:20~30%,B液:68~76%,聚氧乙烯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2.0~5.0%,各组分之和为百分之百,混匀,得到黄色透明液体为天然植物驱蚊液,分装入容器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的薄荷脑和绿原酸均为植物提取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所制备的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
申请人济南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的全文替换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合成的目标物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原料完全不同,用量不同,制备的方法也不同,本申请制备的驱蚊液是一个全新的物质,与对比文件2所制备的精油胶囊无可比性,本发明原料的种类、用量、混合方式、反应时间等制备方法需要整体考量。本申请驱蚊时间按8小时计算,仍比对比文件1中的6小时提高了33%。本发明的驱蚊液通过几种精油的复合作用,安全,能够长效驱蚊、抑菌、止痒,还有松香甜美香气,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再次重申了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并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将驱蚊实验方法写进去,是按照国家标准GB/T139179-2009测定驱蚊率和驱蚊持续时间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然植物驱蚊液,其含有以下重量份的原料:食用乙醇50、薄荷素油8、香茅油2、冬青油8、柠檬桉油6、艾叶油12、薰衣草油9、薄荷脑1、迷迭香油4,所述原料中的薄荷脑、薄荷素油、香茅油、冬青油、柠檬桉油、迷迭香油、艾叶油、薰衣草油均为植物提取物。制备方法为:将足量的食用乙醇加入不锈钢容器中,向食用乙醇中加入足量的其它原料搅拌均匀,静置一天后过滤装罐,经放料、储存、半成品检验、包装物消毒,灌装到成品检验入库(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4、1)。该发明使用多种植物提取物质,科学精制而成,户外驱避蚊虫叮咬有效时间达六小时,效果特别明显,对人体没有毒副作用及刺激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活性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省略了香茅油、冬青油、艾叶油、薰衣草油和迷迭香油,加入了绿原酸、玉米油、松油、香叶油、柠檬草油,并限定了各成分的用量;(2)权利要求1还含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聚氧乙烯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3)驱蚊液的制备方法中功效成分和功效植物油与乙醇的混合顺序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含有加入表面活性剂的步骤。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不同种类的植物精油所含的活性物质不同,单一植物精油的驱蚊效果不理想,而且持续的时间短,本申请通过对植物精油的复配添加缓蚀剂等手段,获得一种可用于皮肤天然植物驱蚊液,使其具有较高的驱蚊率、持续时间在8到10小时,同时具有润肤、抑菌等效果。驱蚊效果平均在90%以上(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4页末段)。对于驱蚊效果,本申请说明书并无记载具体实验方法,例如具体的测试方法、驱蚊率评价标准等,不同试验条件和测试方法都影响试验结果,仅根据说明书的驱蚊持续时间8到10小时,效果在90%以上的记载,无法证明本申请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权利要求1所用的活性原料能够发挥其本身的功效,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具有抑菌、润肤功效的驱蚊液。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已知绿原酸具有清热解毒、养颜润肤的功效,可较强的杀灭多种致病菌,对皮肤病有明显疗效(参见沈红著,《几种药物对细胞体外分化成熟及功能影响的研究》,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43-45页,公开日:2014年7月)。本领域已知绿原酸也是一种有效的酚型抗氧化剂,因此,公知常识给出了将绿原酸用于皮肤,以获得抑菌、润肤、抗氧化功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绿原酸用于驱蚊液,以获得具有抑菌、润肤功效的皮肤外用驱蚊液,同时防止植物精油中的芳香化合物、醇类、醛等成分被氧化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功效植物精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胶囊化的精油,该制剂对于目前使用的合成化学品,用于控制蚊子的缓释精油微胶囊制剂据称是有竞争力的“绿色”替代物。该发明的制剂还将在比其它天然杀幼虫剂更低的成本下改善其性能。几乎不具有毒性或无毒性的芳香天然精油显示出了良好的抗菌特性,该微胶囊可以用在例如杀幼虫剂、驱虫剂和杀虫剂等应用中,例如蚊子驱除剂、杀幼蚊剂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9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精油选自玉米油、雪松油、香叶油、柠檬草油等(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8)。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玉米油、松油、香叶油、柠檬草油用于驱蚊剂的技术启示,并且松油、香叶油、柠檬草油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具有驱蚊功效的植物精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玉米油、松油、香叶油、柠檬草油替代对比文件1的薄荷素油等,以获得相应的驱蚊组合物。并且根据本发明申请文件的记载,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植物精油种类的替换获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分散液需要表面活性剂,优选为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例如吐温80(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聚氧乙烯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9页,权利要求16)。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聚氧乙烯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即吐温80,用于驱蚊剂,以获得更好的乳化增溶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吐温80用于对比文件1的驱蚊剂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根据本发明申请文件的记载,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加入获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功效组分、植物精油和乙醇的混合次序,也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添加吐温80,并且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未见制备方法的限定获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薄荷脑和绿原酸是植物提取物。本领域已知植物提取是薄荷脑、绿原酸的常规来源,将上述组分限定为植物提取物,以获得来源广泛安全无毒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制备的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如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述,一种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的制备方法不具有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方法制备松香型天然植物长效驱蚊液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相关实验方法,例如具体的测试方法、驱蚊率评价标准等证明其取得的技术效果,请求人仅在意见陈述中陈述是按照国家标准测定驱蚊率和驱蚊持续时间的,但是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具体说明原料的种类、用量、混合方式、反应时间等整个的制备方法中各个技术手段的具体功效和作用,没有记载在原料筛选、复配过程和制备工艺中付出了怎样的创造性劳动获得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如协同作用等,因此,根据现有技术,本申请请求保护的驱蚊液及其制备方法中原料的种类、用量、混合方式、反应时间等属于常规选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通过公知常识预期其中的植物精油具有一定的驱蚊效果,无法证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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