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熔结密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71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6451
优先权日:2008-03-14
申请(专利)号:201510458785.1
申请日:2009-03-03
复审请求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巾娜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李晓丽
国际分类号:B23K26/06(2014.01);B23K26/20(2014.01);H05B3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常规技术并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8785.1,名称为“熔结密封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是申请号200910118698.6母案的分案申请,母案申请日为2009年03月03日,本申请优先权日为2008年03月1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以及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US2003/0016450A1,公开日为200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3:US2007/0128966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熔结密封系统,包括:
激光器,其中由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的强度在横向的横截面内未进行标准化;
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
支撑装置,用于支撑所述激光束射入其顶面的第一基板、位于第一基板下方的第二基板、以及插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用于粘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玻璃料;
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
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以及
含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
其中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
其中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
其中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
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由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聚集,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多模光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光导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蝇眼透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具有一对彼此面对的反射表面的光波导管。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输入所述均化器的所述激光束配置为在均化器内进行全反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与激光发射装置一体化的均化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用于将所述激光束聚焦在至少一个基板顶面附近的焦点上。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基板用于包装和密封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内的发光层。
10. 一种使用熔结密封系统的熔结密封方法,所述熔结密封系统包括:
激光器,其中由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的强度在横向的横截面内未进行标准化;
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
支撑装置,用于支撑所述激光束射入其顶面的第一基板,位于第一基板下方的第二基板,以及插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并且用于粘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玻璃料;
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
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以及
含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
其中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
其中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
其中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
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由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聚集,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产生激光束,其中所述激光束的强度在横向的所述激光束横截面内未进行标准化;
使用所述均化器在所述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强度;
在将玻璃料涂布于第一基板的下表面之后,向第一基板的顶面发射激光束并使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结合,其中所述玻璃料插入所述基板之间;
沿着第一基板的顶面区域移动所述激光束,所述区域是第一基板的底面上涂有所述玻璃料的部分;和
通过由发射到第一基板上的激光束产生的热固化所述玻璃料,且由此使玻璃料固化并将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粘接在一起。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激光束在所述激光束发射区域内产生在200℃~600℃温度范围内的热。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激光束发射区域内产生的温度基本是均匀的。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玻璃料包括混合在一起的玻璃粉和有机材料以形成凝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玻璃料在涂到第一基板的底面之后、且与第二基板结合之前,经过煅烧工艺。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固化后的玻璃料在第一基板和 第二基板之间产生封条,其中所述玻璃料基本无微观裂纹且基本不会渗透氧气和湿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还包括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以及含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并且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由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聚集,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2)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
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2)的部分特征,而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以及含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并且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由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聚集,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在熔结密封方法中使用所述均化器在所述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强度;(2)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
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2)的部分特征,而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加入技术特征“并且将所聚集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3]段明确记载了由于激光束L的发散不被消除,因此进入均化元件3的激光辐射被反复地混合在一起并且相应地因该激光辐射的发散特性而被均化。由此可见,进入到对比文件2的均化元件3的激光束必须是发散的激光束,而不能是聚焦的激光束。
进一步,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激光器输出散焦的激光束的情况下,当需要均化激光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只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激光器输出的散焦的激光束直接提供至对比文件2的均化元件3进行均化,或者至多先将散焦的激光束提供至对比文件2的快轴准直光学器件2进行准直,再由均化元件3进行均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经过聚焦后的激光束提供至对比文件2的均化器3。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熔结密封系统,包括:
激光器,其中由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的强度在横向的横截面内未进行标准化;
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
支撑装置,用于支撑所述激光束射入其顶面的第一基板、位于第一基板下方的第二基板、以及插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用于粘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玻璃料;
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
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以及
含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
其中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
其中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
其中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将所聚集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并且
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由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聚集,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多模光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光导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蝇眼透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具有一对彼此面对的反射表面的光波导管。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输入所述均化器的所述激光束配置为在均化器内进行全反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均化器包括与激光发射装置一体化的均化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用于将所述激光束聚焦在至少一个基板顶面附近的焦点上。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结密封系统,其中所述基板用于包装和密封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内的发光层。
10. 一种使用熔结密封系统的熔结密封方法,所述熔结密封系统包括:
激光器,其中由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的强度在横向的横截面内未进行标准化;
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
支撑装置,用于支撑所述激光束射入其顶面的第一基板,位于第一基板下方的第二基板,以及插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并且用于粘接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玻璃料;
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
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以及
含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
其中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
其中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
其中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将所聚集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并且
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由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聚集,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产生激光束,其中所述激光束的强度在横向的所述激光束横截面内未进行标准化;
使用所述均化器在所述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强度;
在将玻璃料涂布于第一基板的下表面之后,向第一基板的顶面发射激光束并使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结合,其中所述玻璃料插入所述基板之间;
沿着第一基板的顶面区域移动所述激光束,所述区域是第一基板的底面上涂有所述玻璃料的部分;和
通过由发射到第一基板上的激光束产生的热固化所述玻璃料,且由此使玻璃料固化并将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粘接在一起。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激光束在所述激光束发射区域内产生在200℃~600℃温度范围内的热。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激光束发射区域内产生的温度基本是均匀的。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玻璃料包括混合在一起的玻璃粉和有机材料以形成凝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玻璃料在涂到第一基板的底面之后、且与第二基板结合之前,经过煅烧工艺。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熔结密封方法,其中所述固化后的玻璃料在第一基板和 第二基板之间产生封条,其中所述玻璃料基本无微观裂纹且基本不会渗透氧气和湿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由于激光束L的发散不被消除,因此进入均化元件3的激光辐射被反复地混合在一起并且相应地因该激光辐射的发散特性而被均化”,这只能说明对比文件2中的均化元件3能够使发散的激光束被均化,并不能理解出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进入均化元件3的激光束必须是发散的,而不能是聚焦的激光束”。其次,在激光加工系统中,为了使得激光的焦点半径或者传输路径满足加工需求,在均化之前或者之后设置准直元件和聚焦元件,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激光束加热玻璃料对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进行烧结密封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具有准直透镜和聚焦透镜的连接元件后设置均化器,从而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对经过准直透镜2后的激光束L进行均化,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从激光产生装置223输出的激光束是发散的,且该发散的激光束在穿过准直透镜231C时聚焦。因此,通过使用准直透镜231C,由激光束得到平行束”(参见说明书倒数第4段)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经过准直透镜后的激光束会转变为平行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进入均化元件3的激光束并不必须是发散的。
而准直透镜和聚焦透镜是传送激光束的常规光学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为进一步改善使用均化器均化或者标准化激光束强度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聚焦透镜,对在穿过准直透镜后时转变成平行束的激光束进行聚焦。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需要时将激光束聚焦”(参见说明书第页倒数第4段),可见,在连接元件中设置聚焦透镜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置。
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激光束的均匀性会显著影响密封质量,且密封质量降低又会使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长期可靠性下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善对比文件3所存在的激光束温度梯度过于陡峭的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改善激光束均匀性的方案。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均化器调整激光束均匀性的技术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激光束进行均一化以适应具体应用的需要,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密封过程中由于玻璃料密封不严而导致的密封质量下降。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改善激光束的均匀性来改善密封过程中玻璃料上产生的温度的均匀性,从而避免密封后玻璃料的封条发生剥离或者密封后玻璃料上产生多个微裂纹,以提高密封质量。
而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密封过程中由OLED显示装置产生大的裂纹而导致的密封质量下降,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降低玻璃体的温度梯度来避免OLED显示装置产生大的裂纹,从而提供密封质量。
因此,本申请中玻璃料上的温度均匀性作用于玻璃料,而对比文件3中玻璃体上的温度均匀性作用于OLED显示装置。二者虽然都试图改善玻璃料上的温度均匀性,并且均达到了提高密封质量的效果,但是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并没有教导降低玻璃体的温度梯度会避免密封后玻璃体封条发生剥离或避免密封后玻璃体产生多个微裂纹,即没有给出“玻璃体的温度梯度”与“密封后玻璃体密封是否严密”的关系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密封后玻璃料密封不严”的问题时,不可能想到改进对比文件3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2)本申请中因为激光束发散,之后通过聚焦透镜聚焦,因此,不仅可以增加激光束的均匀性,而且激光束可集中地向玻璃料提供能量,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内容。由于其没有详细地公开聚焦透镜,所以仅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来实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配置是很困难的。
(3)本申请中,经由连接元件引导激光束通过使用均化器以获得均匀激光束,即激光束发生器生成的激光束通过连接元件精确并全部引导至均化器,因此可以获得在最小化激光束损失的同时均匀地保持激光束在整个区域上的强度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没有详细地公开或暗示上述特征,没有详细地公开从激光发射单元发出的光通过分立的连接元件,不应将上述技术内容视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属于常用技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熔结密封系统,对比文件3(US2007/0128966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07日)公开了一种包封显示元件的方法,其实质公开了一种熔结密封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6]-[0045]段,附图1-6):包括:激光器22,其产生激光束24,支撑装置34、36,用于支撑激光束24射入其顶面的第一基板12、位于第一基板12下方的第二基板16、以及插入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之间用于粘接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的玻璃料14;可以包括透镜系统(未示出),但不是输送激光束24的能量所要求的(隐含公开了具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由此可以得出,激光束通过该透镜系统聚焦,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的一个大束。此外,激光束24可自焦点26散焦到点28,以减小激光束24穿过玻璃料14时的温度梯度,应当指出,如果温度梯度太陡,那么OLED显示器10会猛然破裂,造成显示器故障;为了消除过热影响,可以调节激光束24的速度、功率或半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包括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积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震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将所聚集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并且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通过聚焦,形成的大束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激光束固化的玻璃料的密封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均化器、连接元件以及激光器及其相关技术内容,对比文件2(US2003/0016450A1,公开日2003年01月23日)公开了一种激光辐射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0012]、[0033]段以及附图1):高能二极管激光器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辐射源的好的选择而被使用,然而高能二极管激光器的输出具有特殊的特性,这种特性对于不同的应用需要不同的光学效果,均化激光器的辐射以均化辐射的强度分布已经是现有的技术,在有源层所在的层的方向(即激光束的横截面内的方向)和垂直于有源层的方向将激光束的形貌从方型变为线性(即标准化激光束的强度),如图1所示,快轴准直光学器件2(相当于连接元件中的准直透镜)将激光束L准直导向均化元件3(相当于均化器)(即公开了包括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并且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多个二极管激光带共面排列作为激光源(即公开了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以上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激光束进行均一化,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衰减器及其相关技术内容,对比文件3记载了为了消除过热影响,可以调节激光束24的速度、功率或半径,而衰减器是常用的调节激光束的速度、功率或半径的装置,选择使用衰减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连接元件包括准直透镜和聚焦透镜,其中的连接元件包括准直透镜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但是使用聚焦透镜组成传送激光束的连接元件以实现调整激光束的强度和半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调整二极管激光器所发出的激光束的强度和束形的需要在激光的路径上增加聚焦透镜,即在连接元件中设置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以及两者之间玻璃料14进行激光加工的基础上,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的对激光束进行均化的均化器应用于对比文件3所述的利用激光束对基板进行密封的系统或工艺中,使激光束在加工路径中相继经过均化器的均化、聚焦透镜的聚焦后,在基板上得到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从而使激光束被均一化,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均化器包括多模光纤,所述均化器包括蝇眼透镜,而多模光纤或蝇眼透镜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均化器,使用它们作为均化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5-7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均化器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光导管作为均化器是现有技术(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均化元件3具有一对彼此面对的反射侧面4、5,激光束L在均化元件3(相当于光波导管)内传输(即均化器包括具有一对彼此面对的反射表面的光波导管);激光束L反复在均化元件3中穿过(即激光束在均化器内进行全反射)(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6]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激光束进行均一化以适应具体应用的需要;而激光发射装置与均化器一体化或是分开设置,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8、9均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聚焦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透镜用于将所述激光束聚焦在至少一个基板顶面附近的焦点上;所述基板用于包装和密封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内的发光层。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至第[0045]段,以及附图1-6):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用来包装和密封OLED元件18,OLED元件18内包括发光层(相当于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内的发光层);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包括透镜系统(未示出),但不是输送激光束24的能量所要求的(隐含公开了具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的基础上,将激光束聚焦在至少一个基板顶面附近的焦点从而对玻璃料加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使用熔结密封系统的熔结密封方法,对比文件3(US2007/0128966A1)公开了一种包封显示元件的方法,并公开了一种使用熔结密封系统的熔结密封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至[0045]段,附图1-6):熔结密封系统包括:激光器22,其产生激光束24,支撑装置34、36,用于支撑激光束24射入其顶面的第一基板12、位于第一基板12下方的第二基板16、以及插入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之间用于粘接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的玻璃料14;可以包括透镜系统(未示出),但不是输送激光束24的能量所要求的(隐含公开了含有一个或多个透镜的聚焦装置),由此可以得出,激光束通过该透镜系统聚焦,以形成在使用所述玻璃料进行密封的所述第一基板或所述第二基板上的一个大束。此外,激光束24可自焦点26散焦到点28,以减小激光束24穿过玻璃料14时的温度梯度,应当指出,如果温度梯度太陡,那么OLED显示器10会猛然破裂,造成显示器故障;为了消除过热影响,可以调节激光束24的速度、功率或半径,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产生激光束24(参见说明书附图6),其中所述激光束的强度在横向的所述激光束横截面内未进行标准化;将玻璃料14涂布于第一基板12的下表面之后,向第一基板12的顶面发射激光束24并使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结合,其中玻璃料14插入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之间(参见说明书附图6);沿着第一基板12的顶面区域移动激光束24,所述区域是第一基板12的涂有玻璃料14的部分;通过由发射到第一基板12上的激光束24照射到玻璃料14上并且加热玻璃料14使得玻璃料14熔化并且形成将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连接与粘结的密封;在玻璃料14熔化形成密封后,玻璃料14必然是被热固化的,即通过由发射到第一基板上的激光束产生的热固化所述玻璃料,且由此使玻璃料固化并将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粘接在一起。
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包括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积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衰减器,用于调节所述激光束的强度;所述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所述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震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所述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所述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和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并且将所聚集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并且其中通过穿过所述均化器的各种路径而具有均化的剖面的所述激光束通过聚焦,形成的大束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并且使被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激光束固化的玻璃料的密封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均化器、连接元件以及激光器及其相关技术内容,对比文件2(US2003/0016450A1,公开日2003年01月23日)公开了一种激光辐射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2]、[0033]段以及附图1):高能二极管激光器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辐射源的好的选择而被使用,然而高能二极管激光器的输出具有特殊的特性,这种特性对于不同的应用需要不同的光学效果,均化激光器的辐射以均化辐射的强度分布已经是现有的技术,在有源层所在的层的方向(即激光束的横截面内的方向)和垂直于有源层的方向将激光束的形貌从方型变为线性(即标准化激光束的强度),如图1所示,快轴准直光学器件2(相当于连接元件中的准直透镜)将激光束L准直导向均化元件3(相当于均化器)(即公开了包括均化器,用于在所述激光束的横截面内标准化所述激光束的强度;连接元件,用于将所述激光器产生的激光束传输到所述均化器,并且连接元件包括用于准直从激光器接收的激光束的准直透镜),多个二极管激光带共面排列作为激光源(即公开了激光器包括束型多芯源),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以上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激光束进行均一化以调整激光束的强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衰减器及其相关技术内容,对比文件3记载了为了消除过热影响,可以调节激光束24的速度、功率或半径,而衰减器是常用的调节激光束的速度、功率或半径的装置,选择使用衰减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连接元件包括准直透镜和聚焦透镜,其中的连接元件包括准直透镜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但是使用聚焦透镜组成传送激光束的连接元件以实现调整激光束的强度和半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调整二极管激光器所发出的激光束的强度和束形的需要在激光的路径上增加聚焦透镜,即在连接元件中设置用于聚集被准直的激光束的聚焦透镜,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以及两者之间玻璃料14进行激光加工的基础上,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激光束被形成为从所述束型多芯源振荡的多芯激光束,且被均化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的对激光束进行均化的均化器应用于对比文件3所述的利用激光束对基板进行密封的系统或工艺中,使激光束在加工路径中相继经过均化器的均化、聚焦透镜的聚焦后,在基板上得到具有均化的束截面强度的一个大束,从而使激光束被均一化,密封部分的温度保持恒定,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激光束在所述激光束发射区域内产生在200℃~600℃温度范围内的热。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激光束在发射区域内所产生的温度是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使激光束在激光束发射区域内产生在200℃~600℃温度范围内的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激光束发射区域内产生的温度基本是均匀的。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至第[0012]段、第[0033]段,以及附图1):在有源层所在的层的方向(即激光束的横截面内的方向)和垂直于有源层的方向将激光束的形貌从方型变为线性即标准化激光束的强度,即使激光束发射区域产生的温度基本是均匀的,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激光束进行均一化以适应具体应用的需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玻璃料包括混合在一起的玻璃粉和有机材料以形成凝胶态。而玻璃料的材料及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确定的,选择该成分的玻璃料并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玻璃料进行了限定,对于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至[0045]段,附图1-6):玻璃料14在涂到第一基板12的底面之后、且与第二基板16结合之前,经过煅烧工艺;密封OLED器件的要求为:密封条需要满足其作为氧气(10-3厘米3/米2/天)和水气(10-6克/米2/天)的屏蔽作用,即位于第一基板12和第二基板16之间的密封件玻璃料14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即玻璃料14基本无微观裂纹且基本不会渗透氧气和湿气。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的发明思路并非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记载了“玻璃料内部产生不均匀的温度分布,结果会导致覆盖玻璃与基板玻璃之间产生非气密性连接”(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段),“可以使激光束散焦成直径约3.5毫米的光斑,从而使玻璃料14中的温度梯度更加缓和”(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可见其同样关注了玻璃料的温度均匀性,对比文件3还记载了“填料可以改变玻璃料14的热膨胀系数,使玻璃料14的热膨胀系数与基板12和16的热膨胀系数匹配或基本上相匹配”(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其关注了玻璃料与基板(即玻璃体)的匹配,避免封条发生剥离。这些记载明确给出了“玻璃体的温度梯度”与“密封后密封是否严密”的关系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的是“激光束24可自焦点26散焦到点28,以减小激光束24穿过玻璃料14时的温度梯度。应当指出,如果该梯度太陡,那么OLED显示器10会猛然破裂,立即造成显示器故障”(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此处是针对激光束散焦而言,显然,并不能理解出复审请求人所称的“对比文件3中玻璃体上的温度均匀性作用于OLED显示装置”。
(2)聚焦透镜是常用的光学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需要将激光束聚焦在所需照射的区域内,并且,本申请并没有记载使用聚焦透镜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记载的“将激光束聚焦在基板101和102的各上表面的特定区域,且根据发射区域的位置而无歪斜”仅是常规的技术效果,因此,有理由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
(3)对于连接元件,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快轴准直光学器件2(相当于连接元件中的准直透镜)将激光束L准直导向均化元件3,其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连接元件还包括聚焦透镜,本申请说明书第11段明确记载“所述连接元件至少包括准直透镜和聚焦透镜之一”,可见,聚焦透镜并不是必备部件。同时本申请说明书第59段还记载了“通过使用连接元件231使束型多芯源产生的不规则多芯激光束变得平行和聚焦,并传输给均化器227,可进一步改善使用均化器均化或标准化激光束强度的效率”,可见,连接元件中的准直透镜和聚焦透镜仅起到常规作用,使激光束变得平行和聚焦,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连接元件包括准直透镜和聚焦透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