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滤波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噪声滤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71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58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9626.X
申请日:2013-09-17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承承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李晓艳
国际分类号:H03H7/01,H03H7/09,H01F27/00,H01G4/40,H04B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9626.X,名称为“噪声滤波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2000315930A,公开日为2000年11月14日)的区别特征在于:电容器采用薄膜电容器,电容器端子间连接方式为直接相连,本申请的连接方式为通过共模扼流线圈相连。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该滤波器是多级电容滤波器;②电容器为薄膜电容器,电容器端子间连接方式为直接相连,本申请的连接方式为通过共模扼流线圈相连。区别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CN2466839Y,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所公开;区别特征②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84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2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噪声滤波器,包括第一薄膜电容器和第二薄膜电容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且通过第一布线和第二布线并联连接,
该第一布线使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直接相连,该第二布线使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另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另一个端子直接相连,
所述第一布线与所述第二布线配置成交叉奇数次。
2. 一种噪声滤波器,包括包含第一薄膜电容器和第二薄膜电容器在内的三个以上的薄膜电容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
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通过第一布线和第二布线并联连接,
该第一布线使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直接相连,该第二布线使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另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另一个端子直接相连,
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和第二薄膜电容器以外的薄膜电容器分别与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和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并联连接,
所述第一布线与所述第二布线配置成交叉奇数次。
3. 一种噪声滤波器,包括包含第一薄膜电容器和第二薄膜电容器在内的三个以上的薄膜电容器、第一线圈、以及第二线圈,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与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
该噪声滤波器包括:
使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二线圈的一个端子相连的第一布线;以及
使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另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一线圈的一个端子相连的第二布线,
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二线圈的另一个端子相连,
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另一个端子与所述第一线圈的另一个端子相连,
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和第二薄膜电容器以外的薄膜电容器分别与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和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并联连接,
将电容器彼此并联连接的布线中,至少一个部位的布线彼此交叉奇数次。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分别由常规模式扼流线圈构成。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构成共模扼流线圈。
6. 如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源侧,
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气设备侧。
7. 如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气设备侧,
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源侧。
8. 如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气设备侧,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气设备的负载侧。
9. 如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气设备的负载侧,所述第二薄膜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气设备侧。
10.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第一及第二布线由基板图案构成。
11.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第一及第二布线由母线构成。
12.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噪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第一及第二布线由引线等导线构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共模扼流线圈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存在的前提,对于对比文件1的发明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样的对比文件1,不可能删除共模扼流线圈而将电容器的端子间直接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在电容器间配置有共模扼流线圈的情况下,电容器彼此的距离必然变远,耦合变弱,因此,即使将连接电容器和共模扼流线圈的布线交叉,滤波器性能的改善效果也较小。(2)对比文件1的发明的原理,与本发明的原理“电容器彼此流过相反方向的常规模式噪声电流,磁通的方向也为抵消方向”是完全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技术要点在于并联的电容要求奇数次交叉并联,而对比文件1恰恰公开了滤波器中的薄膜电容奇数次(1次)交叉并联,通过改变由共模扼流圈和第一和第二电容器的组成的滤波器的布线图案,改善正常模式滤波器的衰减特性;在噪声滤波器领域,采用电容和/或电感、线圈、扼流圈组合形成滤波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中扼流圈的作用也是滤除干扰,没有其他特殊效果;同时,电容间的距离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并不会因为是否设置扼流圈而对电容间的距离有实质影响或者对滤波器效果的进一步提升有实质影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电容器采用薄膜电容器;(2)电容器端子间连接方式为直接相连,本申请的连接方式为通过共模扼流线圈相连。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是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电容器为薄膜电容器,(2)该滤波器是多级电容滤波器;(3)本申请电容器端子间连接方式为直接相连,对比文件1的连接方式为通过共模扼流线圈相连。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电容器为薄膜电容器;(2)该滤波器是多级电容滤波器。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并联的电容要求奇数次交叉并联,而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滤波器中的薄膜电容奇数次(1次)交叉并联。此外,在噪声滤波器领域,采用电容和/或电感、线圈、扼流圈组合形成滤波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电容间的距离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并不会因为是否设置扼流圈而对电容间的距离有实质影响或者对滤波器效果的进一步提升有实质影响。(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结构和两个流着相反电流的高频电流环路中,电容1和电容3中所流过的电流是彼此反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相同的电路结构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即该两个电容上流过的反向电流所产生的磁通客观上可以互相抵消,从而产生抑制电容器之间的磁耦合,并进而产生提高滤波器性能的客观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那样的在第一薄膜电容器与第二薄膜电容器之间存在共模扼流线圈的噪声滤波器中,将第一薄膜电容器与第二薄膜电容器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也不是现有技术,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同时,在本领域中,在第一薄膜电容器和第二薄膜电容器直接连接的噪声滤波器中,将第一薄膜电容器与第二薄膜电容器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藕合的距离并不是现有技术,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即使去除对比文件1的共模扼流线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84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2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了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JP2000315930A,公开日为2000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466839Y,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噪声滤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噪声滤波器,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2]段及附图1-7):如附图1所示,电容器1与电容器3通过交叉连接线60和61并联连接,其中,电容器1的一个端子通过连接线60以及扼流圈2的线圈与电容器3的一个端子相连,电容器1的另一个端子通过连接线61以及扼流圈2的另一个线圈与电容器3的另一个端子相连,且交叉连接线60和61交叉一次。由此,形成于输入侧的第1高频电流环路与形成于输出侧的第2高频电流环路的磁耦合的传输方向相反。作为上述结构的结果,在输入侧电容器1与在输出侧电容器3上流过的电流方向相反(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容器1与电容器3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相互磁耦合的流过反向电流的两个电容器所产生的磁通可以互相抵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电容器采用薄膜电容器;(2)本申请电容器端子间连接方式为直接相连,对比文件1的连接方式为通过共模扼流线圈相连。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减小电容器的体积;(2)适当简化滤波电路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电容器存在多种类型,薄膜电容器是其中的一种,具有占用体积小等优点,选择薄膜电容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滤波器中采用电容、线圈(电感)、或者电容和线圈的组合形式来进行滤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中线圈的作用就是滤除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精度需要选择使电容端子间通过线圈相连或是直接相连,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电容端子间直接相连,这样设置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噪声滤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噪声滤波器,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2]段及附图1-7):如附图1所示,电容器1与电容器3通过交叉连接线60和61并联连接,其中,电容器1的一个端子通过连接线60以及扼流圈2的线圈与电容器3的一个端子相连,电容器1的另一个端子通过连接线61以及扼流圈2的另一个线圈与电容器3的另一个端子相连,且交叉连接线60和61交叉一次。由此,形成于输入侧的第1高频电流环路与形成于输出侧的第2高频电流环路的磁耦合的传输方向相反。作为上述结构的结果,在输入侧电容器1与在输出侧电容器3上流过的电流方向相反(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容器1与电容器3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相互磁耦合的流过反向电流的两个电容器所产生的磁通可以互相抵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电容器为薄膜电容器,(2)该滤波器是多级电容滤波器;(3)本申请电容器端子间连接方式为直接相连,对比文件1的连接方式为通过共模扼流线圈相连。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减小电容器的体积;(2)如何提高滤波器的滤波效果;(3)简化滤波电路结构,满足不同滤波精度需求。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电容器存在多种类型,薄膜电容器是其中的一种,具有占用体积小等优点,选择薄膜电容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噪声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该噪声滤波器包含多个并联的电容结构C1、C2、C5,其中电容C1与C2之间连接共模扼流圈L1、L2,C2与C5之间连接共模扼流圈L3、L4。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滤波器的滤波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存在将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同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电容交叉连接线的结构可以减小磁耦合,提高滤波器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其他滤波器电路中,以提高滤波性能,例如用于对比文件2的多级电容滤波器,以提高该多级电容滤波器的性能,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滤波器中采用电容、线圈(电感)、或者电容和线圈的组合形式来进行滤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中线圈的作用就是滤除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精度需要选择使电容端子间通过线圈相连或是直接相连,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电容端子间直接相连,这样设置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噪声滤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噪声滤波器,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2]段及附图1-7):如附图1所示,电容器1与电容器3通过交叉连接线60和61并联连接,其中,电容器1的一个端子通过连接线60以及扼流圈2的线圈与电容器3的一个端子相连,电容器1的另一个端子通过连接线61以及扼流圈2的另一个线圈与电容器3的另一个端子相连,且交叉连接线60和61交叉一次。由此,形成于输入侧的第1高频电流环路与形成于输出侧的第2高频电流环路的磁耦合的传输方向相反。作为上述结构的结果,在输入侧电容器1与在输出侧电容器3上流过的电流方向相反(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容器1与电容器3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相互磁耦合的流过反向电流的两个电容器所产生的磁通可以互相抵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电容器为薄膜电容器;(2)该滤波器是多级电容滤波器。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减小电容器的体积;(2)如何提高滤波器的滤波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电容器存在多种类型,薄膜电容器是其中的一种,具有占用体积小等优点,选择薄膜电容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噪声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该噪声滤波器包含多个并联的电容结构C1、C2、C5,其中电容C1与C2之间连接共模扼流圈L1、L2,C2与C5之间连接共模扼流圈L3、L4。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滤波器的滤波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存在将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同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电容交叉连接线的结构可以减小磁耦合,提高滤波器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其他滤波器电路中,以提高滤波性能,例如用于对比文件2的多级电容滤波器,以提高该多级电容滤波器的性能,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及附图1):共模扼流圈2也用作正常模式扼流圈,即公开了“本申请的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构成共模扼流线圈”,“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分别由常规模式扼流线圈构成”。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6-9
权利要求6-9对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稳压电源后的火线L和零线N之间接电容C1,电容C5的L、N端之间连接家庭声像设备;即公开了“第一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源侧”,“第二电容器的一个端子和另一个端子连接到电气设备侧”,因此,上述附加特征中的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6-9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纯净的电源供给电气负载,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颠倒电源和负载的位置,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10-12
权利要求10-12对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5]、[0019]段及附图2,4):如附图2所示,交叉布线60和61为基板图案构成;如附图4所示,衬底51为单面电路板,交叉布线之一为基板图案,另一个布线通过跳线4连接,即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一及第二布线由基板图案构成,布线由引线等导线构成”。在本领域,电气连接布线还可以由母线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并联的电容要求奇数次交叉并联,而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滤波器中的薄膜电容奇数次(1次)交叉并联(具体参见审查意见2.1的评述),并且对比文件1同样是,通过改变由共模扼流线圈和第一和第二电容器的组成的滤波器的布线图案,大大改善正常模式滤波器的衰减特性,提高滤波性能,这与本申请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此外,在噪声滤波器领域,采用电容和/或电感、线圈、扼流圈组合形成滤波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采用端子间直接互连的电容器组成滤波器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内容。可以参照现有技术1(《单片机应用系统》,王幸之等著,2000年,ISBN号:9787810777605,第53页第3.1节)中关于无源滤波器的电容滤波器的内容中,抑制共模噪声的电容(由电容C1和C2组成)和抑制串模噪声的电容(C3)的端子间直接通过布线连接。此外,对比文件1中,共模扼流线圈的作用也是滤除高频信号干扰,没有其他特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扼流圈,相应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3也使用了扼流圈,实施方式3(图13)也使用了扼流圈,且电路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附图1的电路结构相同,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撤销扼流圈的使用。而当对比文件1中的共模扼流线圈被撤销时,其电容1和电容3之间构成了通过交叉布线直接连接的结构,即构成了本申请中电容器端子间直接相连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一薄膜电容器与第二薄膜电容器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针对这一点,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8]段公开了下述内容:形成于输入侧的第1高频电流环路与形成于输出侧的第2高频电流环路的磁耦合的传输方向相反。作为上述结构的结果,在输入侧电容器1与在输出侧电容器3上流过的电流方向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容器1与电容器3配置在彼此进行磁耦合的距离。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容器1与电容器3位于磁耦合的距离内。并且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电容器1与电容器3位于相互磁耦合的距离时,该两个电容器上流过的反向电流所产生的磁通客观上可以互相抵消,从而产生抑制电容器之间的磁耦合,并进而提高滤波器性能的客观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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